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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办税指南
纳税人办税指南
&&&&来源:各地求职生活指南
  以下是应届毕业生网小编分享给大家的是纳税人办税指南的内容,快来阅读了解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和平区地方税务局  一、 和平区地税局征管职能简介  和平地税局征收管理部门包括税收管理科(含服务维权岗)、征收所(含个体征收所)、管理一至七所。  (一) 税收管理科  税收管理科负责贯彻落实总局、市局税收政策法规,协调征收、管理各所做好税收管理工作,指导服务维权岗做好对纳税人的咨询服务工作。税管科联系电话:45819;服务维权岗联系电话:。  (二)征收所  1、征收所在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企业纳税人各税纳税申报(含自助网上申报),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元申报,车船税、印花税等零散税收申报,网上申报协议打印和注销,新开业纳税人培训,按年度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  联系电话: 1;。  2、个体征收所负责受理和平区个体工商业户纳税申报。联系电话:14163。  (三)管理一所  1、管理一所在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纳税人发票验旧、领购,零散税收开票,受理企业减免税、退税、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返还、企业注销(含注销迁出)等涉税事项申请。联系电话:。  2、和平区行政许可中心(地税窗口)负责受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定额有奖发票的兑奖,契税的咨询及办理。联系电话:56103。  (四)管理二、三、四、五、六、七所  各管理所负责企业的税源管理分析,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发票管理、非正常户认定、欠税、违反税收管理行为处罚、减免税、退税、手续费返还、企业注销(含注销迁出)等综合事物管理。  1、管理二所负责和平区全部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体育馆街内的企业管理。联系电话:。  2、管理三所负责和平区全部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联系电话:14162。  3、管理四所负责小白楼街内的企业管理。联系电话:。  4、管理五所负责南市街和南营门街内的企业管理。联系电话:。  5、管理六所负责新兴街内的企业管理。联系电话:。  6、管理七所负责劝业场街内的企业管理。联系电话:37267。  二、 税务登记设立  (一)在区行政许可中心地税窗口办理项目(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内)  1、新办企业登记  新开办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一人有限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之日起30日内应提供以下资料,办理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房产、土地信息资料: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分别提供相应证明;4)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8)涉及改组改制的,提供相应批文的原件和复印件。  2、新办个体登记  新开办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之日起30日内应提供以下资料,办理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纳税人)》;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房产、土地信息资料: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分别提供相应证明;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的不提供);5)业主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临时税务登记  以下情况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区县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此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内,向项目坐落地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纳税人)》;  2)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项目合同或承包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5)房产、土地信息资料: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分别提供相应证明;6)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区县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登记除需提供以上第1项、第4项资料以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房地产开发项目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扣缴税款登记表》一份;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5)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份。  5、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自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变更之日起30日内应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变更税务登记表》;2)涉及变动的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供)。  6、遗失税务证件报告及证件重新发放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税务证件、发票遗失报告表》一份;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或新闻媒体出具的交款发票原件。  7、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登记管理  1) &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办理纳税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①《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纳税登记表》;②护照(回乡证、台胞证)、居留证的原件及复印件;③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④派遣公司单位开具的原始明细工资单(书)(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的证明。对一些国家的纳税义务人,还应提供“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证明资料;⑤无派遣单位的外籍人员报送来华前二年在原居住国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履约的外籍人员办理纳税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①《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纳税登记表》;②护照(回乡证、台胞证)、居留证的原件及复印件;③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的登记项目  1、个人出租房屋登记  开票应提供资料:1)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3)出租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房主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供委托书;5)开具发票申请表;6)自然人登记表。  2、年所得12万元个人所得税申报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申报);2)自然人登记表;3)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注销登记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注销纳税登记申请审批表》;2)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护照复印件。  4、企业注销(迁出)登记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5)按企业所得税清算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个体停、复业、注销登记项目  个体停、复业、注销登记项目在管理三所办理。  1、个体停业登记应提供资料:1)《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3)《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2、个体复业登记应提供资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  3、个体注销登记应提供资料: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3)注销申请;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三、发票管理  (一)货运发票的领购  1、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对于新办企业注册资金需在30万元以上;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4)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货物运输企业自有车辆应达到5辆(含)以上,水运企业自有船舶应达到1艘(含)以上;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独立计算盈亏,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2)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查验原件,如与登记信息不符,应先变更登记信息,待信息更正后再行查验);3)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4)行车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5)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6)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7)经办人照片。  (二)建安发票的领购  1、注册地在和平地税局的本市建筑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网上实时自开票纳税人。  1)在注册地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证;2)必须是网上申报纳税人;3)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有建筑安装内容;4)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和报验;5)财务核算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查验原件,如与登记信息不符,需留存复印件);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3)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4)经办人照片。  (三)其它发票的领购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购发票。纳税人到所属管理所提出购票申请后,经管管理员实地调查,确定购票种类和数量,持相关手续到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2)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3)经办人照片。  (四)发票用量、版别的调整  1、已领取发票领购簿的纳税人,因业务经营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用量或额度版别的,可以申请调整发票领购数量或发票版别。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书面申请,应说明经营规模变化的情况并附相关证明资料。  四、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一)货运发票  1、除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代开票。  1)在和平地税局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2)有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2)经办人身份证明(首次申请开具发票时留存复印件,以后仅查验原件。经办人如有变更需重新提供复印件);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查验)(首次申请开具发票时提供);4)与运输有关合同或协议(业务金额在5000元以上)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同一笔业务合同,分次结算并分次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只在首次申请代开发票时提供业务合同原件、复印件;5)完税证明。  (二)建筑业发票  1、凡不符合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建筑业纳税人,项目所在地在和平的,可申请代开发票。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2)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如项目登记已经提供,不需再次提供);3)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同一项目分次开具发票的,首次开具时提供),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4)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同一项目首次开具发票时留存复印件,以后仅查验原件。经办人如有变更需重新提供复印件);5)纳税人如涉及抵减建筑业收入的,还应提供完税凭证及合法有效发票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同一项目首次开具发票时提供);6)完税证明;7)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提供减免税通知书。  (三)其它发票  1、具备下列条件的纳税人:  1)已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但不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3)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4)未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但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发生经营活动、接受劳务的合同、书面证明或相关权属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2)申请开具发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3)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除外)(查验);4)完税证明;5)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提供减免税通知书。  五、《通用定额(有奖)发票》兑奖  (一)兑奖条件  合法、有效取得《通用定额(有奖)发票》中奖的消费者可办理兑奖,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兑奖:  1)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已经撕开;2)未按规定加盖经营单位印章,以及未填写开票日期;3)三等奖以上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4)经税务机关批准已公开声明作废或声明丢失的发票;5)经税务机关确认为假票,或有涂改、破损、无法辨认等现象的发票;6)超过兑奖时限的。兑奖时限为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之日起30日内。  (二)个人兑奖  应提供的资料:  1)发票联、兑奖联;2)有效身份证件(中三等奖(含)以上的消费者)。  (三)垫付兑奖的饮食业经营者领取垫付奖金  饮食业经营者凭合法、有效开具《通用定额(有奖)发票》,到税务机关兑奖。应提供的资料:  (1)发票兑奖联;(2)发票领购簿。  (四)兑奖地点  1)中四等奖(含)以下的消费者,在取得发票的消费场所由饮食业经营者暂垫付兑奖,垫付兑奖的饮食业经营者留存兑奖联;2)中三等奖(含)以上的消费者,可就近到全市区县级地税局兑奖,单张奖额800元以上的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和平区地税局兑奖地点: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和平区行政许可中心地税窗口。  六、建筑业项目登记  1、建筑业工程项目在和平区的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地税局办理项目登记或在天津财税政务网上实行项目预登记后,再到项目所在地地税局进行审核确认(网址:www.)。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建筑业项目登记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4)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5)工程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6)工程实行分包的,分包合同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七、 纳税申报  (一) 申报方式  新开业企业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申报纳税手续,原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逐步改为网上申报;个体纳税人全部为上门申报。纳税人办理网上申报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机关、银行、纳税人三方协议后,方可实行网上报税。  (二)申报期限  1、营业税申报期限:取得收入后的次月1日至15日。  2、随营业税和增值税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防洪工程维护费申报期限:同营业税申报期限。  3、土地增值税申报期限:取得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后的次月1日至15日。  4、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1)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税款后,申报期限为次月1日至15日;2)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月预缴,申报期限为次月1日至15日,按年汇算清缴,申报期限为年度终了后1月1日至3月31日。  5、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按月或(季)预缴,按年度汇算清缴。月或(季)预缴申报期限为次月1日至15日,汇算清缴申报期限为年度终了后次月1月1日至5月31日。  6、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每年的5月份申报上半年税款、11月份申报下半年税款。  7、车船税申报期限: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8、印花税申报期限:除在书立合同时贴花缴税以外,按月申报缴税,申报期限为次月1日至15日。  9、契税申报期限: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契税征收机关核定,并按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三)缴税方式  1)网上申报缴税。纳税人办理税务机关、银行、纳税人三方协议后,可利用本单位或办税服务厅自助电脑进行网上申报缴税。  2)纳税人凭税务机关开具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纳税人开户银行缴税。  开户银行可在下列约定的银行中选择。目前开通“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商业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民生银行天津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天津分行、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兴业银行天津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渤海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及所辖分支机构,以后还将陆续增加更多的商业银行。纳税人只要在上述银行开立账户,或以现金方式缴税,均可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未在开通“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银行开立账户的,暂维持原申报缴款方式。  3)纳税人可使用“银联”标志银行卡,在办税服务厅利用POS机刷卡缴税。  (四)税率表  1、营业税税  目税率一、交通运输业3%二、建筑业3%三、金融保险业5%四、邮电通信业3%五、文化体育业3%六、娱乐业5%-20%七、服务业5%八、转让无形资产5%九、销售不动产5%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税费种类计税依据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包括代征、代扣、代收代缴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含塘沽、汉沽、大港区)、郊区的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县属镇(指建制镇)的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郊区、县城、县属镇的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防洪工程维护费1%  3、土地增值税适用情况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60%  4、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数全月含税收入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1500元的&&3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550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350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级数&&全年含税收入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15000元的&&5&&0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750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3750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9750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14750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20%。  5、企业所得税种类税率适用范围基本税率25%适用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优惠税率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15%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预提所得税税率1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6、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适用情况计税依据税率备注按原值计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1.2%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其房产原值暂定为:平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800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按租金计征房产租金收入12%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租金收入4%自日起,对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可暂按5%综合税率征收,其中包括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二等20元张自忠路沿街通北路-赤峰道台儿庄路沿街赤峰道-奉化道营口道沿街张自忠路-新兴路大沽南路沿街南京路-围堤道永安道沿街友谊北路-广东路友谊路沿街马场道-宾水道中山路沿街吕纬路-海河金纬路沿街中山路-狮子林大街十一经路沿街津塘公路-海河水上公园北道沿街卫津南路-水上公园西路鞍山西道沿街卫津路-红旗路西康路沿街中环线-营口道新兴路沿街营口道-卫津路长江道沿街南开三马路-红旗路南门外大街沿街南马路-南京路南马路沿街东马路-西马路北马路沿街北门外大街-西北角三等15元除一、二等级以外的内环线以内区域&四等10元除一、二等级以外的内环线以外至中环线以内区域五等5元除一、二等级以外的中环线以外至外环线以内区域,塘沽区中心区域(新村街、解放路街、三槐街、新港街、向阳街、杭州道街、新河街、大沽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六等<span style="font-size: 21font-family: 仿宋_GB元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塘沽区中心区域以外的区域,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七等1元各县除其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  7、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税目 范围 税率 纳税义务人 说明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2.加工承榄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立合同人&&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立合同人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立合同人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立合同人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立据人12.营业帐簿生产经营用帐册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立帐簿人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五元领受人  (五)申报软件  1、 纳税人客户端软件及初始化文件  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拷取或通过天津财税政务网自行下载(www.)客户端软件。软件初始化文件可在管理所拷取,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还可通过网上申报纳税界面自行下载。  2、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及初始化文件  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拷取或通过天津财税政务网自行下载(www.)。软件初始化文件可在办税服务厅拷取,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还可通过网上申报纳税界面自行申请并下载。  3、年所得12万元申报  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申报,也可利用天津财税政务网自行完成申报(www.)。  八、税法宣传、咨询和辅导  1、办税服务厅现场服务人员通过电话、现场、网络接受纳税人提出的税收政策、办税程序、软件操作等税务咨询。  2、办税服务厅征收所于每月末最后一周的星期二上午9:00对新开业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基础培训。  3、纳税人可到所属管理所通过税收管理员和管理所纳税服务专员咨询税收问题。  4、每年定期召开政策宣讲会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市地税局及和平地税局的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并按月在办税服务厅内进行公告及通知。  5、定期通过和平区政府网站和平地税专栏及时宣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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