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十月份穿什么失业保险金忘记签到

成都失业人员创业 可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 - 创业政策
成都失业人员创业 可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
  意见明确了申领对象: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自主创业成功、失业保险参保关系在成都市的失业人员。
  还明确了申领的两大条件:(一)申领对象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成都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时有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二)申领对象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在成都市首次自主创业成功,即: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办理了《企业营业执照》,或以经营者身份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以投资人身份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不再享受代缴医保费等待遇
  意见对发放标准做出如下规定:(一)申请人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尚未领取的剩余月数的失业保险金总和。本人失业保险金剩余享受期限与法定退休年龄有重复月份的,不计入剩余月数。(二)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后,不再享受代缴医保费、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各项待遇。
  (三)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当月的发放标准计发。
  申领对象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申领对象因连续两个月未按规定进行失业保险金申领、未参加培训而已经停发失业保险金的,不属于申领的范围。
  申领要带上足够多的证件
  (一)符合条件的申领对象向失业保险核发地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成都市成功创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保金申领表》(见附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的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理申请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对申请人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及创业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将申请人申请的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划入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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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发〔2016〕59号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关于失业保险待遇核发经办工作中 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日&&&浏览次数:
成就发〔〕号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关于失业保险待遇核发经办工作中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工作的规范和统一,本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业务,又方便办事群众的原则,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失业保险相关办事指南的通知》(成人社办发〔〕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待遇核发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失业人员按月签字地点问题。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需本人持身份证、社保卡按月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站(中心)报道,经确认个人身份后,在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签字操作。因人户分离等原因签字不便的,可在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站(中心)签字。
(二)关于失业人员签字档案保管问题。失业人员每月签字的纸质档案,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站(中心)妥善保管。
(三)关于失业人员按月签字时间问题。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市就业局通过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生成下月失业保险金应发账。
结合每月社保经办机构代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全市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时间统一确定为-月为-日,月为-日,如遇节假日不顺延。
每月失业保险金签字结束后,市就业局立即通过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当月失业保险金实发账。
(四)关于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问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自愿在本市常住地领取的,其常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站(中心)应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发〔〕号)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五)关于所在单位和本人须履行缴费义务满年的口径问题。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满年是指失业保险费缴费累计满年。
(六)关于失业人员申领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年龄问题。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男性周岁以上、女性周岁以上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核定业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男性周岁以上、女性周岁以上,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七)关于失业保险待遇补发问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特殊情况未履行签字手续导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减少的;因单位延误办理核发失业保险金导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减少的;因特殊情况未履行签字手续以至在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失业保险金存在剩余享受期限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失业保险待遇核发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对未签字月份的失业保险金及代缴医保费进行补发,补发标准为未签字月份的失业保险金及代缴医保费标准。(特殊情况指失业人员因病或外出延误签字、网络或系统问题导致签字数据未能保存、工作人员误操作等情况)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能证明其办理退休的相关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中心)出具的证明。
(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的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发生生育、死亡的,应按要求填报相关待遇的申请表(附件、附件),在生育或死亡的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失业保险待遇核发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应发放至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个人账户;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应发放至死亡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个人账户。如死亡人员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个人账户已注销而无法发放的,由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发放至其直系亲属的银行个人账户。
(九)关于申请失业保险周转金问题。
各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申请周转金应按照周转金申请表填报(见附件)。
出现单位大规模裁员、被征地农民集中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等特殊情况导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急剧增加,需临时增拨周转金的,各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市就业局报送增拨周转金的请示,对剩余周转金金额、增拨原因及增拨金额进行说明。经市就业局审核通过后,将增拨资金划拨至各区(市)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
(十)关于修正失业保险待遇计算月数的问题。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因失业人员未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其存在失业保险视为缴费月数、军龄、异地失业保险缴费信息等原因,造成核发的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月数有误的,经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后,失业保险待遇核发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计算失业保险待遇并予以修正。
(十一)关于失业人员与原单位发生法律纠纷后,原单位未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保险金申领的问题。
&如劳动仲裁书、法院判决书等为终审裁决、判决,或当事双方不再上诉,且劳动仲裁书、法院判决书等文件中对于失业人员失业原因的阐述符合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规定的,可视其为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应在劳动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下达之日起的日内向原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凭有关单位或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经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可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二、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代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流程
(一)市就业局通过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当月失业保险金实发账后,市就业局和各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月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情况、缴费基数和缴费率计算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的资金,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拨至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二)市就业局和各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当月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社保缴费银行托收前,将代缴当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人员明细情况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
(三)同级社保经办机构为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关业务,并将结果返回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四)市就业局和各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返回结果入机保存。
(五)因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已经预先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原因而导致代缴不成功的,由市就业局和各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退还至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暂缓培训的问题。患有重大疾病或特殊传染性疾病的失业人员、残疾人以及其他理由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参加职业培训的,由市就业创业培训指导中心和各区(市)县就业局的培训管理部门予以审核和办理暂缓培训手续,对办理了暂缓培训手续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继续发放。
(二)关于因培训而停发或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办理的问题。市就业创业培训指导中心和各区(市)县就业局的培训管理部门,应按月将因拒不参加培训而停发失业保险金或参加培训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单书面报市就业局和各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市就业局和各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停发或恢复业务。
四、失业人员办理退还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问题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退还不应享受月份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及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 因失业人员本人已发生了住院、医保关系转出、死亡等情形,导致社保征集部门无法办理代缴退费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共同核实后,失业人员本人用现金形式退还失业保险金和代缴医保费。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相关问题的,应及时上报。
附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请表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
区(市)县失业保险周转金申请表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办公室&&&  7月13日印发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请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    &&&&&&&&&&&&&&      年&& 月&&& 日
申请人 填写
申请人 姓名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个月元月元
&&&&&&&&&&&&&&& 签名:&&&&&&&&&&& 年&&& 月&&& 日
&&&&&&&&&&&&&&& 签名:&&&&&&&&&&& 年&&& 月&&& 日
处室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一、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经审核后可一次性发给其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 二、申请资料: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住院发票原件; 新生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计划生育指标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表填报一式两份。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请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       && &&&&&&&年&&&& 月&&& 日
申请人填写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 与死者的 社会关系
配偶; 子女; 父母; 其他(请说明:&&&&&&&&&&&&&& )
&&&&&&&&&&&&&&&&&&&
申请人 选择项目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抚恤金。 &&&&&&&&&&&&&&& 签名:&&&&&&&&&&& 年&&& 月&&& 日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
一次性丧葬 补助金
个月元月 元
个月元月元
一次性丧葬 补助金、抚恤金 合计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处室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一、按照《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参与刑事犯罪活动而导致伤、残、亡的,不享受上述待遇;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家属应在其死亡后日内凭相关证明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申领手续。 二、申请资料: 死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以及能证明家属身份的 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表填报一式两份。
区(市)县失业保险周转金申请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人数(人)
一次性丧葬费 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
失业保险金 转移外地领取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 补发失业保险金
征地农民补发代缴 医疗保险费
城镇失业人员补发 失业保险金
城镇失业人员补发 代缴医疗保险费
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局长签章:&&&&&&&&&&&&&&&&&&&&&&&&&&
处(科)长签章:
&&& 分管局长签章:
制表人签章: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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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失业保险金签到时间忘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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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失业保险金签到时间忘签怎么办
黑龙江 哈尔滨 发表时间: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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