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企业职工个人可以申请往前补交养老金合适吗缴社会养老保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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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断可以补缴
发表时间: 09:59:05
关键词:养老保险 补缴
&&& 昨日,小编从太原新闻网处获悉,太原省人社厅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保,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且未领取基本金人员,即日起可申请补缴费。
&&& 补缴需书面申请
&&& 《社会保险法》于日起实施。按照昨日公布的补缴办法,办理补缴手续时,单位和个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再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补缴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招工录用手续、劳动合同、原参保缴费情况等)进行审查,并核实补缴年限和金额,然后办理补缴相关事宜。滞纳金不得减免
&&& 补缴基数、比例及滞纳金现已确定:凡补缴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20%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滞纳金不得减免
&&& 日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按《社会保险法》补缴费用(包括滞纳金)全额到账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为缴费人员补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后延缴费有规定
&&& 此外,这类人群普遍关心的后延缴费等问题也有了具体规定。其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人员,应当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参保人员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继续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 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缴费办法以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年缴费额,再乘以一次性缴费年限。
&&& 太原省将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督促有欠费和断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补齐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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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巢客户端2015年补交个人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5年补交个人养老保险新政策
学习啦【劳动法规】 编辑:敏敏
  导语:国家出台补缴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统筹时原单位负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2007年底的实际发放额加2008年以后调待全省平均增加额核定(2008年全省人均月增加养老金143.5元,核定2007年原单位实际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应核实月实际发放额,取月平均数。下同)。
  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已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中断或虽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现自己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将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应补缴的时间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至以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未缴费的时间,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进行补缴。
  原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起一直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自愿,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从2007年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男缴至满60周岁、女缴至满55周岁,缴费不满15年的可缴费满15年以上,办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原在企业工作时间,符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1993年1月前养老保险费,应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一直是临时工,且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现企业已经灭失,不允许补缴。上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计算,从补缴完成的下月起计发,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不补调、不补发。
  因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或重新缴费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一次性结清待遇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现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也可按此办法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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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说明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16:59 编辑
2016年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说明
一、可申请补缴的人员范围及条件截止日,男年满45周岁(日前出生)、女年满40周岁(日前出生)的人员,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缴:1、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2、具有我市户籍,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本人(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二、补缴年限及最早补缴时间的规定1、截止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日至日之间出生)、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日至日之间出生)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自日按“自后向前”原则倒序补缴。日至补缴时点之间,不得以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2、截止日,男年满60周岁(日前出生)、女年满55周岁(日前出生)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最多15年,自办理补缴时间按“自后向前”原则倒序补缴。所有申请补缴的人员,补缴时间均不能早于1998年1月(规模以上乡镇企业不得早于2003年1月,其他乡镇企业不得早于2006年1月)。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还不能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间;有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补缴时间还不能早于其本人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最早工作时间。三、补缴的险种、基数和缴费比例1、补缴险种。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缴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作为累计缴费年限,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2、补缴基数。补缴年限的社会保险费,均以补缴时我市当年最低缴费基数进行补缴,补缴期间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认定为0.6。3、缴费比例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补缴时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执行(当前为5.6%)。以个人身份补缴社会保险费,2016年缴费标准约9000元。四、补缴人员如何办理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如国家发布新的职工退休政策,按新规定办理。五、补缴人员办理退休后是否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足25年、女不足20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应按退休时缴费基数一次性补齐,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未按规定补齐基本医疗缴费年限的,不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六、申请办理及审核程序1、个人补缴申报和审批程序。(1)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或突破现有缴费时间往前补缴的人员,向蓬莱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补缴手续,经蓬莱市人社局初审合格后,汇总报送烟台市人社局复审备案,并根据烟台市人社局审核通过的《补缴申报汇总审核表》,通知符合条件人员持《缴费单据》、身份证和建设银行卡,在规定的日期内到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2)已参保缴费人员补缴中断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向蓬莱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提出补缴申请。2、受理时间。即日起至9月15日为第一个审批周期,其后每月16日至次月15日为一个审批周期,补缴费用到达社保基金账户方为补缴完成。2016年度补缴工作暂定于12月15日截止,如有变化将另行公告。3、个人应提供的资料。申请人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外、3张一寸照片,还应提供可证明“有过工作经历”的材料(原已参保缴费,申请补缴1998年1月以后中断年限的,曾经提供过证明“有过工作经历”材料的,可不用提供),如:(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6)其他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凭证,包括有关获奖证书、企业集资凭证、入党入团志愿书及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档案等各类历史实物证据。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或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可提供交通运输营业证、个体税务登记证或原开户工商部门出具的制式《个体户信息》相关情况。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据材料的,经核实一律予以清退。七、其它问题1、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养老保险关系已转移到烟台市行政区域外的人员不再办理个人补缴。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原则上不办理异地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手续。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后,均在我市办理待遇领取手续。3、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人员,又按规定补缴参保后,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停止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手续;补缴时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自办理补缴手续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4、对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女性参保人员,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执行,即年满55周岁且缴费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补缴后到用人单位就业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员,其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可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办理退休。5、曾经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办理补缴,但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且不能突破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的时间。这类人员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作年限,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6、曾经被判刑人员,如能够提供判刑和刑满释放等有效材料,且提供的材料能够证明其刑前在我市企事业单位有过工作经历的,可申请自刑满释放之日后以个人身份补缴,但最早不突破1998年1月。7、未尽事项,按烟人社发﹝2015﹞4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服务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补缴窗口咨询电话:市社保中心12376,市就业中心47331、(人才)335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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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补缴15年的貌似要很多钱吧,有赚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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