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临街商铺拒交物业费被起诉到法院,因为我没有男朋友享受到任何服务,任为不合理,我该怎么处理,置之不理可

业主久拖物业管理费不交,被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 - 东安县法院网
业主久拖物业管理费不交,被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作者:雷丽&&发布时间: 17:21:30一、基本案情&&&&&原告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东安县旭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接管南城雅郡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日,原告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多层住宅及计入产权面积的独立车库、杂房的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5元收取。被告吴某系该小区*栋*单元402室业主,该套房产建筑面积136.53平方米,车库面积29.78平方米,被告吴某从日至日未交房产物业管理费,从日至日未交车库物业管理费,共拖欠物业管理费1956.9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交物业服务费。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处理。二、裁判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吴某支付拖欠原告永州市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日至日的房产物业管理费、日至日的车库物业管理费共计1948元。三、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是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其对小区整体及个别业主的服务可能会存在一些瑕疵,对于物业瑕疵问题、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需要全体业主及物业公司相互配合、共同努力,物业公司应依约提供物业服务并根据业主的合理要求不断完善服务质量,小区业主应依约缴纳物业管理费,对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质量可以合理方式提出异议或由业主大会更换物业公司,而非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对抗,个别业主拒交物业费会影响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转,并有损于其他正常缴费业主的权益。因此,对原告永州市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被告吴某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按原告诉请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时间进行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956.96元,但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是1948元,原告自愿放弃8.96元的物业管理费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由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原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原告在订立合同时未与被告协商,系格式条款,该违约金加重了被告的责任,本院认定该条款无效。因此,对于原告诉请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四、案例注释&&&&&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业管理中矛盾最大的就是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很多业主在面临交物业管理费时都会有一些误区:以不居住、未使用为由拒交物业费或其他费用;以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对物业公司利用公用面积经营不满不交物业费;因开发遗留的问题而拒交物业费等等。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各式各样,但业主要理性对待问题不能单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进行对抗。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是一种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不合格通常属于一般违约,而非完全不履行,因此业主不能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错误的行使抗辩权。且业主对这种服务的感知带有一定的个人主观因素。因此,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我们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员熟练掌握物业管理知识,相互真诚沟通,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第1页&&共1页文章出处:民一庭&&&&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