我是连带担保人,债务人破产 担保人没能力还款,我也没有能力还,我也积极配合法院呢,也没跑,法院有权拘留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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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用钱,担保人还款,这样的怪事可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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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阿秉(化名)原本过着自在的日子,最近却深陷担保泥潭中。2011年,他的好友向银行借款100万元,请他做担保人。阿秉碍于好友面子,答应了。谁料好友投资亏空,一走了之,银行将阿秉及其好友告上法庭。日前,市人民法院判决阿秉先行偿还借款及利息共100多万元。
  借款人用钱,担保人还款。这是近年来发生在金融类纠纷中的&怪现象&。据悉,阿秉一案只是今年以来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诸多担保追偿案件的一个缩影。一旦借款人玩失踪或丧失偿还能力,债权人往往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不得不接受替借款人还钱这一现实。
  那么,看似简单的担保,暗藏哪些危机?担保人在担保书上签名前,又应该如何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事件回放:6名&担保人&身陷&联保&连环骗局
  贷来的钱款自己一分没花,还款清偿债务却有自己一份,阿秉是一个很典型的事例。和他一样感觉窝囊的,还有陶山镇的6名村民。
  沈先生喜欢买彩票,经常光顾陶山镇上的一家彩票店,一来二去,与店主阿建(化名)成了朋友。
  2011年下半年,阿建找到沈先生,说自己手头有点紧,要去银行贷款,想请沈先生做担保。&除了你之外,我还叫了其他人担保。你们只要签个字就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要还钱,银行也是找我,和你们没关系。&阿建巧舌如簧。
  听了阿建的话,沈先生碍于面子,没多想就同意了。随后一段时间,阿建带着沈先生及另外5个朋友先后到一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但事实上,阿建并没有本人直接出面贷款,而是让6人推选1人贷款、其余5人担保的方式,分别签下6份贷款合同,贷款约60万元。
  沈先生说,当时他们没注意签的是贷款合同还是担保合同,也没细问阿建贷款的用途。
  之后,阿建经常带上香烟、水果,去几位担保人家里串门。
  还款时间到了,6人没有按时还款,银行多次催讨不成,遂于今年11月份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书中称,沈先生等6人组成联保小组向银行贷款,分6次向银行贷款,贷款本金并利息总计60多万元。
  当看到法院送来的应诉材料时,沈先生等6人傻眼了。他们均表示互不相识,根本没有组成联保小组,只是碍于朋友面子,帮阿建做担保人。而此时,阿建已经不知踪影。
  &只是去&保一下&,怎么会出这么大的问题?&沈先生惶恐地说。
  陶山法庭经办法官介绍,由于沈先生等6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他们口中的&保一下&实为&连带保证责任&,即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时,保证人需先代为清偿。阿建正是利用6人法律意识淡薄的空子,设计了联保协议的连环陷阱,使得6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背上巨额债务。
  经办法官初步了解,沈先生等6人不仅在上述银行签下联保协议,还可能在其他多家银行签下类似的协议,涉案金额高达300多万元。
  法律解读:债务人无法偿还担保人须担责
  如果你身边的人需要贷款或者借款,你愿意当担保人吗?12月6日,在记者随机调查的50人中,42名市民均表示不愿意为他人担保,除非对方是直系亲属或好友。
  在市区某事业单位上班的金先生是&70后&,拥有稳定的收入,名下有房有车,因此不少朋友请他做担保人。不过金先生一一婉言拒绝了。
  &一旦担保不慎,可能导致自己背上债务,还会引来家庭纠纷。所以朋友提起担保时,我只能厚着脸皮,以&从不担保&做挡箭牌。&金先生跟记者说起自己的心得体会。
  记者发现,相对于其他社会群体而言,公务员、教师等收入稳定、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人群,更易为放贷主体接受。
  尽管大多数被调查者表示不愿意为人担保,但有些诡异的是,许多担保追偿案件恰恰就发生在好友、亲戚等关系密切的人群中。在这些担保追偿案件中,一旦借款人无力还款或是负债累累,担保人往往要承担还款付息的义务。
  记者从市人民法院获悉,今年截至11月,金融审判庭受理金融类案件776件,其中绝大多数涉及担保。
  &担保说起来很简单,就是为别人还债的一种行为或者说是一种承诺。生活中,有些保证人担保时比较随意,以为只是作一个证明,欠的钱总是由债务人自己偿还的。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不能偿还时,法院会追究借款人的责任,和担保人没关系。这其实是一种误读。&市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负责人金秀哲说,按照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还有一些人则认为,担保人一分钱都没有拿,可最后往往要承担还款责任,好像法院处理不公平。另外还有人认为,担保人没有拿钱,法院处理时要减轻或者免除部分责任。对此,金秀哲提醒:这两种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追根溯底:担保追偿为何多发
  一个简单的签名,却可能引来一场官司,真是&折了精力又赔钱&。那么,担保追偿案件多发,原因究竟何在?
  记者采访多名法律业内人士后,大致总结了其中的原因:有些人碍于人情面子,勉强担保;担保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没有足够的风险意识。
  &比如,陶山6名当事人都将&保证&与&见证&混为一谈,没有意识到一旦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就意味着背上了法律责任。&陶山法庭经办法官说。
  金秀哲说,个别借款人不是将借款投入实业,而是用于炒股、炒期货等投资,甚至赌博,而担保人事先并未了解借款可能的去处。一旦借款人亏空,担保人也处于被动地位。
  当然,也有个别人是受经济利益诱惑而提供担保的。
  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办理了多起与担保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他认为,该类案件频频发生与债务人诚信缺失密不可分。
  &目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作为信用体系基础的信用记录、征信系统和监督制度尚不完善。因此,部分借款人拿到钱后毫无忌惮,最终导致不良后果波及担保人。&李晓说,在类似案件中,借款合同属于主合同,担保合同为次合同,如果借款人循规蹈矩,按时、足额还款,严格履行主合同,那么担保合同自然不会摆上法庭,出借人、金融机构与担保人也就避免了对簿公堂。
  规避风险:担保签字前应三思慎重
  借款人用钱、担保人还款,成了金融借贷纠纷中的&怪现象&。那么,市民该如何面对亲朋好友提出的担保请求?
  李晓认为,最好的方法是谢绝,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给自身、家庭带来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害。&如果实在不得已,要为他人提供担保,一定要慎之又慎,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前,要做好相关的功课,知己知彼以防范风险。&
  借款过程中,受邀者最好书面约定是&担保&还是&见证&。一个词语的差异,对应的法律效力存在极大差异。如为他人提供担保,最好要求对其所担保的债权采取以人的保证和物的担保相结合的方式,这样可以最大程度降低担保人承受的风险。
  金秀哲提醒,要知道为谁担保,考察被担保人的诚信度和真实度,核实对方经济状况;知道担保什么,明了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担保范围;掌握担保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是一般责任还是连带责任,要考虑自己的偿还能力,不要因为一时碍于情面,而做出让自己将来后悔莫及的事。
  &担保前最好与家人协商,免得影响家庭和睦;要关注借贷资金用途、去向,对其资金的使用进行必要的监督。&金秀哲说。(记者 金汝 通讯员 芮宣 毛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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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瑞安市安福路瑞安日报社 电话:8 E-mail:债务人借款不还 法院拘留担保人
一次强制执行,拘留6人中5人为担保人,法官提醒为他人担保需谨慎
来源:齐鲁晚报
  本报菏泽9月5日讯(记者 张朋) 9月4日上午,牡丹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警大队等一行20余人对8件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进行了集中强制执行,并邀请7名人大代表随行监督执法过程,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1名债务人和5名负有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扭送至拘留所,并依法对6人做出了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  牡丹区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这8起案件借贷金额达80余万元,涉及借贷人和担保人共27人,其中牡丹区马岭岗镇张某借贷数目最大,借贷数目为20万元,释某借贷数目最少,借贷数目为5万元。这8起案件的债务人都是拖欠贷款时间较长,并且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  牡丹区马岭岗镇的张某于2010年4月在牡丹区农村信用社贷款20万元,李某为其担保。2011年2月份贷款到期后,张某一直没有归还,债权人多次催要,张某拒不归还贷款。今年1月29日,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张某在30日内还清信用社20万借款本金、利息外加罚息。判决书下达后,张某迟迟没有履行法院判决。5月15日,信用社申请强制执行。  4日,由于张某外出务工,法院将负有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李某拘留。当日集中强制执行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共8件,拘留涉案人员6人。  记者了解到,在被拘留的6人中5人是借贷担保人,他们都是碍于面子为朋友或熟人担保,对于担保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却知之甚少,“钱不是我借的,我也没用,为什么要拘留我?”对于自己被拘留,担保人张某某特别不理解。对于需拿自己的钱替借款人还贷,5位担保人纷纷表示不能接受。  牡丹区法院工作人员解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在合同到期后没有归还贷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官提醒:在为别人担保时要特别谨慎,一定要弄清贷款用途和借贷人是否有能力归还贷款。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偿还贷款,担保人要负连带责任,不要碍于面子,稀里糊涂地就替别人担保,一旦担保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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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  案情:到期不还款,债权人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告上法庭
年5月23日,杜某因急需一笔资金装修自己经营的酒店,通过朋友孙某介绍,与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应华某要求,孙某在合同上写明:&若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借款,由我偿还。&并在担保人一栏签名。借款到期后,因杜某的酒店经营不善未能偿还借款。华某起诉,要求杜某与孙某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
  结果:债务人偿还债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在对被告杜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孙某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
  是否可以将一般担保人与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涉及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问题。首先我们明确几个法律概念:
  1、什么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作为保证人,与华某约定&若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借款,由我偿还&。&不能清偿借款&即&不能履行债务&,可见,该保证为一般保证。
  2、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什么是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先诉杭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产生延期履行保证责任的效果,其性质实为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并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不能强行将一般保证人与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但是,如果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与一般保证人,若基于先诉抗辩权而不将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诉讼人,无疑会加大债权人的诉讼成本,增加诉累。
  其实,在诉讼中将一般保证人列为被告并判定其承担保证责任与保护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并不矛盾。因为,即使判决,也只能判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务人财产依法疆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所以在此之前不会让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就因为有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将保证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列为共同诉讼.而通过在判决中明确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这样规定,既可做到保证诉讼效率,又能有效防止对一般保证人造成损害。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将债务人杜某与一般保证人孙某在诉讼中列为共同被告,首先判决被告杜某偿还债务,然后判决在对被告杜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孙某承担保证责任,既解决了纠纷,又保护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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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未明确约定归还哪笔借款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如何确定作者:梁永胜
尤文静&&发布时间: 10:39:58&&&&&&&&债务人未明确约定归还哪笔借款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如何确定&&&&&&&&&&&&&&&&&&&&&&&&&&&&梁永胜&&尤文静&原告:姜娜被告:周庆海一、案情日,债务人王思合向债权人姜娜借款315&6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姜娜叁拾壹万伍仟陆佰元正(元),借款人:王思合。号计息。”;同日,王思合又向姜娜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姜娜陆万元整(60000.00元),在日前还清,借款人:王思合;担保人:周庆海”。日,债务人王思合通过邮寄方式偿还姜娜20&000元,日,债务人王思合的弟弟替王思合偿还姜娜某5000元,该两笔款项未注明是偿还哪笔借款;日、日担保人周庆海分两次替债务人王思合偿还姜娜8000元;日,债权人姜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担保人周庆海承担担保责任,给付原告姜娜欠款52&000元。庭审过程中,被告周庆海对承担担保责任没有异议,只是对承担担保责任的数额有异议,周庆海提供了债务人王思合偿还原告姜娜20000元的汇款单原件及王思合的弟弟替王思合偿还原告5000元的收条原件作为证据,认为这两笔款项偿还的正是其承担担保责任的60000元借款中的一部分,所以被告只须偿还原告27000元。原告姜娜对债权人王思合偿还其20&000元及王思合的弟弟代偿5000元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这25&000元是偿还王思合借款315600元中的一部分。二、审理结果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本案原告是债权人,案外人王思合是债务人,被告是保证人,三方签订的借条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条合法有效。由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所以被告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与被告对债务人偿还的25&000元是偿还哪笔借款存在争议,即对被告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数额存在争议。本院认为,在借款人对同一出借人存在多笔借款的情形下,借款人还款时没有明确归还哪一笔借款,且还款数额不足清偿全部借款,需要认定归还哪一笔借款的,首先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来认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按照借款到期的时间顺序认定偿还先到期的借款。本案中,原告与债务人对25&000元是偿还哪笔借款没有约定;从现有证据来看,债务人向原告借款315&600元的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向原告借款60&000元的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即于日前还清,故本院认定债务人偿还的25&000元是偿还先到期的60&000元债务中的一部分。因此,本案中,被告为债务人担保的60&000元债务尚有27&000元未还,被告作为保证人应为债务人尚未偿还的27&000元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庆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姜娜二万七千元人民币。二、驳回原告姜娜的其它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姜娜未提出上诉。三、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是:在借款人对同一出借人存在多笔借款的情形下,借款人还款时没有明确归还哪一笔借款,且还款数额不足清偿全部借款时,如何来认定已偿还的款项归还的是哪一笔借款。1、本案中担保责任的性质合同的担保,实际上是合同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合同担保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从本案借条中的内容可以看出本案中的担保属于人的担保中的保证。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这里的第三人叫做保证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中,先由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时,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8条第2款)。本案在处理中,首先应当明确的就是被告周庆海承担的是哪种保证责任,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关于这一问题,借条中并未明确约定,而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从而可以确定本案被告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责任。2、本案中被告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在确定被告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确定的就是被告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根据《担保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由于本案中当事人未约定担保责任的范围,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可以确定本案被告应就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当然,诉讼过程中还应当考虑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告仅就主债权主张权利,保证人也就仅对主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虽然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但享有主债务已适当履行或相应责任已经承担的抗辩权,本案中,被告周庆海提出抗辩的理由正是主债权已部分履行,证据有三份:1、被告周庆海代债务人王思合偿还的债务8000元;2、债务人王思合通过邮寄方式偿还原告姜娜的20000元;3、债务人王思合的弟弟代王思合偿还原告姜娜的5000元。对于第一份证据,原告姜娜无异议并将该款项从担保款项中予以扣除,对于第二、第三份证据,原告姜娜认为该两笔款项偿还的应当是没有担保的借款315600元中的一部分,而被告认为债务人王思合虽然未明确该款项偿还的是哪笔借款,但其将汇款单原件及还款5000元证据的原件交给自己足以证明这两笔款项偿还的是自己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自己仅就未偿还的27000元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款人对同一出借人存在多笔借款的情形下,借款人还款时没有明确归还哪一笔借款,且还款数额不足清偿全部借款时”,如何来认定已偿还的款项归还的是哪一笔借款成为了本案处理的关键。本案在审理之时,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对金融机构发放多笔贷款问题作出如下规定:“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多笔贷款,借款人还款时没有明确归还哪一笔借款,且还款数额不足清偿全部借款,需要认定归还哪一笔借款的,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认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借款到期的时间顺序认定偿还先到期的借款;”虽然该规定无论在效力上还是在适用对象方面均无法直接适用于本案,但在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之时,这一处理原则仍可以作为我们判案的理论依据。此外,从证据的证明力方面考虑,原告姜娜虽然否认债务人偿还的是被告担保的债务,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而被告提交了债务人汇款单和相关还款凭证的原件,虽然债务人未明确说明归还哪笔欠款,但从债务人将还款凭证交与被告这一事实也可以推断出债务人认可所还款项为被告担保的债务。最后,对于该问题,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书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印证了判决的正确。第1页&&共1页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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