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人,有退休金,退休后在家务农,交通事故误工费计算受伤后,能索赔误工费吗?

您当前位置:
法律咨询热线:400-676-8333
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
  找法网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频道为您提供全面的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律师,如果您有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不用注册,马上进行在线免费咨询。>>
专业律师推荐
精彩内容推荐
按地区找交通事故律师
编辑推荐交通事故赔偿文章
下一步您可以:
热门搜索:
Copyright@ 找法网() 版权所有更多法律知识
  退休人员车祸受伤索赔误工费获支持
  周海凡退休后在湖南老家开办了一家诊所。日,75岁的周海凡驾驶助力摩托车与王颜军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碰,周海凡受伤。株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王颜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海凡无证驾驶摩托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周海凡受伤后,先后住院治疗60余天,再转家庭病床治疗,法医鉴定为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全休180天。
  日,周海凡到株洲县法院王颜军,要求其赔偿含误工费在内的一切损失36929元。12月15日 ,周海凡得知王颜军的小客车投保了,遂申请法院追加为。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王颜军和保险公司认为周海凡提出的误工费损失没有依据,理由是周海凡虽开有一家诊所,但他是退休人员,有退休,治疗和全休所享有的退休工资也不会减少,因此没有这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劳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因此,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应比照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
  王颜军和保险公司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审理后认为,周海凡系退休人员,有退休工资,但其在受伤前仍从事社会劳动,并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不能因为有退休工资而否认其收入会减少的事实,一审法院比照相关行业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赔偿正确。
  ★法理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条中的&公民&是指一切自然人,退休人员自然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公民之一,因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中的退休人员是可以请求误工赔偿的适格权利主体,作为致害人自然成为赔偿义务主体。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退休人员依法从事社会劳动,肯定是可以带来退休费以外的劳动收入,被致伤治疗和全休期间,不能从事此前所从事的有偿社会劳动,势必会使退休费用外的其他直接收入减少。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民法上所说的&误工&的&工&,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应指具有有偿性的一切社会劳动,既包含了未退休人员在岗在职时的从事的本职工作,也包含了无固定职业人员的从事的临时性有偿社会劳动,以及退休退职人员所从事合法的有偿服务的社会劳动。退休人员因受伤造成退休费以外的其他收入的减少,自然属于误工收入的减少的范畴。本案中,周海凡从事个体医疗,有一定的收入,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参照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收入,是通行的做法。
【2个回复】
【5个回复】
【4个回复】
【2个回复】
【3个回复】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网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频道热门知识排行
频道热门法规推荐
微信法律咨询
扫一扫 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
白连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郑邦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锡民终字第1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南路266号义源大厦3楼。负责人杨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汉川、吴伟洪,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连明。委托代理人吴解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邦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丹。委托代理人裴旭辉(受郑邦龙、王丹共同委托)。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因与被上诉人白连明、郑邦龙、王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0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白连明原审诉称:日,郑邦龙驾驶王丹所有的苏B×××××小型客车,与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其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郑邦龙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平安财险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其经治疗构成九级伤残。郑邦龙为其支付医疗费32471.82元、护理费3200元及另支付其现金8000元。请求平安财险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医疗费33398.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1080元、误工费58758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住宿费3027元、残疾赔偿金189181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590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摩托车修理费580元,合计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郑邦龙为其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及另支付他的现金合计43671.82元予以革除。被上诉人郑邦龙、王丹原审未作答辩。上诉人平安财险原审辩称:他公司认可白连明构成十级伤残,其他事实无异议。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8时40分许,郑邦龙驾驶王丹所有的苏B×××××小型客车,沿宜兴市环科园新城路行驶至江苏乐希科技路段时,与白连明驾驶的未经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致双方车辆损坏、白连明受伤。同年7月22日,宜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郑邦龙负全部责任,白连明不负责任。白连明即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90部队医院治疗,同日转至宜兴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8月20日出院,出院记录载明:出院诊断:1、双额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2、颅底骨折。3、额骨骨折。4、气颅、5、右眶骨广泛骨折。6、多处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脑外科、眼科及其他相关科室门诊随诊,3-6月如无好转,建议上海眼科医院治疗。同年10月28日、日,白连明至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治疗。苏B×××××小型客车在平安财险投保了交强险、保额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不计免赔等。郑邦龙为白连明支付医疗费32471.82元、护理费3200元,另支付白连明现金8000元。以上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单、病历、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护工费凭证、收条及法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原审审理中:一、日,根据白连明的申请,法院委托,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载明:白连明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曾在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为脑挫裂伤后综合症;鉴定意见为白连明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其误工期自受伤日至鉴定前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60日为宜。白连明无异议,平安财险认可白连明构成十级伤残,其他无异议。平安财险提供证据为:日,上海乐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乐凡)《关于伤者白连明伤残、误工及居住的调查报告》1份,未加盖印章,调查报告其中载明: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委托;对白连明伤残调查情况:由于白连明索赔资料中没有提供具体的居住地点及现工作单位地址,无法核实白连明目前的精神伤残程度,上海乐凡人员电话联系(138××××9363)白连明,其一开始接听电话还比较配合,但听说上海乐凡人员是保险公司的人员后,立即挂断电话,再次拨打,处于通话中,猜测可能是与其代理律师通电话,果不其然,十几分钟后再次拨打,其态度发生180度的大转弯,语气生硬,态度极不耐烦,不愿意告诉任何信息,只是一再声称,有什么事去找律师,说完匆匆挂断电话(见电话视频);调查结论及分析意见:白连明精神九级伤残不予认可:其一,其伤情诊断为双额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注意:不是脑挫裂伤)、颅底骨折,都是轻型颅脑损伤,其脑实质并没有受到严重的伤害,经过治疗和康复,往往都会恢复到正常状态,最多遗留一些头昏头痛、记忆力下降等脑外伤综合症,充其量给予十级伤残。其二,通过电话沟通,虽然其没有告知任何有价值的信息,但从言语应答、说话条理性及抗拒的态度,完全可以感觉到,并不像精神九级伤残患者的表达方式和逻辑思维:一是回答问题切题,都能紧跟上海乐凡人员的主题意愿。二是对自己不利的问题,非常的生气,表现出很不满意。三是具备正常人的抗拒心理及行为,处处为自己的赔偿作辩解。2、光盘1份,但未说明具体内容,未提供通话的文字记录。白连明对证据不予认可,主张其伤残鉴定是经法院委托鉴定;平安财险单方委托调查公司进行调查,认为其能够接电话就不构成九级伤残不成立,伤残等级应以鉴定意见书为准。二、白连明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1080元、摩托车修理费580元。平安财险均无异议。三、白连明主张医疗费33398.82元,平安财险无异议,但主张商业险赔付部分应扣除非医保用药20%,未能提供非医保用药的证据。四、白连明主张误工费58758元(期限275天,标准6410元/月),平安财险对期限无异议,但对误工费不予认可。白连明就误工费标准提供证据为:1、日,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燃气)证明1份,载明:白连明原系他单位员工,月工资6410元,日,因其本人申请主动辞职,工资停发。2、、6月白连明工资清单1份,加盖港华燃气印章,载明:2013.4,工资5310元,交通餐费41元,一季度绩效1680元,合计7031元,扣个税40.14元及公积金、社保、医保后,实发6398.86元;2013.5,工资5310元,交通餐费55元,缺勤扣款1735元,合计3630元,扣个税10.42元及公积金、社保、医保后,实发3027.58元;2013.6,工资5310元,缺勤扣款3990元,技术津贴300元,合计1620元,扣公积金、社保、医保后,实发1028元。3、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交易查询清单1份,载明:白连明银行卡,于日、5月30日、6月27日,工资收入各6398.56元、3026.88元、1028元。4、日,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完税证明1份,载明:白连明日、6月21日、7月16日各缴纳2013年4月、5月、6月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40.14元、10.42元、0元。5、日,甲方威利印刷(河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利印刷)、乙方白连明的劳动合同1份,载明:乙方合同固定期限日至日,试用期六个月,工作岗位(工种)为项目总监,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按标准工时确定工作时间,工资29295.77元/月,乙方工作主要内容为:负责辽宁本溪、山东华益、福建鼎信燃气项目在工程设计、施工、安装、验收阶段的监督监理;通过专业判断和行业经验就项目开展期间发现的问题、成本增减、验收标准,运营准备等定期向公司领导层汇报;协调维护好现场合作方、作业方、投资方的业务关系,同时兼具寻找和发现未来业务市场的机会;落款处甲方加盖仅有“威利印刷(河源)有限公司”字样椭圆形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日期栏空白,乙方白连明签名并填写日期。平安财险认为白连明在港华燃气工作,2013年7月份前的3、4个月长期请病假一直没上班,至同年7月1日主动离职;劳动合同是虚假的。平安保险提供证据与伤残情况证据一致,调查报告其中载明:对白连明误工调查情况:、日,上海乐凡人员到港华燃气,港华燃气营业部多名工作人员及门卫、保安一致告知:白连明是该公司工作多年的正式员工,于日离职;人事部负责人周小姐()看了白连明的工作证明及交通事故材料后告知:白连明在该公司工作情况属实,于日主动要求离职,离开该公司,离职前的几个月,白连明就已经没有工作收入,因为离职前的三、四个月内,白连明长期请病假休息,公司多次打电话给他,他从来不接电话,这期间公司已发现苗头,其实白连明不是请假养病,而是在外面应聘、兼职其他的工作(见询问视频)。、上海乐凡人员电话联系()威利印刷人事,一位女工作人员及时通过该公司电脑系统查询,并与公司多名负责人了解核实后,非常明确告知:该公司没有员工白连明,也没有与白连明签订过劳动合同,该公司不存在三万元的月工资,总经理的月工资也只有一万元左右(见电话视频);调查结论及分析意见:白连明的误工损失不予认可:交通事故前20天,其已经离开港华燃气,没有收入来源,且以前的几个月工作收入已经名存实亡;白连明出具的威利印刷的劳动合同,属于虚假资料。白连明对证据不予认可,主张平安财险单方委托调查公司进行调查,所调查的单位人员身份关系均不明确,调查结果与实际不符。五、白连明主张护理费7200元(期限120天,标准60元/天)。平安财险对期限无异议,标准认可50元/天。六、白连明主张交通费、住宿费3027元,称其至上海医院治疗2次,与妻子二人前往,提供证据为:1、交通费票据:日,宜兴至上海汽车客运发票3份,票价75元/份;同年10月28日,上海至宜兴汽车客运发票3份,票价76元/份;日宜兴至上海虹桥动车票2份,票价88.50元/份;日、28日、日、17日、18日上海市出租车费发票合计8份,金额合计227元。2、住宿费票据:日,上海市住宿费发票1份,单价471元;日,上海市住宿费发票2份,均为单价278元。平安财险认可500元。七、白连明主张残疾赔偿金189181元[(1、残疾赔偿金130152元(期限20年×九级伤残20%,标准2013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38元)。2、被扶养人生活费59029元(其中父亲白广峰期限19年,标准2013年度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607元,九级伤残赔偿20%;母亲姜彦琴期限17年,其他同白广峰;儿子白雁冰期限12年,标准2013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371元,赔偿20%,均为两人分担)],提供证据为:白广峰户户口簿、白广峰、姜彦琴居民身份证各1份,载明:户主白广峰,居民身份证号码××;户主妻子姜彦琴,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达二营村8组***号。日,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达二营村民委员会及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大阁镇派出所证明1份,载明:白广峰、姜彦琴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取名白连明、白连振。白连明户户口簿1份,载明:户主白连明,居民身份证号码××;户主儿子白雁冰,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宜兴市新街街道金色年华4号***室。平安财险认可标准按照十级伤残10%计算,认为白连明父母缺少没有生活来源的依据,不予认可,提供证据后由法院认定,不要求再进行质证;如果是3个人,同期总额只能按一个人计算。庭审后,白连明补充提供证据为:日,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达二营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载明:该村八组村民白广峰、姜彦琴夫妇,在家务农,无退休工资,无其他经济来源。八、白连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按九级伤残计算)。平安财险认可5000元(按十级伤残计算),其他无异议。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交警部门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确认其证明力。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法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郑邦龙驾驶苏B×××××小型客车,在所投保平安财险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白连明受伤、摩托车损坏,郑邦龙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且白连明主张因本案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故应由平安财险予以赔偿。白连明主张赔偿的损失:一、医疗费33398.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期限30天,标准18元/天)、营养费1080元标准18元/天)、摩托车修理费580元,平安财险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二、误工费。平安财险对期限275天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白连明主张误工费标准为6410元/月,其所举证据不足,仅能证明其于日前在港华燃气工作及收入,不能证明其在后至交通事故发生前的收入,故法院不予采信。至于白连明提供的其与威利印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实际收入的减少,故其误工费标准可酌情按照宜兴市最低工资1480元/月计算。白连明的误工费为13566.67元。三、护理费7200元(期限120天,标准60元/天),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四、交通费。白连明所举证据不足,根据其在宜兴、上海的治疗情况,法院酌定为880元。五、住宿费。白连明所举证据不足,根据其在上海的治疗情况,法院酌定为628元。六、残疾赔偿金。1、残疾赔偿金。平安财险对期限20年、标准按照2013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38元计算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平安财险对法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其所举证据上海乐凡的调查报告系受其上级公司委托作出,未加盖印章,其中仅凭一个电话就判断白连明的精神障碍情况,明显不符常理,且调查情况中有明显与事实不符之处,法院不予采信,司法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白连明构成九级伤残。白连明的残疾赔偿金为130152元(期限20年×九级伤残20%,标准2013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38元)。2、被扶养人生活费。白连明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其定残时需扶养的人有父亲白广峰、母亲姜彦琴、儿子白雁冰,各需扶养19年、16年、12年,均由2人分担。因白雁冰系城镇居民,而白广峰、姜彦琴系农村居民,白雁冰所需扶养的12年中年赔偿总额累计未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20371元,故对平安财险主张3个人同期总额只能按1个人计算,法院不予支持。白连明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58069.70元[(期限12年×九级伤残20%×标准20371元/年÷2人分担(白雁冰)+12年×20%×9607元/年(白广峰、姜彦琴),4年×20%×9607元/年,3年×20%×9607元/年÷2(白广峰)],计入残疾赔偿金。七、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侵害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承担能力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白连明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平安财险主张白连明的医疗费中商业险赔付部分应扣除非医保用药20%,未举证证实,法院不予支持。白连明的损失合计元,应由平安财险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2058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元。郑邦龙为白连明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及另支付白连明的现金合计43671.82元,应视为为平安财险垫付,平安财险应予返还。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平安财险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白连明元(其中支付白连明元,支付郑邦龙43671.82元)。二、驳回白连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鉴定费7111元,合计7961元,由白连明负担1459元、平安财险负担6502元。上诉人平安财险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上海乐凡的调查,白连明应答切题,逻辑思维缜密,与九级伤残的精神思维完全不一致。因此,白连明的伤残等级不构成九级伤残。请求对白连明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在重新鉴定的基础上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白连明辩称:其伤残等级是由法院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上诉人平安财险认为其不构成九级伤残,没有依据。不同意重新鉴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郑邦龙、王丹辩称:没有重新鉴定的必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各方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白连明的伤残等级是否应重新鉴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白连明的申请,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与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对其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依法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结论合法有效。上诉人平安财险在一、二审中均认为鉴定结论有误,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有误或存在重大缺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院对鉴定结论予以确认,对上诉人平安财险要求在重新鉴定的基础上依法改判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91元,由上诉人平安财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 伟审判员 潘晓峰审判员 陈丽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一心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您当前位置:
法律咨询热线:400-676-8333
急求关于交通事故内的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及出院后的复查费用的详解?
问: 急求关于交通事故内的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及出院后的复查费用的详解? 【】一起交通事故,原告提出在受伤的100天内,被告应补偿误工费(因为原告已经退休,退休后并非丧失劳动能力,且家里也经营小生意,但无法提供每月相对收入,所以要求被告按当地司法提供的
急求关于交通事故内的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及出院后的复查费用的详解?
【】一起交通事故,原告提出在受伤的100天内,被告应补偿误工费(因为原告已经退休,退休后并非丧失劳动能力,且家里也经营小生意,但无法提供每月相对收入,所以要求被告按当地司法提供的误工费标准给予100天误工赔偿),其中原告在医院住院50天后,因费用问题提前出院在家中休养,出院时照CT检查腰部二椎骨折未愈合,医生建议出院后继续卧床休息50天。(被告而后提出,根据劳动法原告已经退休不应该享有误工赔偿)。原告我应该如何解答有无相关条例。
【】关于护理费和营养费,交通部门的临时审判庭法官在调解中说:&护理费和营养费应该只负责住院期间的50天的,出院后的50天不予给予。&(我应该如何解答有无相关条例)
【】关于复查费。在这个问题上,因为原告并非好转后出院的,所以在家中休养达百日后必然去医院复查,医生在出院小结中也写到建议复查,但被告坚持出院后的复查费不给予赔偿。(我应该如何解答有无相关条例。)
因为此事故牵扯到的金额并不大,原告也咨询过相熟的律师,建议不请律师,所以原告并未请律师,一些交通事故赔偿的问题也是在网上和法律书上查到的,非常不足,希望广大律师给予指教,谢谢!
【】被告是在醉酒的情况下骑电动车,在原告家门口将其撞伤,且在原告住院后只支付了4000元,而后一直未出现直到法院传唤。
【】原告已掌握事故认定书及医院相关费用发票
本网站答疑:
一、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律师提示:
  如果受害人定上残疾的,其误工费可以主张到定残之日前,而不是3个月或100天。
  但是,受害人或代理人要出具医院的病假条,如果受害人有固定工作的,需由所在单位出具受害人的月收入和因道路交通事故持续误工而实际扣发工资的证明(收入证明和误工证明)。
  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超过2000元(按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受害人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凭证;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低于2000元的,受害人不用办理完税凭证。
  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如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的收入证明,否则,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的劳动报酬。受害人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三补&(如饭补、车补和话补)、奖金和津贴。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种形式。
二、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律师提示:
  受害人住院期间支出的护理费容易主张,但是,受害人出院以后可否主张护理费?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font color="#ff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杰出律师推荐
交通事故频道
(人)|(个)|(条)
共有个相关咨询,
下一步您可以:
热门搜索:
免责声明:找法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专家面对面
专业律师推荐
精彩内容推荐
按地区找交通事故律师
护理费频道
:人 :个 :条
Copyright@ 找法网() 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交通事故赔偿误工费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