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彦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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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届毕业生就业状况摸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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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届毕业生就业状况摸排表
签约/意向单位
内蒙古信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已签,协议交回
呼和浩特市悦途传媒公司
呼和浩特亿百食品有限公司
杭锦旗信用社
杭锦旗草原监理所
已签,协议交回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呼和浩特分行
地方税务局
包头市昆区黄河西路社区服务中心
内蒙古桓镁招标代理公司
已签,协议交回
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已签,协议交回
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已签,协议交回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呼和浩特华孚证券
双欣资源集团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
内蒙古包头市粮食局
内蒙古呼和浩特华孚证券
中国光大银行内蒙古分行
内蒙古呼和浩特华孚证券
满洲里国税局稽查局
内蒙古银行
太平洋保险公司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已签,协议交回
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纪检委员会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
华中财税有限公司
清水河信用社
京能电力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已签,协议交回
赛罕区大学东路沸腾天下川菜馆
已签,协议交回
包钢集团公司人事部
正镶白旗国家税务局
已签,协议交回
包钢集团公司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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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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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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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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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
中国农业银行
已签,协议交回
华润内蒙古医药有限公司
内蒙古奶联科技
鄂尔多斯信用社
中国光大银行
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农村合作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
已签,协议交回
中国工商银行
鄂尔多斯检察院
土默特左旗档案局
正大集团农牧食品企业内蒙古区
包头市天弓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圣牧高科草业有限公司
邮政储蓄银行
辉山乳业集团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东胜蒙银村镇银行
已签,协议交回
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内蒙古航天能源有限公司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已签,协议交回
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那仁其其格
特古斯孟都
模日根毕力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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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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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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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信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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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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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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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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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悦物流派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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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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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证券新城北街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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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左翼后旗工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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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夫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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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农牧业局
中国新时代健康事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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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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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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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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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
信合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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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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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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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
中信证券北京分公司
鄂尔多斯信用社
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太奇教育集团
鄂托克汇泽村镇银行
内蒙古三主粮天然燕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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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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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呼和分行
阿盟电业局
固阳农村信用社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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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斯日古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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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卫岗乳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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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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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C) 2015 内蒙古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办电话: 学办电话: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内蒙古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邮编:01001012月6号12月26日出生的人余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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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15:49:02&&&来源:&&&责任编辑:罗方荣
  本院受理原告廖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刘运利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廖子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廖子明诉称,你于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你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利息39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雒容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何称永(曾用名何称生)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何称永诉称,你于2007年6月无故离家出走,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与你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雒容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沈超、郑莹:
  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佳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沈超、郑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归还原告:l、借款本金55000元;2、利息620l元(从日起计算到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5%计息,之后利息按此利率计算到被告实际支付之日)共计:61201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谢岚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南民初(一)字第1720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文君向原告谢岚州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日起开始计算至本金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9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文君负担。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杨海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南民初(一)字第1721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文君向原告杨海燕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日起开始计算至本金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9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文君负担。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潘海滨、梁会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胡向军、覃椀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黄志雄诉被告林贤及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10时在本院办公一区(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东兴市越东香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南宁市越前食品添加剂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东民初字第279号】。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东民初字第279-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东兴市人民法院
东兴市外婆家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南宁市越前食品添加剂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东民初字第281号】。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东民初字第281-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东兴市人民法院
广西东兴市鲜八桂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南宁市越前食品添加剂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东民初字第282号】。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东民初字第282-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东兴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梁爱诗与被告卢美秀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29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唐春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南民初(一)字第1767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建华向原告唐春兰偿还借款1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0元为本金,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日起开始计算至本金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32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建华负担。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2014)灵民初字第595号
  本院受理原告程国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梁玉梅离婚;二、婚生儿子程家辉由原告抚养、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因你外出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随案监督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灵山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蔡西安与被告柳州市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鱼民初(一)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2014)兴民二初字第176号原告广西中汽富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上网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3-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的原告卢文权、卢迪、廖庆康等二十人诉被告卢永卫、陈有东(陈有东,男,日出生,壮族,原住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那龙城镇居民177号,身份证号码:283355)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金陵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根据北海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3000万元减至800万元。公司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人:孟文平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北海市新世纪大道交南京路东南怡康春城小区7幢2单元1层
北海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繁华家友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家强、方悦、李升任、杨振兴、李家康、杨远强、周森辉、隆继强共8人诉你公司工资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诉书及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本案定于日上午9时开庭(开庭地址:南宁市科园大道科园东五路6号南宁政务服务中心科园分中心三楼东侧)。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你按缺席裁决。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院受理原告平果县驰鑫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剑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平果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敬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张秀娇、蒙政东:
  本院受理原告曹智诉被告张秀娇、蒙政东民间借贷一案,因张秀娇、蒙政东下落不明,无法向张秀娇、蒙政东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张秀娇、蒙政东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书、调解建议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班小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书、调解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日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2013)扶民初字第836号
  本院受理的黄海金诉潘少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扶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扶绥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关于雷海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城县人民法院
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
  本委与贵司于日订立了关于南宁市兴宁区官桥村委三产综合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该合同所涉三产综合楼已通过竣工验收,贵司作为工程承包人,应按时向本委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对工程款进行结算。
  据此,请贵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与本委联系并提交结算资料,与本委进行工程款结算。否则,逾期结算造成的工程款延迟支付的责任,以及其他相关责任均由贵司承担。
南宁市兴宁区民生街道办事处官桥村民委员会
  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区直分校根据《关于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党校和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区直分校合并等相关事项的批复》桂编[号文件精神,拟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登记事证号)。请债权人在我单位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区直分校
李记光、陆瑞红:
  本院受理邱时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公民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城厢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钟山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达钦诉被告卜艳凤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556号
蓝强、谢兵、李发军、唐华、王大芳、李连芳:
  本院受理的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任凯、蓝强、谢兵、李发军、唐华、王大芳、李连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青民一初字第2705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树彪、郑秀花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27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河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下午3时2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莫远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二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城县人民法院
广西南宁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黄家福、黎超亮、何戎、黄伶、黄丽雪、李家献、李佩瑾、李祖斌、周慧辉、陆海军、梁华海、李青进、唐婉婕、李晓兰、何立波、方家著、陈婷婷、林瑞兵、黄家旺、周廷辉、黄传健、曹玉燕、朱日永、石东妮、黄钰、凌勇、雷继鸣、莫丽娜、马利洁、潘思、周鹏、李运霞、梁桂芝、潘文强、黄家欢、吴斌、戚兰艺、黄天东、李林东、邓祖明、刘大宁、刘代超、奚有振、陈金生、许海浪、吴良超、李之臣、李世官、刘文德、陈粮贵、温向军、周康仪、冯学善、陆咸保、何世宁、谢祥龙、黄洁明、黄菊香、李全海共59人诉你公司工资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诉书及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本案定于日上午9时开庭(开庭地址:南宁市广园路34号第一仲裁庭)。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你按缺席裁决。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西龙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于日受理韦皓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2013)柳劳人仲裁字第44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院受理原告张玲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青民一初字第2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江帆诉被告韦维及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青民一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宋英杰诉被告韦维及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青民一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黄星铭与你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青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3)青民一初字第2884号
覃潇、韦玉娜:
  本院受理原告李学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5时10分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105号
覃潇、韦玉娜:
  本院受理原告李学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欧宗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周鹿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马山县人民法院
股东周树登、来跃烈:
  南宁欣欣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类型: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号:095,注册资本:叁佰万圆整。本公司提议,定于日10时召开2014年第一次股东会议,内容:讨论重新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并作出相应的任免决议;现请各位股东自通知见报之日起15日内到本公司出席或委派授权代表人出席,如无故不出席的应视为弃权处置。联系人:曹良溪,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南宁欣欣泉食品有限公司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南宁市首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人社监罚字【2014】第2号)。
  经查,你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南人社监令字[2013]第108号),责令你单位限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局。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的罚款。经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稽核,截止2013年9月,你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为元,按应缴数额一倍计算的罚款金额为元。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公室(南宁市广园路34号)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罚没代收机构:建设银行园湖北路支行(园湖北路10号)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名称:南宁市财政局,账号:,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园湖北路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缴清为止。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公告
  根据广西南宁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方&)与翁晓春(&受让方&)于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已经将其下述忻城县印刷厂等2户贷款债权项下拥有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受让方&。忻城县印刷厂等2户利息计算至日,之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另计,且一并转让,最终利息数额及债权总额以法院确认为准。现特向忻城县印刷厂等2户公告通知债权转让事宜并催收,烦请贵方及保证方向&受让方&履行债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贷款具体情况如下:1、借款人名称:忻城县印刷厂;本金余额(人民币元):673,000.00;利息(人民币元):1,175,212.88;2、借款人名称:忻城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本金余额(人民币元):419,176.09;利息(人民币元):228,694.09。
  转让方:广西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翁晓春
  受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委托,我公司定于日(星期二)上午10时在南宁市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T2栋2201室拍卖厅采用现场与网络同步联合拍卖方式按现状公开拍卖如下标的:
  1、桂林市永福县湾里村北碧水湾公馆9-4-301号房,建筑面积132.65m2,参考价375002元,保证金10万元;2、桂林市永福县湾里村北碧水湾公馆12-1-1001号房,建筑面积225.17m2,参考价690146元,保证金20万元;3、桂林市永福县湾里村北碧水湾公馆12-2-601号房,建筑面积196.41m2,参考价578427元,保证金15万元;4、桂林市永福县湾里村北碧水湾公馆12-2-302号房,建筑面积188.85m2,参考价539167元,保证金15万元;5、桂林市永福县湾里村北碧水湾公馆12-2-502号房,建筑面积188.85m2,参考价550498元,保证金15万元;6、桂林市永福县湾里村北碧水湾公馆12-3-502号房,建筑面积188.85m2,参考价550498元,保证金15万元;7、桂林市永福县湾里村北碧水湾公馆2-2-208号别墅,建筑面积260.46m2,参考价846755元,保证金30万元。
  标的展示时间:日至日。竞买保证金、成交款汇入账户(户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账号:0123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南梧大道支行)。有意竞买者请于公告之日起到本公司或登录&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址:)以及&联拍网&(网址)查询相关资料,并持交纳竞买保证金凭据原件和身份证件到本公司或广西区内其他拍卖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报名及竞买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日12时。
  人民法院监督电话:
  公司电话: (林小姐)
  公司地址:南宁市建政路49-23号北纬28大厦9楼0911室
广西诚信德拍卖有限公司
  梁兴勇、周求带、巫世业(两案)、梁桂艳、黎贯嵘、奚锦岸、苏丽春、覃庆营(两案)、陈叶青、梁学、梁进森、陈大明、苏润娇、梁树立、杨迪在、杨海明、杨顺元、邓巧玲、杜官福、刘伟健、李芸、郑孝瑞(三案)、郑志鸿(三案)、郑传利(三案)、陈爱华(三案)、余少辉(三案)、肖芳平(三案)、郑木祖(三案)、张巧平(三案)、凌明义(三案)、郑万斌(两案)、郑七珍(两案)、邱开惠(两案)、李琼慧(两案)、阮森水(两案)、叶建花(两案)、颜闪科、黄宝成、黄美叁、李明新、张霞、黎春盛、周枝英、周朝浓、陈彩云、黎耀绿、何献勤、李怀灿(两案)、李雪萍(两案)、陈启祥(两案)、叶先盛(三案)、蔡秀兰(三案)、何宜奎(三案)、谢凤香(三案)、陈圣惠(三案)、杨安琴(三案)、雷赛容(三案)、周华春(三案)、周振华(三案)、杨丽琼(三案)、吕模发(三案)、叶建凤(三案)、叶惠(三案)、郑福江(三案)、蒋丽萍(三案)、宋丽(三案)、蔡骏(三案)、黄贤云(三案)、侯贵娟(三案)、叶黄平(三案)、郑彬彬(三案)、肖芳(三案)、叶世金(三案)、肖林木(三案)、许陈改(三案)、林殷花(三案)、段雪兰(三案)、叶少春(三案)、王康玉(三案)、李斌文(三案)、陈仕丙(三案)、郑辉(三案)、肖芳近(两案)、张丽梅(两案)、何启春(两案)、肖英勇(两案)、陈丽珍(两案)、张忠技、陈赛芳、郑华仔、兰金华、雷丽华、段沁妤、覃应、蒋芳芳、叶旭建、肖金华、叶衍溪、谢宏志、何龙盛(两案)、汤新华(两案)、连志林(两案)、黄妙春(两案)、兰金灿(两案)、李青梅(两案)、陈富民(两案)、陈国华(两案)、粟艳琼(两案)、陈华前(两案)、石成村(两案)、郑建超(两案)、谭光华(两案)、周细梅(两案)、孙绳茂(两案)、阮思丰、王国锋、雷志军、章新晶、兰祖妹、左得能(两案)、郑妙娟(两案)、李蒙胜(两案)、卢佳(两案)、周田明、赖昌胜、钟赛洪、颜建光、汤雪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54个案件,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民事案件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上述案件将于日8时30分及日8时30分分别在本院3-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法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杨振政、周玉凤、杨其标、杨爱娟、颜忠云、余扩兰、林秋华(两案)、陈健(两案)、周海洋(两案)、周华春(两案)、隆家意(两案)、劳彩龙(两案)、隆家联(两案)、许美芬(两案)、黄廷贞(两案)、黄瑞连(两案)、高积强(两案)、莫丹(两案)、吴小贵(两案)、刘小丽(两案)、刘燕(两案)、张贵英(三案)、邱祥兴(三案)、何钦妹(三案)、何林朋(三案)、文会英(三案)、何宜辉(三案)、何美清(三案)、何赛清(三案)、魏圣龙(三案)、叶章云(三案)、李芳、郑传寿、汤清鸿、肖许清、黄苏胜、周康斌(三案)、何秋菊(三案)、陈秀兰(三案)、汤杨声(三案)、周祖彪、孙燕、江昌玲、杨兰兰、江珍玲、陈长华、叶德清(两案)、李春柳(两案)、汤振华(两案)、汤燕英(两案)、苏会平(两案)、杨秀全(两案)、林兴强(两案)、连发凤(两案)、林龙亲(两案)、郑美菊(两案)、罗宜茂(两案)、彭树美(两案)、李贵兵(两案)、郑敏(两案)、陈元建(两案)、周爱丽(两案)、郑雷兴(两案)、李妙兰(两案)、郭颖(三案)、陈继忠(三案)、玉碧华(三案)、孙民玉、黄丽玉、黄仙爱、黄强亮、周俭国(两案)、林美英(两案)、杨新成(两案)、蒋苏妹(两案)、杨利华(两案)、汪丰秀(两案)、杨祝文、杨迪虎、杨君秀、谢有田、唐满英、孙华荣、吴柳亨、詹仙文、徐莲莲、彭碧琼、张信际、陆日安(五案)、李玉秀(五案)、欧福贵(五案)、罗东妹(五案)、陆善锦(五案)、林丽秋(五案)、陆建智(五案)、韦瑞姬(五案)、陆良初(五案)、李雪凤(五案)、朱兴华(两案)、张秀美(两案)、李斌武(两案)、杨峰(两案)、苏石明、许金华、汤春淋、汤高民、李大智、陈贵琴、阮学英、李爱清、陈木兴、张唤娥、汤陈锋、李碧华、张椿树、汤文华、林兰玉、涂明(三案)、肖艳平(三案)、陈国清(三案)、叶强(三案)、汤妙钗(两案)、许绍旺(两案)、刘奶财(两案)、李绍仁、高雪珍、刘培雄、周香花、吴昌官、周香珠、李文晟、温德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51个案件,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民事案件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60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上述案件将于日8时30分及日8时30分分别在本院3-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法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覃瑞锦与被告张泽影(身份证号码:27102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英与被告李华光(身份证号码:0100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雪红与被告陈军(身份证号码:27001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胡向阳与被告曹智佳、朱骏(身份证号码:18001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曹智佳就(2013)西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曹智佳的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平果铝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日股东会议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晖,注册号:33)拟将注册资本从2000万元减至306万元。现予以公告,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或者提供担保,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其没有提出要求。
  联系人:李杏请
  联系电话:
平果铝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汤继承与被告曹智佳、朱骏(身份证号码:18001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曹智佳就(2013)西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曹智佳的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刘华南、黄锦媚:
  本院受理原告朱坚勇与被告刘华南(身份证号码:051511)、黄锦媚(身份证号码:04152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毅与被告张泽影(身份证号码:27102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蓝军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忻城县人民法院
  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北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干警依法在北海市湖南路东都百汇商场东面一辆车牌为桂E13927的大型普通客车内查获卷烟一批,请该批卷烟的货主自通告之日起30日内到北海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处理,逾期我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变卖或公开销毁。
北海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下列身份证作废:
  何方丽185461
  方湖205114
  覃壹凤175468
  覃贰凤205428
  覃莫卿019256
  ▲下列登记证书遗失:
  余华新 桂R44996
  廖福坤 桂R56503
  杨文志 桂RDX315
  贵港市南风化肥厂
  桂R07575
  区天映 桂R97000
  张正文 桂RB6568
  覃朝钦 桂R71258
  许承阳 桂R88878
  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
  桂R06713
  覃凤花 桂RDA851
  徐静 桂R31506
  凌清琦 桂RCZ692
  李国东 桂RZC118
  蒙贵 桂RZU520
  邓联用 桂R12756
  甘安飞 桂RAF189
  梁取利 桂RQ2752
  李志英 桂RS3860
  吴创仪 桂RR0033
  赖保旗 桂R31531
  周家庆 桂RR6597
  黄超森 桂R88558
  甘嘉勤 桂R02882
  梁艺译 桂RY2626
  蒙秀云 桂RMK666
  张丽凤 桂R90356
  孙木根 桂RSC688
  农伟锐 桂R13188
  陈子颜 桂RUZ752
  余开新 桂RJ8006
  吴勇军 桂RVT916
  李善军 桂RRP888
  谭丽坚 桂REF238
  梁初雄 桂RBP639
  刘志勇 桂RD1265
  王载旺 桂R06186
  林国山 桂RD1151
  满家旺 桂R62305
  黄钊 桂RBY652
  黄伟锋 桂RB0809
  张世杰 桂RA2392
  张超婵 桂RR5853
  贵港市明芬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 桂R021学、桂R0318学
  覃春强 桂R65307
  李业成 桂RQ9883
  吴勇 桂R83701
  王传彪 桂RAV456
  李志敏 桂RV9320
  陈亚荣 桂RA6137
  王兴发 桂FGW168
  广西宁明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桂FF0084 桂FF0058
  蒙俊富 桂FAE388
  闪继飞 桂FN9123
  ▲下列行驶证遗失:
  梁立团 桂RR2556
  吴广侦 桂FGSD55
  李方毅 桂FZQ123
  陆新强 桂F82706
  南宁市大众汽车出租车队南地分队 桂F01207
  李武 桂FA5033
  邓大丰 桂FBQ168
  ▲下列车牌遗失:
  郭华毅 桂FG8228
  马建宏 桂F83330
  莫卫民 桂FC3191
  甘新胜 桂F81698
  林荣欢 桂F87633
  陈银艳 桂F07376
  农高作 桂FA2307
  赵光明 桂FGB899
  黄炳章 桂F7176挂
  马志潘 桂FC5718
  何平 桂FGB585
  卢畅文 桂FC7136
  宁明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 桂FA2831
  ▲下列户口簿遗失:
  沈漫达104817
  刘达才
  刘志福
  刘志强
  李连香 陈依妍
  ▲下列广西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
  陈超凤000727
  黄光笔003778
  欧卫华1037
  吴立富1011
  唐兴1004
  谢国铨002588
  陈何002562
  滕冬丽002748
  黄铮002893
  覃冬香004860
  陈杰001713
  战可延1092
  王东杰003815
  龙伟燕003403
  ▲下列广西大学毕业证书遗失:
  周红英004150
  苏丹明84056
  王浩00070
  凌如健
  陈华东
  陈彦如004788
  韩婷婷
  黄世剑000892
  罗瑞忠79202
  黄二文
  熊春元004099
  吴丽娟004346
  刘星海000943
  覃彩清
  徐方琳17
  丘鼎晶003099
  王海东004540
  邓小军9631514A
  唐仕宁9631512A
  邓剑9631530
  廖合001472
  梁珍珍002245
  杨丽丽002711
  黄晓玲02312
  ▲下列广西大学学位证书遗失:
  陈曦02634
  ▲下列出生证遗失:
  梁家龙 梁家凤
  ▲下列其他证件遗失:
  ●韦敬新遗失营业执正、副本,注册号:064,声明作废。
  ●广西国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分公司遗失道路运输证,证号:。
  ●林进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许可证号:,声明作废。
  ●马琳遗失4537467警号,特此声明。
  ●劳雪明遗失教练证,号码:2000020。
  ●农荣健遗失《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地字第101号,声明作废。
  ●卢莲香遗失《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编号:2004690号,声明作废。
  ●黄建新遗失《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号:平集用【1993】字第号,地号:号,声明作废。
  ●黄育生遗失《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号:平集用【1992】字第1105177号,地号:号,声明作废。
  ●黄尚飞遗失《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号:平集用【1992】字第号,地号:号,声明作废。
  ●闭福民遗失个体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注册号:200,现声明作废。
  ●邓林忠遗失残疾证,证号:,声明作废。
  ●周小葵遗失马山县红豆床上用品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190,声明作废。
  ●武鸣礼德粮油店(曾礼德)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为:257,现声明作废。
  ●朱家学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号:,声明作废。
  ●韦潇湘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许可证号:,声明作废。
  ●黄生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许可证号:,声明作废。
  ●梁善干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号:,声明作废。
  ●梁小龙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号:,声明作废。
  ●王小宾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许可证号:,声明作废。
  ●何付到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许可证号:,声明作废。
  ●桂平市白沙镇新成村民委员会因公章损坏不能使用,号码为7,现声明作废。
  ●罗述彪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人)副本,证号:,现声明作废。
  ●龙吕朋遗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代证,编号:号,(地址:龙州县新龙街37号),声明作废。
  ●都安石冬饼店遗失都安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于日签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编号为150222,声明作废。
  ●都安石冬饼店三分店遗失都安瑶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于日签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编号为040526,声明作废。
  ●罗智流遗失残疾证,证号:,声明报废。
  ●扶绥县左勇霞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证号:3,声明作废。
  ●广西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遗失一张收据,编号为:9005232号,开票时间:日,开票单位: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声明作废。
  ●林新格遗失律师执业证,证号:7934,声明作废。
  ●岑溪市波塘街口李绍勇石场不慎遗失注册号为642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现声明作废。
  ●业主黄观培不慎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为248,现声明作废。
  本报社已从日起,终止与田桂营同志的劳务关系,其所持本报新闻记者证(号码:B90)及本报社发放的相关证件已经作废,其在外的一切活动均与本报社无关。
  特此声明
广西法治日报社
  钦州海关缉私分局于日向我局共移送1起涉嫌非法经营案件,及查获的牛肉类产品等一批:
  运输车辆牌号为桂P15253、桂AP2213、桂PR2488;
  上述货物均无任何合法手续,经调查尚未能认定货主,现予公告,请上述货物的货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合法有效手续到本局经侦大队接受调查,逾期将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警官 黄警官
灵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南宁金钢水泥有限公司遗失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江南支行开户许可证。账号:,核准号:J1。
  声明作废
南宁金钢水泥有限公司
关于土地证书遗失补发公告
  平国土资告[2014]22号
  土地使用者冯信民(曾用名冯信文)遗失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土地证号为:平国用(1993)字第号,土地座落位于平南镇河堤街11号,土地使用面积65.12平方米,东南至曾荣娇宅,自墙外为界;西南至河堤街,自墙外为界;西北至何贤芬宅,自墙外为界;东北至平南县人民医院,以连线为界。并于日在《广西日报》声明作废。
  现冯信民申请挂失平国用(1993)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申请补发新证,平南县国土资源局经审核其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补发规定,拟予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有异议者,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和平南国土资源管理所书面申请复查。逾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者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将按规定为冯信民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自补发之日起,平国用(1993)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
  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平南镇二环路
  联系电话:
  平南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电话:
平南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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