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邵高速刷银行卡被盗刷怎么办加油

银行卡在澳门被盗刷38万
卡主将银行告上法庭,自身被判担责五成,获赔19万余元
来源:中山日报
第 7156 期 A7版 发布日期:日 
&&&&人在中山古镇,手机短信却显示银行卡在澳门刷卡消费折合人民币38万余元,还在珠海被取现近1万元。浙江人胡先生三年前遭遇了这么件倒霉事。让他更郁闷的是,虽然盗刷银行卡的罪犯已经被绳之以法,但他的钱却索赔无门。胡先生把银行告上法庭,该案经过一审二审,胡先生近日获赔1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持卡人人在中山卡在澳门被盗刷&&&&浙江人胡先生于2008年在古镇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了短信通知功能。&日晚22时左右,胡先生外出回家后发现手机短信显示,他的银行卡在澳门消费元并在珠海被取现9800元。胡先生随即报警并向银行申请挂失。&&&&日,盗刷胡先生银行卡的邵某章落网。邵某章供述,他非法获得胡先生卡号的复制卡后,于日晚6时许使用护照从拱北口岸出境到澳门。当天晚上,他用卡在澳门一处柜员机查询了卡内余额。随后,邵某章到了澳门广州街某珠宝行,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刷卡套现港币45万元(交易金额为澳门币473850元,折合人民币元)。&&&&邵某章随后回到珠海,又四次通过柜员机取款共计9800元。2012年底,邵某章终审被判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被判刑7年半,被处罚金5万元。邵某章虽然被判刑,但赃款未能缴回。由于向银行索赔遭拒,胡先生把涉案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这39万余元损失。&&&&银行储户密码泄露银行不应担责&&&&涉案银行在法庭上辩称,银行卡被盗刷涉及刑事犯罪,损失由犯罪行为所致,胡先生应向犯罪分子进行追讨。2010年4月至12月,胡先生还把卡和密码都交给他人到银行办理了取款及转账业务,在涉案银行卡被盗刷前两个月,胡先生也在委托他人办理汇款业务。因此,胡先生对借记卡及密码保管不善,应对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负全部责任。&&&&根据古镇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显示,胡先生是日0时报警的,胡先生的银行卡记录显示,该卡22日20时29分进行查询,之后进行刷卡消费并提取现金,期间胡先生的手机均收到相关的业务信息。&&&&银行认为,胡先生已经开通了短信通知服务,但胡先生从短信中发现银行卡在澳门被盗刷后,并没有及时采取挂失措施,导致该卡在珠海被取现9886.4元。银行认为,这部分损失他们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 银行未识别克隆卡应该担责五成赔偿&&&&市第二法院认为,根据邵某章盗刷银行卡一案的判决可以知道,邵某章是使用另行复制的&“克隆卡”所为。涉案银行没能正确识别真卡与伪卡,应对自身过错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胡先生在收到该卡查询及消费信息后,没有及时挂失进而导致被提取现金9800元,但造成该损失的基础原因仍是银行没有尽到谨慎审查义务所致。&&&&而胡先生因为曾多次将银行卡交由他人进行使用,因此法院认定胡先生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责任,导致密码被他人得知,且银行已通过短信通知胡先生该卡在澳门被查询,胡先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他对自身损失也有过错。&&&&市第二法院一审判令双方各负50%即元的责任。该案一审宣判后,胡先生和银行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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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世寅 金锋华
责任编辑:阮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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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日报报业集团版权所有 &银行卡疑遭网络盗刷 3分钟被转走3万元|网络盗刷|银行卡_互联网_新浪科技_新浪网
银行卡疑遭网络盗刷 3分钟被转走3万元
  “3分钟转走3万元,一边给银行打电话一边收着钱被转走的短信,实在太揪心了。”不久前,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邵女士经历了卡在身边、“钱却不知道”的谜局。
  记者调查多个环节后发现,邵女士的遭遇绝不仅是个案。如今,各式便捷、新颖的支付手段日益受到人们的欢迎,但是每个人都可能遭遇和邵女士一样的情形。
  5月11日,邵女士陆续接到工行客服95588发来的短信,提示她的一张工行储蓄卡通过网银支出5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金额。就在她拨打95588冻结账户的3分钟内,共被莫名其妙“支出”3万元。
  开卡行工商银行北京沙窝路支行查询明细后告诉邵女士,3万元是通过福建福州一家支行支付给了“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我很少使用工行网银,和这家网络公司也没有交集,为什么我人在北京、卡不离身、U盾在家,钱却从福建支付给了一家公司?”邵女士大为吃惊。
  沙窝路支行反馈给邵女士初步调查结论:钱是通过无卡支付方式支付给网龙公司。福州当地支行与网龙公司交涉过,但网龙公司表示这笔钱是网络游戏玩家用于购买游戏道具“魔石”的,不可能赔付。
  “我没有开通无卡支付,银行是怎么不经核实就将钱支付给这家公司的?”邵女士问。
  工行负责外部欺诈风险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无卡支付类似于快捷支付,在一定限额内无需U盾即可实现转账,目前不少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均有类似业务,有时储户将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即被视作开通了无卡支付。
  记者了解到,工行快捷支付还需要输入手机发送的动态密码,邵女士并未开通该业务。那么,会不会有人通过第三方支付进行了网上支付操作?
  工行沙窝路支行行长刘涛表示,是否通过第三方支付途径,在其网点信息看不到,需要邵女士去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了解情况。
  邵女士的钱怎么离奇转到“网龙公司”的?银行业内部人士认为,邵女士很可能遭遇了网络盗刷,她的银行卡信息或第三方支付账户信息可能此前已被不法分子通过钓鱼网站或木马病毒获取。而通过游戏网站消费,正是不法分子销赃的惯用手法。
  “一些游戏网站容易成为销赃平台,暴露了此类网站为求简便快捷地实现买卖交易,对用户交易审核不严,对账户疏于管理。”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表示,另外,银行在追求支付创新的同时,也存在对账户安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表示,在犯罪分子最终落网前,电子商务网站、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等事件的关联方很难为受害人负责。“互联网催生了不少新兴犯罪手法,尤其是金融领域的案件跨机构、跨地域,而且民事、刑事交叉,很多受害人的赔付最后就不了了之了。”
  张合军建议,储户可以尝试与银行协商解决,毕竟储户和银行存在合同关系,至于各方应承担责任多少可以协商确定。
  新华社记者 吴雨  
  据新华社北京6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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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银行卡纠纷事件频发 盗刷责任认定引热议
时间: 17:02 来源:
作者:刘麦 敖日丹
  南海网海口8月3日消息(见习记者刘麦 通讯员敖日丹)近年来,随着银行卡的广泛使用,银行卡账户资金被盗刷及伪卡交易事件频发,因此形成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明显增多,而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却是无章可循。8月2日下午,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的银行卡民商事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召开。海南省高院和海口市中院法官、海南省银行业协会代表、海南省律师协会代表和海南大学法学专家参加了研讨会。
  会议主要针对海口市两级法院在审理银行卡冒用、伪卡盗刷及网上银行支付等银行卡纠纷案件中遇到的较为突出和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研讨。分析审判实践中争议的主要问题,并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途径,以期对正确认定赔偿责任、统一裁判标准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合理的指导建议,继而妥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及有利于促进银行卡产业的发展。
  银行卡被盗刷和伪卡交易案件审理难
  近三年来,海口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各类银行卡民商事案件主要可分为透支案件、冒用案件及伪卡案件三大类型。其中,银行卡被盗刷和伪卡交易等纠纷是银行卡案件中难点及要点,当事人存在举证难,法律适用争议较多,裁判标准不尽统一等问题。
  研讨会上,对银行卡被盗刷和伪卡事件案件中,持卡人和银行方面应该由谁举证的问题,与会专家和代表之间存在着不同意见。
  银行业代表主要认为,持卡人对银行卡及密码信息具有妥善保管义务,认为密码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的特点,所以密码只能由设定人知晓。即使他人盗用,也是持卡人对银行卡及密码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致。除非持卡人能证明银行具有泄露银行卡及密码信息的过错,否则持卡人对伪卡盗刷损失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界有代表认为,银行对持卡人的信息安全具有保障义务,认为银行应当妥善保管持卡人的卡内资金、向持卡人提供能够安全使用的银行卡以及安全的交易场所。《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意味着只要发卡行没有尽到保护银行卡内款项安全的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银行在举证方面具有优势,持卡人处于弱势地位,银行应该提供相应的依据。持卡人对他人用真卡盗刷消费应承担责任,而对他人用伪卡交易不应该承担责任。该种观点,也是为了促进银行业进一步提高银行卡安全这一角度提出的。
  事实上,在大多数案件中,无论是持卡人还是发卡行都存在举证困难,案件事实常常因此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对于银行卡及其密码信息泄露的原因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谁,谁就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为不片面加重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避免造成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公平,应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持卡人与银行均分责任,或基于银行的强势地位,由银行承担较大比例责任。
  裁判思路变迁注重各方利益的平衡
  日,阮某曾在海口某银行开户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卡内余额为10万余元。当年11月,阮某的这张借记卡被人盗刷,10万余元几乎全部被他人取走。阮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户行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一审中,法院驳回了阮某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阮某作为持卡人及密码设置人,负有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因其不慎造成借记卡密码被他人盗取所造成的后果,理应由个人承担。
  阮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阮某持有借记卡后,负有保管借记卡的义务,应该对卡内金额被他人盗刷承担部分责任。同时,开户行在银行卡的防伪技术上未尽到防范义务,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依据公平原则,法院裁判阮某和开户行各承担50%的责任,该开户行支付阮某经济损失5万多元。
  信息泄露是认定责任依据不正确刷卡习惯应改正
  银行卡被盗刷和伪卡交易案的发生,银行卡及其密码信息泄露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银行卡及其密码信息泄露的原因是法院审理时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
  银行卡的密码具有私密性和唯一性,持卡人对密码设定后,即使是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也无法查询获取,所以应该只有持卡人本人才知晓银行卡密码。若有密码泄露的情况,排除银行场所被非法设置摄像头或其他窃取设备原因,只可能是客户本人主动透露给他人或是自身使用过程中,没有尽到小心谨慎保护密码的义务。
  研讨会中,法官们认真听取了法律界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及银行界代表的发言及点评,及时总结了各方经验及先进理念,确保依法妥善审理好此类案件。同时,从银行卡国际化的视野出发,在审判实践中突出商法理念,力求实现公平与效率价值目标的统一,准确界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严格认定责任性质及责任范围,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妥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有利于促进银行卡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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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8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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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储户如何有效维权?
检察官提醒:一旦发现被盗刷,持卡人应尽快就近刷卡交易以留证据,便于警方立案 南国早报&& &&&& &&&&
  本报记者&庾琳&通讯员&李清&胡兆雯  银行卡好端端放在钱包里,存款却神秘失踪。那么,储户发现银行卡异常时,第一时间除了报警,还应该如何做才能证明钱不是自己所取,以便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5月23日,记者在检察院和法院接触到两个类似案例,不同结局,给人启示。  案例一:  卡在手上,7万元被异地取走  今年3月11日晚,吴先生一直待在南宁的家里,晚上10时30分左右,他突然收到手机短信提示,他一张存有约10万元的银行卡被转走5万元,手续费为70.4元。随后,手机又提示这张卡被7次提现2万元。前后不到3分钟,此卡就被取走7万多元。吴先生赶紧打电话报警,表明卡在自己身上。  据吴先生介绍,这张银行卡是2007年在南宁某银行中兴分行办理的,平时都是自己在用,没有借给过任何人。  经银行查询,吴先生卡内的7万元存款是在东莞常平支行东方分理处的ATM取款机取走的。吴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卡还在自己手上,这钱怎么被人在区外取走的呢?  接到报案后,民警通过调取ATM机取款录像,发现犯罪嫌疑人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3月26日,民警在东莞市某出租房内将邵某抓获。  27岁的邵某是博白人,在东莞一直没有固定收入。3月11日,朋友打电话给邵某帮在银行柜员机取款7万元,事成后可得15%的提成费。见有利可图,邵某于当晚10时许在东莞取钱。近日,西乡塘区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批捕邵某。  案例二:  无法举证,储户诉求被驳回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吴先生一案中,是不法分子在受害者通过ATM机取款时盗取了客户信息,复制一张同样的卡后将钱取走的。银行卡信息丢失有多种可能,比如使用ATM机时输入密码未遮挡、遗失存折和银行卡、乱扔凭条、在装有读卡器的ATM机上使用银行卡等。  该案的特殊性在于,不法分子是在异地取款,且吴先生立即在本地报案,能够证明自己未在异地取款,警方有足够理由立案。但是,有同样遭遇的唐某则没有这么幸运。  唐某在事情发生后,也向派出所报案,称其银行卡在ATM取款机上发生的3笔交易共6012元系被人盗取,并认为银行有一定过错,向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账户被盗取时银行卡一直在其本人身上,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银行认为,根据储蓄合同《领用协议》,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银行并无过错,也不存在违约。且该案目前尚未侦破,公安部门对案件事实尚无定论,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金额被支取是因何种原因造成,无法认定取款人支取涉案现金是否使用了伪造的银行卡。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唐某卡内金额被盗的主张,唐某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但唐某所提供的证据只有接收案件回执单、银行开户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查询单、银行发来的手机短信,这些证据只能说明卡内的存款被支取的事实,并不足以证明其银行卡内存款是被他人盗取的异常交易。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  提醒:  被盗后,储户应就近刷卡留证  法官表示,电子交易具有瞬息性、跨区域性的特征,是否冒领的标准应主要根据储蓄合同的有关约定来判断,而不能单纯以客户提供的报案证明、真实卡在本人手上、交易时客户不在场等证据或事实来确定或推定,否则可能会引发持卡人与他人勾结,通过诉讼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发生。  法官还表示,储蓄交易必须持有银行卡和密码才能操作,行为人获取密码的途径是认定合同双方过错责任及过错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若持卡人主张银行卡账户被冒领,则必须证明取款之人不是本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同时要排除持卡人有意或者无意泄露密码,导致存款被他人盗取的可能性。  对此,办案检察官提醒,使用ATM机操作时,除了常规的防人偷窥及调包外,最好用手伸入密码盖下挡住密码输入区。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持卡人一旦发现银行卡遭盗刷,应在最短时间内到最近的银行柜台完成一笔交易,同时向警方报案,以此证明银行卡在自己身上而遭盗刷,本人不可能在外地取款或消费的事实,这样不但有利于警方立案,而且在持卡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时,由于自己手中掌握当时交易记录的证据,就能有效防止被人认为“储户遗失银行卡和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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