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伤残军人网.03年在乡镇上班,有编制,05年下岗,直到现在一直在几乡镇上班,但没编制,工资很低,

我是一名2001年底退伍回地方安置在企业上班,现刚下岗公司的伤残职工有一次性就业补偿,而我残军人啥也..._百度知道残疾军人最新政策我是一名企业下岗的六级伤残军人,2008年下岗养老保险,主管局一直没有交,怎么办_百度知道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控告书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控告书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控告书提问者: | 河南 商丘 | 侵权 | 浏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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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控告书》永城市信访局办理结果: &&经查:2005年全省完善乡镇机构改革中,2006年永城市十八里镇机构改革中,经笔试、测评等竞争形式,韩洪生竟编考试没考上,不能入编上岗。 2008年5月份在市委二楼会议室由信访局、人事局、民政局、法院、十八里镇政府等各部门专门为韩洪生召开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韩洪生反映根据1983年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发文规定: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政府优先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非个人原因,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安排下岗。可2005年12月份省乡镇机构改革方案明文规定:进乡镇公务员编制,凡进必考;当时全市分到乡镇退伍及伤残军人都参加了考试,韩洪生考试没考上,不能入编上岗。组织上照顾其按退对待,没按下岗对待。十八里镇政府对韩洪生反映要求上班的问题,任何时候都同意返聘其回来工作。 韩洪生反映自日至日上班之前这期间的工资未发给,要求补发有理有据,应予支持。但应按查实的实际没发工资的天数、月数,依据政策规定工资额的80%补发。韩洪生反映在机构改革中十八里镇领导弄虚作假、违纪行为等问题,有关职能部门又查找不到新的证据,所反映的这一问题也无法支持。 听证会结束后,韩洪生不同意听证会处理意见,也未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核,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不再受理。 韩洪生对永城市信访局处理结果不服回复如下: 1,韩红生曾多次去中央军委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反映永城市十八里镇让其下岗问题,国家信访局给韩洪生一份法律文件《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附件中有全文):根据【1983年,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发文规定: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生,二、三等伤残军人政府优先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非个人原因,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安排下岗】。国家信访局给出明确答复并批复: 2006年河南省永城市十八里镇以在机构改革中,经笔试、测评等竞争形式,韩洪生没有被竞争入编为由让其下岗严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这是对中央六部委所颁布法律文件的践踏。十八里镇让韩洪生下岗违法,永城市应恢复韩洪生编制,让其上岗。然而永城市信访局现在竟然说根据2005年12月份【河南省乡镇机构改革方案】明文规定:进乡镇公务员编制,凡进必考;当时全市分到乡镇退伍及伤残军人都参加了考试,韩洪生考试没考上,不能入编上岗。 显然【河南省乡镇机构改革方案】明文规定:进乡镇公务员编制,凡进必考和《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1983年,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发文规定】相抵触,根据【立法法】:当其它法规和宪法相抵触时,其他法规无效;省市地方法规和中央出台法规相抵触时,省市地方法规无效;这是我国法规效力问题,相信永城市信访局不会不知道吧。 永城市根据【河南省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去违反《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中央六部委联合发文规定】,显然永城市十八里镇是严重违法行为!请求上级领导明鉴。 2, 韩洪生虽是一名伤残军人,但所受的伤已经完全康复,能够进行正常的工作生活。韩洪生坚决不同意办病退。有正式编制被十八里镇非法取消编制,韩洪生不需要返聘,只要求恢复编制,让其上岗,否则誓死上告,坚决捍卫一个伤残军人的权益!!! 2008年5月听证会结束后,韩洪生曾多次去去永城市信访局复查办公室申请复查,复查复核委员会说根据豫政办[2010]2号文的第十九条规定,韩洪生反应的问题是涉法案件不予复查。永城市信访局复查办公室拒绝复查,永城市信访局可以询问一下有无此事。然而永城市网上信访却一再以韩洪生没申请复查拒绝处理。 &&3,永城市信访局说:韩洪生反映自2000年至日上班之前这期间的工资未发给,要求补发有理有据,应予支持。但听证会是2008年5月开的,现在已经过去三年多啦,永城市各级部门都都不补发拖欠韩洪生的三年的工资,政府部门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支持,能不能现在就补发拖欠韩洪生的工资。请求上级领导明察! &&4,韩洪生反映韩洪生反映在机构改革中十八里镇领导弄虚作假、违纪行为,书记朱会堂腐败等问题,永城市已经查实的有,还有很多查出来没处理的以及有待去查处的如王秀全等几十人,在《野蛮镇书记横行一方 , 三级政府竟然无人敢管,镇政府巨款不知去向&&,镇书记升成市民政局长》中有详述。 &&5,永城市信访局多次以已有处理结论,听证会已有结果,不是其职权范围内等理由拒绝处理,韩洪生只有逐级上访,先后多次到商丘市信访局、河南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中央军委信访局、全国人大信访局等多处信访部门反映问题;永城市人民政府、永城市公安局、永城市常年驻京拦访截访人员、永城市常年驻郑州拦访截访人员展开疯狂的针对韩洪生围追堵截,非法拘留软禁、恐吓等一系列手段,例如2008年永城市将韩洪生非法拘禁在永城市公安局防暴大队等地80多天,2010年三月永城市公安局把韩洪生拘留在永城市拘留所内13天,需要强调的是在拘留所内永城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学敏殴打辱骂韩洪生,威胁恐吓、不让睡觉、让喝凉水、不给吃饭等手段疯狂镇压残害伤残军人反腐败、反贪污、维权行动!在下面的、非法拘禁中有详述。像这样对韩洪生非法拘禁镇压事件已经多如牛毛,请求上级领导处理! &&6,关于2008年5月份在市委二楼会议室由信访局、人事局、民政局、法院、编办、十八里镇政府等各职能部门专门召开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也针对韩洪生反映的问题进行了面对面的解答。韩洪生:这次听证会是单方面大的,听证会严重不公,与会领导指鹿为马,颠倒黑白,不遵从事实求是的原则,有意曲解国家法律,我很不满,很愤怒。 听证会的目的,在于倾听多方意见,以实现决策的科学客观和公正,也就是“兼听则明”。而这次听证会是听而不证,从头到尾都是搞一言堂,领导干部说了算。真正利害关系的我反而成了旁听者,说不上一句话。关于听证会详细情况在《听证会-----皇帝的新装》中有详述。 &&附件①:野蛮镇书记横行一方&&三级政府竟然无人敢管 &&镇政府巨款不知去向&&镇书记升成市民政局长 控告人:韩洪生,男,汉族,1978年5月出生,家住河南省永城市十八里镇单各村韩庄;是六级伤残军人(即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因公受伤;共产党员,原永城市十八里镇职工. 被控告人:1,河南省永城市十八里镇政府原党委书记朱会堂(现任永城市民政局长); 控告事实: 1,河南省永城市十八里镇自98年底,朱会堂任党委书记以来,停发各站所工资长达七年,巨额款项不知去向,此事纪检会已查属实,我们要求补发应得工资。 &&2,.朱会堂几年内换了四辆车,每辆车都大大超过了国家标准。朱会堂建下私人豪华别墅:朱会堂私卖十八里镇孙园村土地,和以前的七站八所建筑用地。 3,十八里镇机构改革中领导肆意妄为,弄虚作假,践踏政策,颠倒黑白,指鹿为马,良秀不分,任人唯亲,唯钱,给政府进垃圾人员。其反动行径,置党和国家利益于不顾,踏正义于脚下,十八里镇的机构改革在一片叫骂声和职工干部愤怒的目光下,被暗箱操作了,事实如下: &&一,蒙蔽职工干部:机构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有关加分扣分等操作办法没有说明,有关人员加分依据没有公示,无档案无手续人员也有了手续。奖励.工龄想怎样加就怎样加,因此我们要求上级严查本次入编人员奖励.工龄档案。 &&二,民主测评中“记.唱.监”票人员,经党委班子研究,原定由欧阳君.朱习武.于方三位同志担任,可党委书记朱会堂在测评进行中,却一人擅自推翻了党委决议,由朱会堂随口指派“记.唱.监”票人员。为什么这样做呢?测评的结果道出了真相,凡朱会堂亲近皆获高票,全体职工干部敢怒而不敢言。因此我们要求澄清事实,公开测评原票。 &&三,考场秩序极为混乱,考场携带书籍.手机等,均未收缴。&& .................... &&十、遗留问题 &&1.韩洪生:2000年转业伤残军人, 日安置十八里镇,十八里镇拒不接收,经多次走访于日得以上岗,此间工资一直未发放,根据国发[2005]23号文之规定,因接收单位原因不能按时上岗的,按该单位同工龄职工80%逐月发放工资,十八里至今未发给拖欠我的工资,在2006年元月份这次机构改革中十八里镇政府突然以分流为名,责令我下岗,河南省永城市十八里镇严重违反1983年,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发文规定: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生,二、三等伤残军人政府优先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非个人原因,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安排下岗。要求补发拖欠韩洪生工资,并恢复韩洪生正式编制,让其上岗。 &&2.孟红进:十八里镇干部,本次改革中,因工龄分记错被分流,要求重新核对原档案工龄。其属于98年国家招录公务员,过度上岗人员,原行政编制,其05年12月18日开始向各级领导反映至今未果。 &&十一、1.按照河南省委组织部[1998]14号《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通知》精神,凡号以后接收的人员(不含统分人员)一律退回原单位之规定,要求重新审查本次机构改革竟编人员资格。 &&2.分流人员债权债务问题:十八里镇自98年底,朱会堂任党委书记以来,停发各站所工资长达七年,巨额款项不知去向,此事纪检会已查属实,我们要求补发应得工资。 &&3.朱会堂几年内换了四辆车,每辆车都大大超过了国家标准。朱会堂建下私人豪华别墅:朱会堂私卖孙园村土地,和以前的七站八所建筑用地。 &&鉴于十八里镇改革中出现诸多违法乱纪现象我们强烈要求上级按温家宝总理签发的486号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乳化剂。 &&针对十八里镇机构改革中出现的违法乱纪现象,望领导坚决尽快查处,公开试卷、测评票,重查档案,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洁净政府干部队伍,保证干部素质,还十八里镇公平正义。 &&韩洪生&&孟红进 &&日 &&附件 ②:非法拘禁申诉书摘要: 关于非法拘禁韩洪生永城市信访局办理结果: &&经查:韩洪生反映关于伤病军人退役安置等问题,永城市委等相关部门已有明确结论,但本人仍于2010年3月6日,先后到北京天安门、中央军委信访局等地重复信访,反映关于伤病军人退役安置等问题,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按属地管理原则,十八里镇政府工作人员于3月9日将其从北京接回。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8]相关规定),3月15日,公安局依法对韩洪生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10日。 处理意见:公安局依法对韩洪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反映被非法拘禁问题失实。 && &&韩洪生对永城市信访局处理结果不服回复如下: 我在日只去了国家信访局,中央军委信访局两个地方反映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等问题,依法上访的行为没有违法,永城市却以我在北京上访违法为由拘留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也就是说,韩洪生如果在北京上访违法应由北京公安机关进行管辖处罚,永城市无权拘留韩洪生,显然永城市公安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这是违法拘留,是非法拘禁!请求上级领导明察! &&非法拘禁申诉书 申诉人:韩洪生,男,汉族,1978年5月出生,家住河南省永城市十八里镇单各村韩庄是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因公受伤)、共产党员。 被申诉单位:1,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政府;2永城市公安局 要求:1,被申诉单位按照赔偿韩洪生1456元,依法严肃处理永城市公安局非法拘禁韩洪生一事。2,依法严肃处理永城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学敏,在拘留所内对韩洪生侮辱谩骂殴打,恐吓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李学敏自己写笔录材料,强行让韩洪生签字画押!要求追究李学敏,及有关领导及人员责任,并依法严肃处理!4,永城市市委及公安局为韩洪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依法严肃处理有关领导及有关人员。 下面是事实经过:韩洪生在日去国家信访局,中央军委信访局反映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等问题, 在中央军委信访局被河南省永城市十八里镇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丁大僧拦访,截访,丁大僧把韩洪生的申诉状撕碎,然后绑架韩洪生带回永城市,3月9日刚到永城,丁大僧就绑架韩洪生到永城市拘留所,永城市拘留所把韩洪生非法拘禁,3月12日永城市公安局副局长(原十八里镇派出所长)去永城市拘留所,在拘留所内李学敏对韩洪生侮辱谩骂殴打,恐吓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李学敏自己写笔录材料,强行让韩洪生签字画押!逼迫让韩洪生写保证不再上访告朱会堂,强制让韩洪生写保证办病退,恐吓韩洪生说再上访就把韩洪生送进商丘市第二监狱。说只有在河南省内上访不算非访,到北京上访就是非访;3月14日永城市公安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面是永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 永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韩洪生,男,日出生,身份证号:033938,住址:十八里镇单各村韩庄组122号。现查明日十八里镇单各村村民韩洪生以反映问题为名,在北京正在召开两会期间到北京市中央军委、总政治部、总参谋部等地进行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了北京两会期间的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2项,现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履行方式:由永城市公安局日送永城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公安局或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四日 下面我逐一叙述控告永城市公安局行政违法的事实和理由: 一, 韩洪生是真正的去国家信访局及中央军委反映问题。 十八里镇严重违国家法律政策在2006年让其下岗,在韩洪生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控告书》有详述,反映理由充分,事实求是。在日韩洪生进国家信访局上访材料已经交给国家信访局接访工作人员,有登记记录,可去国家信访局去查,韩洪生去中央军委信访局拿法律文件《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在中央军委信访局内被丁大僧强制带回, 二,韩洪生去京信访只去了两个地方,国家信访局,中央军委信访局。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韩洪生所去的地方都是国家规定的信访部门,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永城市对韩洪生的行政处罚决定所说的韩洪生到北京市中央军委、总政治部、总参谋部等地进行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了北京两会期间的公共秩序,这种裁定完全是栽赃陷害,这裁定是严重过错的!永城市公安局没有证据却做决定,是严重的违法乱纪! 三,依法上访的行为没有违法,即使违法,永城市公安局也无权也决定拘留韩洪生,永城市拘留所拘留韩洪生也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也就是说,韩洪生如果在北京上访违法应由北京公安机关进行管辖处罚,永城市无权拘留韩洪生,永城市以韩洪生在北京上访为由将其拘留就是非法拘禁! 四,韩洪生在两会期间上访不违法。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做客公安部政府网站围绕公安信访工作接受访谈。公安部发言人武和平明确表示,公安部从未下达过关于控制“两会”期间上访人员进京的处罚指令。有网民问,据说,为控制“两会”期间上访人员进京,公安部对地方下达了相应的处罚指令,有家境外媒体说的还很具体,称对上访来源的省市发现一名上访者要罚款一万元,有这样的事情吗? 武和平对此肯定的回答说,公安部从来没有下达过这样的指令,这种说法纯属是无中生有的不实之词,也是违背事实的。武和平指出,公安部对解决群众信访问题所持的态度是坚决的、认真的、一贯的。可以看出永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书说所有意放大韩洪生,说韩洪生严重扰乱了北京两会期间的公共秩序,永城市公安局有何凭证证明韩洪生严重扰乱了两会期间的公共秩序,没有任何可靠依据却判定韩洪生扰乱了公共秩序,请问永城市公安局做出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严重到什么程度,怎么个严重法,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了吗?显然没有,这个借口分明是永城市公安局无中生有,滥用职权,来镇压人民群众进京上访的! 五,永城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学敏,私设公堂实行“管,卡,押”;打击报复上访人员,对韩洪生的审理严重违法 在拘留所内李学敏对韩洪生侮恐吓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李学敏自己随意写笔录材料,强行让韩洪生签字画押!逼迫让韩洪生写保证不再上访告朱会堂,强制让韩洪生写保证办病退,恐吓韩洪生说再上访就把韩洪生送进商丘市第二监狱。李学敏原来是十八里镇派出所长,李学敏为什么审理韩洪生那么卖力,是他一向如此,是他和朱会堂有什么关系,还是他在打击报复上访人员???!我们要求对李学敏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在拘留所里十八里镇党委书记朱会堂委派丁大僧等人对韩洪生恐吓逼供,让韩洪生写保证不再上访告朱会堂,强制让韩洪生写保证办病退。 拘留所拘留韩洪生几天都没通知其家人。韩洪生手机被拘留所交收,拘留所让他不能和家人联系,拘留所拘留他几天家人还不知道他在哪呢,知道3月18日才听亲友说韩洪生在拘留所呢。这严重违反治安法第九十七条24时告知家属。 六,拘留所行政拘留执行程序违法  永城市拘留所3月9日非法拘禁的韩洪生,永城市公安局3月14日才下达永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间对韩洪生秘密审理六天,没有任何人通知韩洪生家人,韩洪生家人还不知韩洪生在哪里?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拘留所在行政处罚书出来前就把韩洪生关押在拘留所,处罚决定是3月14执行,拘留十天。而3月9日韩洪生就被关在拘留所内。《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拘留所是先关后审,然后一直违法执行。他被拘留几天家人还不知道。 永城市拘留所日非法拘禁韩洪生至21日 3月9日永城市拘留所没有拘捕证强行拘留韩洪生,3月14日永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才下达,3月21日由于韩洪生家人控告才将韩洪生放出,并强制让韩洪生写请假条,保证书。 六,永城市公安局适用法律错误 针对以上所述,足可看出拘留韩洪生的理由纯属栽赃陷害,无中生有,韩洪生上访理充分,材料真实,到国家信访局,中央军委信访局是属于法律规定专门接待群众来访的部门。并没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对两会的召开也没有任何影响,和两会召开没有任何关系,韩洪生的上访也没给任何单位或个人遭成任何损失。永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2项,现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看出永城市公安局适用法律错误,所以可看出拘留所实是成了朱会堂借名镇压上访人民群众的工具 七, 非法拘禁事实成立! 综上所述:永城市委,永城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学敏,私设公堂实行“管,卡,押”,打击报复上访人员,对韩洪生的审理严重违法,在拘留所内李学敏对韩洪生侮辱谩骂殴打,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李学敏自己随意写笔录材料,强行让韩洪生签字画押!逼迫让韩洪生写保证不再上访告朱会堂,强制让韩洪生写保证办病退,恐吓韩洪生说再上访就把韩洪生送进永城市南监狱。犯有1,,2,恐吓逼供罪,3,,4,,5,;要求对其依法严肃处理,下面是法律依据:一,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根据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要求赔偿金额计算如下:13×112=1456元。09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112元。 此致 敬礼 上诉人:韩洪生 日 && &&附件③ :听证会-----皇帝的新装(选题送审稿) 主持人:观众朋友大家好 !欢迎收看《聚焦听证会》!如今在公众要求公开 公平 公正 民主的,呼声日渐高涨的情况下,各种各样的听证会也日渐多了起来 ,由于水电气一开听证会绝对涨价,所以现在听证会一词已经成为涨价的代名词。那么听证会到底怎么了、这就是我们今天将要讨论的话题,不过今天与我们探讨的听证会是日已在永城市市委举行关于韩洪生反映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十八里镇机构改革违法乱纪的听证会 。首先还是给大家介绍一下:参与今天讨论的嘉宾伤残军人韩洪生 ,欢迎你 主持人:那么我想对于这个听证,大家可能都不陌生,对于听证会大家可能最近,在各种媒体上也都看到过,听证会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我们先请韩洪生给大家介绍一下 韩洪生: 听证会从一般意义上讲,就是听取对方的意见,那么我们所说的这个听证,是指行为机关在做出,影响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向其告知决定的理由和听证权利,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为机关表达自己的意见,提供证据 申辩和质证,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他的证据的程序,这么所构建的一个法律制度. 主持人:你认为这次次听证会有这个意义吗?你对这次听证会满意吗? 韩洪生:显然没有这个意义,这次听证会是单方面大的,听证会严重不公,与会领导指鹿为马,颠倒黑白,不遵从事实求是的原则,有意曲解国家法律,我很不满,很愤怒。 主持人:那么你对这次听着会最大的不满是什么呢? 听证会的目的,在于倾听多方意见,以实现决策的科学客观和公正,也就是“兼听则明”。而这次听证会是听而不证,从头到尾都是搞一言堂,领导干部说了算。真正利害关系的我反而成了旁听者,说不上一句话。 主持人:那韩洪生你所了解到得听证会基本要求是什么呢? 韩洪生: 听证首先它是解决的一个,利益各方之间的利益问题,要不然他不会举行听证,听证的结果最终,要达成各方的满意,也就是说涉及各方利益了,大家都同意了,然后这个听证的结果才是有效的,其它各种利益的这种活动,可以说都采用了听证的这种形式。 主持人:那么本次听证会符合听证会的基本要求吗? 韩洪生:我坚决不同意坚决反对他们的处理结果,这次听证会是一个无效的听证会,所以说是个失败的听证会。 主持人:你谈一下当时的情形好吗? 韩洪生:在本次听证会上我提供法律有有文件1, 1983年,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发文规定: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生,二、三等伤残军人政府优先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非个人原因,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安排下岗。文件2,国务院[2005]23号文第四条“三年内不得安置下岗”和《优抚条例》413号令第五章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文件3, 2009年8月2日民政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军地有关部门近日联合颁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文件4,国发[2005]23号文之5,2005年底十八里镇机构改革违纪违法材料及相关法律条文。在听证会上与会领导有意曲解这些法律文件,不让我发言,这次听证会是听而不证,从头到尾都是搞一言堂,领导干部说了算。真正利害关系的我反而成了旁听者,说不上一句话。 主持人:你具体谈一下十八里镇违反国家那些法律让你下岗的好吗? 韩洪生:我是2000年转业伤残军人, 日安置十八里镇,十八里镇拒不接收,经多次走访于日得以上岗,此间工资一直未发放,根据国发[2005]23号文之规定,因接收单位原因不能按时上岗的,按该单位同工龄职工80%逐月发放工资,十八里至今未发给拖欠我的工资,在2006年元月份这次机构改革中十八里镇政府突然以分流为名,责令我下岗。 1983年,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发文规定: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生,二、三等伤残军人政府优先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非个人原因,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安排下岗。十八里镇显然严重违反这条政策规定,我是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公受伤,十八里镇不能以分流为名让我下岗。 国务院[2005]23号文第四条“三年内不得安置下岗”十八里镇正式让我上岗是在日,让我下岗是在2006年1月,这中间才两年零五个月不到三年的时间,其让我下岗显然违反国务院[2005]23号文第四条,不应该让我下岗。 《优抚条例》413号令第五章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我是一个伤残军人,十八里镇不应该歧视残疾军人,十八里镇政府让残疾军人下岗显然于此法律相违背,十八里镇机构改革中纪律非常混乱如假奖励,假职务加分,假档案,假病退,考试互换试卷,考试大量作弊,他们那些干部子弟没下岗却让我一个困苦伤残军人下岗了,这公平吗?! 主持人:你里面谈到十八里镇拖欠你工资问题,他们现在给你了吗? 韩洪生:到目前分文也没给我,听证会时说给我拖欠工资,但两年过去啦,我向十八里镇多次要拖欠工资,十八里镇政府一直不给我。 主持人:噢!那看来政府说话也不算数啦! 主持人:你在听证会上谈到十八里镇机构改革违法乱纪,领导腐败问题严重,你能简要的给我们谈一下吗? 韩洪生: 2005年底十八里镇机构改革中,领导肆意妄为,弄虚作假,颠倒黑白,指鹿为马,良秀不分,任人唯亲,唯钱,蒙蔽职工干部,假奖励,假职务加分,假档案,假病退,考场秩序极为混乱,考场携带书籍.手机等,均未收缴。考试互换试卷,考试大量作弊,早八点送到的分数底子一整天没公开,直到夜里才公开,分数档案袋封口未让多人鉴定,只送到杨镇长面前,而杨镇长却笑而不看,随即拆封,民主测评中由党委书记朱会堂随口指派“记.唱.监”票人员,无档案无手续人员也有了手续。奖励.工龄想怎样加就怎样加,致使十八里镇暗无天日,怨气冲天,谩骂四起。 主持人:哦,问题倒是非常严重!永城市查出十八里镇机构改革违法乱纪事实吗?在这次听证会上怎么说的? 韩洪生:当然查出一部分永城市已经下达文件作出处理的有程杰:团奖励.三等功,两项奖均由个人提供假证明,档案中没有,却给加分,后查处取消。 王振光:三等功,也没有任何加分依据,后查处取消。但是在这次听证会上与会却说经永城市工作组调查没发现永城市有任何违法乱纪现象,足以看出此次听证会失败到何种程度! 主持人:那么还有没查出的违法乱人员吗?当然有,例如王秀全等十几人假奖励,假职务加分,假档案,假病退等问题就一直没有彻查!这些在我当时听证会提供的八里镇机构改革违法乱纪材料中有详述,但与会领导却视而不见! 主持人:看来此次听证会的确是领导专政,搞一言堂啊! 韩洪生:不仅仅是这些,根据听证会的基本原理,有着利益牵连的一方应该回避而不能参与更不能主导价格听证会。而这次听证会十八里镇党委秘书丁俊儒,办公室副主任丁大僧竟然也来主持会议,并且一再发言。我告的就是十八里镇政府,十八里镇政府怎么能主导听证会呢?这显然是不公的。 主持人:对于政府做的听证会报告你是怎么看的? 韩洪生:在听证会报告里更能体现,从头到尾都是搞一言堂,领导干部说了算。里面全部是领导发言总结,对于我以及我父母的发言只提到一句话:对于本次听证会处理意见韩洪生表示坚决反对,坚决不同意。说我的发言详见记录。为什么不说出我提供的法律依据和反映的事实材料。从这里可以看出此次听证会没有任何意义,听证会处理结果是无效的,是严重不公正的。 主持人:那么根据你说的这次听证会是十分背离民意的,你认为是只有本次听证会背离民意吗? 韩洪生:背离民意的听证会在全国范围内是很普遍的,例如在北京某景点门票的涨价听证会上,听证代表们大都同意涨价,而民意调查显示,民众一边倒地反对涨价。如此鲜明的对比充分显露出听证会与民意的背离程度是何等严重。 主持人:这个听证会制度体现出了,某些背离其初衷的方面 ,但是我们也非常高兴地看到各级政府部门 ,现在正在建立健全 ,来不断地完善这样一个听证制度,努力提高听证会的公信力,真正使听证会能够体现民意!感谢大家收看本期《聚焦听证会》 我们下周再见 &&附件④:最新《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一、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国家对城镇退役士兵实行就业安置和鼓励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政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是整个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时间要求紧,实施难度大,因此国家对这一部分制定的政策和措施相对较多,20世纪50年代中期实行“行业归口”的安置政策,1981年开始确定为“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出台了“双向选择”和“自谋职精致”等安置政策。 1.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政策(指令性安置政策) “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是国务院于1981年为适应国民经济调促进国防建设和安定团结的需要而决定实行的一项城镇安置办法。这也是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在总结某些地区城镇安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安置政策。其含义是:由政府根据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向各行业系统分配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各行业系统应保证完成安置任务,这是一种国家指令性的安置办法。1987年国务院颁发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用法律的形式将这一办法固定下来。为了更科学合理地分配安置任务,1998年国务院在此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都要按照一定比例安置退役士兵”。这就是当前实际工作中的“按单位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安置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统一规定了安置退役士兵的渠道,明确了各部门、各单位对安置退役士兵必须承担的责任,较好地解决了因接收单位不愿接收而带来的安置难的问题,适应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效地保证了我国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和社会的稳定。 2.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政策 1983年,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发文规定: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实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的安置政策。经多年的不断补充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生,二、三等伤残军人政府优先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非个人原因,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安排下岗。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不再安排工作,按规定增发残废,保障他们的生活。相反,对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因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被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或者退伍后待分配期间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弄虚作假,骗取或者伪造伤残、功臣荣誉或其他证明套取安置资格的;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的;不服从分配或接到分配工作介绍信后逾期不到所分配单位报到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政府安置部门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执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的安置政策,是把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引人安置工作,打破安置工作中的平均主义的做法,通过“奖优罚劣”,充分调动现役军人安心服役,为国防建设多作贡献的积极性,有效地促进了部队的巩固和隐定。 3.双向选择安置政策 这里说的“双向选择安置”是指在政府指令性安置计划基础上,符合在城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与接收单位双方通过一定形式相互挑选的一种安置办法,它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 随着国家经注体制的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劳动就业开始发生全新的变化,逐步形成劳动力社会流动和人才竞争的新格局,就业面和择业渠道逐渐扩大和增多。退役士兵希望对口安置,扩大就业自主权,以利于个人的发展和获得相应的物质利益;用人单位方面则需要获得和贸住适用的人才,以便增强单位的活力和提高经济效益。在这样的条件下,双向选择就成为了一种历史的必然。为此,国家在保证退役士兵第一次就来的前提下,提出了“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包底安置”的安置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办法又可分为分散与集中两种途径。分散,是指退役士兵返回安置地报到后,在安置部门允许的期限内,根据个人的择业意向,采取自我推荐或安办推荐的方法选择用人单位和工作岗位,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则根据自已的用工需求选择合适的退役士兵。集中,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场所采取劳动力人才市场的方法,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组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供需双方集中进行相互选择。“双向选择”安置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单位的用人权、退役士兵的择业权,它不仅为退役士兵提供了更好的就业机遇,而且由于安置政策公开,双方情况公开,供需当面交谈协商,把竞争机制直接引入了人力供求活动中,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就业原则。 4.鼓励“自谋职业”政策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鼓励退役士兵自愿放弃政府安置工作的权利而自行就业。为了真正起到鼓励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条款规定:“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根据这一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8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具体鼓励政策:“符合分配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在报到后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审查批准后,按规定从安置保障金中发给一次性补偿金,当地人民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自谋职业新办私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凭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并在两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经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以免征所得税两年。”在这一基础上,2003年又相继出台了《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关于知谋职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对退役士兵报考我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优待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我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和拓宽了安置渠道。 5.国防义务均衡负担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真正体现国防义务均衡负担这一原则。国家提出了“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对那些克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即用人单位因困难不能接收退役士兵的,可根据当地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数,采取支付一定数额的经费,以实现安置任务的转移。单位所支付的这项经费,主要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经济补偿和超计划接收退役士兵单位的经济补偿。这是一种以经济补偿方式体现国防义务的做法,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合理原则。 二、 农村退役士安置政策 1.安置工作重点在农村的政策 1980年10月,全国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确定了我国安置工作重点在农村的政策 ,这具五笔型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两面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对象主要在农村。我国自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来自农村的义务兵除有一部分根据部队需要改为士官或考入军校外,每年退役回农村的约占当年退役士兵总数60-70%以上。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数量大,思想问题多,工作难度大。安置部门要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把大批农村退役士兵接收下来,并稳定在农村,任务的确是十分复杂而艰巨的。其次,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问题主要在农村。我国是一个经济相对落后的农业大国,目前城乡差别较大,农村生活仍较艰苦。退役士兵返乡后突出的是思想问题较多,加之回家后遇到的诸如住房、生产、生活、医疗、婚姻等这一系列困难和问题,这些都是城针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很少遇到的。 这些困难和问题若不能及时解决,势必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把安置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是完全必要的。 2.就业扶持政策 国家对农村退士兵采取就业扶持政策。“扶持”不是国家政府包下来,而是通过一定的思想、物质、方法和政策上的帮助和扶持。使农村退役士兵通过勤劳而致富。思想扶持,是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使退役士兵真正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树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在农村这块广阔的天地里发挥自已的聪明才智。“扶贫先扶志”是一条很重要的扶贫工作经验,从思想上扶持是做好扶持工作的关键。物质扶持,退役士兵经过部队的锻炼,思想解放,敢富会富,但在技术、设备、资金等方面有一定的困难,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扶持。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除了政府扶持外,还需要大力提倡社会各有关部门和集体以及群从之间的扶持,如银行、信用社给予贷款,农技、物资、商业等部门给予技术和物资方面的帮助,以及对于缺乏住房的退役士兵由集体帮工、帮料为他们维修、新建住房等。只有依靠和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才能搞好扶持工作。方法扶持,扶持工作一般是从本地的实际出发,扬长避短,充分利用本地资源条件,帮助退役士兵选好生产经营项目,宜种则种、宜养则养、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做到地尽其力,物尽其用,人尽其才。政策扶持,就是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优惠。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8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从事农来生产的退役士兵,应当在生产用力、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帮助;对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应当提供条件,帮助创办经济实体,扶持发展第三产业和种植业、养殖业。” 3.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政策 军地两用人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战士经过军事、政治、文化、体能和民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成为具有保卫祖国和生产建设两套本领,军队和地方都能发挥作用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军地两用人才的培养和开发使用工作是国家对退役士兵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邓小平同志对毛泽东军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1977年12月,邓小平同志右央军委会议上,重新强调要贯彻执行毛泽东“人民解放军应该是一所大学校”的指示,提出了军地两用人才的要领和命题。他明确指出“要使我们的干部战士,经过训练以后,既能打仗,又能搞社会主义建设”,“成为军队和地方使用的人才”。1984年邓小平同志又在军委座谈会上指出,军队要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培养两用人才也是大局。根据邓小平同志的一系列论述,全国开辟了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这一新领域。它是对我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由原业的被动保护生产力转变到主动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服务。这是一项以军队培养为基础,地方开发使用为目的的综合性工作,地方各级民政部门都没有两用人才服务中心或两用人才就业介绍所,其任务就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立足当地,积极帮助军地两用人才施展才华,在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指导、管理和服务,大力鼓励两用人才创办第三产业,进入乡镇企业,兴办经济实体和联合体,广泛开展种植业和养殖业,力争做到扶一个带一片,富一人速写 村,使军地两用人才成为我国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一支生力军。 三、退役士官安置政策 士官又称志愿兵。由于士官与义务兵服役的性质不同,对换国家尽的义务期不同,享受的待遇也不同,因此,退出现役的士官安置除执行义务兵安置的相关政策外,还有其特殊的安置政策。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官安置政策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退役士官的复员安置、转业安置和退休安置。 1.复员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士官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即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其规定年限的士官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士官,一律按复员安置。其中农村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二、三等伤残军人,可纳入城镇安排工作。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干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城镇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这与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是基本相同的。 2.转业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服现役满十年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士官,一律作转业安置。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金黄色、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其中,属于国家或午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在当地(除部他驻地外)生活且有常住户口的(包括配偶婚前因工作调人,毕业分配、转业、退伍等按照国爱有关规定迁入当地,具有常住户口且有稳定职业的)转业士官,允许异地安置,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理部门批准。 转业士官的接收实行集中交接办法,由军队各大单位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进行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对收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复审,凡答合转业安置条件的,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能耐加培训,培训结束后,于当年规定时间开始离队,离队时需办妥全部转业手续,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通伍证和《接收安置通知书》到指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发放;由不得接收工作单位的原因致使转业士官未能按时上岗的,其工资由接收的工作单位负责;超过8月1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转业士官,从8月1日起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直至安排工作为止。转业士官的其他工作安排,与城针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相同。 3.其他 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当办妥党(团)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领取应发给的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到达安置地的县、市、市辖区时,按规定时限到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属个人原因超过规定报到时间的,地方安置部门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对待。退役士官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的证明,经批准,不满十年的作复员安置,满十年的作转业安置。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午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失作退伍处理;城镇入伍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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