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道通讯科技集团国通通讯是传销么吗?张以众是不是懂事长。

中国国通通讯是骗人的吗?_百度知道湖南普天国通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吴国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天民初字第1549号原告湖南普天国通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717号1914房。委托代理人陈海波,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波,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华,男,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刚,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普天国通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普天国通公司)诉被告吴国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普天国通公司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庆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定科、人民陪审员罗仕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吴丹红担任记录。原告湖南普天国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波、被告吴国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南普天国通公司诉称,日,湖南普天国通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吴国华签订《借款协议书》。协议第一条约定,因乙方投资的杭州方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方讯公司)与北京301医院签订了医疗合作项目协议,由于资金周转,乙方以个人名义向甲方借款1000000元;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约定,乙方保证甲方的投资优先权,双方同时另行签订投资协议,如甲方能与乙方就入股杭州方讯公司达成协议,乙方负责完成工商登记、股权变更等手续后,该笔借款转为投资款;协议第四条约定,如入股协议无法达成,本借款乙方最迟于借款支付起30天内归还给甲方,逾期按每日1‰比例收取滞纳金;乙方到期拒不还款,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追款发生的误工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协议签订后,湖南普天国通公司于日向乙方指定的账户汇款1000000元。为了履行投资优先权,双方于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合资合作)协议》,约定吴国华将杭州方讯公司65%的股权转让给湖南普天国通公司。但吴国华拒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日,吴国华又与案外人王文汇、赵峰巍签署《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协议》,将已经协议转让给湖南普天国通公司的方讯公司65%的股份,转让给了案外人王文汇、赵峰巍,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同时,还在与案外人的协议中约定,增资扩股完成后,归还前期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借款100万元。鉴于吴国华已经将股份转让给案外人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致使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资合作)协议》无法履行,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当初借款转为投资款的行为也无法实现,并且,吴国华也将该款项认定为借款,因此,吴国华应当归还湖南普天国通公司的借款并支付滞纳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湖南普天国通公司与吴国华签订的《股权转让(合资合作)协议》;2、吴国华偿还湖南普天国通公司款项1000000元;3、吴国华支付湖南普天国通公司逾期还款滞纳金311000元(日至起诉之日日),并按每日1‰计算从日至吴国华实际还款之日的滞纳金;4、吴国华支付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因追款所发生的差旅费、律师代理费共计50000元。被告吴国华辩称,1、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在与吴国华签订借款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时,其股权结构为:陈均占28.5%、王操国40%、赵峰巍28.5%、赫刚3%。由王操国担任公司董事长。同时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由湖南普天国通公司股东同意,湖南普天国通公司以公司名义入股杭州方讯改由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大股东王操国、赵峰巍个人入股。因此,吴国华根据湖南普天国通公司股东会的决定,与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大股东王操国、赵峰巍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时对杭州方讯股权做了相应的变更。在吴国华与王操国、赵峰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有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共占公司68.5%股份的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操国、股东监事长赵峰巍签名。该2名股东的签名,根据湖南普天国通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视为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变更与吴国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最终决定。因此,吴国华将名下的杭州方讯公司与王操国、赵峰巍进行合资合作,没有违反与湖南普天国通公司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2、在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出借给吴国华1000000元时,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刚好完成股权重组。在重组前,湖南普天国通公司账面流动资金几乎为零,公司一度陷入资不抵债无法运作。王操国、赵峰巍等注资湖南普天国通公司以后,发现陈均虚构湖南普天国通公司业务,夸大业绩能力,经营管理无方,其原先持有的公司股本价值严重缩水。经公司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准备通过法律程序免去陈均的法定代表人资格。同时对于杭州方讯301项目的投入,根据各股东同比例出资的原则,陈均本人也无力出资,故日股东会议同意,杭州方讯301项目单独成立,与湖南普天国通公司无关,也即同意了王操国、赵峰巍个人入股杭州方讯的方案。鉴于以上原因,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先以公司名义入股杭州方讯更改为王操国、赵峰巍个人入股,也在情理之中。并且,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出借给本人的1000000元是大股东王操国个人借给湖南普天国通公司的。在与王操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另外吴国华与王操国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中规定:“双方同意,本人于日与湖南普天国通签订的一百万借款协议书自动失效。所借款项转为王操国对杭州方讯公司的投资款,王操国负责归还湖南普天国通公司1000000元,与本人不再有任何经济上的纠葛。”同时王操国后续对杭州方讯的投资款也相应少出了1000000元。因此,王操国作为湖南普天国通公司的大股东、董事长、法人代表人、赵峰巍作为股东、监事长。他们共占有湖南普天国通公司68.5%的股份,根据公司章程,他们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视为有效。而吴国华按照湖南普天国通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决议对杭州方讯公司进行了股权上的变更,是履行了与湖南普天国通公司的合作协议,不存在违约的行为。3、在吴国华与王操国签订协议一个月以后,在日,湖南普天国通公司股东王操国、赵峰巍、赫刚因总经理陈均严重失职,决定退出公司。后与陈均签订了股权转让及终止协议。其中陈均受让王操国400万元股份的退股款,无力向王操国支付。陈均因此向王操国出具了达200多万元的欠条,至今尚未归还。据悉,王操国就此事已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陈均归还欠款一事。鉴于此,为有利于查清本案,请法院将两案并案处理。4、根据湖南普天国通公司与吴国华签订的借款协议,湖南普天国通公司的起诉状当中第三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逾期归还滞纳金311000元计算方法、数额有误。理由如下:(1)该借款协议的第四条一款明确说明:“为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借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如发现乙方将资金挪作他用,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资金,同时乙方应支付借款额30%的违约金”。事实上该笔借款确实使用于借款协议中规定的北京301医院云医疗合作项目,并且有书面证据为证,因此不存在违约金一说。(2)该借款协议第四条四款规定:“本借款协议书一经成立,乙方不管任何原因都必须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否则按每日千分之一比例收取滞纳金。”因此,湖南普天国通公司计算的违约金311000元数额不准确。(3)该借款协议第四条五款规定:“如果甲方就入股杭州方讯达成协议,本借款自动转为投资款。如果协议无法达成,乙方必须在30天以内归还甲方,30天内无利息,超过期限按本协议第四条第四款内容执行。”因此,湖南普天国通公司计算的逾期滞纳金数额明显违背合同原则。请求法院驳回湖南普天国通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原告湖南普天国通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借款协议书》,证明日,湖南普天国通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吴国华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因乙方投资的杭州方讯公司与北京301医院签订了医疗合作项目协议,由于资金周转,乙方以个人名义向甲方借款1000000元,并约定滞纳金、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条款。证据2,《保证函》,证明吴国华承诺以自己名下全部资产担保本案的还款,承诺自打款之日起生效,至偿还全部借款及违约金、费用或者完成股权变更、借款转为投资款后失效。证据3,《股权转让(合资合作)协议》,证明双方于日签订,约定吴国华将其持有的杭州方讯公司65%的股权转让给湖南普天国通公司,但吴国华拒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证据4,银行汇款入账单,证明湖南普天国通公司于日向吴国华指定的账户汇款1000000元。证据5,《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协议》,证明(1)日,吴国华又与案外人王文汇、赵峰巍签订合同,吴国华将已经协议转让给湖南普天国通公司的杭州方讯公司65%的股份,转让给了案外人王文汇、赵峰巍,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借款转为投资款的行为已经无法实现。(2)同时,该协议中约定,增资扩股完成后,归还前期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借款1000000元,说明吴国华也将本案款项认定为借款。证据6,《终止协议》、《股东会议纪要》、《股东股权转让协议》,证明2012年8月后,王操国已经不再是湖南普天国通公司的股东,其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事实上都无权处分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对吴国华的借款事宜。证据7,委托代理合同,证明由于吴国华的严重违约,才造成了本案的诉讼,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委托律所代理本案,产生律师费50000元,按照《借款协议书》的约定,该费用应由吴国华承担。被告吴国华的质证情况: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协议第5条约定湖南普天国通公司注资1000万元才进行股权变更,但湖南普天国通公司仅注资100万元,还不具备股权变更的条件,故该份证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100万元是王操国汇的,不是湖南普天国通公司付的,而且这个钱是打给301医院的;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该份协议已经作废、终止,吴国华与王操国、赵峰巍已另外签订了一份协议。对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终止协议是日签订的,王操国作为普天国通的董事长,在终止协议签订以前,王操国有权代表湖南普天国通公司与吴国华进行协商。对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委托代理合同只能证明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委托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案相关事宜,但不能证明律师费就是50000元,律师费需要发票来确定,且律师费过高,而且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律师费一般不予支持。被告吴国华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普天国通公司章程》,证明王操国是湖南普天国通公司董事长,赵峰巍为湖南普天国通公司监事会主席,2人都是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大股东,占68.5%的股份。同时在第3页董事长栏:规定董事长是公司法人代表人。证据2,湖南普天国通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王操国是湖南普天国通公司董事长,同时也是法人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变更与吴国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最终决定。证据3,湖南普天国通公司日会议纪要、湖南普天国通公司通信总字(2012)第001号文件,证明第2页4项:决定301医院项目单独成立,“相关的人员、管理和费用与普天国通公司无关,由301项目自行承担”,公司内部所有股东,包括陈均同意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变更与吴国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普天国通通信总字(2012)第001号文件证明王操国是董事长。证据4,湖南普天国通公司与吴国华、王操国协议书,证明湖南普天国通公司股东会同意,由王操国个人与吴国华签订入股杭州方讯公司,中止与吴国华的股权转让协议。证据5,王操国、吴国华《协议书》,证明湖南普天国通公司所借的1000000元,转为王操国对杭州方讯公司的投资款,由王操国负责归还,与吴国华不再有任何经济上的纠葛。证据6,陈均的欠条与王操国对湖南普天国通公司的投资清单,证明湖南普天国通公司投资的1000000元款项属于王操国,陈均向王操国借款200多万元。证据7,湖南普天国通公司8月21日会议纪要,吴国华7月2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证明王操国与湖南普天国通公司终止协议为8月21日,而吴国华与王操国签订协议为7月27日。吴国华与王操国签订协议时,王操国完全可以代表湖南普天国通公司。证据8,《杭州方讯公司章程修正案》,证明根据协议,杭州方讯公司对王操国、赵峰巍股权进行了变更。在杭州方讯公司王操国享有45%、赵峰巍享有20%的股权,吴国华履行了协议。证据9,《补充协议》,证明王文汇在协议上的权益,由王操国负责实行,协议乙方变为王操国。原告湖南普天国通公司的质证情况:对证据1,对第一页和第六页无异议,对第二页到第五页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章程最后一页没有落款日期,且公司章程应以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为准,湖南普天国通公司认为该章程是吴国华作假做出来的,第一页第5条明确说湖南普天国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陈均,而且湖南普天国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直都是陈均,从来没有变更过。对证据2,签字是真实的,但时间是吴国华事后添加的,董事会决议内容有些空格是填上去的,且有涂改痕迹,吴国华庭前提交的董事会决议是空白的,湖南普天国通公司认为该份董事会决议是被告应付本次开庭自己填上去的,与真实情况不符。对证据3,会议纪要真实性有异议,湖南普天国通公司认为会议纪要是复印件,文件真实性有异议。即使文件是原件,也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4、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并不是协议的签署方,甲方王操国并没有出庭作证证明签名确实是王操国本人所签。假设确实是王操国所签,首先湖南普天国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始至终都是陈均一直没有变过,从湖南普天国通公司提供的汇款凭证看,1000000元是湖南普天国通公司汇给吴国华提供的账户,是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对吴国华的债权,湖南普天国通公司作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王操国无权处分。吴国华在明知王操国没有任何授权代表湖南普天国通公司的情况下,将对湖南普天国通公司的债务转让给王操国,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协议外的第三人普天公司的合法权益。王操国作为公司董事长与吴国华签署协议,将湖南普天国通公司的债权转为自己的债权,这已经构成职务侵占,属于侵吞湖南普天国通公司资产的行为,所以协议是无效的。该协议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在本案开庭前从未得知也未对该协议进行追认,所以该协议不对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对证据6,与本案无关联,也不能证明湖南普天国通公司投资的1000000元属于王操国。王操国不是本案当事人,吴国华提供的陈均与王操国的借条不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即算是王操国借给陈均或者支付给湖南普天国通公司的投资款都属于普天公司的资产,湖南普天国通公司有权作为投资或者其他合法经营。吴国华该份证据只能证明陈均与王操国有债权债务关系,或者王操国之前对湖南普天国通公司有投资行为,不能证明该1000000元是王操国的。对证据7-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王操国在日之前有权与吴国华签订吴国华的合同(即吴国华证据4),王操国无权将属于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对吴国华的债权转让给王操国。对证据7-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王操国无权把属于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对吴国华的债权转让给王操国。对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湖南普天国通公司无法判断该章程的真实性,与本案无关。对证据9,湖南普天国通公司不是该份股东协议的签署方,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份协议并不能证明本案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分析与认定如下:一、对原告湖南普天国通公司的证据:对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7,吴国华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该6份证据均予以认定。对证据6,系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对该证据在本案中均不予认定。二、对被告吴国华的证据:对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6、证据7,系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在本案中均不予认定。对证据8、证据9,系案外人杭州方讯公司的章程,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对该2份证据在本案中均不予认定。对证据4、本院认为,第一,湖南普天国通公司未在该协议书加盖公章;第二,王操国未得到湖南普天国通公司的授权,王操国无权将属于湖南普天国通公司的合同权利擅自变更为王操国本人所有。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证据5、本院认为,王操国未得到湖南普天国通公司的授权,王操国无权将属于湖南普天国通公司的合同权利擅自变更为王操国本人所有。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陈均系湖南普天国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吴国华所投资的杭州方讯公司与北京301医院进行云医疗合作,吴国华资金紧张,日,湖南普天国通公司与吴国华订立《借款协议书》。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吴国华向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借款1000000元用于购买设备进行网络系统建设;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如与吴国华就入股杭州方讯公司达成协议,则该1000000元借款自动转为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对杭州方讯公司的投资款;该1000000元直接汇到杭州方讯公司的账户;吴国华以其名下的全部资产作为担保;吴国华如未按约还款,则按每日1‰的比例收取滞纳金;吴国华如不归还借款,应赔偿包括追讨该款的差旅费、律师代理费。日,吴国华向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出具《保证函》,吴国华在该《保证函》中承诺,“30日内即将此款还给你或你指定的第三方。我本人、本人名下的全部资产向你还款担保。”就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入股杭州方讯公司,日,湖南普天国通公司与吴国华及案外人吴秋梅订立《股权转让(合资合作)协议》。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吴国华以650000元的价格将杭州方讯公司65%的股份转让给湖南普天国通公司;为尽快落实301项目,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同意在6月30日前借款1000000元给吴国华,该款按吴国华的要求直接支付到杭州方讯公司账户;本协议签订后,该借款中的650000元抵扣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应支付吴国华的股权转让金,剩余350000元作为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增加投资款。日,湖南普天国通公司按《借款协议书》的约定,向杭州方讯公司汇款1000000元。日,就杭州方讯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吴国华与案外人王文汇、吴秋梅、赵峰巍订立《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协议》。双方约定,杭州方讯公司原注册资金1000000元,现增资扩股至元;吴国华持有35%的股权、王文汇持有45%的股权、赵峰巍持有20%的股权。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因与吴国华发生纠纷,日,湖南普天国通公司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约定,就与吴国华借款纠纷一案,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委托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进行代理,代理费为50000元。吴国华至今既未将其在杭州方讯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湖南普天国通公司,亦未将1000000元投资款退给湖南普天国通公司。本院认为,湖南普天国通公司与吴国华订立的《借款协议书》、《保证函》、《股权转让(合资合作)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故均为有效合同。双方在《借款协议书》中约定,如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如与吴国华就入股杭州方讯公司达成协议,则该1000000元借款转为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对杭州方讯公司的投资款,现双方订立了《股权转让(合资合作)协议》,故湖南普天国通公司借给吴国华的1000000元已变为投资款。吴国华违反《股权转让(合资合作)协议》的约定,将其股权转让给案外人王文汇等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湖南普天国通公司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合资合作)协议》,吴国华应返还湖南普天国通公司10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日起至日止,吴国华应支付湖南普天国通公司的利息为57624.66元(1000000元的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5%的标准计算)。1000000元的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日起至欠款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另行计算利息。由于双方已由借款关系转为股权转让关系,故原《借款协议书》不再履行。湖南普天国通公司请求依《借款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吴国华支付按每日1‰的标准支付滞纳金及代理费的诉讼请求,已无合同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湖南普天国通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国华订立的《股权转让(合资合作)协议》;二、被告吴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南普天国通公司1000000元;三、被告吴国华支付原告湖南普天国通公司从日起至日止的利息57624.66元。1000000元的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日起至欠款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另行计算利息。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湖南普天国通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49元,由被告吴国华承担14250元、原告湖南普天国通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7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庆君人民陪审员 周定科人民陪审员 罗仕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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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微 信 号:加盟咨询电话:华莱黑茶国际网商团队:将帮助更多渴望成功的创业者实现时间自由.张以众:1976年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北大网络通讯专业、国家工信部4G网络应用工程师,从事网络SIP话务、客户端软件开发;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行业发展研究所名誉所长、国家公共网络信息安全员、国移动4G网络工程师协会秘书长、南京国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兼执行董事、江苏毅力网络信息设备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市场学会直销专家委员会专家。专家组成员其他专家组成员包括俞晓松:
全国政协委员、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市场学会会长(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会长)。吴墨朝:中国市场学会直销专家委员会专家;研究生学历,曾在山东省莘县人民政府任职六年李建中:男.现任中国市场学会副会长、中国商标协会会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高级经济师。1968年毕业于南京农学院。1983年起任淮南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副书记。1990年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历任市场监督管理司司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司长;中纪委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组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兼人事教育司司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周大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局长吴雁:先后担任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打击传销办公室主任,现调任直销指导处任处。朱开来:1985年大学毕业后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事教育司,后任人事处副处长。现任中国工商企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中国市场学会直销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陈新:1986年毕业于北京市法律职业学院,历任北京东城区公证处副主任,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经济检查处副处长,打传处副处长。中国市场学会直销专家委员会专家。不要拒绝任何一个向你推荐项目机会的人,即使你不相信、不懂、不会做、不想做,或许你很忙,了解过很多项目,很反感,千万不要一口回绝,在直销+时代信息瞬息万变,也许眼前这个机会就能使你出人头地,住别墅,开大奔。任何人向你推荐任何项目机会,最好能把资料看完,即使你很牛,也许这个机会就是你一直想要的,是你所处朋友圈接触不到的,也许就是这个机会就能改变你一生! 中国国通通讯董事长 张以众先生是直销协会的专家 你还说你懂直销吗?别让自己后悔!赶紧加入国通通讯,十元包月不换卡不换号。一次注册终身使用! 国通公司将于9月28号在上海公司托管上市!我们将是最快速度上市的通讯公司!今天的国通就是天时地理人和的商机!不要纠结于我们所谓的小问题!如果全部完善的公司也没有你赚钱的机会相信国通会越来越好!我们将是通讯行业的领军者! 没努力过不要说国通不好做!没用心经营自己的团队不要说国通管理不好!和国通伙伴们一起探讨国通的未来,共创辉煌!3:22来自南京国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马云是这样骂不上进的人:免费的吧,说是骗人的,投资小吧,说赚不到钱,投资大吧,又说没钱投,新行业吧,又说不会,老行业吧,又说难做,守店吧,说不自由,做业务吧,又说没能力,总爱问百度,习惯听朋友,想得比教授多,做得比文盲少,请告诉自己,我能做什么?这世上没有任何人能代替你的成功,但是一定会有人阻止你成功。每当你想要飞翔,总会有那么一群人,以爱的名义,要剪掉你的翅膀,他们会用很多爱你的方式打击你,嘲笑你,说你被骗了,说你被洗脑了,说你疯了,说你不可能做到等等!成功的路上并不拥挤,因为坚持梦想的人不多,一定不要让任何人偷走我们的梦想,未来的你,一定会感谢今天拼命努力的自己我们加油!加盟咨询电话:李老师:张老师:李老师:杨老师:1分钟免费入驻,让客户主动找上门!有了它,从此无忧,一心做好服务,让你的直销事业飞起来。创富微信/热线:.直销家园网华莱主页:/?proid=85363 (长按复制或进入文章最下方&阅读原文&点击“商家入驻”注册)直销人自己的微信平台直销家园网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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