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成立的条件在中国是否合法,有无相关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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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都无法触摸到那所谓的爱情 但能肯定它的确曾经来过 也的确已经走了。
People sure change .
像香港的明报周刊之类的设计都蛮好。或许可以参考下。
&img src=&/42fb533176_b.jpg& data-rawwidth=&1680& data-rawheight=&861&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680& data-original=&/42fb533176_r.jpg&&&br&&img src=&/69afcc8beb5ed492d62d79_b.jpg& data-rawwidth=&1680& data-rawheight=&972&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680& data-original=&/69afcc8beb5ed492d62d79_r.jpg&&&br&&img src=&/261564dbfe4edde326a173_b.jpg& data-rawwidth=&1680& data-rawheight=&1033&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680& data-original=&/261564dbfe4edde326a173_r.jpg&&&br&&img src=&/ca5bf9bef2d5a36a9da80defad30527c_b.jpg& data-rawwidth=&1680& data-rawheight=&1073&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680& data-original=&/ca5bf9bef2d5a36a9da80defad30527c_r.jpg&&&br&&br&一个设计师的房间,你们感受下~&br&他的LOFTER:我家地理杂志&br&&br&右边是工作区,左边摆了一些多肉植物和文具。墙上挂了一些奥杜邦的鸟类绘画~&br&他家里养了好多的动物植物,好喜欢~
一个设计师的房间,你们感受下~他的LOFTER:我家地理杂志右边是工作区,左边摆了一些多肉植物和文具。墙上挂了一些奥杜邦的鸟类绘画~他家里养了好多的动物植物,好喜欢~
&p&作者导言:众所周知,私募基金对投资人数有限制,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数,将被认为是“非法经营”,如《&a href=&http://www./tjcw/tczcwj/99.htm&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i class=&icon-external&&&/i&&/a&》(见该法第九条第(四)款)。除该条之外,《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对私募基金企业也做出了人数限制。可以说,量化标准是非法集资”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一标准(参见《&a href=&/legal//c_.htm&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i class=&icon-external&&&/i&&/a&》第一条第四项)的具体量化体现。对于一般人来说,这种量化标准相对好掌握。&/p&&br&&p&但笔者认为,“人数”并不能涵盖私募企业需要注意的的所有方面。量化的人数标准其实仅仅是私募中“非法集资”的标准之一。实际上,立法者和监管者对超过量化人数限制的集资行为确认为”非法集资“持十分肯定的态度,如集资者不甚”越线“,执法者、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集资者”非法集资“。并应进一步视情况采取取缔、行政处罚等手段,如涉及刑事法律,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p&&br&&p&但另一方面,人数上未越线的集资者并不是真正远离了”非法集资“的可能性。关于这个这个问题,笔者将用如下文章进行分析。&/p&&br&&p&【鉴于笔者是冯唐黑,我就借用冯唐叔叔的”金线论“的理论,来解答这个问题了。】&/p&&br&&strong&公共性——非法集资与私募之间的真正“金线”&/strong&&br&&p&大多数非法律行业人士在认识“非法集资”这一概念时,大多是从媒体披露的“吴英案“等案件方面了解的。但和大多人了解的不同。私募企业在行业中需要了解的往往不是刑事上的”非法集资罪“,而是”非法集资“本身。两者在定义上有一定的不同。&/p&&br&&p&目前,判断”非法集资“,主要根据?&a href=&http://www./publish/tiaofasi/584//14114_.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i class=&icon-external&&&/i&&/a&(下称“通知”)等文件了解,该通知对非法集资的定性为:(引自该通知第一条):&/p&&blockquote&&p&(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p&&p&(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p&&p&(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p&&p&(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p&&/blockquote&&p&大家可以看到,该通知并未将“非法集资”的标准以量化的形式确定下来。但无论是200人也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150人、500人也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实都是上文通知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公众筹集资金”标准的量化定额。&/p&&br&&p&当然,几乎得到实务界公认的是,量化的人数标准虽然较易掌握,但过于生硬(类似例子如诽谤罪司法解释“转发500次“),缺乏变通。但反之,抽象的规则看似合理,实务中确实难以掌握。但无论实务如何争议,从目前的规则上来看,”不特定对象“这一标准在立法立规的意图上是被肯定的,即尽可能”保证风险偏好较低的普通投资者远离私募这类高风险投资。“&/p&&br&&p&在这一意图上,私募基金除”非法集资“门槛外,还设立了”合格投资人“门槛(之前一直由地方自行确定,目前以后相关规则的”征集意见稿“)。两类门槛相互作用,在前几年私募如火如荼的时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私募“对抗风险能力弱的小型投资者的损害。当然,制度只是防范的手段之一,实际上天津滨海出现了不少”非法集资案例“,这些案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天津地区政府粗放管理私募基金的热情(参见报道&a href=&.tw//.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天津回應PE清退:非法集資不是私募》&i class=&icon-external&&&/i&&/a&)。天津的经验和教训说明,至少在可以预见的短时间范围内,对私募的公共性进行严格控制还是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p&&p&私募的特点之一,在于它在目前的投资方式中,具有高风险,高收益,高灵活性、高技术含量等特点。在目前我国小额投资者广防缺少足够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现实看来,执法机构在”非法集资制度”在衡量私募性质的时候,较多考虑私募基金在募集时的公共性的问题。如应参考&a href=&/flfg//content_2305569.htm&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i class=&icon-external&&&/i&&/a&第九十二条中对宣传的规定。&/p&&br&&p&因此,非法集资的判断除量化的200人外,还应注意集资行为的公共性的问题。其实大部分”合法集资“,也限制公共范围的宣传。比如”信托集合计划“(参见&a href=&http://www./chinese/home/docDOC_ReadView/AD71D59AFD82FB5FFA27E.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i class=&icon-external&&&/i&&/a&第八条),比如”投连险“性质的保险(参考仍在征求意见阶段的&a href=&/view/8296976.htm&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征求意见稿)》&i class=&icon-external&&&/i&&/a&四十条、四十一条【插一句题外话,这就是”娱乐宝“引起业内争议的原因之一,详情是另一篇文章的主题,和本文无关】)&/p&&br&&p&可以得出结论,在涉及“非法集资”的判断时,无论是信托计划、私募甚至“投连险”,都应注意宣传与推广的公共性,不要轻易越过”金线“。如果要笔者去用自己的语言描述的话,非法集资的”金线“在于:”集资者”应尽普遍意义上的审慎、注意义务,尽量将风险偏好较低,风险意识较差的小额投资者拒之门外。&/p&&br&&strong&未触及“金线”的情形&/strong&&br&&p&在某些情况下,私募基金在募集阶段是无论如何谈不上”向不特定多数“宣传的。比如小型的会议,一对一的谈判等。所谓公共性,笔者认为主要在于”在该场景下,是否可能向任何人传播该私募相关信息。“&/p&&br&&p&笔者以为,”非法集资“定义中的所谓“公众“,并不是以”人数“和”广度“来定性的。比如,仅限”某小区业主“的宣传会,其广度上可能够不上”全国范围“,其人数也可能远没有到200人。但个人认为,这种宣传会已经越过”金线“。因为其并未破除”不特定“的标准,未及审慎和注意义务,对可能参与投资的人为作出尽可能的遴选甄别。&/p&&br&&p&而即使是互联网转播,也有可能并未触及”金线“。比如,对相关宣传集资内容进行加密;而另一方面,只允许具有一定资产,有其他高风险投资经验的”注册会员“访问加密的宣传信息。笔者认为,该种情形如没有超过200人上限,应被认为是合法募集。因为其在宣传上做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审慎尽职的选择宣传对象。&/p&&br&&p&在执法者看来。私募真正意义上的合法募集恰恰应是反现代传播学理论的——尽量做到一对一宣传,遴选宣传对象,避免公众宣传。做到这些,私募基金就体现了其名称中的”私“字。&/p&&br&&strong&所谓“金线”,远没有笔者说的那么清楚&/strong&&br&&br&&br&&blockquote&&p&&em&“So that the art and practic part of life Must be the mistress to this theoric” ——William Shakespeare, Henry V | Act 1, Scene 1&/em&&/p&&/blockquote&&br&&p&如果认为上文中的论述足以厘清私募和”非法集资”的关系,那很可能是读者的误解。其实上文主要是在厘清两极:&/p&&br&&ol&&li&一极,是极其典型的公众宣传推广行为:广告,买百度搜索的排名,在承天门广场上,租一个大功率扩音设备进行演讲——极有可能将不特定公众的置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之中。&/li&&li&另外一极,是指审慎的,私人的,平等的、完成充分的宣传。法规假定这样能最大限度的保障绝大多数投资的利益。&/li&&/ol&&br&&p&而真正的实务问题在这两极之中,比如:&/p&&br&&ul&&li&一个富二代的大趴,由于主办的人超有名,来了200多个富二代,结果大趴主办人正好是基金发起人,高高兴兴的在即席发言中介绍了自己正在策划的项目——最后,有一百多个富二代表示自己有投钱的意向……&/li&&li&某发起人利用自己的人脉,专门找了30几个中年有为的朋友,群发了一个介绍自己项目的邮件……&/li&&li&某发行人募集的资金实在是太少,情急之下,开始在某高档住宅区按照保险推销员的工作方式一个个的上门推销自己的项目……&/li&&/ul&&br&&p&请问以上几个案例,究竟是合法私募还是非法集资?&/p&&p&、&/p&&p&在比小说还要精彩的现实案例面前,抽象的法律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失灵的。一个合格的法律从业者,马上能给自己的当事人、客户讲明白之前笔者所叙述的部分,而对客户真正关心的第三部分,也就是那些真正有实务价值的“骑线派”。律师们必须基于个人业务经验,用“可能”,“也许”,“大概”来给客户”下结论了“。&/p&&br&&p&一定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和吴英案等刑事案件不同,大多数私募基金的风险在于被取缔(所谓“非法集资不是私募”的口号就是这个道理,涉及刑事案件的大多是情节及其恶劣的)。悬在大多数私募基金身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是监管部门手中的“取缔权“。(一般体现在违规关停,违规处罚等等行政手段)&/p&&br&&p&而这种“取缔权”,近几年来一直是由扶植私募基金的地方政府掌握,各地规定也有所不同。由于相关案例并不通过官方口径公开,实际的执法尺度掌握完全掌握在相关职能部门手中。自由裁量空间极大。据笔者搜寻的相关媒体资料,执法尺度一般根据政策风向收缩调整。&/p&&br&&p&对,正像读者您看到的这样。金线的那一头是资本市场的天堂;另一头是刑事责任的地狱,看起来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但那个天堂与地狱之间的”金线“到底画在哪里,可能这个问题比冯唐的”金线论“所带来的类似问题更难答一些。&/p&&br&&p&深度阅读:&a href=&http://www./zwgk/ctygqjjgl/gqjj/zcfg_jj/&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股权基金”政策法规网页&i class=&icon-external&&&/i&&/a&&br&&/p&&br&&p&学术论文:&a href=&http://www./CN/article/downloadArticleFile.do?attachType=PDF&id=5&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i class=&icon-external&&&/i&&/a&、&a href=&/viewer?url=http%3A%2F%2Fwww.antimonopolylaw.org%2Fmanageedit%2FUploadFile%2F2908.pdf&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i class=&icon-external&&&/i&&/a&,彭冰&/p&&br&&p&(2014年5月根据原答案修改,并收录至本人博客《&a href=&/?p=6&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私募与非法集资之间的“金线”&i class=&icon-external&&&/i&&/a&》)&/p&
作者导言:众所周知,私募基金对投资人数有限制,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数,将被认为是“非法经营”,如《》(见该法第九条第(四)款)。除该条之外,《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对私募基金企业也做出了人数限制。可以说,量化标准…
主导修改基金法的吴晓灵女士是我们的院长,她在很多场合都提到过这部法律,给我们上课也说过些,整理下,仅表示本人观点。。。欢迎大家关注我们的金融专栏&a href=&/jimcheng& class=&internal&&知乎专栏&/a&:)&br&&br&私募就是圈子里的资金归集,在人数有限、互相知根知底的情况下,钱运作的效率很高。我们国家说要发展场外市场其实就是指的就是私募,而历史上私募的出现比公募早得多。&br& 在私募领域,天津一直被投资者誉为“私募天堂”。然而2012年,天津有多家私募公司因资金断裂被清退,甚至被定性为非法集资,据说受害者有一万多人。&br&这些被清退的违规私募大多是进行非法集资的骗子基金和传销基金:&br&这些“私募公司”在各大城市进行宣传,用非常有诱惑力的返利政策忽悠投资者来进行非法集资。(这些返利高到什么程度?投资三个月,月息是百分之八——他们非常聪明,告诉投资者的的是月息,而银行的年息是百分之五,有些投资者一听,潜意识里觉得百分之八还挺靠谱,然后再一计算,又觉得收益很好,所以就越过了风险的概念进行了投资)。&br&更有甚者,有些私募公司会给投资者介绍业务提成。这种业务提成甚至高出投资者的的投资收入,收益率达到22%(最高的达到33%)。这就相当于传销,会吸引你向周围的亲戚传播,蔓延速度相当快。&br& 其实,上述例子中所谓的“私募公司”根本不是私募。私募是指向合格的投资人募集资金、管理人和投资人之间完全靠合同约定,且不可以用任何公开宣传方式募集资金的形式。&br&作为投资人,我们如果熟悉《证劵投资基金法》中的一些规定,就能轻易避开非法集资的陷阱:&br&&b&第一,
&/b&&b&参与私募的必须是合格投资人。&/b&&br&合格投资人由证监会界定:最低认购100万,而且不允许带拖斗(不能拿亲戚朋友的钱)。这样界定,就是告诉你你得拿你全部钱的一部分来投资,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更不能拿别人的鸡蛋放在篮子里。(在美国,对投资人的要求是必须有500万美元以上的证券资产、或者年收入20万美元、或者夫妻俩加起来30万美元。而中国因为没有很好的财产登记制度,很难界定家庭的财产,所以金融界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是最低认购100万。)&br&
所以但凡不考虑你是不是合格投资人就鼓动你投资的、低于100万以下的私募,基本上都是骗人的。&br&&b&第二,
&/b&&b&私募绝对不可以公开宣传。&br&&/b&&br&新基金法明文规定:不可以通过报刊,电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br&&b&第三,
&/b&&b&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必须定合同,各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必须规定清楚。 &br&&/b&&br&细则请查询最新的基金法。要留心看合同要件和法律规定的是不是一样,很多假冒的私募合同做的很漂亮,但是一比对明显就是假的。&br&&b&第四,
&/b&&b&新基金法规定私募人数不能超过200&/b&&b&人。&br&&/b&&br&最后补充一点:&br&股权基金一般都通过五年投资期、两年退出期的方式运行,并没有每月返利的说法。因此凡是按月返息的就是存款,就是高息存款。私募基金如果告诉你能每月返息的,百分之百就是骗子。&br&&br&说下这部法律:最新修订的这部自日起施行&b&《证劵投资基金法》&/b&,主要管的是基金(公募,私募,以及银行,证券,保险做的名字不是基金,但是实际是类基金的东东),但是保留了证券的名字。。&br&为什么保留这两个字呢?&br&现在大众对证券的含义理解还是很狭隘(证券的含义:你的收益权益的证明) 政府下一步会修证券法,现在证券违规成本太低,一定得纠正过来,还有对证券的概念太小,也得扩展。&br&爆一点料吧,修这部基金法还是有点遗憾的,股权投资基金立法部分,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完全概括到这部法里面,不过好现象是过去证券法是归国务院,这次是归了证监会,这便为未来拓展证券的定义保留了空间,这是资本市场的大的利好,也是本届政府好的现象:)
主导修改基金法的吴晓灵女士是我们的院长,她在很多场合都提到过这部法律,给我们上课也说过些,整理下,仅表示本人观点。。。欢迎大家关注我们的金融专栏:)私募就是圈子里的资金归集,在人数有限、互相知根知底的情况下,钱运作的效率很高。我们…管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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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利顺属于货币经纪公司。
&br&&br&根据银监会《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境内外金融机构。
&br&&br&货币经纪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一)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二)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三)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四)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平安利顺属于货币经纪公司。 根据银监会《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境内…
先找物业,如果不行,再找市环保局(如果噪音很大)、市建委或者城管执法大队投诉,法律依据参见:
&br&&br&&b&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b&&a href=&/gongbao/content/2003/content_62197.htm&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gongbao/content/&/span&&span class=&invisible&&2003/content_62197.htm&/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
&br&&br& 第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b&
&br&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b&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b&
&br&&br&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br&&br&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br&(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br&(三)&b&允许施工的时间;&/b&
&br&(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br&&br&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br&&br&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br&&br&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b&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b&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先找物业,如果不行,再找市环保局(如果噪音很大)、市建委或者城管执法大队投诉,法律依据参见: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
&br&&br& 承销商,简单的说,就是负责把股票推销出去。“underwrite”的本意的“承担买下”,也就是说,股票卖不出去的时候,承销商负责兜着(当然实际运作中有很多方法降低风险),所以也译作“包销”。
&br&&br& 承销商除了起到和监管部门进行沟通甚至“公关”的作用(参见那位匿名用户的答案)以外,最重要的工作是“定价”:太高投资人不买,太低则公司股东利益受损。承销商会根据他们的经验和网络来建议最合适的定价,而公司做最后定案。在海外上市过程中,像高盛、摩根斯坦利这样的顶尖承销商,会通过和全球最主要的机构投资人(也是他们的客户)合作,提前获取认购意向,就是准备以多少钱买多少股,在综合多方信息后确定合适的定价。上市后的一段时间内,有些承销商还会积极买卖股票,争取减少股价的大幅波动。
&br&&br& 对于IPO来说,承销商的作用确实非常重要。大部分公司股票上市都是“大姑娘上轿头一回”,缺乏和资本市场打交道的经验。而承销商作为“老油条”,可以起到辅导作用,帮助公司扬长避短。但即便是非常顶尖的投行,也不能保证公司上市的成功,归根结底,还是要看公司本身的素质,也和市场大环境有关。比如迅雷聘请的承销商摩根大通和德意志银行,都是非常有名望的投行,但迅雷本身的商业模式和财务数据无法得到国际投资者的认同,再加上“中概股”遭受质疑,不得不取消上市计划。
&br&&br& 至于成功的实例,不胜枚举,可以说,国内外比较有名的投行做的承销绝大多数都是成功的,因为只要连续失败几次,他们的牌子就倒了。当然也可以参考一下那些发行失败的例子,研究一下承销商在其中的失误,比如国内的八菱科技,就因为承销商的定价不当,而成为A股首例发行中止事件。
受邀题。 承销商,简单的说,就是负责把股票推销出去。“underwrite”的本意的“承担买下”,也就是说,股票卖不出去的时候,承销商负责兜着(当然实际运作中有很多方法降低风险),所以也译作“包销”。 承销商除了起到和监管部门进行沟通甚至“公关”的作…
首先,破产和道德无涉,是非常正常的商业行为。债权人在企业破产后可能会遭受损失,但意识到你的交易对手有可能破产,本身也是商业常识。(这里顺便提一个事情:我曾参与一家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的合资谈判。在谈判中,刚提出“百年老店”口号的公司老板看到美方起草的合同中有“如果中国公司破产,则……”的条款后非常愤怒,认为是对中国人的侮辱。当我们仔细解释了合同中也有“如果美国公司破产,则……”的条款后,该老板又开始怀疑美方财务状况不佳。其实这都是合同的标准条款,但中国人普遍感到很陌生)。
&br&&br& 在美国,企业申请破产有两种程序,如果按照《破产法》第十一章申请“破产保护”(bankruptcy protection,也叫“重整”),企业仍可继续运营,公司管理层通过和债权人谈判削减债务,并重组业务来争取扭亏为盈;如果按照《破产法》第七章申请“破产”(liquidation,也叫“清算”),企业将停止经营,所有财产将被清算,用以偿还债务。有时破产过程中确实存在欺诈性转移或藏匿财产,但这是被《破产法》禁止的,也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br&&br& 相对来说,破产保护给企业一个重整旗鼓、东山再起的机会,对债权人和投资人来说要比直接申请破产更有利。
首先,破产和道德无涉,是非常正常的商业行为。债权人在企业破产后可能会遭受损失,但意识到你的交易对手有可能破产,本身也是商业常识。(这里顺便提一个事情:我曾参与一家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的合资谈判。在谈判中,刚提出“百年老店”口号的公司老板看到…
参与组织了一次会议后了解到的:几乎所有花店都有花篮回收业务,而且更偏爱回收大花篮(会议花篮、婚庆花篮、开业花篮),回收价只有一二折
参与组织了一次会议后了解到的:几乎所有花店都有花篮回收业务,而且更偏爱回收大花篮(会议花篮、婚庆花篮、开业花篮),回收价只有一二折
&br&&br& 华尔街日报中文网、财新网、FT
&br&&br& 法律类:
&br&&br& 中国法院网:&a href=&http://www.chinacourt.org/&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chinacourt.org/&/span&&span class=&invisible&&&/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
&br& China Law Bolg:&a href=&/&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span&&span class=&invisible&&&/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
&br& China Hearsay:&a href=&/&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span&&span class=&invisible&&&/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
财经类: 华尔街日报中文网、财新网、FT 法律类: 中国法院网: China Law Bolg: China Hearsay: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表述在多部法律法规中出现,“其他组织”的范围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
&br&&blockquote&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b&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b&,包括:
&br&&br&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br&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br&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br&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br&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br&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br&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br&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br&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blockquote& 虽然《反垄断法》和《民事诉讼法》是不同的法律,严格来说,最高院的解释只是针对民诉法的,但其对于“其他组织”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广泛接受,用来解释其他法律中的其他组织(尤其与“自然人、法人”并列出现时)没有任何问题。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表述在多部法律法规中出现,“其他组织”的范围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
宋美龄。强烈推荐她1943年在美国众议院的演讲&a href=&/v_show/id_XMjgzNTc5ODQ0.html&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span&&span class=&visible&&/v_show/id_X&/span&&span class=&invisible&&MjgzNTc5ODQ0.html&/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a href=&/v_show/id_XMjgzNTgwMDYw.html&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span&&span class=&visible&&/v_show/id_X&/span&&span class=&invisible&&MjgzNTgwMDYw.html&/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中英文讲稿&a href=&http://www.npf.org.tw/post/2/4398&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npf.org.tw/post/2/4398&/span&&span class=&invisible&&&/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
宋美龄。强烈推荐她1943年在美国众议院的演讲,,中英文讲稿
&br&&br& 这个观点本身并不新鲜,Linus Torvalds作为开源运动的领军人物和著名黑客,有这样的观点也不令人意外。我对开源运动的倡导者和实践者们都有很深的个人敬意,不论是其理想主义,还是对现实世界做出的贡献。但正如Linus的父亲倡导的共产主义行不通一样,彻底废除软件专利,实现“软件业的共产主义”也是不现实的。
&br&&br& 软件专利制度的确需要改革。微软、谷歌、苹果、思科等公司几年前创立了一个组织叫The Coalition for Patent Fairness(&a href=&http://www.patentfairness.org/&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patentfairness.org/&/span&&span class=&invisible&&&/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其诉求就是改革美国专利法,提高专利质量,减少专利流氓(patent trolls)的滥诉行为。当然有人会说这是大公司的合谋,为的是用专利把小公司扼杀在摇篮中。但事实上,如果完全没有专利制度保护,小公司的软件很容易被大公司抄袭,而大公司之间也会互相抄袭,最后很可能演变成,大家都把注意力放在营销而不是技术创新上。看看很少打专利战的中国科技公司之间发生的种种闹剧,就可以想见“世界没有专利将会怎样?”
&br&&br&不管是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都有要求彻底废除专利的声音,但至今还没有公认可靠的研究能证明专利制度阻碍了技术进步,而只是证明了专利制度中的一些具体规定需要修改(比如专利期过长、很细小的改进都能申请专利、赔偿额过高)。所以,“不要把婴儿和洗澡水一起泼掉”。
&br&&br& 看到@周晟的答案,稍微再进行一下补充:我前面提到自己对开源运动的敬意,是因为我确实相信,有很多伟大的东西被创造出来并不是因为金钱的吸引,而仅仅是发自内心的热爱。Linus Torvalds和他的战友们做出的贡献和其在大众中的名声相比,确实被低估了。但另一方面,我也相信有很多好的产品甚至重大的创新,是“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的结果。如果所有的程序员都知道自己写的程序是不被专利或者版权保护的,那么还是有一部分人会去写程序,比如Linus Torvalds,比如Richard Stallman,但也有很多程序员会放弃甚至转行。专利制度提供的激励并不是针对天才的,而是激发普通人的“贪念”以及创造力。
受邀题。 这个观点本身并不新鲜,Linus Torvalds作为开源运动的领军人物和著名黑客,有这样的观点也不令人意外。我对开源运动的倡导者和实践者们都有很深的个人敬意,不论是其理想主义,还是对现实世界做出的贡献。但正如Linus的父亲倡导的共产主义行不通一…
我不是特别敢于讨论学理问题,因为依据不同的事实,结论是差别很大的。题目中所说的“危害的可能”就需要讨论,仅仅是可能性,还是已经构成了损害(不一定是事实损害,而是损害权利),这种可能性是否能够得到证明。
&br&&br& 不过如果是拆除承重墙的情况,该邻居既违反了关于装饰装修的法规,还违反了《物权法》,有可能侵犯了其他业主的相邻权和房屋共有权(承重结构是列入公摊面积的)。
&br&&br&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b&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b&
&br&&br& 《物权法》第71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b&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b&
我不是特别敢于讨论学理问题,因为依据不同的事实,结论是差别很大的。题目中所说的“危害的可能”就需要讨论,仅仅是可能性,还是已经构成了损害(不一定是事实损害,而是损害权利),这种可能性是否能够得到证明。 不过如果是拆除承重墙的情况,该邻居既…
比较俗的答案,1998年总决赛第六场,乔丹绝杀爵士。之所以“激动人心”是因为当时我们班男生分为“乔粉”和“乔黑”两大阵营,乔黑虽然人数略少,但“气焰非常嚣张”。在看电视直播的过程中,双方不断的互相挑衅,皮蓬离场以后,气氛到达最高潮,在乔丹那球进了以后,双方把女生轰出去,把门锁上,打了一架。打完以后,还约定,谁要敢把打架这事传出去(学校管得很严),其他人一块揍他。不过这年过后,乔黑一蹶不振。在多年后的聚会上,已经没什么人承认自己当年是乔黑了。
比较俗的答案,1998年总决赛第六场,乔丹绝杀爵士。之所以“激动人心”是因为当时我们班男生分为“乔粉”和“乔黑”两大阵营,乔黑虽然人数略少,但“气焰非常嚣张”。在看电视直播的过程中,双方不断的互相挑衅,皮蓬离场以后,气氛到达最高潮,在乔丹那球…
其他国家不知,但有朋友在泰国大学任教,那边学汉语非常热门,仅次于英语和日语(日本在泰国有大量投资),学汉语的人数超过70万
其他国家不知,但有朋友在泰国大学任教,那边学汉语非常热门,仅次于英语和日语(日本在泰国有大量投资),学汉语的人数超过70万
我倾向于认定是犯罪预备行为,但应当免除处罚。
&br&&br& 按照通说,犯罪预备分为“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而“制造条件”中,“创造实施犯罪的主体条件”包括“勾结同伙”,“制造犯罪的主观条件”包括“讨论犯罪的实施计划”。如果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这三人确实相约购买麻醉枪抢劫,可能构成犯罪预备。(虽然我个人持批评态度,但在各地刑事司法实践中,QQ聊天记录已多次被法院接受,成为定罪的证据)。
&br&&br& 但《刑法》同时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仅仅是讨论犯罪计划的社会危害性很小,应当免除处罚。
&br&&br& 起诉腾讯是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其《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规定“用户无权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3.4.5 利用本“软件”发表、传送、传播、储存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祖国统一、社会稳定、公序良俗的内容,或任何不当的、侮辱诽谤的、淫秽的、暴力的及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
&br&&br& 这个案子也再次提醒我们,“QQ有风险,网聊要谨慎”。
我倾向于认定是犯罪预备行为,但应当免除处罚。 按照通说,犯罪预备分为“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而“制造条件”中,“创造实施犯罪的主体条件”包括“勾结同伙”,“制造犯罪的主观条件”包括“讨论犯罪的实施计划”。如果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这三人确实…
这个案子本来就不该起诉,一看就很难执行,只能自认倒霉。我要是执行庭法官,肯定也会考虑如果万一老人身体出了问题,要承担什么责任。
&br&&br& 如果我是你,就跟老人提,“把诉讼费赔给我,这事咱们就算了”。
这个案子本来就不该起诉,一看就很难执行,只能自认倒霉。我要是执行庭法官,肯定也会考虑如果万一老人身体出了问题,要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我是你,就跟老人提,“把诉讼费赔给我,这事咱们就算了”。
这些年也近距离接触了不少企业家,感觉比较“服众”的领导大概有几个要素:
&br&&br& (1)野心!更确切的用词是ambition。如果你没有领导别人的愿望,就必然被领导。
&br&&br& (2)敢下判断,敢担责任。很多老板挖到第一桶金或者在下属中建立威望都是因为做了别人不敢做的判断,也承担了别人不愿意承受的风险。
&br&&br& (3)善于激励。“士为知己者死”说的是精神激励,“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说的是物质激励。
&br&&br& 至于其他一些好的个人品质,也许能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但不一定是决定性的。我见到的大部分企业家在个人修养上,似乎都是有缺陷的,明显低于其雇佣的职业经理人,但他们是领导者而不是执行者,肯定是有原因的。
这些年也近距离接触了不少企业家,感觉比较“服众”的领导大概有几个要素: (1)野心!更确切的用词是ambition。如果你没有领导别人的愿望,就必然被领导。 (2)敢下判断,敢担责任。很多老板挖到第一桶金或者在下属中建立威望都是因为做了别人不敢做的判…
不太清楚司法考试中采用的观点。
&br&&br& 仅就司法实践而言,我是不太迷信法学教材的观点的,基本会参考法工委或最高法编的书。关于这个问题,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著的《担保法新释新解与适用》。其中很明确的指出:“&b&质物转移占有作为一种公示方法,质权人只有持续占有才具有公示效力。如果在质押合同存续过程中,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的,虽然质押合同并不因此失效,但质押合同当事人不能以存在质押来对抗第三人。&/b&”
不太清楚司法考试中采用的观点。 仅就司法实践而言,我是不太迷信法学教材的观点的,基本会参考法工委或最高法编的书。关于这个问题,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著的《担保法新释新解与适用》。其中很明确的指出:“质物转移占有作为一种公示方法,质权人…
2007年的时候,新华书店第一股四川“新华文轩”(00811)在香港上市,要想具体了解新华书店运作尤其是财务数据可以读读其招股书&a href=&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LTN_C.htm&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hkexnews.hk/listedco/li&/span&&span class=&invisible&&stconews/sehk//LTN_C.htm&/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
2007年的时候,新华书店第一股四川“新华文轩”(00811)在香港上市,要想具体了解新华书店运作尤其是财务数据可以读读其招股书
首先要根据目标上市地选择美元基金还是人民币基金。
&br&&br& 选定内资还是外资后,最主要的还是看哪一家能给出更高的估值,我觉得至少占全部考量因素的80%以上。PE的名气当然也能给交易带来广告和加分效应,但有名的PE一般也不会给出很低的估值。“背景”被外界传得比较邪乎,但PE行业早就“权贵化”了,哪家大基金的雇员工中没有几个太子党呢,所以除非是New Horizon这个级别的,或者是直接主管部门官员的亲戚参与的,否则也加分有限。专业性有时是加分因素,有时是减分因素,取决于创始人是希望PE能给公司带来行业经验、引荐专才,还是希望PE只做“沉默的财务投资人”,不要插手管理。
首先要根据目标上市地选择美元基金还是人民币基金。 选定内资还是外资后,最主要的还是看哪一家能给出更高的估值,我觉得至少占全部考量因素的80%以上。PE的名气当然也能给交易带来广告和加分效应,但有名的PE一般也不会给出很低的估值。“背景”被外界传得…
请参见“安装软件时的协议有法律效吗?”&a href=&/question/& class=&internal&&&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question/1989&/span&&span class=&invisible&&3622&/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a&
&br&&br& 引一段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郭力诉微软格式条款无效案”的判决书: &br&&blockquote&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涉案软件安装过程中,安装界面在显要位置显示《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全部条款,用户可选择接受协议并安装软件或拒绝接受并退出安装程序,只有在用户点击“接受”复选框时,涉案软件才会继续安装。安装界面显示的《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最终用户承诺,被告微软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故安装界面显示的内容已构成《合同法》上的要约。该要约表明,用户可以通过点击“接受协议并安装软件”的行为进行承诺。&u&通过点击同意行为进行承诺亦是软件行业的交易惯例&/u&。原告点击选择接受协议并安装软件,通过其行为作出了承诺,此时原告与被告微软公司之间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成立。在与被告微软公司订立合同之前,原告有充分的时间阅读并了解《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内容,亦可自由选择是否与被告微软公司订立合同,在知悉《许可协议》包含涉案28个条款在内的全部条款后,&u&原告点击选择“接受协议并安装软件”,正是其根据合同自愿原则行使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权利的体现&/u&。 &/blockquote&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并不等于法院的判决书就没有研究价值。这个判决一方面确认《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本身有效,另一方又确认《许可协议》中“责任限制”条款和《补充协议》中“保证否认条款”、“意外、间接及某些其他损害赔偿排除条款”、“责任和补救限制条款”无效。
请参见“安装软件时的协议有法律效吗?” 引一段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郭力诉微软格式条款无效案”的判决书: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涉案软件安装过程中,安装界…
这个问题太大了,本来我是不敢回答的。但看到李不二转载的长文,觉得还是应该说两句。这篇帖子虽然很长,但里面错误也不少,从其原标题“实习感想:私募股权是推手还是黑手”和行文用词都能看出,作者并没有什么实务经验,基本是道听途说。
&br&&br& 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框架,可参见“私募基金在中国是否合法,有无相关法律支撑?”&a href=&/question/& class=&internal&&&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question/1984&/span&&span class=&invisible&&1884&/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a&,虽然答案很粗略,但不至于说出“参考的法律只有《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这样的外行话。
&br&&br& 关于私募基金在中国的发展概况,我推荐读一读袁铭良先生为《财经·金融实务》撰写的文章《股权投资中国局》&a href=&.cn//.html&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span&&span class=&visible&&.cn&/span&&span class=&invisible&&//.html&/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虽然这篇文章现在看资料已不够新(发表于2010年5月),也有一些遗漏,但在综述文章中还是最好的。
这个问题太大了,本来我是不敢回答的。但看到李不二转载的长文,觉得还是应该说两句。这篇帖子虽然很长,但里面错误也不少,从其原标题“实习感想:私募股权是推手还是黑手”和行文用词都能看出,作者并没有什么实务经验,基本是道听途说。 关于私募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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