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交通局公路管理站是一名养护工人工作三十年工资和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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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管理总段养护管理科副科长竞聘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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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2014年交通局公路养护管理段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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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交通局公路养护管理段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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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XX县公路养护管理段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公路局、县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积极贯彻落实省、市、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交通、公路部门有关公路管理养护指示精神,围绕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升我县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实现"通、平、美、绿、安"的公路管理养护目标,全面完成了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现将我段今年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总结如下:开展的主要工作一、公路养护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一)小修保养完成情况今年,我段以省道干线公路养护为重点,实行公路养护常态化,路况水平持续升高。基本做到各条道路路肩无堆积物、内外边坡稳定、边线顺直、边沟畅通,路面病害处理规范、及时,路面整洁、标线醒目。全年全县公路路况综合指数(pci)为79,其中干线82.91。全年累计投入养护资金1294万元,期中投入小修保养资金240万元,完成小修路面16000m2,其中沥青表处5000m2;省道水沟常态化清理,县道水沟清理18余公里。(二)公路大中修完成情况今年我段已完成省道麻万路任市至联盟桥补修工程任务,投入资金6.4万元;省道麻开路补修工程44.4万元;完成了开梅路10公里中修工程任务,投入资金96万;完成甘柏路4公里中修工程任务,投入资金46.6万元;完成广福街道补修工程、拔妙街道补修工程任务共计6000 m2,投入资金51万元;完成任市场镇铁路桥改线工程,投入资金146.8万元。(三)代建应急工程完成情况完成金山、宝塔万亩荷花产业基地旅游车行道、配建公交招呼站及园区车行道沿线的路灯设施工程。完成旅游车行道太阳能路灯的采购安装等全过程,累计投入资金650万元。(四)恢复自然灾害、水毁情况今年累计投入水毁损失资金28.13万元。其中坍方7250m3,损失金额为18.13万元;涵洞全毁2道、局毁10道,恢复水毁路基0.25万m3,水毁路面0.2万m2。(五)桥梁养护完成情况今年我段加大了对桥梁的养护管理力度,以省道干线为重点,对全县桥梁进行了旬、月、季巡查,建立了巡查台帐,并对巡查后被确定为四、五类的桥梁进行了及时上报。开展了桥梁专项安全大检查11次,发现的危病桥及时设立了警示标志,并纳入了今年维修整治计划。二、规范行业管理(一)组建路政养护联合巡查中队,健全路政养护联合工作机制。为防止和减少因涉路案件导致公路桥梁损坏、公路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破坏以及抛洒滴漏造成的安全隐患,延长公路使用寿命或养护建设周期,由我段发起,与路政大队协商进行一段时间试运行成功后,联合向交运局请示成立路政养护联合巡查中队。今年5月,经交运局正式批复并在我段挂牌设立路政养护联合工作机构,成立联合领导小组和联合巡查中队办公室。人员分别从路XX县养路段抽调组成,抽调人员的经费渠道不变,并统一执法服装,办公地点设在县养路段,人员、执法车辆的日常工作由县养路段统筹安排。 "两位一体"的路政养护联合巡查模式,有效解决了过去公路养护管理中存在的责权不明,效率低下、甚至相互推诿的突出问题,巡查中一旦发现问题,现场就能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减少了中间环节,使问题的处理变得更为快捷。不仅降低成本,提高效能,同时还减少了公路养护保洁劳动强度,从源头上控制了对公路的损害行为,更有效地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经大半年的正式运行,有效地打击了公路违法行为,维护路产路权,保护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及公路沿线行道树,延长了公路养护周期和使用寿命,收到了良好效果。这一机制开创了路政养护联合工作机制新局面,受到了市公路局和交运局称赞。(二)建立健全公路信息收集、处理、追踪反馈体系,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形成以日常巡查为基础,联合巡查为核心,路政巡查为补充的综合巡查体系,为公路养护提供强力的信息保障,逐步完善路况信息收集、处理、追踪及反馈机制。一是建立健全路况巡查信息制度。县养路段成立了领导机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巡查人员,修订完善了职能职责及巡查人员的奖惩、考核、考勤等制度,并严格责任落实。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巡查活动,广泛采集路况信息。一是坚持执行日、周、旬、月、季巡查制度,做好了巡查台帐的梳理归类,并分轻重缓急确定上报。同时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病害诊断、处置;现场不能及时处置的,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报告;二是扎实开展专项公路养护和安全隐患排查行动,广泛深入采集路况信息。三是及时处理信息。每月进行一次路况检查评比,检查结果在我县养路段全段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检查出来的隐患进行分类处理。属我县养路段权限范围内的立即进行整改;对于超权限的公路灾害及安全隐患,在县养路段书面上报主管局后,由主管局进行勘查设计,第一时间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列入专项整治工程并下达实施。四是追踪落实信息、督察督办。一是由局建管股XX县养路段相关科室对整改项目进行追踪落实并督察督办;对限期整改未落实或督察督办不力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并依据责任划分实施相应处罚。二是对上报的公路灾害及安全隐患报告,由安全科定期追踪,直至消除病害和安全隐患为止。五是及时反馈信息,奖惩逗硬。一是对巡查、排查出来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各辖区管养人员及相关责任科室、段领导和局分管领导;二是将检查评比结果进行通报,并将整改措施及处罚通知下达公路科、养护站;三是将追踪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反馈,奖惩考核与县养路段年度目标责任及其各项奖励挂钩,逗硬奖惩。(三)外业养护生产和内业资料整理规范化外业的大中修工程、小修保养、安保工程、应急工程、养护保洁等都按照公路桥梁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养护生产,积极探索预防性养护,努力提高公路工程和公路养护质量水平。各基层养护站一图两表五制度规范上墙,巡查记录、养护生产作业记录、机具设备台帐等内业资料整理齐全规范,并按要求分类归档。段机关各内业资料分类明析,做到了规范化、标准化。(四)段机关管理规范化。结合开展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段进一步规范了段机关工作秩序,制定了机关考勤制度,实行了邮箱式打卡考勤,研究制定了《夹柏树来料加工管理办法》、《业务接待管理办法》、《机关门卫制度》、《食堂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段机关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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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站因劳动合同与黄胜贤产生纠纷
发布时间:日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佛中法民四终字第77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站,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二路65号置业大厦3楼。
&&& 法定代表人纪昌平。
&&& 委托代理人陈达成,系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陈志权,系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胜贤,男,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靖西县新靖镇五隆村弄怀外屯17号。
&&& 委托代理人张团金,系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站(以下简称公路管理站)因与被上诉人黄胜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柳菁、代理审判员麦嘉潮、卢伟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黄胜贤于日入职公路管理站,从事公路养护工作,双方订有劳动合同。至日,黄胜贤已连续在公路管理站工作满十年,此时,双方继续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合同期为日至日。黄胜贤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补贴、职务补贴、浮动补贴、露天作业补贴、医疗补贴、生活补贴组成,月工资为1227.50元,该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发放。黄胜贤口头要求公路管理站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路管理站西樵养护中心于日作出书面通知,决定在日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黄胜贤续签劳动合同。黄胜贤于日合同期满后即离开了公路管理站。
&&& 日,黄胜贤以公路管理站没有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为由,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日,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仲案字【2007】第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诉人(黄胜贤)的仲裁请求;仲裁处理费900元,全部由申诉人(黄胜贤)承担。日和12日,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仲裁裁决书分别送达予黄胜贤及公路管理站。黄胜贤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 另查明,公路管理站是事业单位法人。
&&&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
&&& 一、关于黄胜贤在公路管理站工作期间的月工资收入情况问题。
&&& 黄胜贤在诉状中陈述自己的月工资为1437元,但根据黄胜贤举证的存折,黄胜贤在2006年11月的实发工资为1137.50元,加上单位代扣的个人养老保险费88元及工会费2元,黄胜贤在公路管理站工作期间的月工资收入应为1227.50元。至于黄胜贤陈述其每月工资收入还应包括单位拨到饭堂的本人伙食费210元问题。根据黄胜贤的陈述,该210元是单位拨到饭堂作为员工的伙食费,没有直接把钱发到个人手里,该款每月如有剩余,单位不会发回给个人,不足部分的伙食费由员工自己缴交,公路管理站对此予以否认。即使黄胜贤所言属实,该210元并非发放给黄胜贤本人,只是单位对在职正常上班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故黄胜贤的月工资不应包含此数额。
&&& 二、关于能否认定黄胜贤已口头要求公路管理站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问题。
&&& 黄胜贤陈述自己在公路管理站连续工作满十年后,曾多次要求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路管理站对此予以否认,辩称从未收到黄胜贤的此要求。从黄胜贤所举的证据5可以印证黄胜贤的陈述属实,否则公路管理站只需等到日合同期满,即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本不必专门作出一份通知,称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因此,本院确认黄胜贤已口头要求公路管理站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三、关于黄胜贤连续在工作满十年后,继续与公路管理站签订劳动合同,在履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过程中,黄胜贤主动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路管理站不同意签订,导致双方在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履行期满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公路管理站是否需对黄胜贤作出经济补偿和如何补偿的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上述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2、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3、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第2个条件中“同意续延”应理解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新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事实劳动关系,至于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长短问题不影响对同意延续行为的认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关系满十年以后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的,就可以认定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在满足前2个条件的前提下,对于第3个条件应理解为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针对用人单位应当签订而不签订的情况,劳动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请求赔偿。
&&& 本案中,黄胜贤于日入职公路管理站,至日已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双方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为日至日。黄胜贤口头要求公路管理站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路管理站不同意签订,黄胜贤于日合同期满后离开公路管理站。因此在本案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3个条件均已满足,在此情况下,公路管理站仍不同意与黄胜贤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参照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应超过十二个月。黄胜贤于1996年10月入职被告公路管理站,至日已经达十年零二个月,故黄胜贤要求公路管理站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经济补偿金为13502.50元(1227.50元/月×11个月),对于黄胜贤超出该数额的请求不予支持。至于额外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额外经济补偿金带有惩罚性,对于用人单位应当签订而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可得到何种赔偿,目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尚未明确,即双方对此情况造成劳动合同终止应否给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存在争议,而公路管理站并没有故意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观恶意,因此黄胜贤请求公路管理站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缺乏依据而不予支持。
&&& 四、关于黄胜贤要求公路管理站向其支付生活补助费的问题。
&&& 黄胜贤的该诉讼请求在仲裁阶段并未提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本案中,黄胜贤在诉讼期间要求公路管理站向其支付生活补助费15807元,上述请求虽未经仲裁,但与本案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故应合并审理。
&&& 黄胜贤认为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十七条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公路管理站应向其支付生活补助费。经查,首先,公路管理站是事业单位,其与黄胜贤之间的关系,并不符合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情况;其次,黄胜贤所引用的复函,是劳动部办公厅于日答复河北省劳动厅作出的,其作为依据之一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务院于日发布),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所替代,并于日被第3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所废止,该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常年性岗位上招用的工人,应当比照本规定执行”的规定当然已经失效。因此黄胜贤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 五、关于仲裁费的负担问题。
&&& 黄胜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交纳了仲裁费9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仲裁费由原告全部承担。由于黄胜贤的部分请求可得到支持,故本案仲裁费的分担应予相应变更。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六条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判决:一、公路管理站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胜贤支付经济补偿金13502.50元。二、驳回黄胜贤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仲裁处理费900元,由黄胜贤负担387元,公路管理站负担513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公路管理站负担。
&&& 公路管理站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
&&& 一、原审判决认定“在本案中无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三个条件已满足,从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错误的结论。
&&&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的三个条件是缺一不可,而本案情形不符合第2条“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和第3条“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具体如下:
&&& 第一、关于第三个条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问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条中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这明确了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是“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而不是在履行新的合同期间,或者是之后的任何时间。但一审判决却错误的理解为只要在满足前2个条件的前提下,劳动者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要求,用人单位都必须接受。这是对法律的理解错误。
&&&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满十年后,在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没有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要求,而且之后每次签订劳动期限为几个月的劳动合同时,被上诉人也都没有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要求,被上诉人只是在履行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间提出的。所以,被上诉人提出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 第二、关于第二个条件中“同意续延”的问题。“同意续延”,是指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延续合同。但是,在本案中,在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上诉人已经明确表示此份合同到期就不再续延合同,那么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而不存在哪一方解除合同的问题。
&&& 第三、本案中,被上诉人不是在合同期满时,提出“签订”新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是提出将正在履行的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虽然有权力提出这要求,但用人单位也完全有拒绝的权利。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解释中,并无规定用人单位就一定必须接受劳动者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
&&& 所以,在本案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第2、3个条件都不成立,从而上诉人完全有权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二、被上诉人不遵守劳动纪律,拒绝参加单位组织的竞争上岗,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诉人有权依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而无需任何经济补偿金。
&&&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5条规定,被上诉人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第8条规定,被上诉人必须积极工作,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上诉人的班务、班规,服从工作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公路养护生产任务。
&&& 2006年,上诉人应制度改革的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需要。这次竞争上岗改革是全员、全岗位竞争上岗,而不是针对被上诉人一个人或者几个人而作出的。在这次改革中,被上诉人因为工作不认真、负责,没有按时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很差,不遵守上诉人的班务、班规,最后名列最后,被淘汰。所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上诉人有权利不再和劳动者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更不用说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
&&&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 上诉人公路管理站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公路管理站的文件及《狮山养护中心外聘临工竞争上岗考评办法》,以证明管理站在与黄胜贤解除劳动合同前在单位中开展竞争上岗活动,黄胜贤拒绝参加竞争上岗,违反劳动纪律,公路管理站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被上诉人黄胜贤认为该证据已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
&&&& 对于上诉人公路管理公司的上诉,黄胜贤答辩称:
&&& 一、关于答辩人是何时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 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连续工作满10年后,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时就已口头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也一直提出要求,并于日通过特快专递书面向被答辩人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见答辩人工作满10年后就一直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答辩人在上诉状所述答辩人在工作满10年后在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说没有事实依据。
&&& 二、关于劳动者何时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才应当签订的问题。
&&& 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里的“同意续延”是指既包括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也包括同意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两者均不影响“同意续延”的认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后,只要用人单位同意继续与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足以认定用人单位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续签的是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事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要在连续工作满10年后,用人单位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当时或在履行同意续延的劳动合同过程中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订立。
&&& 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4]民一他字第2号批复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作出答复:“根据请示报告所述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柜员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条件与赵世红等8人续订的一年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赵世红等8人在此基础上提出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最高人法院的这一批复进一步证实了南海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时认定的在满足连续工作满10年,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这2个条件的前提下,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所述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时间只介定在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当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错误理解。
&&& 三、关于答辩人是否放弃工作岗位的问题。
&&& 答辩人在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之前就已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也就是说答辩人不但不放弃岗位,而且还要求长期从事原工作岗位,直至工作到退休为止。被答辩人一方面在回复件中明确日合同期满后不再聘用答辩人,另一方面在上诉状中却说是答辩人放弃工作岗位这实是荒唐矛盾的说法。
&&&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却恶意逃避,这是曲型的用完职工年轻时的“黄金年龄段”就即行辞退的不良做法。答辩人连续从事公路养护工作十多年,为地方公路良性发展从而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付出了自己“黄金年龄段”的代价,丧失了十多年来可以掌握更多其它职业技能的机会,现被答辩人恶意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借改革裁员为名辞退答辩人,给答辩人重新就业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也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符合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是正确的判决,请求贵院依法维持原判,并增加判决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额外经济补偿金。
&&& 被上诉人黄胜贤在二审期间没有新证据提交。
&&&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 本院认为:本案是公路管理站与黄胜贤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公路管理站与黄胜贤之间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路管理站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 关于公路管理站是否应与黄胜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黄胜贤与公路管理站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黄胜贤于日入职公路管理站,一直从事公路养护工作。双方续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间是日至日。据此可以认定,黄胜贤在公路管理站工作的期间已经满十年,而且双方后来续订的合同在十年以上,表明双方在十年期满后同意延续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黄胜贤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三个条件均已满足的结论是正确的。黄胜贤在工作满十年后,继续在公路管理站工作,并提出与公路管理站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路管理站于日书面通知黄胜贤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的上述规定。因此,公路管理站上诉认为黄胜贤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关于公路管理站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黄胜贤在公路管理站工作满十年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公路管理站根据黄胜贤的请求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路管理站没有与黄胜贤签订,而是通知黄胜贤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公路管理站应当根据黄胜贤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公路管理站上诉提出,解除与黄胜贤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黄胜贤违反劳动纪律,没有参加竞争上岗,并提供了《狮山养护中心外聘临工竞争上岗考评办法》作为证据。鉴于该证据没有经过黄胜贤质证确认,而且黄胜贤作为劳动者的条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者,如果公路管理站颁布的文件条款与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相抵触的,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公路管理站违反法律规定解除与黄胜贤的劳动合同,原审判决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公路管理站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上诉费10元,由上诉人公路管理站承担。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 判& 长 柳& 菁&&
&&& 代理审判员 麦嘉潮&&
&&& 代理审判员 卢伟斌&&
&&&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 书& 记& 员 闫春德&&
文章来源:
[江苏-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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