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成员变更政府补贴资金发放到哪个帐户?发放到合作社基本帐户还是合作社成员个人帐户?

直补发放到农民手里。还是给合作社了_百度知道&用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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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农业合作社有什么补贴?
14:11:18   来源:农视网   【
  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苗、、、,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金融支持政策。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三、财政扶持政策。2003年到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超过18亿元,主要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农机购置补贴财政专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予以安排。
  四、涉农项目支持政策。2010年农业部等7部委决定,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尚未明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应尽快纳入并明确申报条件;今后新增的涉农项目,只要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都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申报条件。目前,农业部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新一轮“菜蓝子”工程、粮食高产创建、标准化示范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相关涉农项目,均已开始委托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
  五、农产品流通政策。鼓励和引导合作社与城市大型连锁超市、高校食堂、农资生产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供)销衔接。
  六、人才支持政策。从2011年起组织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每年培养1500名合作社带头人。继续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阳光工程”,重点培训合作社带头人、财会人员和基层合作社辅导员。鼓励大学生村官参与、领办合作社。
  国家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服务领域,促进规范发展,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行动。2014年,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规模达到了20亿元,并在北京、吉林、浙江、湖北、重庆五省市开展合作社贷款担保保费补助试点。2015年,除继续落实现行的扶持政策外,将深入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启动国家示范社动态监测,把运行规范的合作社尤其是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和国家“三农”建设项目的重要承担主体;引导督促合作社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及时准确报送和公示生产经营、资产状况等信息;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依托产业发展,按照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
(农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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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到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交企业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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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上午好,请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到国家补助资金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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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80 天[LV.8]武林盟主
如果确认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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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农民合作社 不得发放资金给非成员使用
原标题:山东规范农民合作社 不得发放资金给非成员使用
  大众网济南8月12日讯(记者 于潇潇)山东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通知》,对农民合作社进行清理规范,不允许农民合作社发放信用合作资金给非成员使用,已经发放的,要限期及时收回。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山东部分市、县(市、区)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探索开展了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工作,对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信用合作,有的超范围吸储放贷,有的假借合作社名义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潜在风险加大,个别地方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不仅给农民群众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而且影响了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推动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有序开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山东日前发布通知,将对农民合作社进行清理规范。即日起到9月底,山东各市、县(市、区)要组织专门力量将对本辖区内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进行一次集中调查。任何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与合作社有实质性生产经营关系、按章程规定出资并履行入社手续,才能认定为合作社成员。
  根据通知要求,不允许农民合作社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与本社无实质性生产经营关系的人员吸收为本社成员,吸收非成员资金的,要立即制定退款计划,限期退还;不允许农民合作社对外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已经设立的,要立即关闭,相关的标牌、标识要予以清理;不允许农民合作社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广告牌、传单、短信或者讲座、报告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或广告,已经进行广告或公开宣传的,要予以清理和取缔,委托代办员、协理员等开展资金业务的,要进行清退;不允许农民合作社发放信用合作资金给非成员使用,已经发放的,要限期及时收回。
  信用合作资金主要为本社成员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小额、短期、分散的资金支持,不得将资金集中用于合作社自身或投向少数社员。成员借用信用合作资金的使用费应参照银行基准利率协商确定。
  同时,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吸储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以高息为诱饵,欺骗公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由公安、银监、金融、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予以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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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农民合作社 不得发放资金给非成员使用
日 18:11 来源:大众网
原标题:山东规范农民合作社 不得发放资金给非成员使用
  大众网济南8月12日讯(记者 于潇潇)山东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通知》,对农民合作社进行清理规范,不允许农民合作社发放信用合作资金给非成员使用,已经发放的,要限期及时收回。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山东部分市、县(市、区)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探索开展了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工作,对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信用合作,有的超范围吸储放贷,有的假借合作社名义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潜在风险加大,个别地方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不仅给农民群众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而且影响了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推动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有序开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山东日前发布通知,将对农民合作社进行清理规范。即日起到9月底,山东各市、县(市、区)要组织专门力量将对本辖区内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进行一次集中调查。任何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与合作社有实质性生产经营关系、按章程规定出资并履行入社手续,才能认定为合作社成员。
  根据通知要求,不允许农民合作社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与本社无实质性生产经营关系的人员吸收为本社成员,吸收非成员资金的,要立即制定退款计划,限期退还;不允许农民合作社对外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已经设立的,要立即关闭,相关的标牌、标识要予以清理;不允许农民合作社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广告牌、传单、短信或者讲座、报告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或广告,已经进行广告或公开宣传的,要予以清理和取缔,委托代办员、协理员等开展资金业务的,要进行清退;不允许农民合作社发放信用合作资金给非成员使用,已经发放的,要限期及时收回。
  信用合作资金主要为本社成员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小额、短期、分散的资金支持,不得将资金集中用于合作社自身或投向少数社员。成员借用信用合作资金的使用费应参照银行基准利率协商确定。
  同时,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吸储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以高息为诱饵,欺骗公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由公安、银监、金融、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予以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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