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取缔办法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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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无照经营的经营额及规模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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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XX无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于2004年3月份,擅自在仙岩镇派岩村设立电器配件加工场,从事生产电器配件,于日被仙岩工商所查处,案发现场有19位工人正在从事电器配件加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货发票,当事人共购进电器塑料配件340805元、线路版3770元、电线33859元及其他电器配件19069.28元,合计购进原材料元。当事人生产出的产品主要以现金交易,没有销售记录,提供不出销售额及利润。
  争议:
  一、本案经营额如何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将元认定为经营额。企业经营的目的是获利,当事人生产电器配件肯定有一定利润,并且元只是购货款,购货款只是成本的一部份,还有工人工资、房租、水费、电费等等也应列入经营额。根据1994年国家工商局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及1989年国家工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当事人的口述或提供的书面清单,可以作为确定其经营额及非法所得的依据。当事人书面不能提供经营及利润,可以要求提供口供,当事人口供说不清的,可以推断,每种行业都有自己的一般增值及利润,可以按当事人生产电器配件的购货额加上该行业的一般增值及利润认定为经营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将购货额认定为经营额,虽然当事人实际经营额应该大于元,但我们没取到当事人其他费用证据,不能以推断来肯定当事人经营额,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我们不得自行扩大当事人经营额。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不只一种,不同时期产品的费用、原材料与销售价格不同,根本找不到产品增值与利润的统一标准。虽然国家工商局对无照经营额及非法所得作了答复,但口供还是不能作无照查处执法依据,因为:
  1、当事人的口供在法庭上,可以被翻供;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部门答复是不能作为执法依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规章可以作为参照的,部门答复连作参照都不能;
  3、这两个答复是在《无照办法》出台之前,答复对未出台的法律解释是无效的。
  我所经过讨论,认为:不能以推断作为经营额,因为无推断统一标准及法律依据,口供是可以作为经营额依据。答复不能作为执法依据,但是国家工商局对法律、法规中不明确条款的解释,可以作为执法的参考,其依据本身还是法律、法规,国家工商局对无照经营非法经营额及非法所得的两个答复,是有效的,其执法依据是《无照办法》而不是答复,国家工商局只是对非法经营额及非法所得作具体执法操作解释,并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在时间上虽然答复是在《无照办法》出台之前,但无照经营非法经营额及非法所得不是《无照办法》出台之后才有,查处无照经营也非只有《无照办法》一部法律,国家工商局非法经营额及非法所得答复也并非只是对《无照办法》中无照经营非法经营额及非法所得的解释,而是对无照经营查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解释。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对无照经营非法经营额及非法所得作新的规定前,国家工商局这两个答复还是有效的。在本案中,由于经营额较大,当事人已记不清,不能取得当事人销售记录口供,所以将元定为经营额。
  二是本案算不算规模较大。
  《无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是选择性条款即择一认定还是非选择性条款即同时符合,从《无照办法》整体上看,应该是选择性条款,也就是说规模较大或社会危害严重具备一个条件就可以处罚2-20万元罚款。如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顿号是作选择性条款的,不可能要求顿号之间的条件都要具备。但怎样算规模较大,怎样算社会危害严重,是以时间、工人人数、场地面积、投入资金还是经营额作标准,《无照办法》未作进一步说明。
  第一种意见认为,无照经营规模是否较大,主要还是以经营额来考虑,因为时间长、工人多、场地面积大、投入资金多,最终都会导致经营额较大。参照《浙江省无照条例》第十一条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处罚的理解,20万元以上经营额应该算规模较大。参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人8人以上也可以定为规模较大。《无照办法》中未对规模较大作具体规定,是留给办案机构认定的,办案机构根据《无照办法》有权利认定规模是否较大,本案工人19人、经营额39多万元,应认定为规模较大。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律对规模较大未作具体规定,《无照办法》也未规定办案机构有认定规模较大的职权,我们要认定其规模较大没有法律依据,只能作以2万以下罚款。
  从依法执法角度上考虑,我所同意第二种意见,但考虑到本案工人有19人、经营额有39多万元,我所对本案作2万元处罚决定。在《无照办法》第十四条中的用语,如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触犯刑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等,《无照办法》都未作具体解释。我们急需有新的法律对《无照办法》中的用词作具体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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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农村规范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当前,苏南地区乡镇个体工商业如雨后春笋般成长壮大,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伴随而生的是农村范围内大量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如何解决这种行为也给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带来了新的挑战。
  农村无证无照经营现状及成因
  经笔者所在镇工商部门统计,散落在该镇农村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多达843家,涉及织布、纺纱、五金加工等众多行业,此类农村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大多存在安全隐患大、卫生状况差、环境污染重、破坏公平竞争原则这四个特征。
  这种行为的出现究竟原因何在?经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地方经济发展强劲带动了各类加工行业的发展,给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市场契机;二是大量外来务工人口涌入带来了富余的人力资源;三是农村无证无照加工经营场所分散隐蔽,不利于职能部门有效监管;四是农村无证无照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意识没有得到有效提升,主动办证办照的意识不强;五是职能部门对农村市场行为的监管力量不足,给农村无证无照经营提供可剩之机。六是大量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行业因经营户规模小、投入少、配套设施跟不上,达不到规定的前置许可条件在申领证照上而“卡壳”。
  处置农村范围内无证无照经营遇到的问题
  农村大量无证照经营行为应运而生,如何处置则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难题,其行为存在以下共性:
  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 农村无证无照经营一般为在自有住宅内或在住宅周围搭建的小厂房内加工生产,较为隐蔽不易发现,给职能部门的监管带来难度。
  法律瓶颈难以突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除公安部门可以依法对居民住宅进行检查外,其他部门对居民住宅没有入户检查的权力。
  住宅改经营性用房有难点
2010年出台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不得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住宅房要改变性质需由房管部门和土管部门批准办理变更,这种变更还受到某些特定条件的限制。农村中的无证无照经营恰恰利用住宅改造为生产加工场所,给办理证照带来无法逾越的障碍。
  突击清查治标不治本
当前,地方政府清对查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比较重视,主要是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突击治理的方式进行清理。但由政府主导的突击清查治理活动难以形成长效机制,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对解决农村范围内无证无照行为的几点思考
  农村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同于城镇街区,虽然触犯了法律法规,但发现后又不能一关了之,面对如此庞大的经营群体,必须考虑“一刀切”取缔后带来的负面影响。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情况予以分析,认为各级政府要强化大局意识、发展意识、服务意识,始终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处置为辅”的工作方针,区别对待,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
  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长效化监管机制
由乡镇政府组织,将相关职能部门纳入,成立无证无照处置工作小组,形成例会制度、通报制度、治理制度等一套工作机制。
  下放监管权力,形成网格化监管机制
放大村委会对农村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职能,让村委成为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形成村委第一时间监管到位、职能部门后继跟上的监督管理机制。
  寻求体制创新,放宽市场准入渠道 借助当前注册资本改革的思路,由工商部门采取上门服务的形式到各村对无证无照经营者进行宣讲教育,集中办理证照。
  加强执法力度,打击违法无证无照经营 鉴于农村家庭式的小作坊生产经营的条件,各执法部门应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坚决取缔有上述问题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张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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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饭店,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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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许可经营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属于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无证经营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除了直接判明的无证经营行为外,下列情形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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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无证无照经营怎么处罚?新规定最高可罚款20万
来源:福州晚报
  福建省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怎么处罚?根据最新规定最高可罚款20万元。
  《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3月25日起施行,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最高可罚款20万元。
无证无照经营停水停电停气
  《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在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及在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摊贩,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查处无证无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体系,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奖惩依据。
  《办法》明确,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亦应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关职责。
  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电信等服务企业,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服务。已为其提供服务的,在接到主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提供服务。不停止提供服务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投诉人、举报人。
建设无证无照监督管理系统
  《办法》要求省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建设无证无照监督管理系统,在省级各职能部门和各设区市、县(市、区)间实现信息共享。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管理系统,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的采集、建档等工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获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信息,需要告知同级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的,应当在5日内抄告。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通过管理系统相互抄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为经营者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生活必需品
  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涉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责令暂停相关经营活动;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但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工商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包庇、纵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非法动用、调换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困难人员擅自经营可限期办理手续
  《办法》规定,对未取得行政许可证件的经营者,其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经整改,其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引导其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零就业家庭、残疾、无生活来源、就业困难、下岗失业等情形的人员,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不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的经营活动,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应当引导和督促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何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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