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补费由深圳社保局局核算还是人社局核算

企业职工超过退休年龄,不能补缴或继续缴纳社保,导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_问题解答_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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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超过退休年龄,不能补缴或继续缴纳社保,导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时间: 17:03:18 作者:徐旭东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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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情形一: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通俗地说,就是由企业一次性赔偿了断。
情形二: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通俗地说,就是由企业给劳动者养老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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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须知
一、问:什么是基本养老金?它由哪些项目构成?
答:基本养老金也称法定养老金,是按国家规定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养老待遇。参保人必须同时符合规定的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条件,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二、问: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幅度如何确定?
答:在国家出台办法前,我市将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精神,于每年7月对基本养老金作如下调整:
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额=江门市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40%~60%)。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
三、问:我市从何时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答: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四、问:在粤府[2006]96号文实施前后,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与旧计发办法之间如何过渡?
答:为保证基本养老金旧计发办法向新计发办法平稳过渡,粤府[2006]96号文设置了五年过渡期(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并规定了过渡期内基本养老金原计发办法(下称原办法)。凡在过渡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并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做法。5年后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全部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问: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原办法等同于粤府[2006]96号文实施前的旧办法吗?
答:原办法不等同于旧办法。原办法在某些参数上的设置已发生变化(其它条件相同),具体体现在:
(一)临界指数统一确定为&1&;
(二)月基础养老金计算的基数封定在200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即月基础养老金=200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封定在2006年6月30日止,(且7月后补缴以前年度的欠费,均不得计入封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即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封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六、问:如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的,如何处理?
答:高出的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标准为:
(一)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10%;
(二)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30%;
(三)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50%;
(四)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70%;
(五)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90%;
(六)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新旧两种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但原过渡期内首次领取的待遇不再重新计算。
七、问:如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新办法的,如何处理?
答:按原办法计算的标准执行。
八、问:原办法的过渡性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原办法的过渡性养老金=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计发系数+1998年6月30日前的特殊工种年限&0.2%-提前退休年限&1%]&(1+a01)&(1+a02)&&&&(1+a05)+1997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0%
注:①计发系数是指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为1.2%,不满15年的,为1%;②a01&&a05为2001至2005社保年度各市、区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的调整比例。
九、问: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如何计算?
答:计算公式为: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原办法计算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999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临界指数&各市、区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视同缴费月数+各市、区实施粤府[1993]83号文至2001年6月底前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各市、区实施粤府[1993]83号文至2001年6月底前实际缴费月数之和)。
注:考虑到我市在贯彻粤府[1993]83号文的时间不一致(最早新会为1994年4月,最迟开平和恩平为1995年1月),所以1994年12月前有实际缴费指数低于&1&的,按&1&计算,高于&1&的按实际计算。
十、问:原办法平均缴费指数如何计算?
答:计算公式为:原办法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截止到2001年6月的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截止到2001年6月的实际缴费月数)。
十一、问:原办法实际缴费指数如何计算?
答:原办法参保人月实际缴费指数=参保人的月缴费工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新办法的基础养老金计算标准
十二、问:如何计算基础养老金数额?
答:计算公式为: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其中,&a&为全省统一设定的修正系数,主要是基于基本养老保险征收与待遇计发基数必须相对应来考虑。当参保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当参保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a=1。
十三、问:如何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答:计算公式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十四、问:如何计算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答:计算公式为: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月数+本人实际缴费指数&本人实际缴费月数)&(本人视同缴费月数+本人实际缴费月数)。
(一)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计算公式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993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为:蓬江和江海(含市直,下同)为1.076,新会为1.066,其他四市均为0.963。
(二)特殊群体视同缴费指数的计算公式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复员转业、单位改制或离开原单位前12个月月平均基本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五、问:如何计算实际缴费指数?
答:计算公式为:本人实际缴费指数=本人月实际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六、问:现在补缴以前缴费年限的,如何计算实际缴费指数?
答:计算公式为:补缴年限的实际缴费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新办法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标准
十七、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如何逐月积累的?
答: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账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个人缴费比例;1998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止,建账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11%;从2006年7月1日起,建账规模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8%。2006年6月30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与2006年7月1日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十八、问:如何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数额?
答:以本人首次领取月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十九、问: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如何确定?
答:国家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了如下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执行标准:
二十、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是否可以继承?
答:《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新办法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标准
二十一、问:如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数额?
答:(一)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月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二)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二十二、问:什么叫视同缴费账户?
答:所谓视同缴费账户,是将参保人已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工作年限确认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并按一定的计算标准建立的权益账户,用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二十三、问: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对象有哪些?
答:(一)一般人群,即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有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
(二)特殊群体,即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的参保人,包括由我市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十四、问:一般人群视同缴费账户如何建账?
答:(一)补建视同缴费账户。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本人1993年底前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8%&12&1993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1+10%)12.5,即蓬江、江海每满一年记帐标准为1508.9元,新会为1494.9元,其他四市为1351.1元。
(二)补齐视同缴费账户。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8%&1994年1月至所在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的月数+(所在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至1998年6月本人实际缴费工资之和&8%-所在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至1998年6月本人实际缴费总额)]&(1+4%)8
二十五、问:特殊群体视同缴费账户如何建账?
答: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年底前记帐额&(1+10%)n+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记帐额&(1+4%)n+1998年7月至2006年6月记帐额&[(1+a99)&&&&(1+a06)]。
注:⑴n表示本人转入企业之月至2006年6月这一区间的年限;⑵a99&&a06表示1999年至2006年各年度个人账户记帐利率。
二十六、问:视同缴费账户可否一次性提取或继承?
答:视同缴费账户是根据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建立起来的,以个人账户的管理模式实行虚帐管理,仅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基数。在支付过渡性养老金时,其资金仍来源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而并不是由个人的实际缴费形成。因而,不具备私有属性,因此不能继承和一次性提取。
-国家和省人社网站-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市)人社部门网站-
-各市(区)人社部门网站-
恩平市人社局
开平市人社局
台山市人社局
鹤山市人社局
江海区人社局
蓬江区人社局
新会区人社局
-江门市各部门网站-
发展和改革局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国土资源局
海洋与渔业局
广播电视台
检验检疫局
江门市工商局
药品监督局
卫生监督所
机关事务局
民族宗教局
食品安全委员会
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局旧网站-
原江门市劳动保障局网站
广东省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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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退休金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按时领取,诉讼法院要求利息补偿等法律依据和如何计算?
 社保退休金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按时领取,诉讼法院要求利息补偿等法律依据和如何计算?
职位:市场/营销经理
来自:北京
发布时间: 18: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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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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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10- || Email:|| 所属:北京市佑天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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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10- || Email:|| 所属: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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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试行意见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  号:沪劳保业发[1999]23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98]49号)的规定,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部分“非统筹项目”的调整问题(一)关于“一老养一老”补助费问题。
  本市“一老养一老”退休人员(指需供养无经济收入配偶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退休人员)月养老金低于490元的,可补足到490元。
  (二)关于退休人员交通费补贴问题。
  退休人员原按月享受的交通费补贴改按每人每月发给2元养老金。原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本市实行单一票价后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发[1994]39号、沪财行[号)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三)关于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的问题。
  1.1998年底以前被评为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人员和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二、三级战斗英雄称号,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以下简称“英雄、模范”)且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按规定标准按月享受的荣誉津贴纳人本人月养老金。
  2.1998年底以前被评为英雄、模范,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且仍保持其荣誉的,离退休时按本市规定计发养老金和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后,可再按下列规定标准分别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中央军委、国防部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以及军以上单位授予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获得三次以上(含三次)中央各部和省(市)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人员;获得三次以上(含三次)军以上单位授予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可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5000元。
  (2)获得二次中央各部、省(市)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人员;获得二次军以上单位授予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可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2000元。
  (3)获得一次中央各部、省(市)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人员;获得一次军以上单位授予的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可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8000元。
  3.1999年及以后被评为英雄、模范者,在职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后不再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和荣誉津贴。原《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沪工[95]总经第115号)同时停止执行。
  (四)关于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问题。
  日以后至日以前回国定居并参加工作,现已退休的归侨;日前回国定居、日以后至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已退休的归侨,原按月享受的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犯元纳入本人月养老金。
  (五)关于精简回乡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纳人统筹基金列支后的管理问题。
  本市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2年期间精减退职回乡,现仍在农村的人员或其死亡后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列支后,人员的日常管理、补助费的发放和有关问题的处理仍由原单位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项目标准调整和费用列支的时间问题。
  上述标准原则上从1999年1月起调整。所需费用,1998年底以前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单位,从日起由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列支;日以后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单位从单位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之月起,由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列支;日以后退休,英雄、模范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所需的费用在单位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由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列支。
  (七)关于原“非统筹项目”纳人统筹基金列支的审核问题。
  1.原“非统筹项目”纳人统筹基金列文时,由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附有关材料,报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
  2.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人员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核程序按沪社保业一[1996]94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停止差额结算办法的问题未列入社会保险费全额缴纳的单位,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当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改“差额结算”为全额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单位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单位不再缴纳上月的养老保险费;同时,对单位上月发放的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再结算。
  三、关于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上门送发的问题
  (一)养老金送发的条件:凡属身边无子女、行动不便的下列离退休人员,其养老金可由社区服务机构组织上门送发。
  (1)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人;(2)年满75周岁以上的孤老;
  (3)持有残疾证的残疾老人;(4)其他有特殊困难亟需照顾的人员。
  (二)送发的审批和实施。
  (1)从日起,已列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员中符合上门送发条件的对象,可由本人向居住地的街道(镇)社区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镇)社区服务机构将《申请表》报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列
  入上门送发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上海市养老金发放证》。
  (2)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街道(镇)社区服务机构负责养老金上门送发的实施工作,并给予业务指导。
  养老金上门送发的工作,从1999年起选择部分区、县试点,并逐步在全市推行。
  四、关于社会化发放中的代办服务问题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由原单位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养老费用和扣款等,可由单位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代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委托单位就委托代发、代扣的具体事项签订代办服务协议,规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依法执行协议条款。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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