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银行改制需离职要办理哪些手续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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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精神,规范企业改制,防范金融风险,现就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维护金融债权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企业改制与保全金融债权的关系
维护金融债权,是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机构肩负着支持、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当前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地方出现的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破坏了信用关系。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和认识,妥善处理好企业改制与保全金融债权的关系;要认真学习、正确掌握国家关于企业改革工作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在企业改制中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主管部门和债权金融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坚持选准一个,改一个,不搞一刀切,不要成风。
二、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努力提高改制的效果
企业改制涉及面广,需要综合配套,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改革工程,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为企业改制创造有利条件,真正使改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负责企业改制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及时监督检查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企业改制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落实金融债务,制定企业改制方案时,要听取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实施改制过程中,也应当请当地主要债权金融机构参加。在组织实施工作中,企业及主管部门要充分尊重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对不合规的做法要及时纠正和制止。
(二)各级金融机构要主动参与企业改制工作,依法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对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及被兼并的企业,要由改制后的企业及兼并企业承担原企业及被兼并企业的全部贷款本息,签订还本付息协议书并落实相应担保措施;对出售、拍卖、转让的企业,开户金融机构要参与产权转让的全过程,所得资金收入要偿还金融债务,已设定抵押权、质权的抵押物、质物出售,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售收入必须优先用于清偿抵押、质押贷款本息;对实行租赁或承包的企业,出租、发包方和承租、承包方要与原债权金融机构签订偿还贷款本息的协议,并在原主办金融机构开立基本结算户;对实行分立的企业,要按所得有效资产的比例,同比承担金融债务,做到“债随物走”,不得只承接资产,不负担债务;对实行合资(合作)的企业,新建企业或经营部门要以出资比例同比或依合资(合作)合同的规定承担贷款债务;对实行破产的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清偿金融机构的债权。总之,企业不管采取哪种形式进行改制,都要落实好债务。不允许以各种方式,逃废银行债务。发现这类行为,债权金融机构要及时提出纠正和处理的意见,逾期仍不改正的,各债权金融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抵制,并给予必要的制裁,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三)各级财政(含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下同)和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前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界定和登记等工作的监督管理,严禁将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人为低估和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当参与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处置工作。改制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要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凡涉及税务处理事项,要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或审批。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必须聘请省级以上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核,评估结果要经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确认。改制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时,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必须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和资产评估确认批复,否则不予登记。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认真做好改制企业的登记工作。改制企业办理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时,要提交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有关登记注册和颁发新的营业执照。对各债权金融机构反映的确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改制企业的税收登记工作,严防国家税收流失。改制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部门要严格审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债权债务状况,对未办理企业登记、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金融债务未落实的改制企业,税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为其发售发票。
三、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做好金融债权保全工作
维护金融债权,不仅是金融机构的职责,而且也是社会各界应尽的义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一定要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扎扎实实地做好企业改制和金融债权保全工作。各级经贸委、财政局、国资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金融机构对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情况要相互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对不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有关部门,其上级部门要及时进行通报,严肃处理。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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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凤凰财经
编辑:qiuliangying
摘要:中国的银行体系形成了5家国有控股银行、12家股份制银行、147家地方性商业银行、多家村镇银行,以及部分外资银行并存、竞争发展的多层次、多形式的格局。
改革开放30年来,业改革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中国的银行体系形成了5家国有控股银行、12家股份制银行、147家地方性、多家村镇银行,以及部分并存、竞争发展的多层次、多形式的格局,一个逐步开放、全方位竞争的格局正在形成。但从总体上看,目前中国的银行体系仍然高度集中,近60%的存增量被五大国有控股银行掌握,中小银行太少,县域经济和农村地区银行服务严重缺失,金融服务水平低下,金融机构布局极不合理,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严重不足。中国的银行体系金融资产高度集中在少数大银行手中的状况,不利于正常市场竞争的形成,不利于支持服务实体经济,更不利于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因此,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打破银行垄断,大力发展中小社区银行、民营银行已成为一种共识,13亿中国人迫切需要&普惠金融&的服务和需求,因此,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加大引入民营资本,大力发展中小社区银行、民营银行,通过银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市场化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制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银行体系的整体运行效率,更好的通过普惠金融发展服务社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众,科学合理布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成为今后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举措和工作重点,需要抓紧推进,加大力度。目前,有关国家监管部门明确提出试点3-5家民营银行,但太少了,至少每个省应该发展不少于3-5家的民营银行。
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中,一个突出特点是既存在一些规模非常大的银行,又存在为数众多的中小型银行和小型社区银行。这在客观上很好地满足了经济中不同规模企业的不同需求。美国人口仅3亿多,而大小银行有8000多家,相比之下,我国有13亿多人口,大小银行只有1000多家,远远适应和满足不了13亿人民日益增强的金融需求和多样化、个性化、普惠化的金融需求。而在我国由于制度安排的缺陷和运行环境不佳,导致我国中小社区银行、民营银行的发展,其提供的金融服务远远不能满足市场主体和民众的金融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中小商业银行总体实力较弱。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迅速崛起,数量增加较多,这对增加小微企业的金融供给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总体而言,与五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经营实力相比,目前我国中小金融机构仍存在发展滞后、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服务缺失、市场定位不准、市场份额下降、整体经营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这仍是我国经济生活和金融运行中一个突出的结构性矛盾。
二是三农金融、县域金融严重缺失,金融服务水平低下。近年来,随着五大国有商业份制改造,资金的逐利性不断加大,五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主动收缩了县以下分支机构,从而出现重点向大中型优势企业、上市公司倾斜的趋势。根据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 中小银行、社区银行往往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而在我国中小银行发展依然滞后,再加上国有商业银行的撤离,这导致我国城乡地区,县以下的金融供给明显不足,金融问题成堆。
三是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依然难以得到满足。目前在我国的企业总量中,非国有企业的数量已经大大超过国有企业的数量,而在商业银行体系中,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仍占垄断地位,以服务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小商业银行仍处于弱势地位。我国商业银行的所有制特性使得国有银行以服务国有企业为主,其贷款投向集中在大企业、集中在国企、集中在大城市,以及集中在沿海城市。而我国为数众多的非国有企业,和民营经济,由于中小银行体系尚不发达,其融资需求依然难以得到满足。
与国际发达的金融体系相比,美国银行业是先办区域性的小银行,不允许跨州吸收存款和贷款,再进行跨区域经营。所以其现在仍有很多区域性小银行存在。而中国银行业是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金融体制转变而来,先建立一批全国性的大银行,再转成商业银行,这使得加大银行体系市场化改革,引入民营资本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目前来看,建立一套有效的民营资本准入、监管和退出的法规,并引导形成体现自身特色的经营理念和符合实际的市场定位,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完善,这应成为当前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工作目标,抓紧改革。
一是全国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新型中小社区银行、民营银行3-5家,深化银行体制改革,多办小微民营银行,服务民众。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大引入民营资本,大力发展中小社区银行和民营银行,大力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经济和县域实体经济发展,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使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的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下一步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应该是拆分大银行,发展中小社区银行和民营银行,打破垄断,加大引入民营资本,切实增强银行的市场化、股权结构多元化。政府要选择性地,以区域性重点地域或专业性重点机构为试点,逐步、适当降低金融准入门槛,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股或主导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中小商业银行和社区银行及各类中小金融机构及新型金融组织。鼓励民间资金参与、等正规民间金融的改制。尤其针对我国目前金融布局不合理,中小企业和农村金融服务严重不足的现状,要加快建设和完善社区金融服务组织体系,着力构建社区银行、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和组织发展,将金融服务伸至城乡居民,从而形成金融机构分层次、错位竞争的市场组织体系。仅在全国试点发展3-5家民营银行的举措远远满足不了小微企业、三农经济等实体经济和广大民营企业、广大民众对金融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也远远适应不了三中全会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大势所趋,至少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该发展3-5家为宜。
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建设,强化管理,完善风控,为中小民营银行健康发展打好基础,特别要强化中小民营银行内部管理,切实防范民营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的种种风险。由于中小银行普遍存在资本金薄弱、补充资本金渠道狭窄、贷款集中度高等先天不足,其抗风险能力较弱。而且尤其是分布在县域和农村地区的中小银行,金融监管网络难以有效覆盖。因此, 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其风险管控体系的建立、业务规范性的指导,促使其不断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同时,督促中小银行构建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架构,倡导其确立准确的市场定位,采取符合自身情况的发展战略,通过鼓励银行业最佳实践,在行业内推行加强金融创新长效机制建设。
三是加强审慎性监管,建立分层监管体系,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等风险防范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的建设。对于中小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的开放和其监管要并行推进,根据中小商业银行和社区银行的运营特点,建立多层级监管体系。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措施,针对不同类型的民营金融机构,其不同经营特点,建立个性化、差异化的监管指引,实施分类、分层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不同风险程度的金融机构采取有区别的监管措施,明确监管的重点领域、环节和对象,防止出现中小商业银行的监管空白,保证其稳健运行,更好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和县域经济发展,最大限度实现&普惠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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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市企改办《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改组改制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十企改办[2002]91号)
市企改办《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改组改制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十企改办[2002]91号)
市企改办《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改组改制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十企改办[2002]91号)
市企改办《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改组改制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改组改制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十发[2002]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组改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产处置&&& (一)、资产处置。对改制企业清产核资过程中的实物性资产(含企业以出让形式取得的土地资产)盘盈盘亏的财务处理;资产评估过程中,评估值与账面值增减变化的财务处理;企业净资产出售等处置。&&& 1、改制企业资产盘盈盘亏的财务处理,由企业写出专项报告,说明原因、数量、价值、经中介机构核实后,报市企改办清产核资组,市企改办清产核资组移送财政部门审批,并指导企业作相关账务处理。&&& 2、改制企业资产评估过程中评估值与帐面值增减变化的财务处理,由企业将评估结果报市企改办清产核资组审核后,指导企业作相关财务处理。&&& 3、企业以出让形式取得的土地资产,在企业改制中与其他有形资产一并评估,相应作资产和权益账务处理。&&& (二)企业出售可以采取竞拍、协议或股权转让等形式。企业出售时,申请购买人在二人(含二人)以上的,实行竞拍方式出售;申请购买人只有一人时,实行议价方式出售。在本次企业改制中,采取任何方式出售的企业都应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鉴证。&&& (三)企业可以整体出售,也可以分块出售。在制定出售方案时,应征求债权人的意见,不得以逃废债务为目的。&&& (四)改制企业扣除职工安置费后,对净资产大于零的,按净资产实值为底价进行出售,出售所得归产权所有人分配;对净资产等于零的,以1万元人民币为底价进行出售,出售所得归产权所有人分配。&&& (五)改制企业扣除职工安置费后,对净资产为负数的,以1万元人民币为底价进行出售,出售所得用于冲抵负资产,冲抵后仍有负资产的,由财政部门按十发[2002]10号文件规定进行弥补。&&& (六)改制企业出售产权应依法进行。国有独资企业资产债务处置方案,需经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若采用职工代表大会形成表决的,应报经改制办同意;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资产债务处置方案,需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股权同意。企业资产出售,产权转让合同由企业产权代表与购买人签订;企业法人代表是购买人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经股东大会推荐,董事会决议,由出售小组与购买人签订产权转让合同;集体企业由法人代表与购买人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七)企业改制中,原企业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房地产管理局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原企业改制前未办理房屋所有权手续的,经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先办理初始登记再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其中:日前竣工且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非住宅用房(或手续不全的),参照市政府2000年第43号会议纪要和《关于补办集体房屋所有权证》的规定办理。&&& (八)企业改制中,原企业用经营门面的经营权冲抵职工安置费的,不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用经营门面作价安置职工的,需经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单独评估并经企改办批准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 二、债权债务处置&&& (九)改制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对本企业账面发生的债权债务进行逐笔检查、核对,进行债权债务的确认。&&& (十)评估中介机构在债权债务的评估中要采取函证的方式对企业往来款项进行清理,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估;对笔数较多的应收账款单笔金额在伍万元(含伍万元)以上的必须要有函证资料;单笔金额在伍万元以下的,函证面不抵于30%。&&& (十一)下列情况可在评估中作呆坏账报批:&&&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其财产不足清偿的差额部分,凭法院裁定文书进行报批;&&& 2、债务人已注销工商登记、且无资产追索,其挂靠的主管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凭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通知书进行报批;&&& 3、债务人已注销工商登记,其挂靠单位虽为企业性质但其债务已超过两年的,凭工商注销通告或证明进行报批;&&& 4、债务人尚未破产或注销,但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事先约定,两年内没有业务往来且没有追索债权的,经评估中介机构查实后进行报批;&&& 5、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的,凭债务人的财务主管部门证明进行报批;&&& 6、已经诉讼且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的,凭法院执行终止裁定书进行报批;&&& 7、除上述情况外,需要核销且又无法提供有关证明的,由债权企业专题报告,报企改办经财政部门审批。&&& (十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超过三年的,由评估机构核实后,报企改办经财政部门审核,按70%提取坏账准备金。(特殊情况除外)。&&& (十三)超过法定追讨时效且无任何追索凭据的应付帐款,按评估机构核实的数额转作资产收益处理,报财政部门备案。&&& (十四)改制企业账面反映的待摊费用,经评估机构核实,属于已经发生的费用,予以核销,报财政部门备案。&&& (十五)改制企业账面的预提费用,经评估机构核实,报企改办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相应增加负债。&&& (十六)改制企业核实调整后的债权债务,不论改制形式,都必须按核实的数额予以落实。&&& (十七)改制企业制定《资产债务处置方案》前,应与债权人充分协商,并依据协商结果制定《方案》。&&& (十八)企业出售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购买人应与债权人签订承担债务或还款协议,包括与银行签订债权债务协议、与职工签订安置费支付协议、与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欠交(或应交)职工社会保障金协议、与税务部门签订欠税协议、与财政部门签订周转金换据延期协议等等。上述协议没有签订前,土地、房屋资产不得过户。&&&&三、土地资产处置&&& (十九)&土地资产处置,是指改制企业占用国有划拨土地资产的处置。改制企业占用国有划拨土地资产处置,包括用于安置职工、冲抵负资产的国有划拨土地资产处置;用于安置职工、冲抵负资产剩余的国有划拨土地资产的处置;逾期未开发的国有划拨土地资产处置。&&& (二十)&改制企业处置国有划拨土地资产,由企业向企改办申请立项评估,企改办批复后由具有地价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国有划拨土地资产进行评估,并由国土资源局对评估结果进行会审。&&& (二十一)&改制企业用国有划拨土地资产安置职工、冲抵负资产的依据是:第一轮已改制且无净资产的企业,以第一轮改制时资产评估确认的负资产额为依据,用国有划拨土地资产安置职工、冲抵负资产;第一轮已改制且国有(集体)资产仍占控股地位或未改制的企业,以本次改制时资产评估确认的净资产额为依据弥补。有净资产的应先用净资产安置职工,净资产安置职工不足的差额部分,用国有划拨土地资产弥补;净资产为零或为负数的,用国有划拨土地资产安置职工、冲抵负资产。&&& (二十二)&凡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均应由国土资源局依据企业改制方案、资产债务处置方案、人员安置方案的批复及资产评估确认和地价会审结果,编制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十三)&用于安置职工、冲抵负资产的国有划拨土地资产处置,由企业填写《国有改制企业冲抵土地资产免交出让金审批表》报企改办,经财政局、收费局、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并报政府审批后,由国土资源局与新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换发土地使用证书。&&& (二十四)&用于安置职工、冲抵负资产剩余的国有划拨土地资产处置,按剩余土地评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一次交清有困难的,按照十发[2002]10号文件规定由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局按以下不同情况办理:&&& 1、&剩余土地出让金与新企业签订缓交协议,并进行变更登记换发临时用地证书。&&& 2、&剩余土地保留划拨性质采用租赁方式的,与新企业签订租赁协议,并进行变更登记换发土地使用证书。&&& 3、&剩余土地转为国有股的,与新企业办理转股手续,并进行变更登记换发土地使用证书。&&& (二十五)安置职工、冲抵负资产不需动用且逾期未开发的国有划拨土地资产处置,由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在确保安置职工、冲抵负资产的前提下,报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 (二十六)企业改制过程中,原企业未进行国有土地初始登记发证的,由国土资源局先确权。经确认,属原企业实际占用划拨土地的与其他国有划拨土地一并评估,并纳入国有划拨土地资产进行处置,处置后一并颁发土地使用证书。&&& (二十七)企业出售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国土资源局与新企业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其变更登记和换发土地使用证书手续,经企改办验收通过后,再行办理。&&& 四、人员安置&&& (二十八)改制企业贯彻落实十发[2002]10号文件涉及人员安置,按十办发[号文件办理。&&& 五、改制工作程序&&& (二十九)建立改制工作专班。企业成立改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按一定的比例由企业管理层代表、产权代表、职工代表和专业管理人员代表组成,领导小组成员通过一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成立协调指导小组对所属企业的改制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为了便于协调债权债务的落实,协调指导小组邀请主债权人参加。&&& (三十)宣传发动。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板报、专栏、广播及各种会议,有组织有计划的向职工宣传企业改制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使全体职工在全面了解掌握政策的基础上,思想统一、认识一致。&&& (三十一)清产核资。企业组织专班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地清理、核对和查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 1、&向职工公布清产核资结果;&&& 2、&向企改办报送清产核资结果并申请改制。&&& 企改办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后,向企业下达批复并同意企业进行资产、土地评估。&&& (三十二)资产评估。&&& 1、&评估机构进场后,对企业资产、土地进行逐项逐笔核查和估价,并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写出核实意见;&&& 2、&企业根据评估机构的意见,写出资产盘盈盘亏和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的报告,报企改办;&&& 3、&企改办会同财政局对《报告》进行审核后,下达资产盘盈盘亏及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置的批复;&&& 4、&评估机构依据企改办批复进行帐务处理,并出具评估报告;&&& 5、&企业将评估结果报企改办。企改办会同财政局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准,并下达核准批复;&&& 6、&企业依据确认批复进行帐务处理。&&& (三十三)产权界定。企业产权界定,由企业写出申请报企改办。企改办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国有企业会同财政局,城镇集体企业会同经贸委、财政局、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产权进行界定并下达产权界定批复。&&& (三十四)确定改制形式,制定改制方案。企业依据企改政策和资产、土地的评估结果,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改制形式,制定改制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决议,并需与会人员亲笔签名;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产债务处置方案,需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股权决议通过并形成决议,由与会人员在决议上亲笔签名。同时,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的改制形式经职工或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报企改办批复,企改办批复下达后方可组织实施。&&& 1、&人员安置方案在提交会议决议前应对职工工龄、年龄及经济补偿金额等内容张榜公告,请职工进行核对,职工有不同意见的要认真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提交会议决议。&&& 2、&资产债务处置方案在提交会议决议前应与债权人就债务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方可提交会议决议。&&& 3、&成立出售小组。国有独资企业出售小组,由企业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产权代表组成;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出售小组,由股东代表、债权人代表、监事会代表组成;集体企业出售小组,由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企业主管部门代表组成。&&& 企业按照上述办法制订并决议三个方案后,将三个方案报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企改办审批。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由政策法规组审核并提出意见;资产债务处置方案由清产核资组审核并提出意见;人员安置方案由社会保障组审核并提出意见。企改办各组审核修改后,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并按照主任办公会意见起草批复,由主任授权委托常务副主任签发。张湾、茅箭两区及白浪开发区企业改制方案的审批,由区长(或管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并报市企改办备案。&&& (三十五)公告企业改制、产权出售信息。企业按照一定的内容和程序向公众媒体公告企业改制、产权出售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一周。&&& (三十六)购买者选择。&&& 1、&购买人依据企业刊登的公众媒体公告,向企业出售小组申请登记并提交本人或法人组织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和能证明其基本情况、资金能力、管理能力及资信状况的有效材料。&&& 2、&报名期限截止后,由改制企业出售小组按照规定条件和购买人提供的资料对购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先调查再审查。&&& 3、&审查通过的购买人到企业考察。&&& 4、&出售小组主持召开职工或股东大会,介绍购买人情况,并由购买人在职工或股东大会上进行投资方案和治企方案演讲;由职工或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或股权决议选择。&&& 5、&职工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购买人,有资格购买企业。若购买人为二人(含二人)以上,实行竞价购买;若购买人为1人,实行议价购买。&&& (三十七)产权出售。&&& 1、&有资格购买企业的个人或组织,在参加竞价或议价前的10日内按人员安置费的50%和净资产的80%交纳保证金。当保证金超过500万元时,按500万元交纳。&&& 2、&在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主持下,公开进行竞价或议价。竞价或议价结果报企改办备案。&& (三十八)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1、&在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主持下,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办理产权交易手续,移交财产和有关手续。&&& 2、&国土资源局与购买人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3、&原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购买人按照有关规定与被聘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补偿金债务合同,并对不聘用职工支付补偿金。&&& 4、&购买人与债权人签订债权债务和还款合同。&&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将有关材料报企改办备案。&& (三十九)、依法登记,召开创立大会。&&& 1、&购买人依据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2、&购买人依法向税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3、&购买人依法进工商、税务登记后,召开创立大会,宣告新企业成立。&&& (四十)企改办对改制企业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重点是: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法律程序、手续是否完善,职工是否妥善安置,各种合同和协议是否签订;对验收合格的下达书面通知;对验收不合格的应予以纠正。&&& (四十一)办理土地房屋过户手续。新企业成立并经企改办验收合格后,凭企改办验收合格的通知到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土地、房产过户手续,换发证书。&&& 六、企业改制中的各项收费标准&&& (四十二)资产评估费:以核准的评估报告为依据,有净资产的企业,资产评估费按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30%收取;负资产的企业,资产评估费按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20%收取。&&& (四十三)土地估价费:土地资产评估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按500元收取;在2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1000元收取。&&& (四十四)&土地权属调查费: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宗50元收取;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宗不超过100元收取。&&& (四十五)改制企业占用国有划拨土地没有初始登记需进行土地测绘的,其土地测绘费按以下项目和标准收取:地形图绘制费,按0.01元/平方米。&&& (四十六)&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费(含权属调查、勘察费):0.6元/平方米(改制前已取得所有权证的免交)。&&& (四十七)&土地变更登记(发证)费:大本20元/每宗,小本5元/每宗。&&& (四十八)&房屋变更登记发证费,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发证费均按50元/本。&&& (四十九)&产权交易鉴证费:以产权成交额为底价,按不超过2000元收取。&&& (五十)&拍卖费:按不超过2000元收取。&&& (五十一)&劳动合同鉴证费:个人合同每签证1份按1元收取,集体合同每签证1份按3元收取。&&& (五十二)&企业改制过程中,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上述条款予以明确的同时,由企改办出具收费通知单后到有关单位交费。&&& 七、关于契税&&& (五十三)&凡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契税问题,均按以下办法处理:&&&& 1、&凡符合鄂发[2001]24号或财税[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契税免交。&&&& 2、&凡用于安置职工的净资产或用国有划拨土地安置职工、冲抵负资产及减免出让金的不属于交易行为,契税免缴。&&&& 3、&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安置职工后剩余净资产额或安置职工、冲抵负资产后剩余国有划拨土地资产缴纳契税(其中土地出让金按40%)。所交契税用于企业改制。&
&&&&&&&&&&&&&&&&&&&&&&&&&&&&&&&&&&&&&&&&&&&&&&&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企改& 若干政策& 细则&&&&&&&&&&&&&&&&& 抄报: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 抄送: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直行业管理部门、改制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 打印:官&&&&&&&&&& 校对:于&&&&&&&&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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