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交通事故故中人命价,六十岁有每月四千元退休金的男士

一刀切又分了等级的“人命价”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有三个等级的人命价,一个是《工伤保险条例》,一个是《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又分一个城市和农村,其依据基本上是户口,而不是职业以及主要收入来源,为了避免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出了一个《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以矫正同命不同价的缺陷。
&&&&日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根据最新修正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3项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从《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来看,全国实现了人命价的统一,不存在了地域差别以及农村与城镇的区分。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数据计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这样即便没有可供养亲属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和已经突破40万,较旧《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2倍左右。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命价”不仅分一个城市和农村,而且还分地域,目前这个地域标准以省为单位来确定,不同的侵权行为发生地有不同的人命价。比如同样一个60岁以下的城镇人,导致其死亡的侵害行为如果发生在上海,其人命价高达636760元;但如果在陕西则只有313900元,是上海的一半不到。
按《劳动法》规定,一个人60岁了才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并不影响其60岁以后还继续受到《侵权责任法》关于雇佣的保护,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立法精神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为原则,其死亡赔偿的计算标准应该采取60岁减掉其死亡时的实际年龄计算才合适,为何要按照20年期限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依据何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起草人陈现杰博士的解释,有4点理由:(1)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国家赔偿法、《办法》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规定的赔偿期限均为(或最高为)20年,《解释》的规定既体现人身损害赔偿计算的历史连续性,也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2)按20年计算的残疾赔偿金须一次性给付。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作法,是要按照霍夫曼计算法或者莱布尼兹计算法扣除一次性给付损害赔偿金的期前利息。但由于中国经济发展迅速,物价水平和工资水平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还会持续上涨;因此,我国的一次性赔偿向来不考虑扣除期前利息。这样,与扣除期前利息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比较,按20年计算的一次性赔偿金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按平均寿命计算的一次性损害赔偿金,事实上不会过于悬殊,甚至还互有短长。(3)指向未来的一次性赔偿有许多不确定因素,计算期限过长难免会发生实际赔偿与生活实态不一致的情形,过分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负担,并有可能使一次性高额赔偿转化为不当利益。为避免因期限过长导致不确定因素的发生几率相应增大,适当期间的赔偿年限就是必要的。20年期限多数情形下较按平均寿命计算的赔偿期限为短,且在过去的立法实践和审判实践中都已被社会所接受,故其无论是在心理上、社会效果上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均衡上都是一个较为恰当和适中的期限。(4)由于《解释》第32条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就赔偿周期届满后再次起诉的权利,按20年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不利因素基本上被消除。
&&&&&如果死亡者是60岁以上的人,这样其死亡赔偿不仅没有,相反还会出现负数现象,为了弥补这个问题,则可以采取确定一个实际劳动能力标准或者采取精神抚慰金以补充的办法,达到对其的救济,实现法律的目标。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以“劳动能力丧失说”为原则,同时吸收“收入丧失说”合理成分,关于为何采用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指标作为残疾赔偿金以及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接受国家统计局的建议和基于如下考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系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但未来的收入乃是一个抽象的不确定的概念。尤其是暂不具备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其未来的劳动能力和收入水平难以预测。因此,对此种抽象的未来收入损失,《解释》采取客观方法计算,即按照平均收入水平计算。
&&&&&因此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对因侵害行为丧失了生命的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定额化与概括的、一律的赔偿的办法,并没采取以人的个性化为基础的“以未来之可得利益为主要内容”的死亡损害赔偿办法。这个计算和赔偿办法有两种好处,从表面看实现了法律的关于人人平等的理念,其次也提高了司法的效率,但是这种以为生命平等的观念为立论支柱以及对死亡损害赔偿的司法效率要求的实现,与定额说联系在一起实在是有些勉强。
首先关于生命平等。单就价值观而言,的确具有不可争辩的正确性。生命本身不能换算为金钱,失去生命是无法通过赔偿来挽回的,通过定额的赔偿为生命定价,不独是对生命尊严的亵渎,更是对平等精神的践踏。生命平等的真谛在于,在因侵害生命而引发财产和非财产损害时,被害方可以获得均等的实现矫正(侵权行为所导致的不良后果)
正义的机会,但事实上,无论被害人本人或者其置身的社会关系,都是栩栩如生、充满个性的,看似相同的死亡事故给被害人特别是遗属带来的损害也必然呈现出个体差异,将这些差异反映在损害赔偿中并非是昭显生命的不同价格,而系使实际上本就程度不同的被害获得不偏不倚的补偿,而这正是矫正正义的精髓所在,生命平等的灵魂所在!
也就是说“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排除合理的“事实上的差异”,定额说完全无视生命侵害的个体性而追求被害人相互间的“平等性”,其所抱持的机械的、绝对的平等观,逆反了由抽象人格走向具体人格的近现代法律思潮、疏离了矫正正义之理念,与其说是通过“定额”对被害方进行赔偿,不如说是在所谓“配分正义”的旗帜下,忽略因侵权行为而被害的事实,将被害视若“受灾”,并对“灾民”们发放“救济”。然而,损害赔偿毕竟不同于社会保障,因为客观上并不存在可以以赔偿金形式来分配的共同资源,在侵权行为法,配分正义只能表现为加害方与被害方的配分正义即矫正正义,全然没有在被害方相互间考虑配分正义之余地,否则,侵权行为法固有的调控功能必将衰竭,最终使人身损害事件逸出于侵权行为法射程之外。
其次关于损害赔偿的效率性。不能否认,将死亡损害赔偿定额化,能降低原告的举证责任、能诱使当事人尽快达成赔偿和解、能避免诉讼结果过度地受当事人诉讼技巧的影响、能使法院快速地作出裁判,特别是在应对频发的交通事故方面,更是具有高度的简明性和实效性,大大降低了事故处理的社会成本。然而近现代民法聚集具体人格,以尊重人的多样性和和社会生活中的复杂性为法之精髓,注定了损害赔偿额算定之复杂化,而诉讼的结果受当事人诉讼技巧等偶然因素的影响,也是近代诉讼制度的“一般规律”,并非死亡损害赔偿诉讼中的特有现象。事实上,在相当部分的死亡损害赔偿诉讼,损害的个别性、特殊性极其显著,定额的“形式基准”无论如何都无法对此作出反映。而对通过一般基准不能“料定”的个性事件进行个别处理,正是司法救济的真髓。可以说个别救济的必要性,无论是从损害赔偿法回复原状的理念出发或者从谋求具体争讼法解决的司法之本质出发,都是一项合乎逻辑的归结。在以电子化和符号化为象征的管理社会,人的个性经常遭遇抑压甚至窒息的威胁,故特别有必要强调对人的主体性的维持和人性尊严的回复。以个别性为生命的司法程序正是从管理社会的划一主义中拯救并维持人性的、对抗管理公权以实践宪法精神的最后一道屏障,而损害赔偿的定额化,则无异于侵害了司法的独立、戕害了司法的生命,甚至可以说从根本上剥夺了人们接受司法裁判的权利。如此结果不能不说与定额说维持人性尊严与平等的出发点背道而弛,也不能不说定额说是以极度牺牲个人为代价以实现所谓管理上的效率。此外,定额说将导致损害赔偿法机能的矮小化(表现为满足机能和抑制机能的退失)
、对赔偿额计算过程的轻视化,并阻碍法自身的健全发由于展,松懈法律家肩负的社会使命。
&&&&不管是动车事故还是上海教师公寓楼火灾事故,或者其他重大安全事故,受害人事后虽都获得高出于法律规定许多的赔偿,但这些赔偿并不是通过司法推翻现行法律规定的“定额化”计算标准而采取“未来可得利益”为标准计算出来的赔偿,更不是通过司法的有力地位和重大作用对矫正正义个性化实现,这都是出于“政治”的需要,并不能实现对受害人平等的公平的有力的保护,因为立法上采取了“死亡赔偿的定额化与定型化”,也必然在我国也就不会也没法出现“丰田汽车向加州圣地亚哥车祸受害者亲属同意赔偿1000万美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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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赔偿项目有:具体赔偿项目有(1)死亡赔偿金343138元(2)丧葬费19566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子女计算至18周岁;父母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每满一岁减少一年(4)亲属处理该事故所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5)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酌情要求。以上赔偿项目的计算是有具体标准的,,建议你委托律师详细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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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4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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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交通事故同命同价,不分农村城镇,一率按城镇户口计算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有343130元,还有丧葬费、事宜丧葬事宜支出的必要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一共有50多万元。鉴于赔偿金很高,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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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2011年辽宁沈阳二中高三10月月考政治试题
题型:单选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日起正式实施。《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该法首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确立了“同命同价”的原则,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内容。据此回答6、7题:【小题1】6、《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标志着“同命同价”赔偿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中正式确立。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体现了(&&&) ①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②人的生命和尊严是平等的
③我国尊重人权&&&&&&&&&&&&&&&&&&&&&& ④国家保护公民的各种权益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小题2】7、《侵权责任法》将网络责任主体界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因此,每个网民都有可能成为侵权的主体。言论自由是有一定限度的,超过了这个“度”,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启示我们(  ) ①在虚拟空间里可以无拘无束的发表言论  ②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③要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④要加强网络的管理和监督A.①②B.②③  C.①③D.③④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2015届河北省高一第二次月考政治卷(解析版)
题型:单选题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从而改变了以往因城乡居民收入差异导致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不同的状况。这一法律规定的变化(&&& )
A.坚持了公民权利至上的原则&&&&&&&&&&&&& B.实现了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C.消除了公民的身份差别&&&&&&&&&&&&&&&&& D.体现了对公民平等权利的尊重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2014届黑龙江大庆铁人中学高一下学期第一次段检测政治卷(解析版)
题型:选择题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从而改变了以往因城乡居民收入差异导致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不同的状况。这一法律规定的变化
A.坚持了公民权利至上的原则
B.实现了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C.消除了公民的身份差别
D.体现了对公民平等权利的尊重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学年黑龙江省高三上学期10月月考政治题
题型:单选题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   )
A.提升了劳动者在经济上的地位
B.加大了劳动者因工作带来的风险
C.减少了劳动争议的数量
D.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学年黑龙江省高三上学期期末考试政治卷
题型:单选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日起正式实施。《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该法首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确立了“同命同价”的原则,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内容。《侵权责任法》将网络责任主体界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因此,每个网民都有可能成为侵权的主体。言论自由是有一定限度的,超过了这个“度”,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启示我们(  )
&& ①在虚拟空间里可以无拘无束的发表言论 
&& ②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 ③要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 ④要加强网络的管理和监督
A.①②     B.②③  &&&& C.①③    D.③④一个交通事故中同命不同价怎么办_百度知道
一个交通事故中同命不同价怎么办
提问者采纳
在交强险范围先进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超出交强险部分、鉴定费等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项目包括、营养费赔说来回答 可以聘请律师处理、交通费:医疗费。其中,按照双方事故责任进行分摊、住院伙食补助、精神抚慰金、辅助器材器具、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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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的司机把人撞死了 应该咋样赔偿?死者是个三十多岁的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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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交警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按照当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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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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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农村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为130060元,另外还有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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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认定车方主责:死者户籍在农村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具体算联系我
回复时间: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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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农村户籍还是城镇户籍的
回复时间: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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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是全责,那就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等,需要计算,需要帮助请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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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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