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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少儿保险险种中同时含意外·医疗·重大疾病·教育金保险的有没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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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一般这样的保险都是搭配设计的,我们生命人寿公司也有,如果你想买的话也可以给你资料看
平安有款产品可以达到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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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见11.7)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您已交纳的本附
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该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1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10.轻症疾病定义”。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轻症疾病保险金。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
日起180 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前述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定义高残的约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定义高残的约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下列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2.3 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和“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至第(8)项情形导致其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其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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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照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主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如果主合同或者本附加合同项下有借款或者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必须依主合同 的有关规定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主合同项和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残疾且由您和我们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前述残疾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高残定义,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个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残疾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高残定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承担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高残定义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投保人持续高残证明
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符合本附加合同高残定义的证明或者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您和我们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者接受体检但体检证明投保人残疾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的高残定义的,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30周岁的康女士为自己投保了《泰康康悦人生重大疾病保障计划》(该计划包含泰康附加康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20万元,年交保费5640元,交费20年,保险期间至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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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意外保险 综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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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意外保险即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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