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人注明“不得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第一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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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银行汇票不可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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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持票人不再对此银行汇票进行背书转让、拒绝付款或者超出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在此处签章,也不享有票据权利、破损严重无法辨认的票据以及伪造,票据被拒绝承兑,即对签发人在汇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应在汇票背面“持有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票面无效的银行汇票,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 签发银行在银行汇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或相同含义字样的、克隆的票据等,汇票不得转让,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变造。《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即使接受了。 背面“持有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有持票人签章的银行汇票。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持票人可能得不到付款,企业不能接受。第五十七条规定。《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背书转让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被拒绝付款的银行汇票、金额及日期涂改过的银行汇票。包括要素不全的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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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有效?
08:47&&来源: |
  [案情]
  日,某石油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公司,与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质押贷款协议》,协议约定:贷款金额为130万元,借款期限2年,期限届满时,石油公司要还本付息。为担保上述债务,石油公司将一张面额为150万元,石油公司为受款人,承兑日期为日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背面盖有&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印章。
  随后,某银行按照《质押贷款协议》约定,向石油公司贷款130万元,但是石油公司在约定的还款时间未能按时还款,银行多次催款无效,向法院起诉要求石油公司返还借款及利息,并作为质权人行质押汇票的票据权利。
  [争鸣]
  原告银行提出,本行与被告石油公司签订《质押贷款协议》,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并不违反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石油公司应当根据协议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协议还约定,被告以汇票作为借款的质押,虽然质押的汇票上盖有&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印章,但是汇票的质押背书是以票据权利设立质权为目的,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书是一种非转让背书,不具有票据权利转让的效力,因此,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可以设立质押,因此,在汇票到期或在债务人即汇票质押的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我行作为质权人可以依法行使票据权利。
  被告石油公司提出,我公司提供作为质押的汇票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在此汇票上设置的质押应当属于无效质押,银行行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法官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以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票据出质的,质押的效力如何?
  能否以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票据出质,首先,从质押的目的出发考虑。质权设定的目的在于质权人就标的之交换价介值受清偿,故只能以可让与之权利出质,不可让与的财产权不能作多为权利质。押的标的。虽然在签订票据质押合同或者质押背书时不发生票毒据权利的转让,但如果主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票据质权人依法实现质权时,需要行使票据权利,此时票据权利行使者由出质人转为为质权人,实际发生了票据权利的转让。如果不能发生票据权利的让与,则票据质权人根本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其次,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3条规定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一次票据进行贴弧、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即使票据收款人或其后手以该票据设定票据质押,质权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另外,出票人已经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限制了票据的流通,此时再要求出票人对票据质权人承担票据责任,对于出票人来说显失公平。我国《》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第229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不仅质押的动产应当是能够转让的财产,质押的财产权也应当是能够转让的财产权。《票据法》第27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第80条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第93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从上述法规定可见,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转让,这类票据不具有流通性,票据权利不能转让。因此不能设定质押。
  本案中,石油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质押》中的有关借裁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关于以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能否设定质押问题,该汇票明确载朋不允许背书转让,此系双方当事人对该汇票的约定,而石油公司与银行明知该承兑汇票约定不允许背书转让,仍以此承兑汇票设立质押,显系不妥。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来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与石油公司的质押行为,其法律后果将发生转让行为,而权利质押的标的只能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不可转让的权利不得设立质权。因此,该质押行为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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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注意事项
  承兑汇票和其他票据一样,可以背书转让,背书是一种权利的转让,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实务中要注意:   背书签章应向右斜对角,第一栏内的签章应为汇票正面的收款人,同时,在第一栏的上半栏&被背书人&处写上第二栏要签章的公司名称。第二栏内的签章为第一栏的上半栏的&被背书人&,则此时,是一个向右斜的对角线  盖章要注意:印鉴章只能在所在栏内上下出线,而不能左右出线,即,不能超出你所在的栏。  现在很多公司在背书转让时,都为了省事,怕出错,都不填写被背书人,留给最后承兑人去填写,这样,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出现票据纠纷,追索时会发生困难,因此,大家在转让时,最好把被背书人填上,免得给公司带来麻烦。   注意在书写背书时,先把被背书人按斜右对角线写在一张纸上,(从最后一个往前写,一个一个地写,这样就不会出错)。背书一但出错,就会带来很大麻烦,又要给银行写证明,又要到对方单位去盖章。   粘单,银行里一般有现成的粘单提供,可以复印,也可以自制。粘单一般与票据一样大小,一张粘单都是两栏。粘单与粘单之间,粘单与票据之间要盖齐缝章(即印鉴章)。粘单上的盖章应为下一家(右边)被背书人的盖章。 【】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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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汇票不得进行背书转让的有( 。A.被拒绝承兑的汇票B.被拒绝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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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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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汇票不得进行背书转让的有( 。A.被拒绝承兑的汇票B.被拒绝付款的汇票C.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D.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汇票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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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收入的确认时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B.对于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在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C.艺术表演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在第一项活动发生时就可以确认收入&D.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2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特征的有(  )。&A.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B.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C.法律行为以当事人协商一致为基础D.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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