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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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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行为规范及问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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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办发〔2013〕122号
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行为规范
及问责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行为规范及问责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9日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行为规范及问责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解决政府投资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和规模、擅自调整项目概算等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规范:
一、切实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行为
1、严格实行项目储备制度。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等,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除应急项目以外,严禁未入库项目随意立项,仓促上马,擅自开工建设。
2、严格执行项目计划管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及年度土地计划、可用财力及财政支出预算等,对储备库中的项目进行统筹安排,制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经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无特殊情况不得组织实施。
3、严格执行项目决策制度。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城市规划调整及土地征收、转用、建设用地划拨、变性、出让等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立项审批前必须提交兰州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以下简称管委会)会审定通过。提交管委会审定的事项,必须经过管委会下设的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审,为管委会研究决策提供评审意见和决策建议。未经管委会下设的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管委会研究决策的不得立项审批。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必须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广泛听取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
二、切实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行为
1、严格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资金证明等文件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同意开工建设;对未在市发改委履行立项手续的项目,规划、国土、环保、建设、财政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取得项目立项、规划用地许可、规划工程许可和招投标等相关文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建设局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2、改革项目评估评审制度。除应急项目以外,凡政府投资或需政府政策支持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评估评审。评估评审机构必须经公开招标确定,招标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严禁部门及个人授意或指定评估评审等专业机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服务。
3、建立项目概算评估抽检制度。由市发改部门牵头,委托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概算的评估或评审结果进行联合抽检,抽检率达到15%以上。坚决杜绝项目估算、概算审查走过场的现象。
4、严把项目变更关。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进行重大变更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投资变更超过3亿元(含3亿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市政府审定后报兰州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审定。
三、切实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
1、公开招投标。除应急项目以外,凡投资额度超过500万(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编制单位。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建单位、特许建设与特许经营者等服务业务,建筑、安装、绿化等施工作业,设备等重要材料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的硬性指标核准或者核准的招投标方式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公开招投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规避招标和擅自改变核准的招标方式。
2、严控土地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规划及土地管理工作意见》(兰发&2013&14号)有关规定,相关部门要强化对土地管理利用情况的督察督办,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要依法坚决予以收回土地。
3、严把开工许可关。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及投资补助、贴息超过总投资20%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在投资计划下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不具备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除应急项目以外,坚决杜绝“边建边报边批”的现象。
四、切实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及审计监督行为
1、严格控制项目概算调整。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兰政办发z2013{210号)有关规定执行,从严控制项目概算调整,项目概算调整超过批复概算10%的或者调整额度超项目概算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原项目概算审批部门根据审计结果进行调整。
2、严格控制征地费用。土地征用必须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严禁用地单位私自征用,重大项目建设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工作费用,严格按照《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规范重大项目建设土地房屋征收规划价实施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3、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牵头,市金融办、市城投公司、市国投公司等部门参与,制定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全过程监控,明确拨付、使用、结算管理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杜绝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等现象的发生。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市财政局必须按照“先审查、后审批”的原则,以市审计局对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批复项目财务决算。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产权登记和移交手续。
4、严格项目审计制度。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接受审计。市审计局不仅要对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财政支出专项预算执行和分项支出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等依法进行审计,还要对预算土地规划计划财政支出、拟开发土地的规划计划(包括土地性质、土地价格、土地面积等)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对财政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对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施工、竣工交付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必要时要追溯到以前年度或者延伸审计有关单位。依法查处建设项目中管理混乱、高估冒算、高套定额、乱取费用、违反程序及不按设计、合同施工等行为。
五、切实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及资产管理行为
1、明确竣工验收职责。
(一)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建设局备案。
(二)涉及交通、水利、农林等政府投资项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四)依法应由国家、省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2、严把竣工验收标准。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及市发改委、市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和项目验收标准。对项目单位擅自超过原审批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的,不予通过验收。
3、严格履行项目资产登记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照财政部门批复的财务决算及竣工验收报告,在20日内及时进行固定资产入账。属于行政事业类国有资产的报市财政局进行新增国有资产登记,属于国有企业类国有资产的要报市国资委进行新增国有资产登记。
六、加大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力度
(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大督查机制。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发改、监察、建设、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配合,建立“1+5”模式的重大项目督查机制,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犯本规范的行为,可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肃追究违纪违规行为。
1、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领导或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 项目建设违反集体决策原则或应该报经管委会审定而未报审的;
(2) 项目未入储备库或未列入建设计划随意立项开工的;
(3)重大项目需要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听取专家、公众意见而未举行的;
(4)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的,未取得开工许可证开工的或建设部门违规发放开工许可证的;
(5)要求公开招投标而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招投标的;
(6)违反项目变更程序擅自变更或个人拍板变更的;
(7)无正当理由已审批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实施、建设用地闲置的,或未能如期完成的;
(8)随意调整项目概算、项目资金管理混乱的;
(9)项目审计把关不严或项目概算估算抽检率不达标或走过场的;
(10)没有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11)其他应由有关领导或负责人负责的责任。
2、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
(2)未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脱离实际报批项目估算和概算的;
(3)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的拆迁、评估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4)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5)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或因工作管理失误造成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
(6)应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交易而违反规定私自在场外交易的;
(7)违反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的;
(8)其他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
3、项目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政府投资项目因勘探数据不全、不实造成变更设计的,追究勘探单位责任;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内容缺漏、不规范造成变更设计的,依法依规追究设计单位、评审单位、审批单位、备案单位等相关单位责任或进行处罚。
(2)参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项目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等公务活动中,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行为的,或因工作失职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
(三)责任追究方式。
(1)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部门及其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批评、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并由监察机关下发《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限期整改;
(2)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处理;
(3)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从重行政处分。
(4)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或者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追究直接主管人员的责任外,还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单处也可并处。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本规定提及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或需政府政策支持项目,是指纳入《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兰政办发〔2011〕19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兰政办发z2013{210号)管理的投资项目。
2、本规定提及的应急项目是指必须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主要包括立即实施类(含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工程、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其他特殊任务工程)和非立即实施类(按正常建设程序无法满足竣工时限要求)的防洪抢险救灾工程、工期较紧的会(节、庆)工程、受自然条件或季节因素制约的工程以及市委市政府确认的其他应急工程。
3、对于涉及使用国家、省级和省级切块资金投资的农用地整治的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主办:兰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管理:兰州市监察局
备案:陇ICP备
技术支持:甘肃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兰州西站城市配套工程启动 一期工程估算投资2.9亿 08:42:46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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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记者从兰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获悉,兰州西站城市配套工程全面启动,配合轨道交通建设的下立交工程已开始实施。
7月21日,记者从兰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获悉,兰州西站城市配套工程全面启动,配合轨道交通建设的下立交工程已开始实施。该项目建成后,兰州西站周边区域将成为集高铁、城际、地铁、长途客运、公交、出租和社会车辆等多种交通方式的综合交通枢纽,成为兰州重要的交通节点。
兰州西站城市配套工程分为一期、二期、三期实施。一期工程包括南北高架车道及其投影的地面及地下部分,总面积约5.23万平方米。包括公交车场、公共换乘区、出租车场、社会车场、交通换乘区、走道及商业开发等,项目估算总投资2.9亿元,计划今年年底建成投入使用。二期工程紧邻兰州西客站国铁站房北侧,占地17.9公顷。包括高架匝道工程、北广场及地下空间开发、西津西路下立交工程、北广场两侧商业开发和环形天桥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34亿元。三期工程紧邻兰州西客站国铁站房南侧,占地14公顷。包括高架匝道工程、南广场及地下空间开发、南广场两侧商业开发,估算总投资21.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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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经济合作服务局简介及2016年部门预算说明
兰州市经济合作服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2010年由市招商局更名市经济合作服务局,主要职能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对外开放、经济技术合作和招商引资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对外开放、经济技术合作的政策措施;依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市对外开放、经济技术合作、招商引资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各县区、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对外开放、经济技术合作、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大型招商引资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同境内外各类经济团体及工商企业、金融组织、商务机构和其他投资者的联系,组织开展各类经济技术合作和招商引资活动;承办市政府组团赴外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招商引资活动的联络、洽谈等相关工作等。
根据2016年全市经济技术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本年度工作安排,2016年度兰州市经济合作服务局部门总预算2710.3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363.23万元,包括:在职及退休人员工资、遗属及子女补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障缴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公用经费179.2万元,包括:三公经费、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取暖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培训费。&&& 三、专项经费2167.87万元,包括:兰洽会工作经费、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全市招商小组工作经费及奖励经费、物业费、购置费及维修维护费等。
根据单位实有人员及车辆情况,我单位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18.72万元,比2015年18.67万元增加0.05万元,是人员调入、基数调整所致。&&& 2016年,我单位将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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