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真相买车支付定金以后被告知不可以更改付款方式 被迫办理了贷款申请 现在我仍然想全额付款 被拒绝

您所在的位置:
定金与订金之差 购车遭遇4S店交车难题
经常听到有人说&定金&&订金&的问题,也让很多人很受伤,不论是买房还是买车都会遭遇到这种情况。中国的文字果然博大精深,一字之差确实牵连很多人的财产损失。这不,广东的邹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情况。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很容易就对这两个字发生误解,但一旦出现问题,则售卖双方的纠纷就随之产生。
&定&和&订&到底是什么关系?
&订&和&定&许多地方可以通用。比如:&订阅&&订户&&订单&可写作&定阅&&定户&&定单&,意思上没有什么差异。但是,&订&只表示双方事先有所约定,并不管约定能否保证确定不变,强调的是过程;&定&表示事情已经确定下来了,不会轻易更改,侧重的是结果。所以,像&订婚&&订货&等一般用&订&而不用&定&;&定金&&定购&等则用&定&更合适一些。&商品定价&不能写作&商品订价&,因为价格一旦确定了,就不能随意改动。
文章一开始,为什么要强调一下&定&和&订&的关系呢?实际上很多时候,稍有不注意就会理解错了这两个字的意思,过程和结果原本就不是同一个意义上的事情,因此,可不能混淆两者之间的关系。
&定金&不退 纠纷几年法院维权
2011年3月,广东的邹先生与朋友在当地的兰博基尼4S店看中了一款车型,随后与4S店协议购买两辆车。在交完&定金&、签完购车协议,约定交车时间(书面协议)后,邹先生满心欢喜的回家等候4S店交车,谁知这一等就等了1年多。邹先生告诉车讯网编辑,当初书面协议上,4S店承诺的是日前交车给两位车主。
S店仍未交车,邹先生一行几人前往4S店,协商交车事宜无果。无奈之下,邹先生将4S店告上法院,法院一审判决4S店败诉退还邹先生两人&定车款&各100万元,另附赔偿。然而,自法院判决后,4S店方面则选择避而不归还&定车款&事宜,时间一拖就是1年。
因为工作较忙的关系,邹先生也一直没有太多的时间与4S店进行周旋。直到最近,邹先生得到消息,定车的4S店将原本打算交予邹先生的车辆抵押给了另外一家4S店后,邹先生认为这完全就是4S店的欺诈行为。
日,邹先生与朋友一同前往4S店进行新一轮的维权活动,截止今日,车讯网编辑依旧未收到4S店有任何的反馈。
退&订金&不交车 缘起车辆换代
2012年11月,江苏一位客户在常州一家4S店定下定金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包牌价58000元,交付定金3万元。由于是第一次买车没有写定什么时候交车,现在快两个月了,没想到现在4S店告知退还客户&订车款&,当时签订&订车&协议时说好提前半个月定好颜色就可以提新车。
2012年11月底,客户就已经选择好车辆的颜色,并确定有现车。但企业当时并没有给予客户新款车型,而是要交付上一年款的车型给客户,客户当场拒绝了这一行为。随后,销售人员告知客户要新车那要需要等。
然而,店里销售一会说过了该款车辆元旦过后需要更改什么配置,要求客户多加5000元购车款,但客户认为自己购车之前并未到元旦,而且当时4S店承诺有现车(口头协议),说白了就是没新车,要新车那就等吧。
怎么样避免&定&&订&问题频繁上演
频繁上演的&定金&&订金&问题,其实已经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但总有一些企业、消费者忽视了这其中的利益关系,到头来却要被这一不合理协定拖累。还是来普及一下&定金&&订金&在法律上的一些效应吧。
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对于定金,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文规定,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也就是说如果没签定买卖合同,定金也就无从谈起。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也就不具备担保性质。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上面都是理论,不想看的可以看以下要点:
1、&定金&能退回的情况只有2种,要么合同是无效的,要么4S店不履行合同条款(违约定金双倍返还)。
2、如果签写&定金&合同,4S店按照合同办了(把自己的承诺履行了),但A因为自身一些原因不想要车了,购车者是无权请求返回定金,当然如果4S店销售人员和老版人品好,或者不在乎一两个客户,也有机会要回。
3、&订金&条款,假如购车者不履行条款了,可以要回订金。如果4S店没履行条款,也不需要双倍返还。
4、&定金&一般数额较大,几千至少吧,&订金&数额较少,几百块,意思意思(当然4S店也不会着紧帮你订车的,反正不违约)。所以,如果交了&定金&,4S店也如期把购车者的车送达,通常的结果只有两种,要么买车,要么定金不要。
编辑点评:
定金是把双刃剑,不管是对4S店还是消费者都对促成交易具有约束力。是否支持退还定金,其主要依据是4S店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而且消费者举证时4S店的违约行为必须要有真凭实据,也就是能在购车合同或协议等有效证据体现车行有违约。这一点也是至关重要的,在4S店违约时,可以作为证据来举证。
当然,谁都希望自己交完&定金&能够拿到自己的车辆,但一些4S店违约不交付车辆的行为总是时有发生,因此,编辑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一定要先了解双方应该具有的责任和权利,约定的相关事由也要落实到书面来执行。
中国有句古话&白纸黑字&,指的就是讲双方协商的事宜和承诺等画上契约来约定双方应尽的责任。时至今日,这种方式也一直是行之有效的保障手段。大部分退&定&难获支持,原因是消费者缺乏合同意识,与车行的车款、交车时间、重要配置等约定仅仅是口头承诺或君子协议。
配置约定模糊,比如皮座椅、车灯等,口头承诺未兑现,无法举证车行违约行为,是导致消费者难退&定&的重要原因。因此,要有合同意识,明确约定重要事项和违约责任。订车合同必须约定交车时间、款式、重要配置、付款方式、特殊约定,以及明确违约责任。比如,贷款购车的,应在合同约定贷款未获批准时如何处置定金。
店面地址:
主营品牌:
联系电话:
关键词:4S店 购车
责任编辑:zhanmeilin贷款办不了 买车定金咋不退
  付女士提供的收据上写着“因为贷款手续办不下来,此定金可退”。
本报记者 刘辉
付女士在“万佳”看中一辆比亚迪轿车,没想到出了岔子  3月13日,家住经济开发区晟达家园小区的付女士向记者反映,去年她在潍坊万佳销售服务店看好一辆比亚迪L3轿车。当时销售人员告诉她只用身份证就能办理买车贷款。当她缴纳了1500元的定金后,却被告知还必须要用户口本。因为付女士的父母不同意她买车不把户口本给她,所以付女士决定放弃买车。付女士称,定金收据上写有“因为贷款手续办不下来,此定金可退”,汽车销售方却称,办不下贷款是因为付女士没提供相关贷款的证件,所以不能退定金。顾客 证件不齐办不成贷款,决定不买车  13日,记者看到了付女士所持有的收据,收据上写有“L3定金”,金额为“1500元”,还写有“定金已交概不退还”的字样。同时,收据上还用黑笔写有“因为贷款手续办不下来,此定金可退”。  “当时我们就担心办贷款时会出现问题,所以让销售人员在收据上写上了这句话,没想到他们还是不给退定金!”付女士说,2013年11月份,她和丈夫在潍坊万佳销售服务店看好一辆比亚迪L3轿车,由于当时正在筹备婚礼,所以他们决定贷款买这辆车。  “当时销售人员说只用身份证就能办贷款,我们便在11月15日交了1500元定金。大约三天后,汽车销售服务店负责代办银行贷款的工作人员打电话说让我准备户口本、身份证等办理贷款手续。我的户口本在老家,因为父母不同意我们买车,所以他们一直不给我户口本。如果当时销售人员说还要用到户口本,我也不会交1500元的定金!”付女士说,现在办不了贷款,她和丈夫决定不买这辆车了,希望万佳销售服务店能退回定金,可他们一直不退这部分钱。销售方 问题出在购车者方面,不退定金  付女士说,为了定金的事,她和丈夫已经找了汽车销售人员三次了,但他们一直不退。  “一开始他们让我们等等,后来又说必须要有一个姓付的、买同一款车型的顾客,才能给我退定金。这简直太可笑了,如果没有姓付的顾客来买车,我这定金就不给退了吗?”付女士说。  13日,记者同付女士及其丈夫一同来到位于奎文区潍州路南段的潍坊万佳销售服务店。销售人员小郭承认收据上“因为贷款手续办不下来,此定金可退”是她写的,但否认曾说过“只用身份证就能办买车贷款”这句话。  该店的一位相关负责人说,目前的问题是付女士根本没提供相关贷款的证件,而不是他们办不下贷款手续,所以他们不能退还定金。律师 约定模糊,很难确定到底是谁的错  对于此事,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的王国正律师称,付女士给汽车销售商支付的定金,也是双方合同的约定。如果是因为收取定金方出现了违约,此定金需要双倍返还给定金缴纳方;如果是缴纳定金方出现了违约,定金则不再给予退还。  虽然这份收据上有“因为贷款手续办不下来,此定金可退”这一条款,但该条款约定的很模糊,很难确定到底是谁的过错。究竟是当事人付女士的过错,还是因为汽车销售人员虚假承诺等原因造成无法办理贷款手续,现在只凭该收据无法断定。王国正律师提醒市民,在购买需要办理贷款手续的商品时,一定要让销售方在认购单上将关于贷款所需要的材料、费用等明确地列上明细,这样就能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本报记者 刘晓梅
     
鲁ICP备号 版权所有 [潍坊报业集团] 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邮编:261031 电话:精华文章:
精华文章:
精华文章:
精华文章:
运营资质单位:
精华文章:
环保健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我想知道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