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路上死亡算工伤吗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那算工伤吗?工伤赔偿和保险公司赔偿都是要原件吗?

交通事故中负全责 能否定为工伤?_安全课堂_中国安全生产网
您目前所在位置:&>&&>&
交通事故中负全责 能否定为工伤?
  13:18:25 台州商报
近日,在黄岩打工的蒋小波称自己去年下半年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伤势比较严重,至今没有痊愈。而他向厂方提出工伤鉴定及赔偿时,却遭到了拒绝。近日,在黄岩打工的蒋小波称自己去年下半年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伤势比较严重,至今没有痊愈。而他向厂方提出工伤鉴定及赔偿时,却遭到了拒绝。&厂方说我不是在工作的时候受伤的,根本不算工伤。但我是下班途中受的伤,怎么就不算了呢?&蒋小波说。
下班途中被撞成重伤
蒋小波说,他是湖南人,今年27岁,来台州打工已有一年多,去年3月应聘进入台州黄岩光能模具厂担任模具技术工,月薪4000元左右。每个月除去开销,他还有不小的结余,日子过得还算满意。然而,这样的日子却在一个意想不到的深夜结束了。
蒋小波告诉记者,日,他从傍晚加班至深夜,出厂房时已经是11点半多了。此时,下着大雨,道路湿滑,夜色暗沉,路上行人稀少。他骑着电动车回家,一手撑伞,一手握紧车把手。行至一红绿灯处,被一不明物体撞倒在地,当场昏了过去。
&我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还没看清是什么东西,砰的一声就撞上了,人也没意识了,醒过来时我就已经在医院了。&蒋小波说,他后来才知道是路人报警,是交警把他送到医院的。起初是在台州第一人民医院,后来转到了台州医院。
根据蒋小波提供的病历,记者看到,两家医院的医生都诊断其为右肩锁关节3度脱位,而蒋小波则在台州医院完成了手术,术后他没有再进厂里上班,而是遵照医生的嘱咐休息了3个月,但要等到痊愈且右肩活动自如,却要再过一年半载,目前,他仍在复查和复检之中。
员工认为是工伤要求厂方赔偿
蒋小波告诉记者,住院期间,厂方承担了其所有的医药费,共计2万多元,之后的复检、复查等费用,厂方便没有再提供。由于他和厂方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而他目前不能从事技术工作,厂方便给他安排了一份保安的工作,工资两千元左右,几乎是之前工资的一半,这让他心里觉得十分不平衡。
蒋小波还告诉记者,之前厂方曾和他商量过,答应在他从事保安工作期间给付和技术工一样的工资,但事后厂方却变卦了,这也让他十分接受不了。
&我是技术工,现在让我看大门,我接受不了。何况如果我那天不加班,我是不会出事的。我出事也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和工作有关。所以我认为我受的伤应该是工伤,厂方除了担负医药费之外,应该还要给付工伤赔款。&蒋小波说。
当蒋小波向厂方提出赔偿的要求时,厂方以&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严词拒绝。
厂方表示, 员工情况不符合工伤范围
记者了解到,从蒋小波出事至今,处理其医疗、安顿等细则事项的人是台州黄岩光能模具厂生产车间主任袁朝文。于是,记者几经周折,联系到了他。
袁朝文告诉记者,蒋小波在下班途中受伤,并非工作时受伤,不符合&工伤&的含义范围,另外,经过交警的事故调查,蒋小波是在没有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下行驶出现事故,对于该起事故是应当负全责的。
&是他自己的错,怎么能让厂里替他担责呢?何况厂里已经帮他付了2万多元的医药费了,也帮他安排了一份工作。&袁朝
文说,厂里和他说好等他伤养好后就让他回到技术岗位,厂里已经做了该做的事情了。
袁朝文告诉记者,之所以给他安排保安工作是因为他目前的伤势不能从事模具技术工作,要等伤养好之后才行,至于工资,他说是为了公平起见。&保安队长的工资也就两千多,如果给他三四千,对别人来说不公平。&
在台州黄岩光能模具厂事故调查表的事故调查分析及责任分析一栏,记者看到这么一行字:&没有遵守交通规则,没有控制好行车速度,驾驶技术不够,没有按照正规方法行驶&&&等字,而蒋小波也在被调查人签字一栏签了名,按了手印。
在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岩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在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一栏中,记者看到&蒋小波负全部责任&等字。
经记者协调,双方达成口头协议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记者经过长时间的协调,近日,双方最终达成了口头协议。袁朝文告诉记者,出于对员工的关爱,他们考虑到蒋小波作为外来务工人员,生活不易,他们已和蒋小波商议,等他养好伤后便让他回到技术岗位,薪资待遇一如往前。对此,蒋小波表示并无任何异议。
&厂里有为员工支付保险的,等到他伤好了,一切手续备齐了,我们会收集资料与保险公司协调,只要他不要想多了就行。至于现在他复查等费用,他可以拿着发票来找财务,先报销。&袁朝文说。
若员工负全责不符合享受工伤待遇
依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提示:&上下班途中&,并不限工作地点--家中或家中--工作地点的直线往来,也包括诸如吃早饭、顺路接子女放学等非直线的交通)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属于工伤。
在本事件中,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劳动者负全部责任,所以劳动者的伤情不属于工伤的范畴,不符合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
若用人单位所言为真,用人单位已给予劳动者道义上的很大帮助,因此,我个人认为用人单位在本事件中,并无不当之处,其所做已经超出了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最后,劳动者遭遇工伤的,可以通过以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申请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申请,若用人单位拒不申请的,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
2.有伤残等级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治疗结束后,提交所有医疗相关凭证,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一般由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拒不申请的,劳动者可直接申请)
3.凭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其他相关凭证,向用人单位主张,到社保办理相关手续,以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待遇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由社保承担,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4.用人单位拒绝给予劳动者工伤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因交通事故遭受工伤的,可在部分项目上享受&双倍&赔偿或补偿。
论坛新帖 博客热评上班途中受伤获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再要工伤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熊中文
  【案情】
  吴某系福建省三明市某花卉公司员工,该公司没有为吴某参加工伤保险。日,吴某在骑摩托车去公司上班途中被林某驾驶的汽车撞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日,当地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日,当地人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吴某是因工死亡。日,出院后经当地劳动部门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9级。日,吴某与林某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林某赔偿吴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2000元。因吴某与花卉公司不能就工伤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吴某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花卉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88500元,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吴某的请求。日,该花卉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对于吴某已获得了交通事故人身赔偿后能否再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合议庭出现了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所遭受侵权损失只有一个,基于“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的准则,吴某在已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不能再获得工伤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某虽然获得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但基于保护受害职工的需要,其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吴某已先从林某处获得了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2000元,其要求用人单位再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重复项目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但其要求用人单位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请求应获得法院支持。
  【评析】
  本案涉及到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竞合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这两种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如何适用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本案的处理,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吴某再要求工伤保险赔偿有法律基础。虽然吴某要求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都是由其在上班途中受伤这一事实引起的,但两种请求权所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基础不同。吴某要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是与吴某与林某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基础在与《民法通则》的规定;而要求工伤赔偿的依据是吴某与该花卉公司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基础在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两者并不冲突。
  第二,重复项目不能再获得赔偿是“损失填平原则”的要求。现代赔偿理论普遍承认损失填平原则,即“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它强调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损失。交通损害赔偿标准和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中都有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相同或者相似的项目,吴某的这些损失已从林某处获得,不能再获得这些损失的赔偿正是 “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的体现。
  第三,不重复项目可以再获赔偿不违反“损失填平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中由上述相同或者类似的项目,也有一些不同的赔偿项目,如交通事故赔偿中有残疾赔偿金,而工伤赔偿项目中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对于这些没有重复的项目,吴某可以兼得。目前,“损失填平原则”的主要适用于对 “财产性”损失的赔偿,对于能否适用于“人身性”损失的赔偿争议很大。笔者认为,人的身体、生命的损害难以鉴定、也难以衡量,受害职工在有法律依据的基础上获得再多赔偿都不为过。
  第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制定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分担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和保障劳动者获得充分保护。对于重复的项目,吴某不能获得双倍赔偿,减轻了花卉公司作为用人单的用工责任;对于没有重复的项目,吴某可以兼得,充分保障了其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第三种处理观点能最好地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相关新闻:
今天下午,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最高人民法院签署了《关于建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司法合作协同机制的合作框架...&&nbsp上班途中摔伤算工伤吗?从女朋友家出来上班遭遇车祸是工伤吗? 07:10:12
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正式施行,根据新规,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而“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
由都市快报专业打造的“快报律师团”微信订阅号(kblst2014)当天也特别推出了工伤专题,请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主任、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新发,针对新规定中的工伤问题,结合读者微信咨询的典型案例为大家作出了解答。
但这几天,“快报律师团”微信后台仍接到大量有关工伤问题的法律咨询。
今天,我们把有普遍意义的几个问题列出,请几位劳动法专家为大家细细解答。
从女友家出来上班出车祸算工伤吗?
问:我去年十月份出车祸被车子撞了,是从我女朋友家里出来上班的,算不算工伤?对方全责。
胡正广 :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
答:从女朋友家中出发上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之一,即“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要注意的是,工伤认定申请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去年十月发生的事故,现已快到一年时间,应抓紧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下班聚餐受伤算工伤吗?
问:我下班参加部门聚餐后,走路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黄新发: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主任 ,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答:下班参加部门聚餐属于工作范畴,聚餐后回家途中就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从聚餐地回到家属于合理路径。符合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只要你不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就属于工伤。
上班绕道买早饭受伤算工伤吗?
问:假如在上班途中,绕道买早饭而出交通意外,不是本人的责任,算工伤吗?
黄新发: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主任 ,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答:这个属于工伤。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绕道买早饭当然属于这类绕道。
针对大家关心的“上下班途中”工伤问题,我们请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主任、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新发再跟大家详细解读一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是工伤。
此类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上下班途中,二、因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下同),三、受伤害的原因非本人主要责任。
在实践中,“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以上下班为目的;二、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根据《新规定》的规定,以下情形都属于上下班途中:
1)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2)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新规定》对绕道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判断是看绕道原因而定的。
3)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途中。
另外,交通事故并不仅指职工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来源:都市快报&&&&作者:记者 段静&&&&编辑:郑海云&&&&
我也来说两句:
杭州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包括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包括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网联系。石家庄日报社数字报
第A20版:天天帮办
&&&&&&&&&&
上班途中出交通事故获赔后还能算工伤吗
除医疗费外可获“双赔”或“一补一赔” 稿件来源:
&&裕华区霍先生咨询:我在驾驶汽车上班途中,与一辆逆行的小货车相撞,由于小货车车速较快,将处于驾驶室的我撞得不轻,导致多根胁骨骨折和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小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我没有责任。经交管部门调解,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赔偿我包括医疗费在内12万元。现在我想了解的是,我在上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如果算工伤,我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还能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吗?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全部享受?&&法律帮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霍先生在上班途中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不负责任,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伤害,如何处理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之前,全国各地的高级法院也曾出台过标准不一的规定,导致各地判决结果不一。从理论上来说,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的,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既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要求民事侵权赔偿,也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而出现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如何处理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两种法律关系如何处理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单赔,认为受伤害的职工只能在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中选择一项,如果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就取得了对第三人的代位追偿权;如果工伤职工追究第三人民事赔偿责任的,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二种意见主张补差,应当实行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相结合,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民事侵权赔偿超出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归工伤职工所有。第三种意见主张双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工伤医疗费用外,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获得民事侵权赔偿。也就是一般所说的“双赔”或者“一补一赔”。&&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指出,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因此,霍先生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是可以再次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据了解,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评判标准不一的问题,该规定特别指出: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这就意味着,当职工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今后除医疗费外,职工将可以获得“双赔”或者“一补一赔”,这无疑充分保障了工伤职工取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法律帮办”免费法律咨询:;&&欢迎执业八年以上法官、检察官、律师报名加入法律帮办专家团并提供经典案例,报名邮箱:&&“法律帮办”微信号:falvbangban 可在微信通讯录点击“添加朋友”搜索此号加关注。
Copyright@ .cn, 石家庄新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和建立镜像 本网邮箱:.cn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13号 联系电话:83 国新网 许可证编号:&&&备案编号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下班路上摔伤算工伤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