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法院要银行流水和录音稿怎么写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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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录音算证据吗,录音应注意什么
473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我们都知道,的时候一定要有作为支撑,否则法官是不会支持当事人的主张的,有人就问小编,如果没有别的证据,只有录音的情况下,录音算是证据吗?这个问题,律师365小编下文做了解答,供大家阅读。一、打官司录音算证据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由上可知,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我国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属于证据的,但是录音即使属于证据,也并非全部都是有效的,录音录制的过程不能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录音就是无效的。二、录音作为证据应注意什么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通常来讲,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2、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沟通过程中有明确确认。3、录音取证要尽早在双方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冲突,至少是还没有起诉之前,通过录音方式取证,还是有机会的。起诉后,再收集证据,一般很难成功。4、要根据案情设定谈话内容的关键点要根据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证据,来设计录音证据要固定的关键点,要与诉求目一致,要与其他证据能相互佐证。对于关键内容,可能的话,要多次确认。5、谈话的语气、沟通方式事先要设计好表达要自然,否则对方可能会警觉,导致丧失取证机会;不要以威胁的口吻交谈,以威胁方式取得的证据,可能认定为违法;尽量平和沟通,在激动争吵过程中的表达,可能会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示;涉及关键点的语言内容要清楚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可能的话,关键内容应由对方明确表达,而不是只答复“嗯”“啊”;6、注意控制谈话的时间和节奏法庭上的时间宝贵,录音取证的时间不宜过长。如果做不到短时间取证,要控制录音取证的关键内容,最好集中在某一或某几个时间点上,不要太散乱。7、注意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可能会需要,这时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视听资料载体,所以原始的载体要保留好,不要复制后丢失或覆盖毁掉。8、要提供完整录音证据,而不能擅自剪辑、截取要保留视听资料的完整性,剪辑、截取后的录音证据,通常是无效的。9、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要有文字版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的方式通常是刻盘,而且要给对方一份,对方要仔细核实的,而且应该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由上可知,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不过当事人在用录音取证时,一定要以合法的手段收集,对于谈话的关键内容,一定要让对方多加确认才行。要是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来电询问律师365网站的专业律师获得解答。延伸阅读:看完还有疑问?拨打咨询热线:400- ,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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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如果当事人的主张没有证据作为支撑,那么法官往往是不会支持其请求的。因此,为了帮助大家对证据做一个了解,律师365小编在下文介绍了证据规则以及证据的种类等知识,供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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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雄解刑诉》第83页,第5题的D选项,把“能够”改为“应该”,答案改为B;第55页考题拓展第一题解析的倒数第二行,把"肯定证明责任"改为"提出证据的责任";第73页,考点二的解析,倒数第六行,把“诉前”改为“诉中”。 《徐金桂行政题库》 (1)P5,第15题
《杨雄解刑诉》第83页,第5题的D选项,把“能够”改为“应该”,答案改为B;第55页考题拓展第一题解析的倒数第二行,把"肯定证明责任"改为"提出证据的责任";第73页,考点二的解析,倒数第六行,把“诉前”改为“诉中”。《徐金桂行政题库》(1)P5,第15题,准确答案为AB。(2)P17、18,第65题,准确答案为B。(3)P28,第104题,准确答案为ACD。(4)P29,第109题,我不知道既可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准确答案为ABCE。《宋豁亮讲实际》第181页下半局限,“豁亮点睛”“2、革职案的提案权主体是一府两院主任会议,以及1/10以上常委。”将“1/10”改为“1/5”。《宋豁亮实际题库》第100页,138题的答案应该是:AB。实际法学新增讲义立法法局限有校勘,具体见附图血色字体局限。《殷敏三国题库》(1)第181题,答案为BDE;(2)第255题,答案为BCD。《李晗解商经》票据法1.P/3/29准确答案为BC
选项C准确。丁向乙公司出具担保函的行为不是票据担保,只是继承民法上的担保责任,服从民法担保责任继承的规则,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取得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由于本问题出题保存瑕疵,作为单项遴选问题,只能遴选最准确的一项B,银行对账单字体。考生只需操纵学问点即可。
本题题干保存瑕疵,本题若为转账支票,甲提示银行付款后就应该付出,不应在3个月后内行要求付出支票金额,题干与实务中不符,考生不用纠结本题设置为支票,只需对学问点操纵即可。
P/3/76准确答案为CD
选项A纰谬。《海商法》第22条正派:“下列各项海事乞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事务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大概劳动合同所发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安全费用的给付乞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乞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乞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乞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财富赔偿乞求。。”第23条正派:“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乞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乞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领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想知道银行字体免费下载。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乞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够受偿的,服从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乞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A选项纰谬,由于,凡是情形下,服从顺序受偿,海难救助费用在人身伤亡赔偿乞求之后受偿。唯有海难救助后于人身伤亡赔偿发生的,那么先赔偿海难救助费用。
劳动合同法
P/1/96准确答案为ACD
选项A准确。听听管辖。《劳务嘱咐暂行正派》已于日议决,自日起施行。对因用人单位理由招致的退回举办了正派。以是,当年司考答案CD准确,而依据新的《劳务嘱咐暂行正派》,答案改为ACD。
《劳务嘱咐暂行正派》第12条正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能够将被嘱咐劳动者退回劳务嘱咐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即,“形势改造情形”)、第四十一条正派(即,经济性裁员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生意执照、责令封闭、撤销、决议确定提早完结大概策划期限届满不再接连策划的;(三)劳务嘱咐协议期满终止的。”
以是,A选项准确,玫园公司以签定嘱咐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宏大变化为由,能够将王某退回丙公司。
上面是之前的校勘合集,曾经对照过书本的小友人可略过~【厚大讲义】【刑法校勘】【校勘1】刑法讲义112页,不作为的共犯中,例3 招致丙去逝乙(此处应该是甲)属于不作为有心杀人罪的正犯(实行犯)。如下图所示:【校勘2】刑法讲义P235,学问要点2.应该是歹意反复安全,少打一个重字!如下图所示:【校勘3】刑法讲义P305例第2个乙到某公司财务是抢劫5000元,你看所在地。讲出纳打成重伤,甲为了逃窜(此处甲应该改为乙). . .如下图所示:【民法校勘】【校勘1】《钟秀勇讲民法》第491页的这段话应为:“危急合伙体的成员相互负有救助的义
务(如相约到沙漠探险丶攀缘珠穆朗玛峰等历尽艰险的团体)。(驴友不属于危急合伙体。”编辑在本书编辑进程中去掉了一个反括号、一个句号、一个正括号。)
如下图所示:【校勘2】
《钟秀勇讲民法》第265页如图所示处漏掉了三个字“遴选权”,应补充上。如下图所示:【校勘3】《钟秀勇讲民法》第194页如图所示处的日应改为“日”。如下图所示:【行政法校勘】
【校勘1】讲义第237页,被请求人不得以同一个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根基不异的行为,漏掉了“被”字。【民诉校勘】
【校勘1】P17 回想要点(一)合议制度1中的(1)圈4中的“次序”改为“阶段。如下图所示:【校勘2】P60最下边圈2答案由”C“改为”A“ 。如下图所示:【校勘3】P155最下边圈1答案由”D“改为”A“。如下图所示:
【刑诉校勘】
【校勘1】因最高法院前不久破除某些司法注明,请将《杨雄讲刑诉》一书第241页第一段删除!具体参看下图!【校勘2】请将《杨雄讲刑诉》第10页倒数第三行前三个字“不肯定”改为“必需”。听听法院。具体参看下图!【请详细】刑事诉讼法的根基原则和刑事诉讼原则不同。刑事诉讼法的根基原则必需由法律作出明确正派;刑事诉讼原则能够由法律明确正派,也能够显露于刑事诉讼法的批示思想、方针、任务、具体制度和次序中!【校勘3】请将《杨雄讲刑诉》第327页倒数第二行中的“原则上”三个字删除!请参看下图!
【实际法校勘】
【商经校勘】
【校勘1】P86:三资企业正派的不异之处表格:第2条“股权转让须经??”删掉
【校勘2】P151:(二)安全合同的分类表格第一行“安全合同标的不同”中:1.财富安全是以财富及其相关利益为安全标的安全。删掉“包括人寿安全、矫健安全、意内伤害安全等安全业务。”
【校勘3】P258:
(1)过错性解除原⑤形式改为:“劳动者以讹诈、挟制的措施大概浑水摸鱼,使对方在违抗真实乐趣的情形下订立大概改造劳动合同的”。【校勘4】P263:例1(3)答案是BCD【校勘5】P267:本页最末段改为:根据以上15、16条情形,劳动嘱咐单位与被嘱咐劳动者解除大概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该依法向被嘱咐劳动者付出经济赔偿。【校勘6】P269:例2(2)答案改为ACD【校勘7】P293:考点四(三)屯子修筑用地1.原“兴办团体土地”,改为“兴办乡镇企业”。银行数字字体。
【厚大真题】【行政法校勘】P961.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策划加油站系无照策划,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请求复议,在该局作出支持决议确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议确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准确的?()[答案]AC
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下行政复议人员出席
B.此案的原告应为某县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如法院认定取缔决议确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议确定天然有效
[考点解析]①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正派:“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该由2名以下行政复议人员出席。”故A准确。听听银行字体免费下载。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正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议确定支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合伙原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原告。听听农业银行字体。”本案中复议机关决议确定支持原行政行为,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即县工商局和复议机关即市工商局为合伙原告,故B纰谬。③《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正派:学会银行字体下载。“行政案件由起先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国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国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既可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你知道字体。其所在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故C项准确。④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注明》第10条正派“国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该对复议决议确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国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议确定的,能够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国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奉行法定职责大概给付责任的,应该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议确定。”复议决议确定支持原行政行为的,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该对复议决议确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故,如法院认定取缔决议确定违法予以撤销,则应该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议确定。而不是市工商局的复议决议确定天然有效。故D纰谬。
2.张某与林某同为甲市田山无限公司的股东,林某以私人表面在甲市免税入口一辆轿车,由张某代办各类手续,平日归张某操纵。后张某将轿车卖给甲市国浩公司,听说字体。并将所得款35万元国民币划入田山无限公司的账户内。甲市某区工商局以为张某的行为组成倒卖国度抑遏大概限制自在买卖的物资、物操行为,决议确定没收张某销售款,以后又解冻田山无限公司的账款。张某不服,向甲市工商局请求复议。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组成偷税为由,支持了原处分决议确定。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准确的是:
()[答案]ABC
A.林某也有权对处分决议确定提起行政诉讼
B.张某能够田山无限公司的表面提起诉讼
C.本案的原告为甲市某区工商局
D.解冻账款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
思绪提示:①本题难度较大,考点雄厚。触及:a.民事法律相干与行政法律相干的角力计算;
b.原告资历;c.复议支持原告确实定;d.法院的审理对象。②行政诉讼的原告资历在司法考试中险些每年都会触及,操纵该考点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是清楚明了“有法律上的利害相干”的含义。例如本题A项,看着银行对账单字体。许多考生以为该项是准确的,其理由是由于轿车的全盘人为林某,张某发卖林某的轿车所得销售款当然应归林某全盘,而工商局没收销售款则攻击了林某的财富权。这种想法其实是将两个法律相干混为一体:林某与张某之间酿成的是民事赔偿法律相干,而工商局与张某之间酿成的是行政处分法律相干。林某固然对销售款享有全盘权,但其应该议决民事门路向张某索赔,而林某与该行政处分法律相干是没有任何牵连的,攻击林某利益的是张某的无权销售行为,而非工商局的没收行为,林某无权起诉工商局而议决行政门路解决民事问题。
[考点解析]①依据《行政诉讼法注明》第1条第2款正派:法人大概其他组织对下列
“公民、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国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界限:..(六)对公民、法人大概其他组织权利责任不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题中,建设银行字体。工商局没收销售款的行为,看起来攻击了林某看待轿车销售款的全盘权,实际上,林某对此销售款的全盘与否,是要与张某议决民事法律来解决的,在此不应以为工商局的行政行为攻击了其财富全盘权。以是林某无权对处分决议确定提起行政诉讼,A项纰谬,被选。②依据《行政诉讼法注明》第18条正派:“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以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攻击企业策划自主权的,能够企业表面提起诉讼。”本题中,张某作为股东之一,不能代表公司,也不具有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权利,以是张某不能以田山无限公司的表面提起诉讼。故B项不准确,被选。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正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议确定支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合伙原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原告。”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注明》第6条正派:“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正派的“复议机关决议确定支持原行政行为”,相比看字体。包括复议机关采纳复议请求大概复议乞求的情形,但以复议请求不适当受理条件为由采纳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正派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成效。”可见,唯有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为处理成效的,才属于复议改变。本题中,甲市工商局以“偷税”为由支持处分决议确定,固然改变了处分的法律依据和原违法行为的定性,也属于复议支持。本案合伙原告应为原机关区工商局和复议机关甲市工商局,故C项纰谬,被选。④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审理对象应该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冻账款的行为是为执行处分而采取的行政强迫措施,其合法性以行政处分决议确定的合法性为前提,张某对处分决议确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并没有对解冻账款的行政强迫措施提出诉讼,以是解冻账款的行为不是本案的审理对象,D项准确,依题意不选。
3.某药厂以本厂逾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坐蓐日期和批号坐蓐发卖。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坐蓐药品正派,学会银行字体免费下载。决议确定没收药品并处分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请求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坐蓐劣药行为的正派,决议确定支持处分决议确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原告和管辖,下列说法准确的有:()[答案]1
A.原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原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原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原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思绪提示:①本案的坎阱在于当事人起诉经过复议的行为,应该以原机关还是复议机关为原告?结论在于复议支持的,合伙告,即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合伙原告;复议改变的,告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的,能够遴选告。②何为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唯有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为的处理成效,听说机关。才属于复议改变。一些考生被问题中改变法律依据所眩惑,以为属于复议改变而作出纰谬遴选。
[考点解析]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3款正派:“公民、法人大概其他组织间接向国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原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议确定支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合伙原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原告。复议机关在法按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议确定,公民、法人大概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原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原告。”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注明》第6条正派:“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正派的“复议机关决议确定支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采纳复议请求大概复议乞求的情形,但以复议请求不适当受理条件为由采纳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正派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成效。”可见,唯有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为处理成效的,才属于复议改变。回复本题的关键在于决断本案中是复议支持还是复议改变。看着银行流水字体。由于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坐蓐药品正派为由作出没收决议确定,而复议机关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坐蓐劣药行为的正派决议确定支持处分决议确定。可见经过对法律依据的改变,曾经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发生了间接影响,即从违法坐蓐药品改造为坐蓐劣药行为,固然定性发生改变,但是罚款20万元的成效被支持了,依法仍属于复议支持,不属于复议改变。本案得合伙原告为原机关县药监局和复议机关县政府。故A、B、C、D选项纰谬。②关于管辖,从级别管辖的角度看,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注明》第8条正派,“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合伙原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案合伙原告是县药监局和县政府,相比看银行字体免费下载。服从级别管辖的“父随子”原则,应该以原机关县药监局确定级别管辖,所以应该由县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行政案件由起先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字体。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当然,本案的原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是重合的。故联结级别和地域管辖,本案最终的管辖法院应该确定为县法院。
4.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别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生意执照载明策划界限是林产品加工,策划方式是加工、收买、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交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身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发卖。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阻拦。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解决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场地性法规《林业行政处分条例》以及受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正派松香为林产品,应该解决运输证)的正派,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违警财物”,事实上银行数字字体。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议确定,法院予以受理。(2009/4/六)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依据《行政诉讼法》正派,当事人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起先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
(2)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确实定则取决于复议机关的遴选和复议成效。
首先,要是高某向县政府请求行政复议,①县政府作出支持决议确定,既可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则县林业局和县政府为合伙原告,服从“父随子”规则,级别管辖是基层法院。地域管辖来看,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是重合的。故本案管辖法院是县法院。②县政府复议改变,原告为复议机关县政府,则市中院为本案管辖法院。
其次,要是高某向市林业局请求行政复议,①市局复议支持,则县林业局和市林业局为合伙原告,既能够由县林业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能够由是林业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②市局复议改变,市局是原告,既能够由县林业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能够由是林业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实际法校勘】据新订正《立法法》对《宋豁亮解实际》两道真题的编削及新修法条练习题
一、第59页右半局限,第2题():
1.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正派,学会银行流水字体。关于立法权权限和立法次序,下列选项准确的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大休会时期,能够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举办局限补充和编削,但不得同该法律的根基原则相冲撞
B.全国人大议决的法律由全国国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招聘请相关特地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公告偏见
D.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出格情形外,应该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答案】原答案:AD;《立法法》订正后答案:ACD
A选项准确。根据新订正《立法法》第七条第二款:对比一下建设银行字体。全国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编削除应该由全国国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国民代表大会休会时期,对全国国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举办局限补充和编削,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根基原则相冲撞。
B选项纰谬。不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均由国度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
C选项准确。
根据新订正《立法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该聘请相关的特地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公告偏见。
详细,2015《立法法》订正,将“能够”改为“应该”。本条编削,方针在于增强特地委员会在立法中的作用。
D选项准确。根据新订正《立法法》第二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出格情形外,银行字体下载。应该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民诉校勘】《郭翔解真题》全书有一个题的答案有误,即第69页的2008年第79题,准确答案为ABD。全书其他答案,早曾经按新司法注明自新,与历史上的旧答案不同。请安心操纵。
【厚大题库】
【民诉校勘】共有3个题的答案有误,以下是准确答案:1.《郭翔民诉题库》第5页,第24题改为ABC;2.《郭翔民诉题库》第9页,第37题改为ACD;3.《郭翔民诉题库》第18页,第82题AD。另外的题,答案无误。对于可由原机既可听说建设银行字体银行流水字体最高法院判例对录音证据的采信规则
最高法院判例对录音证据的采信规则
阅读提示:随着录音设备的普及以及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未经他人同意的录音证据越来越多的被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官面前,对于如何采信该类证据日益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ww.)中,按照案由为民事案由、法院层级为最高法院、案件类型为民事案件、关键词为录音、搜索日期为日,共搜索出116件最高法院判例。最高法院该116件判例中,有下列29则判例对未经他人同意的录音证据应否采信及原因进行了较为详细分析论证。本文通过对该29则判例中有关录音证据应否采信的理由进行整理,希望对法官采信该类证据提供参考,也为律师以及当事人采集和提供此类证据提供指引。1.张增彬与顾秀兰、冯睿睿婚约财产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1086号)辽宁高院认为:张增彬向法院提交的录音证据,系张增彬与冯睿睿婚姻出现矛盾,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由张增彬一方秘密录制,张增彬一方的问话内容存在诱导,冯睿睿关于夫妻的感情矛盾所陈述的内容,并未直接回答张增彬所要证明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事实。最高法院认为:张增彬虽然向抚顺中院提交了相关的录音证据,但其内容并不能证明顾秀兰、冯睿睿自认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事实。2.朱以科等与重庆创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2012)民再申字第324号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朱以科以其与余代德、陈德清、徐东通话录音为证,拟证明双方有未结算工程,但由于余代德、创硕公司不予认可,且该通话录音内容不清晰,仅凭该通话录音不能证明双方有未结算工程。3.张冠雄与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等技术合同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318号最高法院认为,张冠雄为证明其主张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与惠泉公司部分领导的5份通话录音资料,但由于该5份通话录音资料所涉及的技术成果、技术合同等内容均为张冠雄在通话中自已陈述的,通话对方并未认可,张冠雄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张冠雄不能证明所主张的技术成果和技术合同真实存在并无不当。4.林银跃与苏文庙,林亚文合伙协议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202号最高法院认为,申请再审期间,林银跃提供其与苏文庙之间的录音资料作为新证据,证明合伙关系形成于苏文庙和林亚文之间,其并非合伙关系的当事人。经审查,此录音资料在二审庭审结束前即已形成,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再审期间的新证据。故,本院对此份证据效力不予评判。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支行与北京怀柔望怀建筑工程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12)民再申字第111号最高法院认为,望怀公司提供了怀柔建行信贷员刘兴元、马少平的谈话录音,证明怀柔建行找望怀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时合同内容是空白的。该两位信贷员作为具体经办人,其谈话录音内容是客观真实的,进一步反映出怀柔建行未按照常规签订《保证合同》的事实。关于望怀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的效力问题。原一、二审判决对于望怀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认定,主要是基于双方提供的《保证合同》和《保证意向书》以及新星电器厂的证言作出的,而其他视听资料证据只是进一步增强了已有证据的证明力。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望怀公司提供的录音并不能认定为非法证据。虽不能据此认定望怀公司关于《保证合同》为空白合同的主张成立,但可以佐证其不知道担保款项用途为“借新还旧”的事实。6.杨某与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689号最高法院认为,杨某申请再审提交的第五组新证据对话录音(抄写)证据材料在本案一、二审程序中提交过,该证据系杨某单方制作,其内容不包含借款转贷的情况,且庭审质证中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与杨某通话的杨进当时已调离某分社,故该份证据不能证明转贷事实存在。7.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与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等赔偿损失及返还期货保证金纠纷案(2012)民提字第104号最高法院认为,经本院再审庭审质证,交易市场、结算公司对大江南公司提交的光盘所记录谈话事实的真实性没有疑义,亦没有证据证明大江南公司在取得上述证据时采用了强制等非法手段。其虽对大江南公司整理的《谈话录音录像记录》文稿内容有异议,但没有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第七十条相关规定,本院对该光盘记录的谈话事实及《谈话录音录像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8.李生堂与白正祥等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案(2013)民提字第23号最高法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李生堂提交了一份其与白正祥之间的通话录音,该录音内容清晰、连贯,没有明显的变造或技术处理痕迹,白正祥虽然主张该录音证据内容有疑点、不能作为判断两人实际通话内容的根据,但一审质证时其认可该录音是其本人的声音,原审期间其对存在通话的事实及录音的真实性未予否认,亦未申请司法鉴定,故本院对该录音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不予采信该份录音证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9.四川航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825号最高法院认为,航建公司主张返还其进场时交纳的200000元履约保证金以及代付的30000元模板定金,仅有通话录音为证。中铁二十四局质证认为不能确定通话人、通话时间及内容,且无其他书面证据加以佐证,对该视听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一、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支持,并无不妥。10.承德市华联山庄休闲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市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689号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四份录音证据是否构成再审新证据的问题。华联山庄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四份录音证据系其单方制作的录音书面记录,无视听资料与之佐证,金汇公司不予认可。上述录音证据分别形成于金汇公司起诉前和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后、二审庭审前,属于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未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作为录音制作人的华联山庄公司不可能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上述证据,也无合理理由认定该公司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因此,华联山庄公司提交的四份录音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监解释)第十条关于新证据的规定,不构成再审新证据。11.陈刊等与陈泰安借款合同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805号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本案中,对陈刊、融和公司提交的录音录像资料,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受其委托,作出一份桂公明司鉴声像字[2012]第007号检验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数码录音笔上时间长度为22分16秒的音频文件内容没有经过剪辑;送检的钥匙数码录像机上的音视频文件内容没有经过剪辑;送检数码录音笔上时间长度为22分16秒的音频文件内两名女性对话录音材料中其中一女性的语音与送检的钥匙数码录像机上视频文件内其中一女性的语音(邓庆逸)相一致。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该资料系陈刊、融和公司私自录音录像而成。且录音录像资料中的对话虽有提及“借款”、“付息”等有关词句,但并不能完整地反映本案2120万元欠款系由多少或者全部由高额利息形成,陈刊、融和公司又未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二审判决未予采纳亦正确。12.乾安东方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与王龙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529号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山东恒泰录音录像证据能否采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山东恒泰提供的录音录像虽未经过被摄录人员许可,但该录音录像的方法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内容未侵犯他人隐私、人身、人格等权利,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而且该份证据经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未发现检材经过剪辑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该份证据具有相应证明力,二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13.鱼台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永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708号最高法院认为,张印波的录音证言在鱼台信用社起诉宏翔公司一案中鱼台信用社就已向法庭提交过,在该案二审调查笔录中张印波对于录音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并且,对于录音的制作时间,一审法院对鱼台信用社参与录音人员闫红军、唐忠进行了调查,两人均证明对张印波所作的录音时间为2007年6月。而从录音内容看,张印波确有对讼争债权予以承认的表示,故应认定讼争债权的诉讼时效因此而发生中断,从2007年6月重新起算。综上,宏翔公司关于对张印波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录音的发生时间无法确定等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14.周斌妹与李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2072号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周斌于日、日出具的2张收条,周斌在手机录音中承认其欠李英580万元的事实,周斌于日出具的说明、于日出具的欠条载明周斌所借款项及偿还利息的事实,可以认定周斌已经收到李英的580万元借款。15.黄道吉与山东华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2035号最高法院认为黄道吉主张借款约定1分利息的主要依据是录音证据。由于该录音并未得到华通公司同意,华通公司也不认可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黄道吉的该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16.西藏四方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拉萨食酷餐饮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205号最高法院认为,食城经理苏向红向四方公司人员次曲递交营业报表的录音表明,四方公司拒绝接收报表,欲按照平方米计价;同时证明食酷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昆也向四方公司邮寄过相关报表,目的是双方按约计算租金,但四方公司并未接收。对上述证据,四方公司虽提出异议,但并无相反证据予以否认。据此,原审认定四方公司有拒绝履行原协议之行为并无不当。17.庆阳市鑫鑫果业储运有限公司与庆阳市锦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241号最高法院认为,鑫鑫公司提供的张宝印、李朝阳、张万成、鲜治杰、左爱琴等人的证人证言及录音资料中,张宝印自认是鑫鑫公司的副经理;张万成是为鑫鑫公司建果库的施工人;鲜治杰、左爱琴给鑫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志秀借过款;李朝阳陈述给锦嵘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文义投过资,双方合作不是太愉快。可见,上述证人与本案均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其证言及录音的证明力较弱,不足以采纳作为认定本案两笔借款含有高额利息的证据。18.孙洪文因与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由家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555号最高法院认为,孙洪文为证明由家村同意给他回迁补偿面积中一、四层不包括在内,提交了2006年10月孙洪文与由家村村委会主任由文远的谈话录音。从该证据的形式上看,本案已经过一、二审法院多次审理,孙洪文对延迟提交该证据没有做出合理解释,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从该证据的内容上看,该证据也没有直接证明由家村同意给孙洪文回迁补偿面积中一、四层不包括在内的事实。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赔偿孙洪文房屋的总面积为711、23平方米并无当。19.董卫星因与赵爱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781号最高法院认为,对于董卫星申请再审提供的标注时间为日董卫星与袁爱民的电话录音和标注时间为日的董卫星与赵爱斌电话录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四类证据为新证据,一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是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四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本院认为,董卫星提供的该两份证据并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不是法律意义上再审程序的“新证据”,且赵爱斌对其真实性并不认可,董卫星亦未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就通话内容而言,亦存在前后矛盾之处,对此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法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0. 呼伦贝尔市北大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1261号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反担保合同》的效力。绥北大公司和包志勇再审审查中提交的有关阚胜男、于春丽、包里江的调查笔录以及包磊与特木勒的电话录音文字及录音光盘等证据以证明包志勇受胁迫的事实,因上述证据系终审判决作出后形成,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新证据,且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内容不足以证明包志勇受到胁迫签订《反担保合同》。21.王翔群与安阳市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民申字第641号最高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中,王翔群再次以其在一、二审中提供了录音证据作为支持其再审主张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在王翔群仅提供录音证据,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相互印证,且该录音证据也未能直接证明王翔群欲证明的事实、广宇公司又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推翻广宇公司提供的书面证据的证明力。22.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梁湘雄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604号最高法院认为,广东四建公司提交的多份证据中,只有“日段德根谈话的录音光盘及摘要”及“日段德根提供的伪造书证使用的模板”在原审时没有提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且上述证据只能证明段德根与梁湘雄事后倒签了以“广东四建公司繁昌县工程部”为借款人的借款合同,但不能否认段德根为涉案工程向梁湘雄借款的事实。在“日段德根谈话的摘要”中,段德根承认共向梁湘雄等人借款“890万总数没有错”,其与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的本金986.20万元的差额约100万元,其原因在于段德根不承认向梁有前借款100万元的事实。但是段德根也在一审中否认该项事实,经原审法院开庭质证,确认了该100万元的借款事实,对段德根的否认不予认可。在再审申请中,广东四建公司也没有提出其他新证据来推翻该项认定。广东四建公司据此认为借款系恶意串通,理据不足。23.王思传与黄春兰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1343号最高法院认为,王思传提交的电话录音,在证据类型上属于视听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涉案电话录音中,黄春兰认可记得3万元的事,也认可得到了钱。但黄春兰:“那个呀,记得,怎么子?你以前是怎么讲的哟,现在怎么子讲,要回来才讲得清楚,你现在外面讲不清楚,是吧”的说法可以解读为,双方对该笔钱款先前有过约定,是否属于借款不明确。录音中黄春兰还说:“你现在想怎么样?回来再讲哇,电话上讲不清楚的,你回来面谈,怎么子谈,怎么子商量,你叫我马上拿出这么多钱来给你,我现在通知你拿不出来。我黄春兰早晚一分钱都不少你的,我黄春兰不是那种人……”;“用嘴巴跟你交待,我有个交待,你说要拿出几多钱来,反正我拿不出来”。以上两段话进一步说明双方对这笔款项是否需要偿还、偿还多少以及何时偿还并没有作出过约定。故二审判决认为不能确定涉案3万元款项的性质属于借款,并无不妥。王思传认为“我黄春兰早晚一分钱都不少你的”这句话说明黄春兰有还款的意思表示。但联系上下语句分析,黄春兰的这句话即使有偿还的意思表示,也是通话当时的意思表示,而且明确是在双方商量的前提之下的意思表示。并不能确定涉案款项发生当时即形成借款关系。另,在电话录音后半部分显示,黄春兰说:“过去那边找我?你不是在水南呐?”。王思传说:“对呀,水南,我会去你那边找你呀”。紧接着黄春兰说:“可以呀,你找我随时找我,24小时找我都做到,我电话都,不要找我胡群啊,你找胡群,我就不是这样子了。胡群是没有得到这个钱,这个钱是黄春兰得的,黄春兰跟你,跟你大量的借钱哈”。这里黄春兰向王思传强调不让找胡群,而王思传称涉案该笔钱是黄春兰通过胡云向其借的,通话中突然出现胡群的名字,明显与录音中的对话内容衔接不上。综上,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录音资料存有疑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妥。关于2007年黄春兰出具给案外人王某的借条能否作为电话录音佐证的问题。首先,王思传称黄春兰将其与案外人的借条交予他作为借款凭证,不符合一般的生活常识。其次,电话录音中虽然有“那个时候不是说那个卖豆腐的,他急着要用钱,所以你通过胡云跟我讲”的内容,但从全部录音内容看,谈到涉案3万元钱时,“卖豆腐的”只有王思传说过一次,黄春兰对该主体没有进行过确认。加之,黄春兰在录音最后反复讲该笔钱不要找胡群,与王思传主张的涉案借款的原因事实也不相符合。故,王思传所举2007年借条并不能证明与本案事实有直接关联性。24.张丽华与赵卫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551号最高法院认为,赵卫国与张丽华于日谈话录音的部分内容。对于录音资料的取得二审判决认为,赵卫国在与张丽华谈话过程中私录形成,录音过程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其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应认定该证据为合法证据。录音中的谈话内容张丽华对日暴力强迫赵卫国在保证书上摁手印事实并不否定,录音证据反映的内容与前述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可相互佐证,张丽华对录音证据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证明。张丽华据以主张权利的保证书上只有指印,没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不符合通常交易习惯,保证书本身存在较大瑕疵,存在疑点。赵卫国提供的几份证据相互佐证,能够形成证据链,达到证明的高度盖然性。据此,二审判决认定张丽华所持有的日保证书上赵卫国手印系在被他人暴力强制情况下所摁的事实根据充分。张丽华申请再审认为以暴力强迫赵卫国在保证书上捺印的事实不能成立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赵卫国在一、二审中均提供了录音证据,没有提供录音原始载体,提供的是复制的光盘。一审中张丽华认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没有否认录音事实的存在。二审判决对录音证据内容进行质证、认定后认为,从录音效果上看,可听清基本内容,并无明显的疑点,虽然是私录形成,录音过程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其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张丽华认为二审判决程序违法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25.杨福增与陈书成合伙协议纠纷案(2014)民抗字第39号最高法院认为,陈书成提交了其与刘纪文及杨卫东的电话录音,证明杨卫东与杨福增是股东关系,杨卫东付给陈书成的88万元是杨福增授权支付的,杨福增对该款有控制权。杨福增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经询问,陈书成陈述该电话录音系未经刘纪文和杨卫东同意录制,故该证据来源不合法,本院不予认定。26.泉州市科立信安防电子有限公司与郑州警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2153号最高法院认为,科立信公司主张第三方销售的专供产品是在涉案合同签订之前已经销售的,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科立信公司不能推翻一、二审所查明电话录音等证据的真实性,而对于涉案产品的”专供冲突”问题,录音证据与涉案其他证据可以互相印证。二审判决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了科立信公司在双方合作期间向第三方销售专供产品的事实,并无不当。27.王守成与单学强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1989号最高法院认为,王守成提供的电话录音材料仅表明,谈话人曾经谈论过转让协议问题,但转让的标的、价格、付款时间等合同必要条款内容并没有明确涉及。仅凭该录音材料不能证明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成立并已履行,不能以此得出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及裁判结果错误的结论。28.沂源县宝丰粮油有限公司与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民申字第777号最高法院认为,宝丰公司申请再审提交标注时间为日的刘培宝与宝丰公司李金兰电话录音作为申请再审新证据,以证明《丽华大酒店买卖契约》买受人为刘培宝。本院认为,宝丰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就其证明内容而言,与本案一审时刘培宝出庭作证所称与宝丰公司签订丽华大酒店买卖契约系代表沂源建筑公司的职务行为相悖。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对于宝丰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29.宁夏三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宁夏三友顺达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885号最高法院认为,就三友环保公司提交的新证据,本院认为,戴仙贵作为本案证人,在一审庭审中出庭作证,三友环保公司于本案再审审查阶段提交戴仙贵的电话录音,其内容与其出庭作证的证言内容相反。对该份电话录音的来源合法性、真实性,本院无法予以确认。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仅凭该电话录音内容,亦不能证明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及裁判结果错误。故该证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三友环保公司据此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法律微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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