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拱养2017年军人抚恤金上调从2014年以后每年都上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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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企业退休职工2014.2死亡丧葬费抚恤金是什么标准?
我是逝者家属,该逝者退休。因病于死亡,其丧葬费,抚恤金怎么领,标准是什么?【有关2014年涨工资】,什么时间能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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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铁路职工死亡抚恤金和安葬费的相关规定
我爸2014元月26号病逝,西安铁路局退休职工,请问死亡抚恤金和安葬费的相关规定,以及怎么领取
律师回答地区:辽宁-沈阳咨询电话:18642***帮助网友:4832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 人咨询社保局。 21:43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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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沈阳市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2014年沈阳市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辽宁 沈阳 浑南区发表时间: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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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驻辽宁省巡视组:
我们是沈阳市不同时期转业到企业的退休军转干部,经我们了解、核实,我们认为沈阳市政府在参保人员抚恤金待遇问题上存在不作为、失职行为,现就此问题反映给你们并呈送我们给
沈阳市政府写的材料,敬请巡视组领导引起重视并敦促沈阳市政府尽早加以解决。
另外,我们认为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也应与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一样—如果本人过世遗属享有同样的抚恤金待遇。也请巡视组领导将我们的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为盼。
沈阳市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沈阳市企业军转干部
关于抚恤金待遇的诉求
中共沈阳市委、市政府:
我们是沈阳市不同时期转业到企业的退休军转干部,今年2月24日,我市5名军转干部代表与祁鸣副市长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进行了座谈,代表们向市委、市政府反映了十二个问题,其中就有“抚恤金待遇”问题。近期我们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门咨询和调研,主要就沈阳市现行的抚恤金待遇政策及执行情况、辽宁省抚恤金政策及执行情况、外省市的政策以及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进行了较深入的了解,大家一致认为很有必要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反映这方面的诉求,以期市委、市政府引起重视,尽早研究并予以解决。
本材料分为二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们以普通参保公民的身份反映沈阳市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抚恤金”政策及执行上,可能存在无视群众利益、严重侵犯群众基本权益的问题;第二部分是企业军转干部的遗属应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遗属一视同仁,同样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政策的问题。
一、参保公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包括遗属的抚恤金待遇)是一项基本权利,不容剥夺
&我们知道,根据国家法律,参加养老保险的公民退休后应该享有以下权利:1.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2.死亡丧葬费;3.遗属的抚恤金。然而,由于沈阳市政策规定中设置了“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这一限制性条款,从而导致绝大部分遗属失去了领取资格。我们认为,这是剥夺沈阳市参保市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为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我们把调研情况和沈阳市、辽宁省以及部分外省市抚恤金待遇政策列举如下:
1.沈阳市现行政策及执行情况
&经我们到相关部门了解,沈阳市仍在执行《关于贯彻落实沈阳市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沈劳发(2001)46号文件,其中文件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后,在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丧葬补助费,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发给10个月的救济费和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
&据了解,沈阳市退休参保人员,死亡后如果不具备“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只给3个月的丧葬费,抚恤金一分钱没有(供养的直系亲属主要指父或夫年龄60岁以上、母或妻50岁以上又无经济来源,子女18岁以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辽宁省现行政策和执行情况
&我们到辽宁省人社厅及省社保局了解,现在辽宁省仍在执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辽劳字(号文件,其中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规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按上一年度本市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直系亲属”。
&我们在沈阳市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时就听说省里是按“13个月”发给的说法。我们于4月4日上午先到辽宁省人社厅了解情况,得知现在还在执行辽宁省辽劳辽(号文件,但接待的同志及养老处的同志都说目前是“按13个月”发给,并建议我们去省社保局问一下执行情况。我们到省社保局6号办事窗口咨询,窗口工作人员答复“省直企业一律按13个月社平工资支付”。
也就是说,196号文件规定的是一次性抚恤金是按“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发10个月社平工资,而在执行中是按“不管符合不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一律发给13个月”操作。我们了解到这样的情况感到非常意外和震惊:为什么辽宁省不直接下文件名正言顺的执行“13个月”政策?为什么沈阳市不能按省里的执行情况一样考虑惠及百姓?抚恤金待遇一定要有“供养直系亲属”这一限制性条款吗?
3.外省市现行政策
&为了公平、客观地与外省市“抚恤金待遇”政策进行比较,根据2014年中国最新城市划分,我们没有从一线城市(一共5个: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挑选,也没有从二线发达城市(一共8个:杭州、南京、重庆等)选择,而是从与沈阳同样为二线中等发达城市中(一共15个)选择了几个省市城市,看看他们执行什么政策:
武汉市:《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武劳社(2002)40号规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上年度职平工资3个月;抚恤金为上年度职平工资10个月。
从武汉市文件中可以看出:一是没有“供养的直属亲属”这个限制性条款,遗属都可以享受抚恤金待遇;二是武汉市从2002年4月就开始发给遗属抚恤金了。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号文件第25条规定:企业退休人员与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丧葬费按本人死亡时,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抚恤金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从文件上看,同样没有限制条款,遗属享有抚恤金待遇。
《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抚恤金按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湖南省文件出台后,“快乐老人报”记者采访了湖南省人社厅退休保险处及湖南省社保局负责人,负责人就文件做了政策解释:2004年的标准在亲属救济费这块,对直系亲属有相应要求,父母或配偶男需满60岁,女需满50岁,子女未满18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符合这些条件的人不多。本次调整后的补助政策上,在抚恤金这块对直系亲属没有条件要求,参保的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其亲属都能领到抚恤金。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规定:
“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同样没有限制条款,遗属享有抚恤金待遇。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我们的诉求
我们上述所列举的省市文件及国家社会保险法上看,可以归纳以下几点:
1.参加国家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在完成各项保险缴费义务退休后,就应该享受法律赋予的各项保险待遇,义务与权利对等,这是参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天经地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否则就是侵犯人权,就是违法;
2.遗属享有抚恤金待遇,其限定“供养的直系亲属”不是必须选项——不是享受其待遇的必须限定条款,武汉市、成都市、湖南省尤其是武汉市早在2002年4月就开始将享受抚恤金待遇惠及到每个遗属;
3.尽管辽宁省仍在执行辽劳字(号文件,但在具体执行时除了发给3个月丧葬费外仍然发给遗属10个月社平工资抚恤金。
为此,我们以参保退休公民的身份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诉求,并根据中央“政务公开”的要求针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
1.沈阳市仍在执行的沈劳发(2001)46号文件中“供养的直系亲属”限制条款的依据是什么?
2.外省市甚至我们本省——辽宁省都不受限制性条款的限制,让遗属享受到了抚恤金待遇。依据沈阳市统计局年鉴,2010年沈阳死亡人口为58637人,2011年为56625人,平均每年死亡57631人,按60%为参保人员保守统计(除去国家机关、省直企业和未参保等)为34578人,再按其中60%为退休后死亡的,每年就有20746人的遗属没有享受到抚恤金!我们沈阳市政府对此是熟视无睹、置若罔闻?在当下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之时,请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哪去了?是不是存在“四风”中官僚主义作风—对广大人民群众重大利益不负责、不作为?政府是不是存在失职甚至是渎职行为?
3.根据统计局公开信息,2012年社会平均工资4059/月,沈阳市每天大约有56人退休后去世的,如果按10个月的社平工资发给抚恤金,每天应有大约227万抚恤金发生,一个月大约6810万,一年大约8.17亿!我们有权利知道这些年来“截余”下来的庞大社保资金是“躺”在帐本上了,还是用做它用了?请予以解释;
4.我们从文件中了解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从执行“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人薪发(1994)48号】,提高到“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民发(2007年)64号】,之后再次提高到“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民发(号】。可以看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在17年中提高了三次,而我们沈阳市参保人员是缴了费遗属也享受不到,从1993年到现在21年过去了,都是如此!
&我们相信,广大市民并不反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高工资、生活福利待遇,尤其是面对当前高物价水平,问题的关键是这里存在极大的不公平,沈阳市制定政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自己享受国家较高待遇(对百姓而言)同时,为什么不为百姓着想?难怪有人说:“端官饭碗的人大口吃肉,百姓想喝口汤都不行”,改革的红利惠及百姓从何说起?请沈阳市政府给予解释!
5.由于抚恤金待遇不仅仅涉及我们企业军转干部及家人,还涉及沈阳市全体参保的市民,为此请市政府及职能部门按《国家信访条例》要求,答复我们,今后沈阳市参保市民其遗属是否能够享受到抚恤金待遇?如果可以,将出台什么样的政策?如果不能享受,其法律及政策依据是什么?请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遗属应享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的一次性抚恤金政策
&我们企业军转干部当中既有参加抗美援朝的老同志,又有参加过抗美援越、西北核试验的同志,还有和平时期抗险救灾、多次立功的转业干部,也有“被”国有企业“买断”军龄、工龄的转业干部,他们都是把自己的美好青春奉献给了国防事业,他们是为党和国家做出贡献的最可爱的人,而现在这些老同志大都已进入花甲、古稀或耄耋之年,且大多数疾病缠身,步履蹒跚,可以说来日无多。由于1993年以来,在国企改革中执行人社部错误政策——违背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一贯政策以及《国防法》、《军官法》等法律,不加区别地把国企军转干部一律转为普通职工,国企军转干部身份转变所带来的就是“永久性”待遇转变。由于所在国有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这些同志家庭生活质量一降再降,生活陷入困难窘境。如果军转干部去世,以现在沈阳市政府的政策与全市百姓一样,绝大多数遗属将拿不到一分钱抚恤金!
&在我们国家现实生活中,不得不承认是讲“身份”的,什么样的“身份”,就是什么样的“身价”(待遇),以抚恤金待遇为例,军队中的军官如果病逝,其遗属将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的待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病逝其遗属则享受民政部、劳动部、财政部下发的(号文件中的待遇,企业的退休人员病故其遗属则按一般参保人员(2001)46号文件中的待遇,目前绝大多数遗属只能拿了3个月社平工资丧葬费,没有抚恤金。死亡是生命的终结,但其发生的相关待遇迥然不同,差异巨大!然而,针对我们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而言,这种区别和差异是极不合理,极不公平的!
一.目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政策
目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政策是日开始执行的民政部、人社部、财政部下发的民发(号文件: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012年全国城镇可支配收入24565元,2倍则是49130元,&&&
假设按处级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为2500/月,一次性抚恤金(24565&2)+(2500&40)为149130元。
&我们企业军转干部如果能居住在湖南、武汉、成都这样的城市,我们的家属将来还有2、3万的抚恤金(社平工资与平均养老金基数不同),如果居住在沈阳市,绝大多数遗属抚恤金一分钱没有!也就是说,国家机关人员的遗属可以领取到接近15万,而不管是抗美援朝的军转干部还是师团职军转干部的遗属都是零领取。
二.企业军转干部遗属不能享受到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相同待遇是极不公平的
&我们企业军转干部认为,这种待遇上的不公平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这是因为:
1.&从法理上看: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为军队转业干部下发了N次文件,纵观这些文件,其核心内容就是要保障转业干部在政治上、生活上待遇从优,保障其合法权益。
《国防法》第六十一条: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院等方面给予优待;
《兵役法》第五十一条:退出现役的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办公厅(1983)26号:军转干部均属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
&中共中央中发(1998)7号文件: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
&从上述法规、政策可以看出:军队转业干部是与地方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相同的政治、生活待遇的,被剥夺权益谈何尊重?谈何优待?于法不容!
2.从服务的主体看:
&根据1997年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以看出,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国企工作的军转干部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只是工作的机构、工作的内容不同,但所服务的主体——国家是一致的,那么在政治、生活待遇上也应该是相同的,不应分出伯仲,如果分割开来,谈何公正?谈何公平?于理不容!
3.从贡献上看:
死亡抚恤金是政府代表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已故的遗属发放的物质抚慰和经济补偿。
军转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与亲人分居两地,远离家乡,保家卫国,守卫着祖国的领土领空,为国防事业奉献青春,而远在家乡的军属、军嫂承担着家庭重任,自己承载着牵挂和思念,默默奉献了多少年!军功章上有她们的功劳,如果她们的爱人(或父亲)去世了,难道她们不应该享受到国家本应优抚的经济补偿吗?不予发放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遗属相同抚恤金,于情不容!
4.从公平上看:
在沈阳企业军转干部中,有参加抗美援朝九死一生的老同志,有参加过抗美援越、大西北核试验的老同志,有在部队抗险救灾立过功的同志,这些同志为军队建设、国防事业做出了贡献,转业到地方,在改革的过程中承受了不公正对待,难道他们死后也让他们的遗属也承受不公正对待吗?
&前不久,中国人民志愿军烈士遗骸回国安葬,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指出,60多年来,我们始终没有忘记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中国人民志愿军所建立的不朽功勋,始终没有忘记谱写了可歌可泣、气壮山河英雄赞歌的志愿军将士。我们试问:献身的英烈我们没有忘记,怎么就把九死一生活着的志愿军将士忘记了呢?!
&国家机关工作的公务人员甚至包括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都享有的待遇,转业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却没有,这公平吗?!
综上所述,企业军转干部不能享受到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同的待遇,于法、于理、于情都不容!
三.我们的诉求:
&我们要求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过世后其遗属享受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相同的政策。
希望沈阳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并在《信访条例》要求的时限给出书面答复。
四.我们的权利
我们恳请市委、市政府针对我们材料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的诉求进行研究并予以书面答复,我们将视答复情况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2条保留以下权利:
1.向辽宁省委、省政府反映的权利;
2.向国家信访局、国务院人社部、中纪委反映的权利;
3.向新闻媒体、互联网媒介公布情况的权利;
4.就我们反映第一部分的问题向沈阳市广大参保市民公布公开信息的权利。
1.上述采用的数据全部为沈阳市统计局网站、华商晨报等公开信息,计算数据为非专业推算,仅供参考;
2.上述引用的各省市文件全部来源于互联网公开信息。
沈阳市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张剑力 王化忠 张国林 邢国华 赵春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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