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年报网上申报,我公司是(进出口收发货人),但是要填的表里进出境管理局快件运营人,而且还不能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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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关员考试:海关监管货物及报关程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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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出境快件申报程序
(一)快件概述
进出境快件: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的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是指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备案登记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1)文件类快件:根据规定予以免税的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单据及资料
(2)个人物品类:法律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
(3)货物类:除前两类货物以外的进出境快件
(二)报关程序
(1)申报时间:海关正常办公时间。
(2)申报方式:采用纸质文件方式或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
(3)申报期限(掌握)
进境快件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向海关申报。
(4)申报单证(掌握)
①进出境文件类:填写&KJ1&、总运单副本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②进出境个人物品类:填写&个人物品报关单&、分运单、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
③进境的货物类快件报关: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和海关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应提交&KJ2报关单&,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应税货样、广告应提交&KJ3报关单&、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其他进出境货物类快件,一律按进口货物相应的报关程序提交申报单证
④出境的货物类快件报关:
*对货样、广告品应提交KJ2报关单(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征出口关税的、需出口收汇的、需出口退税的除外)。
*其他出境的货物快件,一律按出口货物相应的报关程序提交申报单证。
判断题(2007年考题):
对货物类快件中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报关时应提交进出境快件KJ1报关单。( )
多选题(2005年考题):
下列关于进境快件适用报关单证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文件类应当适用KJ1报关单
B. 个人物品类应当适用快件个人物品报关单
C. 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应当适用KJ2报关单
D. 其他货物类应当适用KJ3报关单
2、查验(了解,参见教材第199页)
二、进出境货物集中申报程序
集中申报: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规定范围内货物,可以先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1)适用集中申报方式的货物:(掌握)
①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
②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③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
(2)不适用集中申报方式的情形:(掌握)
①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
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
③适用C类或者D类管理类别的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
(3)停止适用集中申报方式的情形
①担保情况发生变更,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的;
②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③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④海关分类管理类别被降为C类或者D类的;
⑤收发货人在备案有效期内主动申请终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
(1)备案管理
①备案地点
收发货人:所在地海关
加工贸易企业:主管地海关
②备案单证
提交&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
③申报担保
应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担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④备案有效期
⑤备案变更、延期和终止
变更:货物、担保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
延期: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10日前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延期
终止:有效期届满未提出申请延期的,备案表效力终止,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2)报关管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委托B类以上管理类别(含B类)的报关企业办理集中申报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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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履行的义务
案例一、快件邮寄渠道走私
&&&& 北京某医疗设备公司为降低进口成本,牟取暴利,通过快件邮寄渠道,以伪报物品品名、价格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心脏支架、球囊、导丝、飘浮电极等医疗用品,&共计257个快件包裹,价值人民币900余万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近200余万元。&
&&&& 法院经审理认定:北京某医疗设备公司构成单位走私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该公司总经理陈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 一、关键点分析&
&&&&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快件邮寄渠道走私普通货物犯罪共犯的案件。&
&&&& (一)&邮寄物品有限量规定且超过限值必须报关&
&&&& 世界各国对个人邮寄货物、物品有一定的限量或限值的规定,按照我国海关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 海关在进出境监管时对货物、物品有着严格的法律定义,以示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因此,我国海关对进出境物品限于个人自用,且数量需合理,两者必须同时具备。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 对于个人邮寄的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物品,如果超出以上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进出口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需要缴纳税款的,&按照对进出口货物的规定征税。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口&
&&&& 因此,按照海关规定,即使属于个人物品也要如实申报,且超过限值必须按照进出口货物办理通关手续。对于进出口货物,绝不能向海关申报为个人物品,以此混淆货物、物品的区别,借以偷逃税款。&
&&&& 二、法规链接&
&&&& (一)&《刑法&相关条款&
&&&&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时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4号&)相关条款&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 (三)《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于续。
&&&& 四、邮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案例二、违规虚假申报
&&&&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如果超过申报时限进行申报就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江苏某鞋业有限公司向海关中报出口休闲鞋9648&双。该批货物分两个集装箱装运。在报关公司向海关进行中报时,其中一个集装箱由于交通管制未能运抵该场站,而某储运公司在明知集装箱未运抵海关监管区的情况下,仍为其出具了货物已运抵的场站收据,提供给报关公司用于向海关中报。2009年10月,海关认定该鞋止公司及储运公司的行为均构成违规,决定对鞋业公司罚款人民币4000元,对储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元。&
&&&& 一、关键点分析&
&&&& 1.进出口商品应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申报,避免损失。
&&&& 2.监管场所应按照货物实际运抵的情况出具到货报告,如出具虚假报告即为违规。
案例三、伪报税号偷逃出口关税案
&&&& 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实际为铝制空心圆柱货物。该货物应当归入商品税则号&(其他未锻轧非合金铝)&项下,需缴纳15%的出口关税。为偷逃应缴出口关税,公司主管许某,通过制作假出口单证、伪报商品品名和税则号列,先后两次将重量分别为100余吨和280余吨的铝制空心圆柱状体伪报为铝制支撑柱,将商品税则号列伪报为(出口关税税率为零)出口,合计偷逃出口应缴关税人民币97万余元。&
&&&&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伪报品名和商品税则号列的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关税,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97万元,没收非法所得,许某有期徒刑2年&
&&&& 一、关键点分析&
&&&& (一)如实申报税则号列尤为重要&
&&&&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报关要求将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等数十项项目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真实的报关单证。&
&&&& 税则号列是指海关税则中商品分类目录的商品编号,简称税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各种归类注释,进行商品归类,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则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
&&&& (二)是否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是申报不实违规和走私的主要区分标志&
&&&& 如果行为人在向海关申报时故意违反海关规定,逃避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限制性管理,或者偷逃应缴税款的,则构成走私行为。如果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要件,则拍成走私犯罪。本案中,行为人故意隐瞒出口货物的真实属性,伪报品名和商品税则号列,偷逃应缴税款,是典型的走私。&
&&&& 本案中,该公司偷逃税款达人民币96万余元,已远远超过走私普通货物罪数额较大的起刑点标准,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常耍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申报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它是税款征收的重要依据。&
案例四、低报进口价格偷逃税款
&&&& 韩某长期经营从韩国进口壁纸等业务,为降低经营成本.决定采取低报进口壁纸价格的方法偷逃应缴税款。韩某经与韩国出口公司联系,约定由出口方制作虚假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报关单证,提供给韩某进口报关。实际成交的壁纸货款以出口公司每月提供给林某的对账单为准进行结算。韩某共计走私进口壁纸200余票,偷逃税款人民币160余万元。&
&&&& 法院经审理认定,韩某在向海关报关进口壁纸时进行虚假申报,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被告人韩某系三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韩某公司罚金人民币85万元、60万元、35万元;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违法所得67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
一、关键点分析&
&&&& 偷逃税款数额决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责任&
&&&& &完税价将&是指海关在计征关税时使用的计税价格。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该问海关如实申报货物的完税价格,向海关提供真实、准确的发票、合同、提单、装箱清单等单证,以便海关审核。进出口货物、物品时,纳税义务人故意实施低报完税价格等价格瞒骗行为,借以偷逃关税,是走私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走私违法的方式和手段,也是海关审核和打击的重点。&
&&&& 偷逃税额的数额是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要件之一。根据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同时《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按照偷逃税额分三档确定刑罚,分别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且每档都要并处偷逃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本案中韩某低报进口壁纸完税价格,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得归公司所有,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同时,韩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规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8号)相关条款&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第六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 第四十六条&&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实向海关提供发票、合同、提单、装箱清单等单证。&
&&案例五、低报货物进口完税价格
&&&& 某纺织公司经营部经理方某在进出口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口报关时自行决定低报价格,偷逃进口环节税款。方某制作了虚假的报关用单证,将200吨进口精短毛的实际单价由每千元人民币36元低报为每千元26元,共计少报进口完税价格计人民币200万元。案发后,经依法计核,共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80余万元。方某作为该经营部主管人员,直接决定、组织和实施了上述走私犯罪活动的全过程,违法所得也由该经营部所有。案发后方某在亲友的规劝下主动到海关缉私部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经营部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进口羊毛精短毛的过程中,故意向海关低报货物进口完税价格,偷逃应缴税款,情节严重,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该经营部罚金人民币8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万元;鉴于方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一年。&
&&&& 一、关键点分析&
&&&& 必须如实申报完税价格&
&&&& 关税的完税价格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或物品征收从价税时的应税价格,是海关凭以计征关税税额的基础。《海关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案例六、无法提供海关合法单证的进口汽车
&&&&当事人朱某购买了一辆二手丰田大霸王面包车。卖主无法提供这辆车的发票和进口证明资料,仅答应给朱某开具售车收据。由于车价比市价低三成左右,朱某依然决定购买该车并办理了假车牌和机动车行驶证。2006年2月朱某购买的二手丰田大霸王面包车被某公安分局查扣后移交至海关,&2006年6月,该面包车被海关依法没收。&
&&&&&一、关键点分析&
&&&& (一)国家对进口汽车、摩托车的管理规定&
&&&& 1.国内目前主要的进口汽车、摩托车均来源于正规渠道,从国家&指定的10个整车进口口岸申报交税进口,通过品牌代理商公开销售。&
&&&& 2.正规渠道进口的汽车、摩托车,每车均具有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载明进口车辆的厂牌型号、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出厂日期和制造国等内容,购买时会随车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货物进口证明书&才能给进口汽车办理核发脾证的手续。&
&&&& 3.目前国内还有少量进口汽车属于外国驻华机构的自用车、外资&企业常驻人员自用车及留学归国人员带入境的自用车。但上述车辆必须接受海关的监管,在解除监督前仅上述机构和人员使用,不可以随意转让和改变用途。&
&&&& 4.&海关拍卖的非法进口汽车会随附海关总署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与正常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 (二)持有无合法进口证明的汽车、摩托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1.无合法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摩托车,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牌证手续。&
&&&& 2.除海关外,公安、工商及其他执法部门发现无合法进口证明汽车的,可以予以扣留,统一移交海关依法处理。&
&&&& 3.凡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3个月)不能提供合法进口证&的,车辆由海关予以没收。&
&&&& 4.如果明知是走私汽车而直接向走私人购买的,还有可能构成走私共犯,将以走私行为处罚(没收汽车并处罚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非法进口汽车、摩托车的处理
&&&& 1.不论当事人是否具有走私等违法情节,只要进口汽车没有合法&进口证明,一经发现,就将没收相关的进口车辆。&
&&&& 2.无合法进口证明的汽车所有权人,没有该汽车的所有权但正在&使用该汽车的使用人,以及没有所有权但受权利人的委托.&代为保管该汽车的保管人,均可以作为海关没收的当事人。&
&&&& 3.利用假发票、假证明以及其他非法手段申领了汽车牌照,而没有合法手续的进口汽车,视为&无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一经发现将&予以没收。&
&&&& 二、法规链接&
&&&&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相关条款&
&&&&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凭海关签发的进口证明书,才能给进口汽车办理核发脾证的手续。&
&&&& 二、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获的走私汽车和无进口证明的汽车应一律没收,不得罚款放行。没收的汽车交国家指定的部门销售,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正常进口汽车价梢(包括各种进口税、费)。
案例七、无证出口军需品
&&&& 当事人镇江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关中报出口标有&UN&字样的帐篷140套,申报总价14。3万美元。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鉴定,该批帐篷具备军需品特证,应按照军需品管理,需要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品出口许可证&,海关认定当事人构成元许可证出口军需品违规,决定科处其罚款人民币5万元,该批帐篷也不予放行出口。&&
&&&& 一、关键点分析
&&&& 1.外贸货物分为三类,即自由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需要进出口的,应当在向海关申报前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并在在申报时连同相关资料一并向海关提交。&
&&&& 2.国家禁止个人从事军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军品出口只能由依法&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的公司经营。未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不得从事军口出口经营活动。&
&&&& 3.军品属于限制进出口类货物,军品出口前,凭军品出口合同批准文件,向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证接受申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放。&
&&&& 二、法规链接&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相关条款&
&&&& 第十六条&&国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 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 第二条&&军品出口,是指用于军事目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及其他物资、技术和有关服务的贸易性出口。军品出口,纳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案例八、&使用虚假文件办理减免税
&&&& 江苏A公司为道路施工需要,决定购买3台位国产&ABG423型沥青路面摊铺机。在供货商H公司、进口代理商T公司言明只有摊铺宽度为13米以上的沥青摊铺机才可以办理进口免税手续的情况下,经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决定,该公司于日与H&公司、T公司签订虚假的3台ABG423&-&13M型多功能沥青摊铺机买卖和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并于次日与H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实际为摊铺宽度为12米以下。李某持虚假合同向N市政府主管部门和海关分别申领了&进口许可证&,&国家鼓励外资项目确认书&,&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凭上述为文件进口了3台摊铺机,偷逃关税人民币272万元。
&&&& 法院审理认定,A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350万元,李某反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追缴违法所得。当前海关快件渠道执法中“两大风险”的化解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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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海关快件渠道执法中“两大风险”的化解和防范
  近年来,我国国际快件物流业增长迅猛,这给海关快件渠道执法工作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海关快件渠道执法工作,是海关监管、缉私工作的重要内容,有效防范“两大风险”,对促进快件渠道执法工作意义重大。  一、当前海关快件渠道执法中“两大风险”的表现形式及原因分析  (一)快件渠道执法现状与快件物流业的发展存在一定距离。物流业本身强调快捷和高效,这是物流业的生命线;作为更强调时间和效率的国际快件物流业,对通关时间要求更快、运输时间要求更短,以获取利润最大。但与此相对应的是,目前国家对快件交寄、运输、进出境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加之海关快件渠道执法本身的一些特征,使得快件渠道走私违法风险上升,海关快件渠道执法存在风险。具体体现在:一是由于快件进出口货物量大、件数多,少则上百件,多则上千件,且快件物流企业为节省时间,通关时限紧,海关快速准确验放工作存在一定的风险;二是受快件企业向海关申报信息量相对较少等因素掣肘,海关快速准确审单、估价等一系列环节存在一定的风险;三是目前海关在快件监管方面仍缺少可支持分析监控的数据系统,并受制于信息反馈不及时和人力、设备监管资源不足这两方面因素,快件渠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其走私成本低、风险低、易于逃脱惩罚的监管漏洞逐渐加大。  (二)快件渠道执法上对快件运营企业的监管存在一定风险。快件运营企业仅负责进出境通关环节,接受代理报关,其向海关申报的资料都是由发货人提供,在实际通关过程中,快件运营企业难以切实履行合理审查义务,伪报、瞒报、不申报的风险加大。同时,在快件报关环节,大部分存在多层转包或包税代进的情况,部分快件运营企业为享受减免税政策,赚取更大利润,因而填报虚假信息,致使海关难以准确掌握真实的收发货人的相关信息。日,《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41号公告》实施,要求KJ2、KJ3报关单应申报“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编码”,且“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而不能由快件运营人代替进出口收发货人作为经营单位向海关申报等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境外揽货商签订购买合同并对货物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与境内收发货人签订代理合同并对收发货人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查。境外揽货商与境内收发货人捆绑在一起,成为共同的责任主体。但在实际操作中,经营单位往往直接与快件经营人签订代理报关委托书,转由快件运营人与境外揽货商进行实际进出口运营操作,经营单位对收发货人和货物的真实性并未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尤其是走私犯罪行为时,执法人员在快速追查真实的收发货人,依法、有效追究刑事责任时依然面对重重困难。  (三)快件渠道执法在管理技术和手段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从监管设备上来看,按照有关要求,快件监管应使用分拣线,其具有同屏对比、承载重量限制等功能,能有效防范通过低瞒报重量偷逃税款的事情。但在实际快件监管中,部分关区存在技术设备不够完善的情形。以拱北关区为例,该关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其所属的两个快件监管现场均不能使用分拣线或不能使用同屏对比功能,只能使用X光行李机对进口快件进行过机查验,监管设备和辅助查验的效能降低,查验难度增加,从而影响监管效能。从快件管理系统应用上来看,海关总署在“快件通关管理系统”升级前,快件通关系统风险布控、统计查验等功能都不完善,无法满足现场监管工作的需要。系统升级后,系统功能发挥上有所改观,但仍存在风险布控设置、参数运行及评估等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地方。  (四)办理快件渠道走私案件存在一定程度的难点。一是海关缉私部门证据调取难。对于快件进境案件,因受境外取证的限制,难以调取证实境外寄件人和境外快件公司是否具有走私违法故意和实施走私违法的证据,也无法调取证实境内快件经营单位有无与境外快件公司或寄件人勾结进行走私的证据。如办案民警在办理某件快件案件中,虽然通过某澳门代理公司的笔录及相关证据,基本了解到台湾某实际承揽快件的公司存在通过快件渠道走私的主观故意,但仍然无法采取措施要求相关的台湾公司到案调查,境外调查取证存在难度。又如,境内某家经营单位强调他们向海关申报的货物资料都是境外某公司发给他们的,他们没做任何改动,且他们无法对货物实际情况进行单货的核对,将自己与境外公司勾结走私的主观故意排除,从而影响到案件定性。二是海关对快件渠道走私行为处罚难。目前快件进境的申报人为受境外快件公司委托的境内快件经营单位,境内快件经营单位因无快件代理报关权,一般需再委托快件代理报关公司进行申报。当境内快件收件人未参与任何申报活动,收件人便与向海关报关的代理报关公司无任何法律上的委托关系,所以快件收件人从法律上讲不能成为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而办案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证中的收寄件人绝大多数都是境外快件公司通过公司系统随机生成的,因而收寄件人都是虚构、不真实的。通过此种方式,企业便于分拆货物进口,降低违法成本,并能致使海关难以深入追查。这些快件经过多层转包,亦导致海关难以准确地掌握收发货人的相关信息。另因受境外取证难的影响,海关无法将境外的快件公司或寄件人作为案件的主体来认定,现海关只能以无主货物作收缴处理,并按照《海关法》及相关规定,对境内经营单位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而真正的走私分子仍未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五)快件渠道执法综合治理存在一定程度不畅。一是在快件渠道执法工作中,某些海关工作人员对协作配合的认识不一致,对关警配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案件移交后就是缉私部门的事情,缺乏后续跟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缉私部门在一定程度上依赖监管现场开展查缉工作,存在等待接案的现象。二是在案件衔接处置方面仍然不够顺畅,某些海关人员在监管现场、查发案件后,在制作查验记录、单证、数据等方面的工作不够细致和完整,不符合缉私办案的取证要求,或者在案件移交不懂得把握时机,导致案件处理速度快慢不一,或是需要反复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处理的效能。三是部分快件案件的涉案货物商检时间较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处理效率;部分案件在对涉案货物进行案值、税款计核时,所依据的海关价格资料无法满足计税部门的要求。四是缉私办案系统与快件通关系统等业务监控分析系统的数据及其分析手段未能充分整合,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正面监管与逆向监管未能形成整体链条,从而影响整体执法效果。五是相关执法机关之间在快件执法合作和打击快件渠道走私违法行为方面的协作配合还不够,不利于快件物流业的整体发展。  (六)部分快件渠道执法关警员素质和水平有待提高。由于海关快件渠道中商品数量众多、税号复杂、法规滞后、时效性强,所以这一领域不仅执法难度大,廉政风险也高。目前主要有三点因素影响和制约着执法关警员素质和水平,亟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一是目前部分基层执法关警员对于不作为、机械执法等可能导致的执法风险和后果,仍然缺乏有效认知。二是执法关警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关警员不深入研究业务,单凭感觉、凭经验、凭习惯执法,容易造成执法错误。同时,因为法规滞后,容易导致部分执法关警员对一些问题的理解存在偏差,影响执法质量。三是个别执法关警员缺乏责任意识,如不认真审核单证,不认真进行查验,不尽心开展办案等。在海关快件渠道执法中,应积极关注部分关警员可能与不法分子勾结串通走私放私,利用自身执法优势为不法企业出谋划策,以伪报品名、伪报规格、伪报贸易方式等避税违法违纪行为,切实化解和防范“两大风险”。  二、化解和防范海关快件渠道执法“两大风险”的对策  对海关快件渠道执法“两大风险”的防范,要从关心和保护干部、有利于快件物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设计、建立、运行与执法过程并行的执法监督机制,以合法性、合理性为标准,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尽可能降低执法风险。  (一)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有针对性地加强海关快件渠道执法关警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培养适应快件物流业形势需要和执法要求的综合性人才。一是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防范风险,通过案例教育、以案说法等方式让执法关警员认清形势、珍惜自身岗位,充分认识当前及今后海关快件渠道执法中所面临的“两大风险”,牢固树立法制意识,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二是强化业务技能培训,使关警员积极适应当前快件发展趋势,突出加强正面监管,推动快件业务为外向型经济发展作贡献,大力加强对现场执法关警员的政策法规和商品知识培训,尤其是在快件系统升级后加大对“风险布控”模块及风险参数运行、风险评估等工作的推进力度,同时积极加强功能模块的应用,在确保监管到位的前提下提高通关效率。以快件系统完善和发展为契机,以岗位为依托,建立起分对象、分层次的立体化培训格局,使执法关警员熟练掌握岗位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三是切实加强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和防范因主观随意而产生的“两大风险”。  (二)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从源头上化解“两大风险”。一是针对当前海关快件渠道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困难,应积极加强对快件进出口监管办法的研究,从管理理念、管理模式以及管理力度方面着手,掌控快件渠道风险预警、处置运作机制、风险管理的实现方式,提高海关自身监管水平和能力。二是在规范申报方面有所作为,如定期通过《快件分类报关指引》等方式,明确快件渠道常见货物的申报要求以及具体的申报项目,包括对进出境快件中申报型号、规格、数量、法定计量单位、商品HS编码、原产地的具体要求,以及何种情况下需按KJ3类和普通货物类申报等。三是加强快件货运代理企业的进出境货物、物品报关的速度,严格审核快件运营人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签订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运单,并对快件运营人及境外合作者的运单进行核准备案。有条件的海关要通过国际执法合作等手段,对快件运营人的境外合作者的资质进行核实。在通关过程中,加强审核快件外包装上的分运单,对使用未经海关核准备案分运单的,按照进出口货物办理通关手续。四是及时掌控快件监管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难点,提高打击和遏制快件渠道走私违法活动的水平和能力,同时积极明确当前海关快件渠道境外取证的途径和相关的法律依据、取证制度等,探索并规范境外取证工作,对真正的走私分子予以法律严惩。  (三)促进海关快件渠道执法的信息化管理,以科技手段化解和防范“两大风险”。在快件物流业要求海关执法工作越来越高效的形势下,海关应正视快件渠道执法工作人员人手紧、任务重的现实,紧紧依靠改革创新和科技进步,逐步实现快件渠道执法工作的严密与高效、报关和服务的有机统一。目前海关在快件渠道执法中遇到的问题,既给海关行使执法的过程带来了障碍和挑战,也给海关加快快件渠道执法工作创造了新的机遇,提出了几点新的要求。一是针对“中国海关快件通关管理系统”功能日趋完善的情况,海关应积极加大对快件渠道计算机管理程序的开发和推广,进一步完善快件通关监管系统的统计查询、查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切实提高快件监管的信息化水平,确保实际监管到位。二是实施以舱单为主线的物流监控管理体系,引导现场关警员加强对快件相关单据的提前风险分析,运用舱单为主线的物流监控管理来实施查验布控;同时加强对快件运营人、收发件人、进出境快件等管理要素的风险分析,落实风险参数设置和风险布控,做好包括快件通关系统,红、绿道参数设置、随机查验率的设施设备的设置工作等。三是提高快件渠道审价的信息化水平,加强规范申报工作,加大现场验估力度,有效遏制普货类快件分拆成KJ2、KJ3类快件进口。四是推进快件监管业务商品信息、图文系统应用等工作,完善相关平台的电子数据联网,强化对日常进出口数据的监测分析工作,切实提高审价及价格监控分析方面的科学化水平,完善快件的验估和询价制度。五是切实加强快件系统风险布控模块相关功能的应用,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关风险参数,加强快件渠道执法工作风险分析的信息化管理和节点控制水平。  (四)遵循风险管理原理,建立“两大风险”防范与管理机制。建立海关快件渠道执法工作流程的风险识别、评价、控制和处理等措施的防范与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降低风险。一是建立科学的风险识别机制,认真分析快件渠道执法的全部工作流程,对每一环节、每一个节点进行分析研究,从中发现潜在的风险,找出导致风险发生的因素,分析风险可能引发的后果。二是建立风险评估模型,把每一个执法风险点的各类信息按一定的规则量化,找出风险形成的规律,估算风险发生的概率,分析和识别风险的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结合可能引发后果的严重程度,区分不同的风险级别,计算风险分值,分别按照不同风险级别进行预警提示。三是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风险评估的制度建设,明晰风险评估的主体、程序、标准等,确保长期、动态地跟踪和评价“两大风险”的发生状况、防控情况等,加强对风险的控制,以利于对风险的化解和防范。  (五)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有效的综合管理格局。海关应该将综合治理作为有效手段,注重从现场审单、审价及查验环节入手,提升自身的监管水平。一是监管、关税、审单等职能部门充分发挥机制和其职能优势,结合职能实际,深入分析新形势下快件渠道各类风险的表现形式和高发特征,及时发现执法和管理风险,使快件渠道执法工作始终处于有效的职能监控之下。二是现场监管部门加强与缉私部门的联系配合,不断完善联系配合机制,形成信息共享、优势互补、执法联动、协调一致的协作机制,共同整治快件渠道的走私违法行为。监管部门要主动向缉私部门介绍快件监管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流程,通报风险信息,及时移交案件线索,协助缉私部门侦办相关案件;缉私部门要加强对快件渠道走私形势的分析和掌控,及时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加强情报经营,坚持“以打促税”,协助完善正面监管,提高快件实际监管水平。三是加强与商检、价格认证等部门的联系沟通,缩短涉案货物的检验、鉴定时间,完善相关审价、计税的规定,同时做好海关价格资料库的更新工作。四是加强与国内各关区间的联系配合,统一规范关区内对快件渠道的管理,在信息通报方面做到高效、便捷、及时。五是加强执法宣传,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快件渠道走私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处理力度要到位,处理效果要明显。通过公布所查获的案件渠道的案例,教育快件公司诚信守法,以起到震慑作用。六是积极加强与境外海关的执法合作,探索海关缉私民警办理快件渠道案件境外取证工作,对真正的走私分子予以法律严惩。  (六)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是依法执行政务公开制度,实施“阳光执法”,公开快件渠道执法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落实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有效地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二是建立多层次的监督机制,完善审单岗布控与查验岗验核反馈、审单布控必查与查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双保险”机制,加强对查验布控环节的权力制衡。三是充分发挥缉私部门的“逆向监管”作用,及时发现快件渠道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瑕疵,促进现场快件渠道执法工作的开展。四是积极探索建立多部门参与、多环节协调、多层次监督的执法内控机制和涵盖外部审计、进出口快件企业等多层次、全方位的外部立体监督。五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方式,将岗位责任制、执法责任制和廉政责任制层层嵌套,实行“三位一体”的考核模式,将执法考核与风险防范直接对接,使考核真正达到规范执法的目的。六是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责任追究和惩处力度,重点纠正不正之风,对查明的违法违纪案件要严肃惩处,起到诫勉警示作用。  (拱北海关缉私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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