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手残疾行驶证过期 保险拒赔公司拒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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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驾照,后来手指残疾了,不符合驾考规定了,但是驾照没有办理撤销,如果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会不会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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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驾照,后来手指残疾了,不符合驾考规定了,但是驾照没有办理撤销,如果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会不会拒赔
河北 石家庄 发表时间: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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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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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如何计赔交通肇事被害人残疾赔偿金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林安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的规定,即附带民事赔偿中不包括残疾赔偿金。但第三款同时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即该条款规定可以要求被告人赔偿残疾赔偿金。就本案来说,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赔偿。
  [案情]
  日,湖南省会同县人梁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湘12E0030号变型拖拉机装载一车木材由会同县驶往怀化市。当天20时40分许,当被告人梁华驾车行径G209线洪江市黔城镇株山村路段发现驾驶的拖拉机电路出现问题,于是准备掉头到路边一修理店修车,当其正在马路中间倒车时,与彭春生驾驶的湘NT017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湘NT017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彭春生、乘车人孙平受重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洪江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梁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春生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不承担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梁华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元,同时放弃要求共同侵权人即原告人彭春生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春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梁华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216元。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华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致2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梁华的犯罪行为而使原告人孙平、彭春生遭受经济损失,对被告人梁华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其赔偿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即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被告人梁华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人孙平、彭春生的医疗费(即医疗费1万元,因本案被害人彭春生有过错,综合考虑二被害人各获赔5000元)和伤残赔偿金(即110000元,本案中残疾赔偿金仅为41456.8元,则被告人只承担41456.8元的赔偿责任),超过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此次交通事故被告人梁华负主要责任,原告人彭春生负次要责任,原告人孙平不承担事故责任,故对原告人孙平、彭春生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被告人梁华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人彭春生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但原告人孙平、彭春生要求赔偿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且对原告人孙平要求被告人梁华赔偿交通费、原告人彭春生要求被告人梁华赔偿交通费、住宿费的诉请,因均未提交票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人孙平在诉讼中自愿放弃要求共同侵权人即原告人彭春生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综上,被告人梁华应赔偿原告人孙平的各项经济损失为82948.65元[(98588.02元-5000元-41456.8元)×70%+5000元+41456.8元],应赔偿原告人彭春生的各项经济损失为26597.07元[(元-5000元)×70%+5000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梁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梁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平经济损失82948.65元;三、被告人梁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春生经济损失26597.07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平、彭春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的 规定,不赔偿残疾赔偿金。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只能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中不包括残疾赔偿金,在本案中就不得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残疾赔偿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人应赔偿残疾赔偿金。就本案来说,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赔偿,本案判决被告人按主次责任赔偿被害人除物质损失外,残疾赔偿金也应按主次责任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被告人梁华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人孙平、彭春生的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超过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虽然只规定了因被告人的犯罪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才予以赔偿,但由于我国在部门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机动车作了特别规定,即要求机动车辆进行强制保险,以充分保护救济第三者的利益,而正因为有了强制保险作为第三方对第三者的救济和保护,所以最高法院对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作出了特别规定,故对交通肇事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赔偿。本案被告人梁华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导致被害人无法从第三方即保险公司获得权益救济,则被告人就应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首先赔偿原告人孙平、彭春生的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的处理是正确的,符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
  (作者单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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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遇车祸丧失嗅觉 保险公司:不属于残疾拒赔!
编辑:TF005
日讯,12月15日,市民马女士终于从北京市一中院拿到了终审判决,此时距离她遭遇的这起交通事故已经过去1年4个月。虽说得到了3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但自此之后,全世界的花香、茶香、咖啡香、饭菜香,永远和她说再见了——这次交通事故使马女士丧失了部分听力和全部嗅觉。虽然案件涉及的赔偿款并不多,但却迁延日久。保险公司认为,马女士闻不到气味,并不属于“残疾”,在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中并没有这一项,精神损害赔偿“师出无名”。
&交通事故尽管马女士最终官司胜诉,为她提供法律服务的北京卓代律师事务所张金澎律师还是有话要说: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已生效13年,里面并没有“丧失嗅觉”这一项。“但是这个标准是2002年通过的,和现今的实际情况已经有了不小的出入,这样的评定标准,早已落后于日新月异的实际生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因评定标准的落后而使得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那实在太令人遗憾了。”简单事故却撞没了嗅觉马女士所遭遇的事故有可能发生在每一个人身上。去年8月2日,马女士骑车经过海淀区玉渊潭附近,在玉渊潭南路口至普惠寺路口中间,出租车司机王某将车停在马女士前方,车门突然打开。猝不及防的马女士赶紧转向,却不料正撞在违法停放在非机动车道的一辆小轿车上,倒地摔伤。由于事故责任很清晰,公主坟交通大队以简易程序判定,“的哥”王某负全责,马女士无责。马女士立即被送往北京水利医院治疗,除去交通事故中常见的“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等之外,这些伤势还导致她的听觉和嗅觉严重受损,其中嗅觉彻底丧失。马女士是一名幼教工作者,每天和小娃娃们打交道,骨折的伤可以痊愈,听力受损、嗅觉丧失,不仅会对她今后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对她从事的工作也极其不利。“五官争功”的相声里,“鼻子”离开马季先生的“头”的事情,竟然真切地发生在了她的身上。由于双方谈不拢赔偿问题,马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的哥王某、乱停车的司机李某及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4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乱停车司机需承担两成赔偿责任李某在交警所做的事故责任认定中本来没有出现,但在庭审中,他也被拉了进来。于是庭审中首个焦点是:一辆停放在路边的车子,是不是应该对“别人撞过来”的交通事故负责。记者发现,在日常生活中,马女士遭遇的这起事故,有可能发生在任何一个骑车人身上。在当下的北京交通环境中,除了自行车不能驶入的环路主路以及管理非常严格的长安街等路段之外,几乎在任何一条路上,骑车人的通行空间都被乱停放的机动车大幅压缩。近年来,交管部门在众多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安装了矮护栏,本意是规范停车秩序,并且也能为骑车人留出通行空间,但目前的实际效果却恰恰相反:记者在崇文门附近道路上看到,几乎每一处矮护栏的前后两侧都会停上机动车,给骑车人留下的进出护栏内自行车道的空间极其狭小。为了避开胡乱停放的机动车,骑车人不得不借道进入机动车道,而原本的非机动车道,成了许多车主的免费停车场。上月底,在丰台法院开审的一起案件中,三轮车车夫老杨骑车撞上了一辆停放在小区外的面包车,诱发脑溢血而死,家属将面包车车主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48万元。密云法院也曾审理过一起因违章停车而发生的造成10余名路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四辆机动车违法停放在公交站台前,等车的路人不得不站到道路上等候公交车。而恰巧路过的奥迪司机错踩了油门,撞在最后面一辆车的车尾,结果这4辆车“串糖葫芦”一样连环撞击,最前边的一辆车撞伤了路人。法院最终判决,4名违法停车的司机各承担10%的责任。以马女士的遭遇,如果当时非机动车道上没有这辆乱停的车,最多也就是惊吓一下,并不至于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李某辩解说,车上虽然被警察贴了条,但贴条时间是下午4点半左右,并非事故发生的3点。因此他和这起事故无关。“的哥”王某反驳说,事故发生后,他和交警先急着送马女士去医院,交警返回后才给这辆车贴了条。结合当时现场监控等多项证据,法庭认为,虽然李某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出现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但他同样应承担部分赔偿义务,并将这个比例确定为20%。另辟蹊径选择“精神损害赔偿”更关键的交锋发生在丧失嗅觉的赔偿问题。卓代律师事务所接受马女士委托之后,指派张金澎等两位律师为她提供法律服务。分析案情后,张金澎律师发现,马女士的伤情,按照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够不上评残的标准,《鉴定标准》中并无关于嗅觉方面的规定!这势必将对她的索赔产生非常不利影响。但是,马女士的伤情客观存在,嗅觉全部丧失,也必然让她今后的生活、工作受到严重影响。仔细研究后,张金澎律师决定,另辟蹊径,从精神抚慰赔偿上着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残疾、致人死亡以及‘其他损害情形’,马女士的情况,我认为,是可以属于‘其他损害情形’的。”依次为依据,原告方向对方提出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要求。张律师发现,关于评残的问题,虽然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找不到相关依据,但是依据现行的《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其中第31条明确规定,嗅觉丧失,应当认定为十级伤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2002年12月通过的,已生效13年,与现行的情况有很大的出入,而且现在对嗅觉及听力的检测和鉴定的医学手段、鉴定方式都已经成熟,可以鉴定出原告所受的伤害是客观存在的。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落后是个客观现实,但不应该因为它的落后而使受害人得不到相应的赔偿。”遭遇这起事故之后,马女士已经彻底告别了世间的一切味道。虽然闻到恶臭未必是件坏事,但因此而告别花香、茶香、咖啡香、饭菜香,代价也确实太大了。没有了嗅觉,味觉也会受到牵连,对她生活所造成的影响可想而知。作为幼儿园的教师,马女士因为听力和嗅觉的缺陷,有部分教学工作已无法承担。为此,她所在的幼儿园正式出具了相关证明。如果仅因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中没有关于丧失嗅觉的相关规定,而造成受害人只能自行承担自己没有任何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后果,对受害人而言,也难言公平。特定职业从业者遇损害获赔更多遭遇同样的交通事故,同样的部位受了同样的伤,对不同职业的人而言,影响具有极大的差异。作为市律协交通管理与运输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金澎与他的同事在从业经历中遇到过不少特殊的索赔。“比较常见的是‘手模’,对她们来说,‘手’就是职业生命,今后的生活、收入都指望着这双手。很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会伤到手,而且很多留下疤痕。在《鉴定标准》里,‘疤痕’也不算残疾,因此,普通人同样也是不能因为身上、手上出现了疤痕而额外索赔。但是对于手模来说,手上的疤痕会彻底终结她的职业,也让她今后的生活来源出现问题,这种情况下,在法律上必然需要对她有个补偿。”与此类似,许多从事较为独特职业的公众,如品酒师、钢琴师、摄影师……如果他们赖以为生的嗅觉/味觉、听觉、视觉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一般来说,有望获得比常人更高的赔偿。“当然,这也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比如是否确实以品酒、音乐、摄影等技术维生、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一直从事这方面的职业等等。”张金澎说。在马女士的这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人听觉嗅觉受损,身心受伤害之余,精神损害也很明显。法院判定,被告人赔偿马女士各项经济损失近4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依然认为不应因嗅觉丧失而赔偿精神损失。本月15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张金澎律师简介张金澎律师,北京市卓代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业务拓展与创新专门委员会副主任。担任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北京市公安局民警维权法律顾问团成员。张金澎律师的主要的律师业务领域为房地产建筑工程、交通管理与运输、侵权法律、人身损害赔偿等、连续多年被评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最佳、十佳专业委员会主任。&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作者: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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