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经授信额度是什么意思指可不可透支

我农行信誉卡透支了3万元++++可以先换上1万+接着消费完再还上剩余的两万?-中国学网-中国IT综合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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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农行信誉卡透支了3万元++++可以先换上1万+接着消费完再还上剩余的两万?
转载 编辑: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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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帮助农行信用卡透支额度是多少?
作者:银率网&&&&&&日
  透支额度如果直接讲解一时半刻还说不清楚小编想以举例的方式也讲解大家可能比较容易明白  假设农行信用卡额度是的能透支多少?能取现多少?  可以透支元取现元建议最好是去刷卡消费不要取现取现要出手续费还要算  你的授信额度是就只能透支多刷卡还款记录好以后可以增加额度的可以打电话增加能透支能取现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农行信用卡方面的信息欢迎登入网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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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申请交行信用卡透支额度是多少 - 野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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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行信用卡透支额度是多少
时间: 07:36来源:野兔网 作者:利率达人 点击:次
交行信用卡透支额度普卡最高1万,金卡最高5万。除了Y-POWER卡可以提现100%其他都是50%。 一般来说,交行信用卡透支最大额度是5W,但是如果你条件好的话,可以申请白金卡,那个可以达
透支额度普卡最高1万,金卡最高5万。除了Y-POWER卡可以提现100%其他都是50%。
一般来说,交行信用卡透支最大额度是5W,但是如果你条件好的话,可以申请白金卡,那个可以达到100W,但是无论消费与否,都得缴纳1200元年费。
交行信用卡信用额度
交行信用卡信用额度是指信用卡最高可以透支使用的限额。当您首次申请信用卡时获得的信用额度主要依据您申请信用卡时所填写的资料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综合评分而得。主卡、附属卡共享同一额度。
而交行信用卡可用额度是指您所持的信用卡当前可以使用的信用额度。
如您的信用额度为2万元,未还清的已出账金额为1万元,已使用未入账的金额为4千元,则此时您的可用额度为6千元。
交通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是指信用卡最高可以透支使用的限额。,您首次申请信用卡时获得的信用额度主要依据您申请信用卡时所填写的资料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综合评分而得。主卡、附属卡共享同一额度。
交行不可以电话申请提高固定额度,交行系统本半年会对持卡人的消费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分,达到提额就会自动提高固定额度!
申请提高永久额度的重要条件:
1.金额数量尽量多,半年内消费总金额至少在额度60%以上;
2.消费次数尽量多,平均每月10笔以上,若20笔以上更易提额;
3.消费商户类型多,诸如商场 超市 加油站 餐饮 旅店 旅游 娱乐场所等;
4.批发类和购房购车等大宗消费越少提额越容易;
5.网上购物、支付宝交易及取现越少提高额度申请越易批核;
6.刷卡的商户类型不能总是与所在公司的经营范围性质类似;
7.提供更多财力证明如车本、房本或产品等;
1、交行信用卡信用额度&
交行信用卡信用额度是指信用卡最高可以透支使用的限额。您首次申请信用卡时获得的信用额度主要依据您申请信用卡时所填写的资料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综合评分而得。主卡、附属卡共享同一额度。
2、交行信用卡可用额度&
交行信用卡可用额度是指您所持的信用卡当前可以使用的信用额度。
计算方式如下:
(减) 已消费信用卡的金额
(加) 已存入信用卡的金额
(等于) 可用额度
例如:您的信用额度为2万元,未还清的已出账金额为1万元,已使用未入账的金额为4千元,则此时您的可用额度为6千元。
说明:可用额度会随着每一次的消费而减少,随您每一期的还款而相应恢复。
野兔网每天发布最新信用卡中心信息,是大家查询银行各种信息、银行贷款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的首选平台网站,这里有大家分享的最新投资理财资讯和交行信用卡,最新信用卡积分优惠,热门信用卡用卡技巧攻略和交行信用卡透支额度是多少等等。
文章来源:
交行信用卡积分奖励情况有哪些?对于一些刚刚持有交行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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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行信用卡透支额度普卡最高1万,金卡最高5万。除了Y-POWER卡可...
申请交易银行的信用卡,如果在第一次时被拒绝了,申请失败了...个人综合授信合同
个人综合授信合同
个人综合授信合同
受 信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 信 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
受信人向授信人申请人民币个人综合授信额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定义与解释
除非本合同文义要求另作解释,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含义为:
1.1 综合授信:指授信人以提供授信额度的方式向拟以授信方式申请资金/信用融通的受信人提供资金/信用融通的操作方式。
1.2 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额度:在本合同中均指授信人根据本合同核定的、受信人可在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有效期内向授信人申请支用的授信最高限额。
1.3 支用:指受信人在获得授信人授予的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后,在该授信额度限额及授信有效期内向授信人申请使用额度的行为。根据授信人的有关规定及授信人与受信人之间的相关约定,该额度可分别适用于受信人申请的各类贷款或对外提供担保等用途。支用首先应由受信人向授信人提交《个人综合授信额度支用申请表》明确额度使用的商业条件,授信人内部批准后由双方另行签署业务合同。双方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以最终签署的业务合同规定为准。
1.4 业务文件:指受信人在支用授信额度的申请被批准后,与授信人签署的具体业务合同,包括表内贷款类文件或表外担保类业务文件等。
1.5 重新设定日:受信人初始获得或重新设定综合授信额度之日起的一年届满之日为综合授信额度的重新设定日;受信人应按授信人要求在重新设定日之前(或至迟在重新设定日当日)配合授信人完成授信额度的重新设定,综合授信额度的重新设定具体包括对授信额度的重新评估和设定。
1.6 通知:本合同中约定的通知,以电报、传真方式送达的,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应以安全的形式发出,在邮件加盖邮递或承运章后三日,即视为已送达。
1.7 贷款本息:本合同在提及“贷款本息”时,意指包含贷款本金、利息、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以及与该贷款或贷款之担保相关的任何未清偿费用。
第二条 综合授信额度的构成和期限
2.1 本合同规定的授信有效期内,受信人可向授信人请求支用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总额,具体规定参见本合同第十四条。
若出现本合同第九条所列额度变更的情况,综合授信额度以变更后的额度为准。
2.2 未在综合授信有效期(参见本合同第十四条)内使用的授信额度,在综合授信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取消。
2.3 已取得综合授信的受信人,在综合授信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向授信人提出申请综合授信的要求(但根据本合同规定调整额度的情形除外)。
2.4 本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的性质参见本合同第十四条。
综合授信额度的支用申请
3.1 受信人可一次或分次向授信人申请支用本合同项下之综合授信额度,但应当事先提交书面申请。该书面申请应当采取《综合授信额度支用申请表》的形式,并载明所支用的金额、支用用途、支用期限、利率及浮动幅度、计划还款方式等要素。授信人对受信人的支用申请审查后,认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予以办理。
3.2 授信人同意受信人提出的支用申请的,双方应当另行签署贷款合同或者类似业务文件(即本合同所称“业务文件”),具体权利义务最终以该业务文件约定为准。
3.3 除非双方在本合同中有明确的相反约定,授信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的综合授信额度在其有效期内可以循环支用。在符合授信人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受信人可以支用该授信额度用于发放贷款、为其他付款义务提供担保、或划拨到受信人的轻松理财智业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以及用于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
3.4 受信人支用综合授信额度的起点金额参见本合同第十四条。低于起点金额的支用申请将不被接受。
3.5 受信人申请支用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向贷款人申请发放贷款的,贷款的实际发放日为该贷款的起息日,且贷款的实际发放日不得超过综合授信有效期的到期日。
3.6 受信人在授信期间内依据本合同获得的每笔贷款,其贷款利率以业务文件的约定为准。
额度实际支用的先决条件
4.1 除非授信人同意,否则在以下条件在形式及内容方面均令授信人满意地全部达成前,授信人无任何义务向受信人提供依据本合同所签署之任一业务文件项下贷款或其他信用额度:
4.1.1 受信人已有效签署本综合授信合同并已提供了经授信人认可的最高额担保措施,相关担保文件已签署,与前述文件有关的授权、财产共有人许可、登记及其他法定或必要的手续已办妥,且与本综合授信合同相对应的担保权(如有)已合法设立。
4.1.2 受信人已向授信人提出符合要求的额度支用书面申请,并已获得授信人批准。
4.1.3 受信人与授信人间已就被批准的额度支用事项签署业务文件,且受信人按照授信人要求对该业务文件提供了足够的担保措施,相关担保文件已签署,与前述文件有关的授权、财产共有人许可、登记及其他法定或必要的手续已办妥,且与业务文件相对应的担保权或类似优先权已合法设立(如有)。
4.1.4 上述担保方式应符合以下要求:采用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已办妥保险及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所有权凭证、抵押权凭证/他项权利凭证、保险单正本交由授信人保管;采用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已将质物交由授信人保管;出质行为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该登记已完成。
4.1.5 本合同以及依据本合同所签署之任一业务文件、以及与前述文件相关的担保文件及其他文件已由授信人认可的公证机关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若授信人要求)。
4.1.6 受信人已按授信人要求开立用于提款、付息、付费及还款等的银行账户。
4.1.7 授信人不时提出的其他条件。
4.2 尽管有前款所述,以上额度实际支用先决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授信人在上述条件满足时必然有放款或提供银行信用的义务;并且,如授信人在上述条件未全部满足时即实际提供了贷款或银行信用的,也不构成授信人的履约瑕疵。
4.3 对于贷款类申请,受信人在此授权授信人,在授信人认为合适的时候,将贷款转入受信人在双方签署的贷款文件中约定的账户。授信人的上述划付即为受信人的提款。非贷款类业务申请时的额度支用,应根据授信人当前有效的具体实施细则操作。
支用额度的清偿
5.1 受信人应按授信人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约定按时清偿因支用授信额度而形成的各种债务。并承诺其将于本合同或任一相关业务文件约定的每一债务到期日的零点以前,将应还债务金额足额存入业务文件约定的还款账户中。
5.2 受信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授信人可从业务文件约定的还款账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债务金额。
5.3 若受信人与授信人约定的还款账户的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受信人到期债务的或未明确约定还款账户的,授信人有权从受信人开立于授信人及授信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的任一账户中扣收任一到期未还的债务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手续费、代垫款项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5.4 若受信人授权授信人扣款的存款账户为可透支账户,则受信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进一步授权,当该账户中存款余额不足以归还应付债务时,授信人可以在账户允许透支金额范围内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应还债务金额,由此发生的透支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均由受信人承担。
5.5 贷款类债务的还款方式:
依据本合同签署的业务文件项下贷款的归还采用业务文件所约定的方式。
分期还款的受信人自贷款实际发放的次月(公历概念)约定还款日起开始还款。贷款实际发放后次月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具体为,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小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根据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按照本合同5.5.3条计息方式确定;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大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将分为一期的应还利息及超过一期部分的应还利息分别计算,其中:一期的应还利息按照约定还款方式计算利息,超过一期部分的应还利息根据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按照本合同5.5.3条计息方式确定;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等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即按照约定还款方式计算的当期应还利息。
前款提及的计息方式为: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全是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
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零头天数×日利率]
若发生贷款逾期,则该期未还贷款本息的逾期罚息,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且授信人有权对受信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除采用固定利率的情形外,授信人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因素而对每期应付本息款额所作的调整,受信人须无条件照此履行。
受信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征得授信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未取得授信人书面同意的,受信人仍应当依照有关文件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5.5.7 受信人在提前还款时应指明拟归还贷款的编号,如受信人不能提供的,授信人有权按先借先还的方式办理贷款还款手续。
5.5.8 提前归还贷款的起点金额应符合双方签署的贷款文件的约定。
受信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受信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及利息的,授信人有权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计收提前还款日之后的贷款利息。
5.5.10 受信人如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授信人有权按照双方签署的贷款文件的约定向受信人收取违约金。
5.6 非贷款类债务的还款方式:受信人支用授信额度用于非贷款类用途的,其形成的债务(包括手续费、违约金以及授信人因此代垫资金或被动发放的贷款等)根据本合同以及具体的业务文件的约定在到期时偿付。
6.1 受信人因支用本合同项下额度而形成的债务(包括本合同及/或业务文件项下的所有现时债务或或有负债)而向授信人提供的担保参见本合同第十四条。
担保物的变更
7.1 本合同项下担保物(包括质物、抵押物)如需变更的,应事先经授信人书面同意。
7.2 授信人有权按其认可的变更后的质物、抵押物的价值调整本合同项下的综合授信额度。
7.3 授信人同意变更质物、抵押物的,受信人、授信人双方应签订个人综合授信合同的补充协议或补充合同,并签订新的最高额质押、最高额抵押合同。
7.4 受信人只能在变更后的综合授信额度限额内办理综合授信额度新的支用。
保证与陈述
8.1 本合同项下受信人向授信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8.1.1 受信人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签署本合同是受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8.1.2 受信人承诺将根据授信人不时提出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涉及本合同及有关业务文件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为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8.1.3 受信人在此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8.1.4 受信人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时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其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可能对个人或家庭经济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并且,受信人将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继续向授信人承担上述信息的及时披露义务。在发生前述事件时,受信人应当在有关事件发生之日或其知悉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授信人。
8.1.5 受信人的工作、住所(或联系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受信人应在该变更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授信人;
8.1.6 受信人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续均已合法办理完毕并有效。
8.1.7 受信人保证其对于授信资金的使用,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并且其自愿接受授信人对资金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8.1.8 受信人保证,如支用本合同项下额度之贷款涉及房地产预售的,受信人将按照开发商的要求或授信人的指示及时完成有关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及后续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8.1.9 受信人保证按照本合同及有关业务文件约定的还款方式及还款计划按期清偿所支用额度。
8.1.10 受信人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将根据授信人不时提出的要求,提供、增加或变更授信人满意的担保措施。如授信人要求,受信人还同意办理由授信人指定险种、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并以授信人为被保险人或保险赔偿之第一受益人的相关保险。有关保险单正本及抵(质)押物所有权凭证及抵押权利凭证或证明正本应存放于授信人处。
8.1.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信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无论是否支用本合同额度),应提前书面通知授信人并征得授信人同意。
综合授信额度的重设、调整和变更
9.1 受信人应当在本合同规定的授信额度的重新设定日之前(或至迟在重新设定日当日)按授信人要求完成综合授信额度的重新设定。授信人有权在重新设定综合授信额度时自行重新评估有关抵(质)押物的价值并将其作为额度调整的依据。
9.2 受信人未在重新设定日前配合授信人完成对综合授信额度重新设定的,授信人有权自重新设定日起暂时冻结受信人对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直至完成对受信人进行重新评估及额度的重新设定工作,或直接取消受信人尚未支用部分的综合授信额度。
9.3 受信人可随时向授信人提出调整综合授信额度的书面申请;经授信人审核同意并按本合同要求签订授信文件的补充协议及新的担保文件后,可按经授信人认可的变更后的担保物价值相应调整综合授信额度的金额和期限。
9.4 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授信人保留随时对综合授信额度进行调整和重新评定的权利;在发生以下情形时,授信人有权单方暂停受信人的额度支用并对授信额度金额进行调整,该额度调整在授信人书面通知到达受信人时立即生效:
9.4.1 国家的金融政策、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9.4.2 授信人的信贷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9.4.3 受信人所在地区发生或潜伏重大金融风险;
9.4.4 受信人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
9.4.5 受信人所在行业或所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9.4.6 受信人还款信用下降,融资风险增加;
9.4.7 受信人或其担保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业务文件,经授信人指出仍未改正;
9.4.8 综合授信有效期内因利(汇)率变动等各种因素导致抵(质)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
9.4.9 受信人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履行承诺;
9.4.10 出现本合同第十一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的;
9.4.11 其他应改变授信额度的情况。
10.1 受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费用和税费。
10.2 受信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或有关业务文件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授信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受信人承担。
11.1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受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1.1.1 受信人未按本合同或有关业务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额度或资金;
11.1.2 受信人未按本合同或有关业务文件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任意一期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
11.1.3 受信人以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所担保的贷款未按时偿还任意一期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的;
11.1.4 受信人向授信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11.1.5 受信人拒绝或阻碍授信人监督检查额度或贷款使用情况、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担保物状况的;
11.1.6 受信人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11.1.7 受信人提供的担保人/担保物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贷款或有关债务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违反其签署的担保文件的,或由于担保人的其他行为,如担保人出国未征得授信人同意等导致其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明显下降且没有重新落实授信人认可的相应担保的;
11.1.8 未经授信人同意,受信人或有关担保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11.1.9 受信人或有关担保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自然人签订有损授信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11.1.10 受信人或有关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或即将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权利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
11.1.11 受信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11.1.12 受信人转移个人资产,逃避债务以及出现其他损害授信人权益的行为的;
11.1.13 受信人未遵守本合同有关保证与陈述条款或发生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情形的;
11.1.14 本合同有关担保人发生担保文件项下违约的;
11.1.15 受信人未履行其对授信人其他到期债务的;
11.1.16 授信人认为足以影响受信人债务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12.1 当本合同第十一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授信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12.1.1 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12.1.2 调整授信额度金额或有效期;
12.1.3 取消或冻结各具体授信额度;
12.1.4 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业务文件的约定计收罚息及复利;
12.1.5 要求受信人另行提供经授信人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12.1.6 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此时本合同项下全部业务文件项下所有债务也均提前到期);
12.1.7 宣布本合同及有关业务文件项下的债务(包括贷款本息、费用或其他应付金额)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受信人立即归还;
12.1.8 主动从受信人开立在授信人各营业机构的任一账户(包括可透支账户)中划扣款项以清偿债务;如拟扣划账户中的币种与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有权按授信人扣划当日所公布的汇率自行换算后扣划,相关风险和损失概由受信人承担;
12.1.9 按有关担保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以清偿债务,或依法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12.1.10 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必要措施。
在上述情况下,受信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承担因其违约对授信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13.1 受信人同意并授权:授信人有权将有关受信人与授信人签署的全部合同/协议/承诺(以下统称“合同”)的信息,与上述合同/协议/承诺相关的履约信息和贷款、透支的相关情况,以及受信人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其他信息,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征信信息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单位/个人查询和使用;同时,授信人亦有权查询和使用已经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征信信息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的有关受信人的全部信息。
13.2 受信人同意:当受信人发生上述合同下的违约时,授信人有权根据受信人的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受信人的违约信息,并为催收受信人欠款之目的将有关的贷款情况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13.3 前两款中提及之“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受信人的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职业、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能够反映受信人信用状况的个人信息。“相关贷款情况”是指贷款额、贷款期限、贷款发放时间、贷款担保情况、贷款用途、贷款偿还等情况。
13.4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受授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5 除另有约定,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签署页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或送达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已送达;该地址如有变动,变动方应于变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签约各方,否则对其他各方不生效(但授信人地址发生变动的,仅需于营业场所或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公告)。
13.6 本合同自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并至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间届满时终止,但前述终止并不影响授信人与受信人就已发生债务所享有的权利及/或应承担的义务。
13.6.1 受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13.6.2 授信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3.7 授信人与受信人依据本合同在额度有效期内所形成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所有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额度支用申请表或各类具体业务申请表、综合授信合同补充协议、贷款凭证、还款凭证、业务文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整体。
13.8 本合同未尽事宜需要补充的,双方可约定并记载于本合同第十四条中。也可以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3.9 本合同附件(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10 本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合同要素条款
14.1 综合授信额度总额【对应本合同第2.1条】
本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总额为RMB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
14.2 综合授信有效期【对应本合同第2.2条】
本合同项下综合授信有效期为______年______个月,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或称“授信期间”)。
14.3 本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属于(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对应本合同第2.5条】
□ 循环额度(授信期间内债务一旦清偿该部分额度自动恢复);
□ 非循环额度(授信额度不随债务被清偿而自动恢复)。
14.4 支用综合授信额度的起点金额【对应本合同第3.4条】
受信人支用综合授信额度的起点金额为RMB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14.5 受信人因支用本合同项下额度而形成的债务(包括本合同及/或业务文件项下的所有现时债务或或有负债),由以下担保人为受信人向授信人提供担保:(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对应本合同第6.1条】
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______________________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的最高额抵押担保; 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的最高额质押担保; 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6 本合同正本壹式_____份,授信人执_____份,受信人以及______________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7 其他约定事项(如有)【对应本合同第13.8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8 本合同附件包括【对应本合同第13.9条】:
&&&&&&&&&&文件名称&&&&&&&&&&&&&&&&&&&&&编号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公证机关(如有)为:
公证文书编号(如有)为: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合同由下述当事方签署。各方在此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受 信 人&&&&&&&&&&&&&&&&&&&&&&&&&&&&&&授 信 人
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住所地及联系电话:&&&&&&&&&&&&&&&&&&&&&住所地: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共同还款人确认(如适用,自然人签字,法人需签章并加盖公章)
我方已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前述个人综合授信合同条款内容,我方同意作为受信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共同还款人,对授信人在本合同以及依据本合同签署的业务文件项下包括但不限于按时还款在内的各项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自然人填写):
签署日期:&&&&&&&&&&&&&&&&&&&&&&&&&&&&&&&&住所地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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