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例具体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_工伤_保险_中金网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导读  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不同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有不同的要求:  (一)所有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制度。这些单位的工伤风险度相对较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才能分担风险,从而使工伤职工的权益获得保障。  (二)国家机关,由于其工伤风险低、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会保险自成体系,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不参加工伤保险制度,而是由所在单位(实际上是由财政)支付有关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财政部规定。  (三)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这些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执行与国家机关相同的政策,不参加工伤保险制度;不依照或者不参照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的,其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与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同的办法,以体现待遇平等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民政部、财政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举办的2016“工伤保险”专题宣传咨询活动上获悉,截至2015年12月底,本市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达到932.87万。在工伤保险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最新消息:从广东省人社厅了解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近期出台了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沪去年人均享受“工伤保险”4.45万元2016“上海”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近日,记者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本市将在去年工作的基...2016“咸宁”“工伤保险”赔偿流程及范围,咸宁个人工伤保险查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咸宁工伤保险赔偿流程及范围。咸宁工伤保险赔偿流程:...工伤 保险根据《通知》,日至日期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同时,在这期间我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下...2016“宜昌”“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宜昌个人工伤保险查询。宜昌工伤保险缴费时间:宜昌个人工伤保险查询:宜昌工伤保险缴费查询网址:http:w...2016“十堰”办理“工伤保险”流程一览,十堰工伤保险赔偿范围。下面中金网小编问大家介绍一下十堰办理工伤保险流程和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十...“菏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范围,菏泽个人工伤保险查询。遭受工伤的员工主张工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工伤鉴定赔偿三个阶段,其中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的相关资讯相关专题相关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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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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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突发疾病”不是讲工伤,而是指工作时间出现的急性疾病,如:胃穿孔、脑溢血、心肌梗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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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律师推荐工伤保险条例2014全文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2014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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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余伟安律师】重点理解:1、工伤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监督,审计部门对收支情况监督。2、工伤保险费由单位全部承担,不存在代扣代缴的问题。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4、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西安余伟安律师】缴费单位有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单位内公示的义务。否则会引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西安余伟安律师】倡导性提示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罚则。单位和职工的一般违法与职工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本身并无必然联系。
【西安余伟安律师】如果单位没有及时对工伤职工进行救治将对严重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余伟安律师】需结合《工伤认定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各地的地方性规定理解。
【西安余伟安律师】顺应了现代社会立法、执法的民主化趋势,也体现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断进步。
【西安余伟安律师】工伤保险基金由三部分构成。“其他资金”包括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法律法规新规定的范围,也包括政府临时垫资。
【西安余伟安律师】经过修改的条文之一,原条文规定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修改后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费用问题可以参看《
【西安余伟安律师】经过修改的条文之一,原条文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四部门决定费率方案,修改为。
【西安余伟安律师】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险,单位有义务办理并承担费用,个人不办理不缴费。该条第三款为新增,10
【西安余伟安律师】1111配套理解的相关规定包括《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铁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西安余伟安律师】修改后的条文之一。按照新的规定,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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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余伟安律师】1414把握以下概念,可以加深对本条工伤认定条件的理解:
1、“工作时间”包括法律及单位制度下的标准工作时间和临时性工作时间以及不定时工作制下的不定时工作时间。
2、“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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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161616“” “”301
【余伟安律师】第一款规定了单位应在法定时限内申报工伤的义务,第二款规定了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及时限。最后一款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及时申报工伤所应承担的责任,但该条及《工伤保险条例》中其他条文没有规定个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更没有说个人应该自负有关费用。综合以上条款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单位负有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这是一个程序性的义务,而不要求单位对该事故做任何定性和判断。因为单位没有履行义务而导致职工个人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单位负有支付所有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如果单位根本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则无论单位是否在法定时限内履行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单位都应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是一种权利,权利的期限为自事故发生起一年。个人没有行使权利的后果只有一种那就是不能向社保机构申请支付工伤待遇,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理赔。但个人依然可以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以上是余伟安律师对此条文的理解。在这里提醒工伤职工一方,还是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没有及时申请而丧失申请认定的权利,之后要想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很多阻力和困难。余伟安律师曾经代理过多个超过认定时限主张工伤待遇的案例,其中有一个案例,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改为驳回起诉,通过省高院申请再审,发挥二审法院再审。最终改判支持了大部分诉请。法院认为,个人没有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认定也有一定过错,故酌情判决单位承担了部分费用。这个典型案例很有借鉴意义。
【余伟安律师】 工伤认定具体程序依据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2011年1月1日施行)。
【余伟安律师】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为伤情相对稳定后。无论在最早申请鉴定时间还是最迟鉴定时间,都没有明确限制性规定。
【余伟安律师】劳动功能障碍即通常说的伤残等级。这里区分两个老百姓容易误解的概念: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发生工伤事故先做工伤认定,后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是定性,劳动能力鉴定是定量。先定性后定量。
【余伟安律师】 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是工伤认定结论,没有工伤认定结论,一般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予受理鉴定事宜。如果没有工伤认定结论而受理则按照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处理。
【余伟安律师】劳动能力鉴定期限一般为60日,最长90日。
【余伟安律师】再次鉴定申请提出并经受理后,初次鉴定结论不发生法律效力。《条例》修改前,再次鉴定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修改后有了明文规定,见第二十九条规定。
【余伟安律师】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同样适用回避制度。
【余伟安律师】《条例》修改前,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修改后有了明文规定,见第二十九条规定。
【余伟安律师】修改前的《条例》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修改后的《条例》第29条明确规定为6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这从时间为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进行约束。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很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非常必要,但如果没有时间限制,这两种鉴定又往往是职工实现权利的程序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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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就医治疗原则上不受第二、三、六款规定约束,按照普通人就医标准。单位无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照统筹地机关和事业单位相关标准。举例:08年公布实施的规定有《《: 503020134201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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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目前国家并无统一标准,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相应的标准。陕西省:《20101371212
【余伟安律师】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4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很多用人单位只发基本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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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生活护理费支付的前提是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提醒当事人如果工伤职工需护理,务必注意劳动能力鉴定表中护理级别栏中应注明护理级别。2725232190%85%80%75%
【余伟安律师】 重点理解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形: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 2、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单位补足差额;3、社保义务:单位未办理养老保险的,单位应补办。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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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 重点理解:工伤职工在工伤待遇劳动仲裁中可以提出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等,如果未办理社保的,也可以提出要求单位补办社保等要求。注意:“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也是职工工伤伤残待遇的内容之一。131197
【余伟安律师】2004612004712421151296
【余伟安律师】主要有三方面的待遇: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辅助器具待遇。640%30%10%20
【余伟安律师】重点理解:1、“停工留薪期”职工有权“停工”,应该享受停工的权利。2、第二款“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中“工伤”既包括原始工伤也包括未“停工”而新产生的工伤。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前死亡的是否可以享受第一款之待遇?答:因工伤原因死亡可以,非因工伤原因死亡是否可以无规定,笔者认为不能完全否定。4、五级-十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如何处理呢?值得研究。
【余伟安律师】举例:《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2008]63号)以及《》。
【余伟安律师】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其工伤待遇完全享受的前提是宣告死亡。就是说,先可以领取一半,另一半需要等事故发生后两年多时间后方可领取。
【余伟安律师】正确理解:停止享受的意思是以前享受过的或者能够确定可以享受的继续有效。举例:职工手指断离,拒绝接指治疗的,停止享受伤残待遇。修改的条例“”
【余伟安律师】 重点理解: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举例:张三为甲单位员工,承包了第一车间,后车间员工李四工伤,因为李四的劳动关系在甲单位,所以由甲单位承担李四工伤保险责任。
【余伟安律师】除非职工实际参加出境国家或者地区工伤保险的,否则工伤保险责任关系依据中国法律处理。现实中会有这样的情形出现:职工出境工作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按照当地法律规定不属于工伤,而按照中国法律属于工伤,如何处理?答:原则上按照当地法律办理。如果显失公平,则可以参照中国法律适当判处。
【余伟安律师】新认定的伤残等级只是针对新伤认定的等级,而不包括旧伤的成分,也不参照旧伤。举例:余伟安律师曾经办理过一个残疾人工作中再次因工受伤致残的案例,该职工旧伤为左眼眼球被摘除,工作中右眼又受伤失明,最后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处理中并不考虑旧伤。
【余伟安律师】如果经办机构不履行以上职责,利害关系人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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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协议的性质,法律目前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通过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应属于行政合同。而且,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其救济程序为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行政诉讼。
【余伟安律师】劳动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余伟安律师】如何定期?法律并无规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余伟安律师】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都有相应的监督职责。
【余伟安律师】 公民的举报权。可以通过《20092
【余伟安律师】 工会的监督权。
【余伟安律师】工伤待遇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余伟安律师】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涉嫌的罪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
【余伟安律师】注意:如果弄虚作假将符合工伤条件的不认定为工伤的,并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违法和犯罪行为。犯罪涉嫌的罪名包括渎职罪、受贿罪等公职人员职务类犯罪。
【余伟安律师】涉嫌的罪名包括渎职罪、受贿罪等公职人员职务类犯罪。
【余伟安律师】针对经办机构的违约行为,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并可以投诉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责令改正。说明该协议正是行政合同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所以不能依据合同法处理,而只能按照行政程序处理。可以选择复议、行政诉讼。
【余伟安律师】新修改的条文提高了对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
【余伟安律师】鉴定人以上三种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但因为本身鉴定程序的不透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透明,使得其违法犯罪行为更隐秘难侦破。
【余伟安律师】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条规定,也有新修改的内容。首先第一款是经修改过的,明确了对未参保行为“责令改正”的具体内涵和外延;第二款延续原条文内容,明确了应当参保但没有参保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依据和标准;第三款20002
【余伟安律师】新增加的一条,赋予了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拒不协助单位的具体可行的处罚权,有利于工伤认定程序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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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重点理解三个概念:职工、工资总额、本人工资。
200764201119220111922011812040例如《》、《西安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实施细则(暂行)》等。
【余伟安律师】重点理解两点:一是理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授权制定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二是理解针对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仲裁等)。
【余伟安律师】施行日期为2004年1月1日。举例理解:2002年3月张某发生工伤一直未做认定。则张某如果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应自2004年1月1日起一年内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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