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况下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通知书签了在法律上生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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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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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及处理 案例1 ―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5 专家点评....................................................7 案例2 ― 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 是否终止? ...................................................8 专家点评..................................................10 案例3 ― 借调员工后的烦恼 ..................13 案例分析: .............................................15 案例4 ― 一起被辞争议为何打了两场官 司? ..............................................................16 专家点评..................................................18 案例5 ― HR如何处理违纪员工? .......20 专家点评..................................................22 案例6 ― 续签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 .....24 专家点评..................................................26 案例 7― 如何甄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 系? ..............................................................29 专家点评..................................................31 案例8 ― 解除劳动合同受时效控制吗? ......................................................................34 专家点评..................................................35 案例9 ― 计件工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42专家点评..................................................43 案例10 ― 医疗期满能否解除合同? ...44 专家点评..................................................46 案例11 ― 职工造成损失,企业如何追 偿? ..............................................................48 专家点评..................................................49 案例12 ― 如何合理调整员工工资? ...52 专家点评..................................................54 案例 13― 培训协议中的保证金能否有 效? ..............................................................56 专家点评..................................................58 案例14 ― 当终止合同时,遭遇病假? ......................................................................62 专家点评..................................................64 案例15― 一起工伤能否两份赔偿? ....66 专家点评..................................................68 案例16 ― 劳务合同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吗? ..............................................................70 专家点评..................................................72 案例17 ― 员工犯罪,劳动关系能否延 续? ..............................................................75 专家点评..................................................76案例18 ― 外派员工,经济补偿金如何计 算? ..............................................................78 专家点评..................................................79 本期案例19 ― 对于乙肝员工如何处理? ......................................................................81 专家点评..................................................82 案例20 ― 如何处理怀孕期员工? .........85 专家点评..................................................87 案例21 ― 老员工如何说开就开? .........89 案例分析: ................................................91 案例22:如何正确行使辞职权 ...............93 案例分析: ................................................95 案例23:正确处理医疗期限及待遇 ......97 案例分析: ................................................99 案例24:员工分期付款,是劳动争议还是借贷纠纷................................................... 102 案例分析: ............................................. 103 案例25:办公物品被盗,责任在谁 ... 109 案例分析................................................ 110 案例26:上班时间自杀,算工伤吗 .... 111 案例分析................................................ 112 案例27:留人高招,年终奖分期付 .... 113案例28:如何正确的给付经济补偿金 116 案例29:社保、工资,谁决定劳动关系 ................................................................... 120 劳动局裁决和法院判决 ..................... 122 岗位调动,可随意调薪吗 ..................... 124 索要加班工资,受时效限制吗 ............. 127 连续工作14年,工龄怎么变成3 ....... 130 不胜任岗位的员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错误!未定义书签。 案例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案例1 ―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篇二:有关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
佑 佐 管 理 咨 询 UJOY MANAGEMENT CONSULTING 未来企业的竞争是学习能力的竞争 有关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
案例1: 错把劳务合同当劳动合同 [案情与问题] 袁某,某市一村民。1997年1月,袁某所在村(以下称乙方)与该市国有企业(以下称甲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该协议书约乙方派务工人员30名(袁某列在其中)到甲方从事装卸、搬运、绿化工作;甲方按乙方务工人员的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男工每天6.50元)于当月将务工人员工资汇至乙方,由乙方发放;还以务工人员月工资总额30%的比例,当月付给乙方作为劳动保护费用、小型工具费、医疗费、伤假工资、伤残工资、死亡抚恤金及善后处理等有关全部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经济责任。1997年11月,袁某在甲方某车间配合车工加工部件的搬运过程中,受重伤。事后甲方为治疗袁某的伤,在随后的9个月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1998年10月,袁某要求甲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时与企业发生争议,袁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分析与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袁某的申诉请求。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系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袁某作为乙方输出到甲方的务工人员,袁某与甲方之间并无劳动关系,而是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因此,袁某在甲方务工期间发生工伤,其待遇应由劳务合同当事人按照“劳务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直接诉于人民法院。
案例2: 不符合应聘条件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情与问题] 1997年3月,某机械设备厂欲招聘一名机械设计师。王某(男,37岁)应聘后,与厂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后,厂方发现王某根本不能胜任工作,便书面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查:当时该机械设备厂因生产需要,欲招聘一名有机床设计工作经验,且掌握机床电气原理和机床维修知识的机械设计师。王某得知此事后,于是到该厂应聘。当时他自称自己完全符合该厂所提出的招聘条件,不但具有8年从事机床设计工作的经验,而且精通/retype/zoom/8c2cce?pn=1&x=0&y=612&raww=50&rawh=50&o=png_6_0_0_111_54_56_56_893.25_&type=pic&aimh=50&md5sum=3a056fc7dd50b5d1a267284ade903802&sign=e76a0b3e19&zoom=&png=0-11048&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佑 佐 管 理 咨 询 UJOY MANAGEMENT CONSULTING 未来企业的竞争是学习能力的竞争 各种机床的电气原理和维修知识。厂方听了王某的的自我介绍后,便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机械设计师。一个月后,厂方在工作中发现,王某不但不能胜任机床设计工作而且连进行该项工作的基本常识都不懂。于是,厂方便怀疑王某应聘时的自荐材料。经过调查得知,王某的自荐材料纯属虚构,他高中毕业后,―直在一家国有企业当机床维修工人,并不懂机械设计。进该机械设备厂前,他刑满释放,在社会上游荡。厂方在获悉了王某的真实情况后,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与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王某与机械设备厂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厂方胜诉。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王某为了达到与该机械设备厂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谎称自己“具有8年从事机床设计工作经验,精通各种机床的电气原理和维修知识。”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因而他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3: 员工辞职引发的培训费纠纷 [案情与问题] 1998年6月,某合资企业诉董某在合同期内接受厂方的培训后不辞而别,并带走技术资料,要求董某赔偿培训费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退还技术资料。经查,1997年10月,董某被该企业招聘,双方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
“试用期8个月;若乙方(劳动者)被甲方(用人单位)送外学习培训必须安心在甲方工作,擅自违约应赔偿培训费,并不得出卖、转让甲方技术资料。”合同签订后,企业因生产需要,送董某到广州学习技术,回厂后从事车间管理与技术工作。但合同履行7个月后,董某受某市同行厂家高薪诱惑,不辞而别,并声称:试用期内有权解除合同;学习培训获得的技术资料是自己劳动所得。企业经多方努力无效,遂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分析与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董某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8个月试用期已超出《劳动法》规定的最长试用期限,因此,此约定无效,试用期应按6个月执行。《劳动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这就是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retype/zoom/8c2cce?pn=2&x=0&y=612&raww=50&rawh=50&o=png_6_0_0_111_54_56_56_893.25_&type=pic&aimh=50&md5sum=3a056fc7dd50b5d1a267284ade903802&sign=e76a0b3e19&zoom=&png=&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佑 佐 管 理 咨 询 UJOY MANAGEMENT CONSULTING 未来企业的竞争是学习能力的竞争 容,如果未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应作为双方行为的规范。董某与企业在合同中就学习培训和不得出卖转让技术资料作了约定,是有效条款,董某擅自违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技术资料不是董某的发明创造,是通过企业出资在培训中获得,董某声称是自己劳动所得也是错误的。 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董某赔偿企业培训费及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把技术资料退还给企业,双方解除合同。
案例4: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慎重 [案情与问题] 小建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在2个半月后,公司突然通知他明天不用上班了。小建请公司拿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公司说,你不符合公司的要求。说到后来,公司干脆说:你在试用期,解除合同要什么理由?小建请公司把上述说法写进解除合同的协议,公司中了圈套,真的落了笔。小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维持劳动关系。原来小建是个极有心计的人,他向仲裁庭提供了几份有力的证据:公司招聘时对他这个岗位的具体要求的广告、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岗位的要求、公司岗位责任制对他这个岗位的考核要求,他在两个半月中完成工作的量、质与公司岗位责任要求的对比??他提供的证据证明自己完全符合公司招聘录用的条件,公司不能以试用期为名解除与他的合同。相反,公司在这些有力的证据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无法证明小建不符合录用条件。结果当然是小建赢了官司,仲裁庭裁定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分析与处理]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地位很脆弱,不少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表现在:不签劳动合同、单独签订所谓的“试用合同”、随意决定试用期期限、有意拉长试用期、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合同等。在这些违法违规的行为中,对于前四种行为,法律法规有相当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劳动检察、劳动仲裁等方法来自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合同的行为,更多的人是自认倒霉。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在这个问题上,劳动者也有办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并非是无条件的,必须证明对方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劳动者要想在试用期不被随意炒鱿鱼,就必须证明自己符合录用条件。从小建的成功经验中,我们可以知道,证明自己符合录用条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搜集证据: /retype/zoom/8c2cce?pn=3&x=0&y=612&raww=50&rawh=50&o=png_6_0_0_111_54_56_56_893.25_&type=pic&aimh=50&md5sum=3a056fc7dd50b5d1a267284ade903802&sign=e76a0b3e19&zoom=&png=&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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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岗位的招聘要求(如果是公开媒体的广告,您可以将它拷贝下来;如果是现场招聘,您可以抄录下来)。这是最主要的依据。 其二,劳动合同对你的岗位的要求。要想使这点成为证据,就要求你在与单位签订合同时,尽可能把岗位描述写得详细些,而不是没有任何说明的干巴巴的岗位名称。如果合同写得不明确,你可以利用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来证明你的岗位要求(最好有具体的质量与数量的要求)。 其三,你在试用期内工作数量与质量的记录。在这一点上你更要做个有心人,因为有的工作是无法用数量来衡量的,你可以把自己与同一岗位的人做个对比,用来证明你在这个岗位上是称职的,是能够胜任的。
案例5: 劳动合同自动延长时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案情与问题] 郑小姐于1996年10月应聘到某计算机厂工作。其与厂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合同自行延长。 当时,计算机厂正与一家外国公司共同筹建电脑公司(合资企业)。由于从事筹建工作的人员不足,计算机厂便派郑小姐前去参加电脑公司筹建工作。电脑公司成立后,又让郑小姐留在电脑公司任销售经理。 三年后,郑小姐怀了孕,7个月时,因销售任务重,体力吃不消,电脑公司领导提出,希望暂时为其调整岗位或分配适当的工作。但电脑公司领导拒绝了郑小姐的这一请求,并对她言称“你要能干,就干;不能干就辞职”。郑小姐认为电脑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中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的条款,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但是郑小姐突然想起,自己是与计算机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与电脑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她以劳动合同中的甲方――计算机厂为被诉方进行了申诉。 可是计算机厂认为,计算机厂虽然与郑小姐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她的两年期合同早已期限界满,双方现已无任何关系。尽管郑小姐未与电脑公签订劳动合同,但几年来一直在那里工作,说明她与电脑公司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她应以电脑公司,而不是以计算机厂为被诉方来提出仲裁申请。 郑小姐不同意计算机厂的说法,她认为:自己是与计算机厂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到电脑公司工作的。合同规定的两年期限虽已届满,但因末办理过终止手续,按照合同规定,/retype/zoom/8c2cce?pn=4&x=0&y=612&raww=50&rawh=50&o=png_6_0_0_111_54_56_56_893.25_&type=pic&aimh=50&md5sum=3a056fc7dd50b5d1a267284ade903802&sign=e76a0b3e19&zoom=&png=&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佑 佐 管 理 咨 询 UJOY MANAGEMENT CONSULTING 未来企业的竞争是学习能力的竞争 合同应属于自行延长。自己现在仍与计算机厂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计算机厂应是本案的被诉方。郑小姐与谁有劳动关系呢? [分析与处理]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义务性规范的形式表示的。 本案中的劳动关系完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来判断,即郑小姐与计算机机厂有劳动关系。计算机厂与郑小姐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她派到了电脑公司工作。实质上,意味着郑小姐在电脑公司工作是计算机厂为其安排的工作岗位。郑小姐与电脑公司之间的关系,相当于借用(调)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另外,郑小姐与计算机厂的两年期劳动合同虽已过期,但在合同期满时,双方均没有终止此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视为“双方无异议”。按合同约定,此合同已“自行延长”。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郑小姐一直与计算机厂维系着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 因此,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中用人单位的计算机厂,应当负责承担为郑小姐提供孕期劳动保护的法定义务。
案例6: 能否用解除劳动合同来规避经济补偿金? [案情与问题] 佟女士到某日本独资公司工作已经8个月了,与她同时进公司的其他员工, 工作上都早已能独挡一面了,惟独她还不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她十分着急,经常利用业余时间补习业务,可收效甚微。公司领导认为,佟女士虽然干活儿比较笨,但工作态度还是认真的,于是决定给她一次提高技术水平的机会,让她脱产3个月,去参加技术培训。 佟女土也真是不争气,参加完3个月的技术培训,回到公司仍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领导对她彻底失望了,作出了30日后与她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总经理,公司跟我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怎么能现在就终止呢?”很显然,佟女士不愿离开公司。 “不错,咱们公司所有人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期限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能终止,因为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一些终止条件,只要这些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就可以终止。”总经理边说边找出了佟女士的劳动合同,“你看,你这份劳动合同中第52条就规定:
‘乙方(指佟女士)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时,甲方(指公司)/retype/zoom/8c2cce?pn=5&x=0&y=612&raww=50&rawh=50&o=png_6_0_0_111_54_56_56_893.25_&type=pic&aimh=50&md5sum=3a056fc7dd50b5d1a267284ade903802&sign=e76a0b3e19&zoom=&png=&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篇三: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一、2006年3月,施某与甲公司订立经营用房装修协议,约定由施某负责组织人员施工,装修费用50万元.装修过程中除装修材料外的所有费用一律由施某自付,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均由施某自行承担,甲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订立协议后,施某即组织人员施工. 4月1日,陈某在接受施某指派从事高处作业时摔伤,造成8级伤残,发生各项损失65000元.陈某欲维护自己权益,咨询相关律师. 试根据案情,给出你的意见. (1)(2分)陈某索赔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2分)施某与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 (3)(2分)陈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需申请劳动仲裁?为什么? (4)(3分)假设陈某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指派为甲公司从事装修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陈某与哪个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陈某的劳动合同期限最短多长时间?陈某在劳动合同期间内无工作的话,能够获得的待遇如何? 答案:1、陈某索赔应以施某为被告,因其与施某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2、不存在。施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工程施工合同,是民事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法律关系。 3、施某与陈某如达成协议赔偿各项损失,则陈无需申请劳动仲裁;如无法达成协议,陈某则需申请仲裁。 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综上所述,在劳务派遣情况下,陈与劳务派遣公司建交了劳动关系;陈某的劳动合同期限最短应为2年固定期;陈某在合同劳动期限内无工作的话,能够获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待遇。
二、某国有企业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5名调解员组成,其中2名是企业方代表,并且由该企业人事处副处长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日,职工张某因工作表现不佳被企业扣发了部分工资,张某不服与企业发生争议.企业提出必须先在本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张某不同意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提交申请后宣布维持企业的处理决定.而张某在争议发生后一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3分)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 (2)(3分)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3分)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张某的诉讼?为什么? 答案:1.组成不合法。包括代表的组成不合法;主任的身份不合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支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做法不合理。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调解并非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途径。 2.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张某的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劳动仲裁是当事人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三、日,李某到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李某月工资65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减去社会保险费实发为550元。但自6月开始,李某每个月拿到的工资只有400元。10月10日,李某就此与公司交涉,得到的答复是公司基于管理需要调整了工勤人员的工资。李某于2006年l0月2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认为李某申请仲裁已过仲裁期间,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李某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 问题:(1)(3分)李某的申诉有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为什么? (2)(3分)公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李某工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3分)公司能否单方面调整工勤人员工资?为什么? 答案:(1)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通常以劳动者主张权力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李某10月10日与公司交涉之日为双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没有超过60日的仲裁期间。 (2)公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李某工资,除应按照最低工资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外,还应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赔偿金。 (3)不能。调整工勤人员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调整工资应当双方协商,不能由公司单方决定。 四、国营某市轧钢厂发生下列纠纷:(1)工人赵某因身体有病被辞退,与厂方发生争议;(2)技术员钱某因未被允许参加全省轧钢行业技术员培训与厂方发生争议;(3)助理工程师孙某因未晋升工程师职务与厂方发生争议;(4)副总工程师李某因工资调整与厂方发生争议。赵、钱、孙、李四人与厂方的争议经几次协商交涉均未能解决。 问题: (1)钱某、钱某、孙某、李某中哪几个人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几种方式解决?在运用这几种方式解决问题时,不同方式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 (3)解决劳动争议的各种方式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案:(1)赵某、钱某、李某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2分) (2)四种方式。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前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 (3)协商与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诉讼所产生的裁判,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力。
五、姜某在某外商独资的食品公司工作,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自觉遵守公司的,是一名公司内部公认的好员工。2000年9月的一天,姜某因一件民事案件被人民法院传唤到法庭作证,姜某向单位请假,单位领导很不满,认为姜某请假会影响单位生产,虽然最终批准了姜某的请假申请,但是扣发了姜某当日的工资。一向任劳任怨的姜某在同事的指点下,觉得单位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可接受,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请求仲裁机构责令食品公司补发被扣的工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后经查,认定食品公司扣发姜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裁决食品公司予以补发。 你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为什么?
答案:这是一起因企业不懂得劳动者享有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正确的。《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姜某被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属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食品公司不仅应该批准其请假申请,而且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不得扣减工资。当然,这里的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企业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以外另行发放的其它报酬。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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