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已经87岁了,只有每月400元的遗属费,没买社保,请问国家对此情况的老人社保卡有没有密码什么政策。

2015内蒙古养老保险新规出台
发布日期: 22:46:11
《2015内蒙古养老保险新规出台》是有志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内蒙古养老保险出新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3档  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建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2年,内蒙古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为了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前,自治区政府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个人缴费档次设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机制、丧葬补助金制度等方面的政策进行了完善和创新。  2011年,内蒙古就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建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2年,内蒙古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标志着自治区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近日,自治区政府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缴费档次设定、参保激励机制、特殊群体代缴、丧葬补助费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政策完善和创新。  缴费标准&提高至13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实施意见》在以前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的基础上,调整设定为13个档次,即时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之所以增设档次,可由参保人在多档中选择,以适应不同收入水平群体的需求。”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按照意见,自治区2020年前,将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也明确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梯次补贴&由缴费额定  其次,《实施意见》对补贴标准进行细化,明确政府按照100元至3000元13个缴费档次给予补贴,选择100元至4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30元、35元、40元、45元;选择500元至10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选择1500元、2000元、3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85元。对城乡低保户、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等缴费困难群体,按照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允许代缴人员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  同时参保人缴费补贴、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及自治区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负担。自治区原则上负担全区补贴总额的50%,盟市至少负担25%,其余部分由旗县(市、区)负担。自治区补贴依据各盟市财力状况划分为三类,重点向困难地区倾斜:一类地区补助40%,二类地区补助50%,三类地区补助60%。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盟市、旗县(市、区)可以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  意见同时明确有条件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召开嘎查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待遇调整&支付终身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实施意见》明确,自治区确定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另增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增加20元。参保人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自治区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自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之日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实施意见》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首推丧葬补助金制度  《实施意见》还规定,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但补助金待遇金额没有在意见中明确,不过意见明确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  同时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嘎查村、社区协办员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嘎查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对于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自治区相关部门人士表示,将有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丧葬费负担,便于及时核查参保人员领取待遇信息。实际上,这一举措也是为了有效防止参保人员死亡信息不及时上报、多领取养老金现象的发生。
 近日,幸福人寿开发的“幸福房来宝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A款)”获得保监会批准,成为首款获批的以房养老产品。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房价趋势不明,一旦房价波动较大将为这一模式的推广带来很大的难度。对此,这款产品条款中已明确,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但承担房屋下跌风险和长寿给付风险。也就是说,投保后老年人即可终身领取养老金,不受房价下跌的影响。  首款以房养老产品出炉  2013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2015年6月,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选择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个城市作为试点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以房养老试点。此后,多家保险公司开展了以房养老产品设计和研究。  保险版以房养老,即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分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分权,处分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有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推以房养老是基于房价处于上行期,一旦房价波动较大则将为这一模式的推广带来很大的难度。  对此,幸福人寿董事长孟晓苏曾表示:“未来如果房屋增值了,增值的部分应该和老人分享;如果房价跌了,保险公司要顶着,不能把风险抛给老人”。就目前这一产品来看,房屋产权、收益仍归老年人,增值部分,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仍将归老年人的继承人,而如果房价下跌,出售房屋不足以偿付养老费用时,不足部分将由保险公司承担。  对于市场最为关注的房价变动和房屋收益问题,幸福人寿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房来宝”产品条款中已明确,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但承担房屋下跌风险和长寿给付风险。也就是说,投保后,老年人即可终身领取养老金,不受房价下跌的影响。  《经济参考报》记者查阅这款保险条款发现,条款明确:“您将拥有完全独立产权的房屋抵押给我们,在办理完毕房屋抵押登记之后,我们即获得对您的抵押房屋的抵押权。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后,我们行使对抵押房屋的处分权,即我们出售(变卖)您的抵押房屋,处分抵押房屋所得用于偿还您应承担养老保险相关费用,若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不足以偿付您应承担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我们自行承担”。“不再就您的债务向您的继承人追偿(夫妻双方投保时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处理)。”  此外,房产继承人的权利也在合同中明确:“抵押房屋处分所得在偿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及损失赔偿,并在扣除因处分抵押房屋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和应缴税费后若还有剩余,剩余金额由我们返还给您的继承人,如您与我们就剩余金额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处理。继承人可在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处分抵押房屋前,通过偿还投保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并支付赔偿金,赎回我们对抵押房屋的权益。”  投保人需承担一定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购买以房养老产品,老年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  “由于您抵押的房屋评估价值会影响本主险合同的养老保险金保险金额,因此,我们将与您共同选择和委托一家具备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保险合同规定,老年人按50%比例承担房屋评估、抵押、公证、律师等费用,同时还要承担保单管理费,每保单年度每单按1000元收取费用。这些费用将从老年人首次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将从后续月份养老保险金中扣除。保单管理费收取日为每月的养老保险金支付日,保险公司将从老年人每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中扣除。  同时,在30天的犹豫期以后退保,老年人需要承担以退保手续费形式体现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退保手续费为退保时前述累积计息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的一定比例,每个保单年度的退保手续费比例为第一年10%、第二年8%、第三年5%、第四年3%、第五年1%、第六年及以后0%。不仅如此,保险公司还可能要求老年人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和损失赔偿而可能产生的费用,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材料费、律师费、过户费和税费等。  考验保险公司精算技术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业务流程较为复杂,期限较长,涉及领域较广。业内人士认为,以房养老产品的获批和面市,有利于逐步积累开展此项业务的经验,推动该项业务在我国的健康发展。而对于保险版以房养老未来的市场前景,有保险专家指出,目前大约有占老龄人口比重10%的无子女家庭和失独家庭本来就没有把住房传给子女的需要与可能,很可能是保险版以房养老的目标人群。  不过,作为一项全新的试验,首款以房养老产品也具有不容忽视的操作风险。对于以房养老的风险,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朱铭来表示,发达国家的反向抵押好处是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随着物价适当调整,房屋的科学估价、长寿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最后按照大数法则,根据老年人生命长短的平均水平,以房养老保险是可以经营的。但是国内的保险公司是否具备这种风险分散的精算技术,比如产品量化、房屋价值估算、长寿风险的计算等都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因此,保监会也予以了警示,要求保险公司在使用相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加强销售管理,明确说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解除等事项,确保消费者正确理解保险合同。幸福人寿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只有通过公司相关培训的营销员才有资质销售这款产品
 一、政府对参保人员有什么补贴?  答: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除每年每人30元标准给予补贴外,对每高选一个档次,再补贴1元,最多补贴10元;对选择缴费档次每年超过1000元(含1000元)且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增加1年,月基础养老金标准增加2元。  二、地方政府对重度残疾人如何补贴?  答:对重度残疾人,市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如何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  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经办单位为每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存款利率利息。  四、享受养老金待遇领取的条件是什么?  答:缴费满15年,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五、参保人选择缴费档次高缴费年限长的好处?  答:市政府对选择缴费档次每年超过1000元(含1000元)且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增加1年,月基础养老金标准增加2元。
 2015杭州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杭州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3个档次  今天,记者从杭州市政府获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6个档次调整为13个档次。  据了解,13个档次分别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  政府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其中,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以及实际缴费年限的财政补贴等的余额及利息可依法继承。  此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统筹地经办机构应按照参保人员死亡当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向死亡人员遗属发放20个月的基础养老金作为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以下简称八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3个缴费档次对应的政府补贴标准分别为:
 中国保监会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进行了相关的解读,包括了什么是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哪些公司可以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等问题,详情由小编为您收集整理,欢迎查看!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并由保监会作为此项工作的牵头部门。保监会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课题组,对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开展反向抵押业务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搜集整理了过去几年在部分地区开展的多种形式的以房养老实践探索的有关做法和经验,组织保险行业就如何发挥保险业在风险管理、养老服务方面的优势,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进行了研究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出台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解读一:什么是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解读二: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有什么意义?  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可以将社会存量资产转化为养老资源,有利于丰富养老保障方式,增加老年人的养老选择;也有利于保险业发挥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解读三:哪些公司可以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保监会支持符合资格要求、参与意愿较强、具备一定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保险公司参与试点工作。申请试点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开业满5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申请试点时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具备开展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所必须的专业技术、管理能力和各类专业人员等。  符合试点资格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向保监会提交试点、可行性研究报告、试点方案、经法律责任人与外部执业律师共同签字的产品条款、业务宣传资料、总精算师声明书、法律责任人声明书等材料。此外,如保险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应提交委托合同。  解读四:保监会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的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有什么特点?发展前景如何?  和银行推出的反向抵押业务相比,由保险公司开展老年人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其最大特点在于将反向抵押业务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一方面,保险公司承担长寿风险,依照合同约定定期向老年人支付养老年金直至身故,确保老人的晚年生活后顾无忧。另一方面,老年人过世后,其房产处置所得在偿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依然归法定继承人所有;如果房产处置所得不足以偿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保险公司将承担房价不足的风险,不再向老年人的家属追偿。  从该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前景来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只是通过市场化手段运作的一种补充养老方式,是为已拥有房产的老年人提供一种增加养老资金来源的选择,不会影响老年人传统的养老方式。
  问:我的养老保险单位一直缴纳至2009年10月,从11月离职后未就业也未继续缴费养老金。2015年4月又重新就业,我可以不补缴2009年11月至2015年3月的养老金,直接从2015年4月开始缴纳吗?  答:一、可以,养老金缴费是累计计算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也有规定: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对你的退休待遇有影响。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由此可以确定,退休后的养老金多少是和累计缴费年限有直接关系的,如果2009年11月至2015年3月不补缴,那么你的累计缴费年限就少5年多,这将直接影响你的退休待遇。
 3月27日,保监会批复了幸福人寿的《幸福房来宝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A款)》保险条款,国内首个“以房养老”保险产品正式面世。然而,近者就此保险的面世走访了多位老人,他们几乎无一例外地表示:与其将房子抵押给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领养老金,还不如自己出租房更稳妥自由。  首款产品投保后延长了犹豫期  从保监会官网公布的《幸福房来宝》产品条款来看,该产品保险条款由合同构成、提供的保障、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延期年金等几部分组成。投保范围是60周岁(含)至85周岁(含)之间的自然人。老年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双方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金额,这一金额设定要考虑房屋折旧、预期增值、预期的老年人平均生存年限等,金额一经确定,将不能变更。不过,老年人每月拿到的养老金要在基金养老金额当中扣除必要的费用,如部分房屋评估费、律师费、保单管理费等。为了保证抵押物的安全,条款要求投保人不能再行处置房产,擅自改变房产主体结构,履行房屋维护义务,并购买相应的房屋财产保险。  从条款费率表看,60岁男性如果以价值200万元的房产投保,每月能领到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额约为5000元。若夫妻双方以共同房产进行投保,双方将各获得养老保险金。一方先身故时,保险公司暂不处置房产,将停发身故方养老保险金,但不会调整另一方养老保险金。不过,由于无法处置房产,另一方需承担企业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对于公众最为关注的房价变动和房屋收益问题,“房来宝”产品条款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但承担房屋下跌风险和长寿给付风险。也就是说,投保后,老年人即可终身领取养老金,不受房价下跌的影响。  由于产品比较复杂,保监会要求幸福人寿在使用上述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加强销售管理,明确说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解除等事项,确保消费者正确理解保险合同。同时,该产品还设置了30天的“犹豫期”,这比一般保险产品10天的犹豫期延长了“反悔权”时间。  市民:“以房养老”不如放租稳妥  也许是受我国传统养老观念的影响,大多数市民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与其将房子抵押给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领养老金,还不如自己出租房更稳妥自由。大多数人认为,年轻时买多余的房子很大部分原因是为了给儿女留点财产,可一旦把房子抵押给了保险公司,身故后,保险公司就会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如果真是这样,就不如让自己的子女处置好。  赛罕区退休教师陈大爷有一套多余的房子现已出租,每年的租金是17000元,目前这笔钱基本够他日常生活所需。他说“‘以房养老’不仅将来处置权没有了,而且还不自由,我自己出租房子租金每年还都在涨,还是这种用租金养老的方式更好些。”  采访中,也有个别无子女的老人表示,如果年迈时,自己无力打理房屋出租事宜,也许会考虑“以房养老”。但这部分人也认为,目前“以房养老”产品还不完善。虽然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但在房子评估上是以什么标准评估、由谁来评估、房价下跌后保险公司承担多大比例的风险等方面还存在疑问。  什么是“以房养老”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俗称保险版“以房养老”,指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屋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居住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屋处置权,处置所得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费用,剩余部分返还给老人的继承者
  记者近日获悉,针对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了明确。并规定,该通知中凡与河北省以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通知执行;通知下发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变动。  退休人员的待遇是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的,参保人员经核准或批准退休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仍未公布,待遇无法计算,怎么办呢?对此,《通知》明确,在当年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不能及时计算待遇的生活困难人员,可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预发生活费。  预发生活费标准为按照最近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计算的本人基础养老金。  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从批准计发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对预发生活费进行结算并补发。  凭死亡证明遗属可申领丧葬补助金  《通知》明确,从日起,凭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不再需要火化证明。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待遇申领业务。退休人员死亡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待遇申领业务。相关死亡待遇标准和个人账户支付以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为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或触犯刑律被执行死刑的,遗属不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对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参保人员,遗属可享受职工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应将已经发放的死亡待遇和个人账户资金退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还后,退休人员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予以补调补发;在职人员恢复参保缴费记录,补记个人账户,继续参保缴费。  劳务派遣人员应该参保  劳务派遣员工如何参加养老保险呢?《通知》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和个人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河北省境内的,按照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或用工地参加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特殊工种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通知》明确,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各设区市企业特殊工种名录的通知》认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以及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特殊工种名录,在2015年底前完成对符合名录企业、企业的特殊工种岗位、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在岗人员名单、在岗工作变动等信息进行全面核实,为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建立相应的档案,并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  同时,建立企业特殊工种年度通报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对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整理通报。各设区市、县(市、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省人社厅暂委托各设区市人社部门审批。各县人社部门负责初审。各级人社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厅审定的全省企业特殊工种名录对其职工进行退休审批,并以职工原始档案记载和信息库信息记载为重要依据。
  自5月份开始,江苏省将执行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个人每年最高缴费标准从1200元提高到2500元。同时,居民养老保险也可以跨地区转移接续了。据统计,截至目前,全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1300多万人。  据介绍,从去年11月开始,江苏把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整合成一个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1100元、1200元12个缴费档次。从明年起,新的缴费档次变成了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12个档次。新缴费档次取消了200元,同时明确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地还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增设缴费档次,但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鼓励居民多缴费的同时,政府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也采取了“多缴多补”原则,即,补贴标准最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除了多缴多得,江苏还鼓励长缴多得。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  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样,居民养老保险从明年开始也可以跨地区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不过,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退休后能按月领养老金。但是有的人在缴纳过程中会出现中断现象,那么这会有影响吗?  河北李先生今年42岁,2000年从单位辞职后,自己做生意。原来单位给缴养老保险费,辞职后自己接着缴,到明年他的缴费年限就要满15年了。他听说,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退休后就可领取养老金,那么他明年是不是就不用缴养老保险费了?  有李先生这种想法的人为数不少,他们大多是灵活就业人员。那么养老保险费到底该不该继续缴呢?  据介绍《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有关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的规定。许多人误认为只要缴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退休后就可以领到足额的养老金了,再多缴也不会有什么增加。  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这只是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一个基本条件,职工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多少主要与职工缴费年限、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及个人账户储存额多少挂钩。&  根据去年底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河北先后印发了《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两个文件对目前正在执行的养老保险缴费申报、退休条件和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方面政策作了较大程度的调整,充分体现了在职时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将职工参保缴费年限与养老金水平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就是为鼓励参保人员多缴费,坚持缴费。  【小编解读】  缴费时间与养老金挂钩  据了解,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由此看出,新的计发办法将基础养老金水平与职工参保缴费年限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即基础养老金标准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作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增发1%。也就是说,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退休待遇也就越高。改变了以前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论缴费多少,也不论缴费时间比15年延长多少,基础养老金都一样的做法,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少缴费个人账户累积就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是职工办理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一般情况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时间越长、缴纳的工资基数越高、缴费额越大,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越高,退休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就越多。反之,则越少。而且退休越早,计发月数越大,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越少。参保人员如果中断缴费或提前退休,势必影响养老金的待遇。  缴费年限影响养老金调整待遇  据介绍,近两年省会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普调时都与缴费年限挂钩,即缴费年限越长,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就越多。比如,今年实施的调整养老金政策规定,2004年底以前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发5元养老金,可见缴费年限的重要性。  中断保险补缴压力更大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而近几年,省会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年在增长。中断后补缴部分也要按续接时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所缴费用将更多。暂时中断保险,以后再补缴则压力会更大。&断保&一方面会使职工的个人利益受到很大影响,另一方面会对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带来&断层&。这个问题不可小视。国家在努力做到&应保尽保&,而那些没到退休年龄就&断保&人,更应该珍惜机遇,注重维护自己的利益,主动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新制定的《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近日出炉,记者了解到,政府补贴由过去的统一标准改为差别化补贴,鼓励居民多缴;今后缴费须满15年才能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据悉,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执行,南京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还将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配套的细则力争在今年上半年出台,届时还将一并公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政府最低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标准等。  参保范围――被征地人员也纳入,实现全覆盖  老办法:参保对象不包括被征地人员等。  新办法:南京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将参保范围界定得很明确,“具有南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意味着,新办法将覆盖所有城乡居民。据了解,南京市自日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截至去年底,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总人数达112万人,其中参保缴费59万人、享受养老待遇53万人。  补贴办法――实行差别化补贴,多缴多补  老办法:南京过去对个人缴费是实行统一的政府补贴标准,2015年度补贴标准为130元/人。  新办法:为了鼓励参保人员多缴费,将统一补贴标准改为差别化补贴。据悉,今年初步拟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设为三个档次,其中:缴费标准为900元、1100元和1300元的补贴130元,缴费标准为1500元和2000元的补贴140元,缴费标准为2500元的补贴150元。不过,这两个标准还有待政府批准,将在配套的实施细则里正式发布。  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以及个人账户利息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缴费满15年可领取养老待遇  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样,居民养老保险也必须达到缴费年限才能领取养老待遇。新办法明确:年满60周岁的南京市户籍参保人员,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但考虑到南京市“城居保”制度在2012年就已开始实施,新办法对不同类型人员的缴费年限作出了具体规定:日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规定领取年龄,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15年。  首次设立丧葬补助金  新办法最大的亮点就是设立了丧葬补助金。对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或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是制度上的一个创新,原来是没有丧葬补助金的。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有效防止参保人员死亡信息不及时上报、多领取养老金现象的发生。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1.基础养老金。对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每超过1年增发基础养老金的1%。对外市户籍迁入南京市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参保、缴费。在南京市缴费不满5年的,按省公布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计发,缴费年限与领取年限合计满5年的,按南京市公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  2.缴费年限养老金。对在南京市缴费15年(含15年)内的参保人员,每满1年增发10元缴费年限养老金。  3.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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