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自贸区进口设备海关监管期需要海关监管吗?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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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特制订原产地证书(Form E)签证、核查操作程序及其他相关管理事务规定如下:
&&&&&&& 定义
&&&&&&& 规则一
&&&&&&& 在本附件中:流动证明是指出口中间方根据第一个出口方所签发的原始原产地证书(Form E)签发的、用于证明所涉产品原产地资格的原产地证书(Form E);海关是指根据一方法律,负责执行海关法律、法规的主管机构;出口商是指驻在一方境内出口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进口商是指驻在一方境内进口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签证机构是指一方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授权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的任何政府机构或其他实体。
&&&&&&& 签证机构
&&&&&&& 规则二
&&&&&&& 原产地证书(Form E)应当由出口方的签证机构签发。
&&&&&&& 规则三
&&&&&&& (一)一方应当将其签证机构的名称及地址通知所有其他方,并提供签证机构所使用的签名式样及印章印模。如果使用更正章的,还应当提供更正章的印模。
&&&&&&& (二)上述资料及签样(印模)应当提供给《协定》的所有其他缔约方,其副本应当提交东盟秘书处备案。名称、地址或印章如有任何变化,应当以同样方式迅速通知所有其他缔约方。
&&&&&&& 规则四
&&&&&&& 为核实享受优惠待遇的条件,签证机构有权要求提供任何证明文件或者进行适当的检查。如果现行的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没有授权,应当在规则五及规则六所指的申请表格中作为条款列出。
&&&&&&& 申请
&&&&&&& 规则五
&&&&&&& (一)符合享受优惠待遇条件的产品,其出口商及/或生厂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签证机构提出在产品出口前核实原产地的申请。应当定期或随时对核查结果进行复核,作为核定出口产品原产地的证据。签证前核实不适用于依自然属性其原产地易于核实的产品。
&&&&&&& (二)对于本地获取的材料,中国-东盟自贸区内出口的最后一个制造商所作的自我声明,应当作为申领原产地证书(Form E)的依据。
&&&&&&& 规则六
&&&&&&& 在办理享受优惠待遇产品出口手续时,出口商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原产地证书(Form E)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出口产品符合原产地证书(Form E)签证要求。
&&&&&&& 出口前检查
&&&&&&& 规则七
&&&&&&& 签证机构应当恪尽职守,对每一份原产地证书(Form E)申请进行适当检查,以确保:
&&&&&&& (一)申请表及原产地证书(Form E)按照原产地证书(Form E)背页说明的要求正确填写,并经授权人签名;
&&&&&&&& (二)产品原产地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 (三)原产地证书(Form E)中的其他说明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相符;
&&&&&&&& (四)所列明的产品名称、数量及重量、包装唛头及编号、包装件数及种类与出口产品相符。
&&&&&&&& (五)在遵守进口方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前提下,一份原产地证书(Form E)可涵盖多项产品,但每项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原产地规则。
&&&&& 原产地证书(Form E)的签发
&&&&&&& 规则八
&&&&&&& (一)原产地证书(Form E)必须依据附件三所列格式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语。
&&&&&&& (二)原产地证书(Form E)应当包含下列颜色的一份正本及两份副本:
&&&&&&& 正&&& 本& && 米黄色(颜色代码:727c)
&&&&&&& 第二副本& && 浅绿色(颜色代码:622c)
&&&&&&&& 第三副本& && 浅绿色(颜色代码:622c)
&&&&&&& (三)每份原产地证书(Form E)应当注明各地签证机构的单独编号。
&&&&&&& (四)出口商应当向进口商提供原产地证书(Form E)正本,以便呈交给进口港(地)海关,第二副本应当由出口方签证机构留存,第三副本由出口商留存。
&&&&&&& (五)进口方海关拒绝接受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在该份原产地证书(Form E)第四栏内加注。
&&&&&&& (六)原产地证书(Form E)因上述第(五)款所列原因而未被接受的,进口方海关应当对签证机构所作澄清加以考虑,并就可否接受该份原产地证书(Form E)并给予优惠待遇进行评估。上述澄清应当针对进口方提出的拒绝给予优惠待遇的理由进行全面、详细的阐述。
&&&&&&& 规则九
&&&&&& 为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二的规定,最后一个出口方在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时,应当在证书第8栏内注明原产地标准或所适用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价值成分的百分比。
&&&&&&& 规则十
&&&&&&& 原产地证书(Form E)不得涂改及叠印。任何更正必须先将错误项目划去,然后做必要的修改。所作更正应当由有权签注原产地证书(Form E)的官员认可,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或更正章予以证明。所有未填空白之处应予划去,以防事后填写。
&&&&&&& 规则十一
&&&&&&& 原则上,原产地证书(Form E)应当在产品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产品装运时或装运后3天内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的,应出口商请求,可以依照出口方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自产品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原产地证书(Form E),但必须在证书第13栏注明&补发&字样。在上述情况下,申明享受优惠待遇的产品进口商,可以依照进口方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补发的原产地证书(Form E)。
&&&&&&& 规则十二
&&&&&&& (一)当产品运经中间方境内时,应出口商请求,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中间方签证机构可以签发流动证明,只要:
&&&&&&& 1.中间方进口商和申领流动证明的出口商为同一人;
&&&&&&& 2.提交第一个出口方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Form E)正本;
&&&&&&& 3.流动证明应当包含签发原始原产地证书(Form E)的签证机构名称、签发日期、证书编号等信息。证书上的船上交货价格(FOB)应当为产品在中间方出口时的船上交货价格(FOB);
&&&&&&& 4.流动证明涵盖的产品数量不得超过原始原产地证书(Form E)所涵盖的产品数量。
&&&&&&& (二)在中国,流动证明应当由海关当局签发。在东盟各国,流动证明应当由其签证机构签发。
&&&&&&& (三)流动证明的有效期应当与原始原产地证书(Form E)的有效期相同。
&&&&&&& (四)申领流动证明所涉的产品应当置于中间方海关监管之下。除了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八所列重新包装及物流活动外,该产品不得在中间方进行任何进一步加工。
&&&&&&& (五)流动证明同样适用规则十八的核查程序。特别是,进口方海关可以同时向中间方和原出口方提出核查请求,要求其在收到核查请求之日起30天内,酌情提供关于原始原产地证书(Form E)和流动证明的相关信息,例如,第一出口商、最终出口商、证书编号、产品描述、原产国及发货港等。
&&&&&&& 规则十三
&&&&&&& 原产地证书(Form E)被盗、遗失或毁坏的,出口商可以书面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该原产地证书(Form E)正本及第三副本的经核准真实副本。该副本应当根据签证机构存档的出口文件制发,并应在第12栏中注明&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该副本应当注明原始原产地证书(Form E)的签发日期。原产地证书(Form E)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应当在原始原产地证书(Form E)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签发,并且只有在出口商向有关签证机构提供了原始原产地证书(Form E)的第三副本或者签发原始原产地证书(Form E)的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才能签发。
&&&&&&& 提交
&&&&&&& 规则十四
&&&&&&& 原产地证书(Form E)正本当应在产品进境报关时向海关提交,并依照进口方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申明该产品享受优惠待遇。
&&&&&&& 规则十五
&&&&&&& 原产地证书(Form E)自出口方签证机构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必须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进口方海关。
&&&&&&& 规则十六
&&&&&&& 出口方的原产产品,其船上交货价(FOB)不超过200美元的,无需交验原产地证书(Form E),仅需出口商就有关产品原产于出口方作简要声明即可。船上交货价(FOB)不超过200美元的邮递物品应当照此办理。
&&&&&&&& 规则十七
&&&&&&& (一)只要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内产品的原产地没有疑义,原产地证书(Form E)所列产品与所报验的产品相符,原产地证书(Form E)内容与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所提交的有关单证所列内容(例如,税则归类)之间存在的非实质性差异,不应影响原产地证书(表格E)的有效性。
&&&&&&& (二)产品出口方与进口方之间存在上述(一)款所述非实质性差异的,应当在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例如,以所适用的较高税率征税或者收取等额保证金)后立即验放货物。一旦上述差异得到澄清,应当按正确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征税,多征税款应当依照进口方国内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予以退还。
&&&&&&& (三)当原产地证书(Form E)包含多项产品时,其中一项产品所遇问题不应影响其他产品享受优惠待遇,也不应延迟其他产品清关。遇有问题的产品按规则十八(一)2的规定进行处理。
&&&&&&& 规则十八
&&&&&&& (一)进口方海关可以请求进行追溯核查。可以随机进行核查,也可以在有理由对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或者涉及全部或部分产品真实原产地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表示怀疑时进行核查。
&&&&&&& 1.核查请求应当书面提出,随附一份原产地证书(Form E)复印件,指出该证书中可能有误的内容,详列核查理由,并提供其他补充信息。随机核查不受此限。
&&&&&&& 2.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进口方海关可以暂缓给予优惠待遇。但是,只要有关产品不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产品,又不涉嫌瞒骗,在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例如,以所适用的较高税率征税或者收取等额保证金)后,货物可予以放行。
&&&&&&& 3.出口方海关或签证机构收到追溯核查请求后,应当迅速回应,并在收到请求后90天内予以回复。
&&&&&&& (二)如进口方海关对追溯核查的结果不满意,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请求到出口方进行核查访问。
&&&&&&&& 1.根据本款规定开展核查访问前,进口方海关应当通知出口方的主管机构,以商定核查访问的条件和方式。
&&&&&&& 2.核查访问应当在收到根据上述第1项规定发出的通知后60天内进行。
&&&&&&& (三)从开展核查(包括追溯核查和核查访问),直到将核查结果通知出口方海关当局和/或签证机构,整个核查程序应当180天内完成。在等待核查访问的结果期间,应当适用规则十八(一)2的规定,暂缓给予优惠待遇。
&&&&&&& (四)在追溯核查或核查访问过程中,出口方未能在上述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的核查时限内回复,从而满足进口方海关要求的,可以拒绝给予优惠待遇。
&&&&&&& (五)缔约各方应当对核查过程中由另一方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予以保密。除非提供该信息一方出具明确的书面许可,上述信息和文件不得用于其它目的,包括在行政或者司法程序中被作为证据使用。
&&&&&&& 记录保存要求
&&&&&&& 规则十九
&&&&&&& (一)原产地证书(Form E)的申请表及其所有相关文件,应当由签证机构自签证之日起保存至少3年。
&&&&&&& (二)应进口方请求,应当提供与原产地证书(Form E)有效性相关的资料。
&&&&&&& (三)缔约各方之间沟通的任何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只能用于原产地证书(Form E)的确认。
&&&&&&& (四)为依照规则十八的规定进行核查,申领原产地证书(Form E)的生产商及/或出口商,应当依照出口方国内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自原产地证书(Form E)签发之日起,将相关申请材料保存至少3年。
&&&&&&& 特殊情况
&&&&&&& 规则二十
&&&&&&& 出口产品原定出口到特定一方,其目的地发生变化的,在该产品运抵该方之前或者之后,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 (一)如该产品已经向特定的进口方海关报验,应进口商书面申请,应当在原产地证书(Form E)上对该情形签注认可。原产地证书(Form E)正本应当由海关保存,证书复印件提供给进口商;
&&&&&&& (二)如在产品运往原产地证书(Form E)中指定的进口方途中,其目的地发生变化的,出口商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Form E),要求重新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
&&&&&&& 规则二十一
&&&&&&& 为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八(三)的规定,产品运经一个或多个非缔约方境内的,应当向进口方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 (一)在出口方签发的联运提单;
&&&&&&& (二)出口方有关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Form E);
&&&&&&& (三)产品的原始商业发票副本;
&&&&&&& (四)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八(三)1、2及3要求的证明文件。
&&&&&&&& 规则二十二
&&&&&&& (一)由出口方运至另一方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销售给一方的产品,如其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应当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待遇,但应满足进口方海关的下列要求:
&&&&&&& 1. 出口商已将产品从出口方境内运送至举办展览会的另一方境内并在该方展出;
&&&&&&& 2. 出口商已将产品出售或转让给进口方的收货人;
&&&&&&& 3. 产品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立即以送展时的状态发运至进口方。
&&&&&&& (二)为实施上述规定,必须向进口方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Form E)。必须注明展览会名称及地址,可以要求提供举办展览会一方的签证机构签发的证明和规则二十一(四)所列的证明文件。
&&&&&&& (三)上述第(一)款规定应当适用于任何以销售外国产品为目的、展览期间产品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的交易会、农业或手工业展览会、展销会或者在商店或商业场所举办的类似展览或展示。
&&&&&&& 规则二十三
&&&&&&& 由驻在第三国的公司或者在出口方为该公司代销的出口商开具发票的,只要产品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要求,进口方海关对原产地证书(Form E)应当予以接受。第三方发票的发票号应当在原产地证书(Form E)的第10栏予以注明,出口商和收货商必须驻在缔约各方,第三方发票的复印件应当随同原产地证书(Form E)一并提交进口方海关。
&&&&&&& 反瞒骗措施
&&&&&&& 规则二十四
&&&&&&& (一)怀疑存在原产地证书(Form E)相关瞒骗行为时,缔约各方政府机构应当进行合作,在各自境内对涉嫌人员采取行动。
&&&&&&& (二)缔约各方应当依照其国内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原产地证书(Form E)相关瞒骗行为实施法律制裁。
&&&&&&& 规则二十五
&&&&&&& 在产品原产地确定、归类或其他方面出现争议时,进口方和出口方的有关政府机构应当相互协商,以期解决争议,并将协商结果通报其他缔约各方。
ICP证京ICP备号
电话:+86-10- 传真: +86-10- Email: china-asean@ccpit.org 通信地址:中国北京市香河园邮局28号信箱转内销遭遇关税瓶颈&北海出口加工区呼吁视同东盟产品享协定税率
108.3亿元,这是2011年北海出口加工区规模以上工业的产值,而在8年之前,北海出口加工区设立之初,整个北海市的工业产值仅有56.8亿元。“这一切都要归功于出口加工区设立时被赋予的政策,即政策所释放出的红利。”北海市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招商局局长黄兴焕如是说。
可令人遗憾的是,如今,相比着朝气蓬勃的国内市场,昔日以出口为导向的出口加工区政策所释放出的红利锐减。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已成国内外投资者的普遍共识,特别是经历了2008年全球金融海啸和2011年欧债危机对加工制造产业的洗牌后,“内外并举”对传统的出口加工企业意义尤其重大。
面对庞大的国内市场,部分产品转内销是出口加工企业日后生存发展必由之路,但在现有的政策下,相比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区内企业产品内销不仅手续繁琐,而且须按制成品征收进口环节税,仅关税这一块就要吃亏很多。据黄兴焕介绍,由于政策局限,北海出口加工区内永昶科技电子、建准电子、德昌电机、惠科电子等多家企业的内销业务无法开展。眼看着优质资源无法得到充分利用,管委会的领导们只能干着急。
转机尚在,政策仍是决定出口加工区未来走势的不二法门。“如果能进一步深化改革,把现有的入区退税监管模式改为离境退税,赋予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让区内外加贸企业享受相同的进口环节税收待遇,那么出口加工区就活了。”黄兴焕说。
政策红利激发潜能
德昌电机是一家总部位于香港的大型跨国集团公司。21世纪初,伴随着中国产业转移的东风德昌开始挥师西下,2010年正式进驻北海出口加工区。但就全国而言,进驻出口加工区早已不是什么新事物。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北海出口加工区是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三批出口加工区中的一员,也是中国西部唯一临海、最靠近东盟国家的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俗称境内关外,所谓境内是指出口加工区内的公司地处中国境内,适用中国的所有法律法规;而关外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政策开辟的专门监管区域,在这个区域内的企业,其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流通可以减免流通税,即不出国门,就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世界出口加工区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60年代以后在亚洲、南美洲的发展中国家迅速兴起,于20世纪末被引入中国。2000年国务院正式批复首批15个出口加工区展开试点,试点之初出口加工区多设于沿海港口或国家边境附近,后来开始向中西部延伸。比如2013年4月井冈山出口加工区顺利通过验收,成为我国迄今为止最后一个获批的出口加工区,也是继九江、南昌、赣州后,江西省设立的第四家出口加工区。
吸引外资、增加外汇收入、增加就业机会、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水平是我国成立出口加工区的初衷。就其被赋予的政策而言,出口加工区比较适合两头在外的出口加工企业。我国设立出口加工区之初,由于国内产业配套尚不完善,加上外向型产业的迅猛发展,凭借独特的政策优势,出口加工区特别是东部沿海的出口加工区,迸发出巨大的潜能,带来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以北海出口加工区为例,在北海出口加工区设立的初期,不要说是北海,就是整个广西、中西部地区的出口贸易额都少得可怜。据黄兴焕回忆,当时整个中国97%以上的加工贸易出口额都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广东占了半壁江山以上,剩下的就是长三角,整个中西部地区占全国的份额加起来不到3%。
“当时我们基本上是一穷二白,整个北海基本没有像样和上点规模的加工贸易企业,整个广西的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只有10多亿美元,抵不上我国东部的一个村,而且都是很传统落后的‘两高一资’的贸易加工企业,如铁合金加工等。”黄兴焕说。
政策大门打开,各种出口加工企业鱼贯而入。迄今,北海出口加工区已累计引进了台湾光宝集团建兴光电项目、广东永昶集团的三洋激光头项目、香港德昌电机项目、台湾建准集团微型散热风扇项目等一批电子信息企业及配套企业60多家。电子信息产业龙头企业的入驻使北海出口加工区一度迎来了爆发式大发展时期。
“2008年我们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是4.5亿元,2009年是18亿元,到2010年更是达到了73.78亿元,2011年则突破了100亿元,2008年至2010年每年增长近4倍,2010年到2012年每年以30%~40%的速度在增长。”黄兴焕说,1700多亩的土地却创造出了过百亿的产值,无论是从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还是从项目投资强度、单位面积的产出强度这几个硬指标来看,北海出口加工区都位居广西经济类园区的前列。
其实北海出口加工区的发展态势只是中国整个出口加工区的缩影。有统计显示,迄今我国已设立了59个出口加工区,这些享受海关便捷通关措施的区域已成为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重点区域,成为电子信息、生物制药、航空航天等先进制造业的集聚区。2009年我国成为第一大出口国,出口加工区的贡献功不可没。
改变突如其来。2008年国际经济形势急转直下,次债危机、欧债危机先后爆发,美国提出了重振制造业的口号,另一方面,国内劳动力红利弱化,以廉价劳动力赚取加工费的出口贸易模式难以为继,与此同时,经济转型升级的呼声高涨,作为国内经济发展的前沿阵地——出口加工区也亟须进行重新定位,展开新的蜕变。
“出口加工区如何更上一个台阶,如何取得更大的发展?”这是一个摆在全国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者们面前的共同课题。尤其是对中西部(含东北)地区的城市而言,出口加工区无疑是当地扩大对外改革的窗口和拉动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引擎。“虽然从园区角度来说,我们产业发展方向是正确的,路子走对了。但总体而言,和东部相比,无论从产业结构和产业总量等多方面看,差距还是非常大。”黄兴焕说。
呼吁政策先行先试
北海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曾向今年自治区两会课题组提交一份《关于广西深化改革开放的若干政策建议》,该建议涉及行政管理、财政、金融、投融资、土地和涉外经济等多个领域,呼吁有关部门在以上领域进行改革、鼓励制度先行先试是其核心内容。
“我们建议自治区有关部门向国家争取广西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内销产品视同东盟国家进口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优惠政策,同时拓展出口加工区的贸易功能。”
黄兴焕在本次采访中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如是说。
黄兴焕认为,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目前我们国家已对原产于东盟国家95%以上的产品实行零关税待遇,享受类似政策还有我国的港澳台地区CEPA框架下生产的销往祖国大陆的产品。广西作为对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桥头堡,其目前已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日后在中国-东盟自由区的经济合作中也要扮演重要的角色,争取相关的政策也是体现贸易公平,防止政策倒挂。
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出口加工区全部以外向型经济主导的政策也应该调整,赋予区内企业内销产品便利的政策措施。因为有些政策,对区内企业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开拓“两个市场”形成了很大的制约,不利于包括出口加工区在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的长远健康发展。“这只是我本人的一些观点,毕竟我只是站在出口加工区发展的立场上考虑问题。”黄兴焕说。
在出口加工区成立之初,“以外资为主、以制造业为主、以出口为主”的发展模式和监管模式无疑顺应了时代的潮流,促进了出口加工区的蓬勃发展,但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国内市场的完善以及国内产业环境的优化,国内庞大的消费市场更让投资者垂涎。“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往国内反而要受到诸多掣肘,我如果是投资商,我就不干。”黄兴焕直言不讳地说。
黄兴焕担心,出口加工区现以出口为主导的政策会让园区的招商引资路子越走越窄,不利于园区优势资源的充分利用,难以产生最大的效益。据悉,北海出口加工区存在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全国出口加工区都在利用自己的两区协会平台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两区协会也就有关问题做过专题研究,相信能引起上层的重视。
转机尚在,一切的关键因素还在于政策的走向。
黄兴焕认为,要实现北海出口加工区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必须突破现有的政策框架,一方面要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环境调整监管模式,一方面要拓宽投资领域。如果能对现有政策进行修改,那么北海出口加工区今后仍会是北海经济发展的引擎,对促进北海经济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出口加工区今后不能只停留在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两个基本功能了,黄兴焕建议,加工出口区应该以现有功能为基础,拓宽商贸、维修、检测等功能。时机成熟时,甚至要升级为自由贸易区,而加工企业则由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发展,由单纯加工向设计、研发、品牌、服务等内容延伸。
黄兴焕认为,如果这个政策能够进一步放宽,北海出口加工区A区大有文章可以做。“我们可以利用北海出口加工区的地处市区的区位优势和北海市作为旅游城市的优势,把A区打造成一个进口产品的展示、物流和交易平台,做成一个交易市场。”
“如果真有那样一个平台,在那里消费者不用出境就可以买到高质量、货真价实的进口产品,像进口葡萄酒、LV包、进口化妆品等。这不仅丰富北海出口加工区产业结构,增加园区活力,还能为北海市旅游服务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带动作用。我们管委会一直在探索这条路,但目前由于政策瓶颈没有解决,发展很受约束。”黄兴焕说。
“上海在搞自贸区,西部是否也有这种发展机会?虽然目前我们的条件不是很成熟,但北海市和自治区两级政府一样也在考虑这个问题。”黄兴焕说。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让黄兴焕看到希望:“改革开放30年哪一步不是摸着石头过河、敢于打破原有的制度、原有的条条框框取得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到了要深化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改革,这对我们这些多年从事加工区建设工作的老员工来说,当然是利好消息。”
为此,黄兴焕建议,利用我们和东盟自贸区深化合作的契机,把广西4个海关监管区企业内销产品视同东盟国家进口产品,免征进口关税。“虽然中央政策还没有开口,但希望广西能先行先试,从而起到引领示范效应。”
&&& (潘鑫磊
本文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作者:张萧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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