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问题】kl03发明专利利,具体实施方式、实施例,两者都要有吗?

以功能或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应结合实施例确定其内容 - 知识产权律师网 - 中国优秀知识产权门户网站 - 由协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主办
知识产权 中国知识产权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专利 商标 著名商标 知名商标 商标展示
版权 专利 商标 商业秘密 反假冒 反不正当竞争 技术秘密 经营秘密 客户名单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程序 企业名称 商号
著作权 外观设计 实用新型 互联网 侵权 间接侵权 剽窃 复制 盗版 打假 假冒 禁止 赔偿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软件著作权 许可 独占 排他 授权 著作权登记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植物新品种保护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 药品行政保护 新药保护
中药品种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仿制药品审批 作品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 复制权 发行 发行权 出租权
展览权表演权 放映权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 改编权 翻译权 汇编权 合作作品 委托作品 电影作品 职务作品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合理使用 出版 表演 录音录像 播放 出版者 表演者 广播电台 电视台 歪曲 篡改 创作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申请日 优先权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专利复审 专利使用费 权利要求
职务发明 冒充 专利纠纷 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 知名商品 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企业名称 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
商标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服务商标 驰名商标 地理标志 商标争议 特殊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 假冒 伪劣 商品 虚假广告 误导
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 假冒他人专利 侵犯商业秘密 著作人身权 著作财产权 邻接权 演绎权
企业,企业维权,专利咨询,专利保护,商标保护;
&&您现在的位置
以功能或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应结合实施例确定其内容
作者: 来源: 日期: 15:24:28
ICU医学有限公司(ICU Medical Inc.)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一中民初字第1966号
  原告ICU医学有限公司(ICU Medical Inc.)。  法定代表人乔治·洛佩兹(George A. Lopez),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杨文泉,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蔡民军,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黄少平,院长。  委托代理人薛丽波。  委托代理人迟少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南海百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立勋,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永全,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满霞,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ICU医学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简称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佛山市南海百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海百合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告南海百合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日裁定驳回被告南海百合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南海百合公司不服该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本院的一审裁定。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ICU医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文泉、蔡民军;被告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薛丽波、迟少杰;被告南海百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永全、徐满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ICU医学有限公司诉称:ICU医学有限公司是名为“正向流动阀”,专利号为ZL(简称本专利)的发明专利权人,本专利申请日为日,授权公告日为日。被告南海百合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正在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的以及被告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和销售的商标为“ABLE·艾贝尔”牌、名称为“一次性无菌输液接头(无针III型)”的产品,其技术方案完全落入了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1、3-5、17-18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立即停止使用、销售侵犯本专利权的产品;2、被告南海百合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侵犯本专利权的产品;3、两被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或移交法院销毁或移交原告处理;4、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制止被告侵权的费用人民币五十万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辩称:1、被告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因此不构成“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销售”行为;2、被告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且被告不知销售的产品属于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现被告处已无任何库存产品,故根据《》(简称)第的规定,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南海百合公司辩称: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一种医用阀,用以控制液体在一个医疗设备和一个导管的导管头部之间的流动与所述阀液体连通”含义不清楚,对于其中的“与所述阀液体连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其具体含义,导致权利要求1、3-5、17-18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因而无法进行侵权比对;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含有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所说的腔包括一个在所说的密封在所说的第一位置时对所说的出口开放的第一液体腔,和一个在所说的密封在所说的第二位置时对所说的出口开放的较小的第二液体腔,从而在所述主体内的腔的变化在所述出口的方向产生一个正向液体流动”,应当根据具体实施方式的内容确定其保护范围,即其液体腔应当理解为“‘从密封内部穿过的’液体腔”,而被告的产品中密封是实心的,液体腔只能围绕密封设置,而不可能从密封内部穿过,因此没有落入本专利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3、被告的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不构成对本专利权的侵犯。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日,ICU医学有限公司申请了名为“正向流动阀”,专利号为ZL(即本专利)的发明专利,日获得授权,有效期至日止。  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  1、一种医用阀,用以控制液体在一个医疗设备和一个导管的导管头部之间的流动与所述阀液体连通,所说的阀包括一个主体,该主体具有一个带有一个适于和所说的导管头部液体连通的出口的腔和一个适于接受所说的医疗设备的开口,以及一个位于所说的主体内的密封,该密封在其一个第一位置和一个第二位置之间移动,在第一位置时允许液体通过所说的主体流动,在第二位置所说的密封阻塞了液体通过主体的流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腔包括一个在所说的密封在所说的第一位置时对所说的出口开放的第一液体腔,和一个在所说的密封在所说的第二位置时对所说的出口开放的较小的第二液体腔,从而在所述主体内的腔的变化在所述出口的方向产生一个正向液体流动,其中所述主体还包括至少一个在外侧表面上的螺纹部分。  2、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说的医用阀,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密封具有一个第一端和一个第二端以及穿过其中的通道,所说的通道在所说的密封位于所说的第二位置时被阻断。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说的医用阀,其特征在于,所说的主体具有一个近端和一个远端,其中在所说的医疗设备通过所说的开口插入时,所说的密封在所说的主体内向着远端移动到所说的第一位置。  4、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说的医用阀,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偏压装置用以将所说的密封偏压到所说的第二位置。  5、根据权利要求4中所说的医用阀,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偏压装置包括一个弹簧。  6、根据权利要求4中所说的医用阀,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偏压装置包括一个弹性元件。  7、根据权利要求4中所说的医用阀,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密封具有一个第一段和一个第二段,所说的第一段具有一个从中穿过的通道,该通道在所说的密封位于所说的第一位置时是打开的,在所说的密封位于所说的第二位置时被关闭,且其中所说的密封包括一个限定了一个可容纳液体区域的第二部分。  8、根据权利要求7中所说的医用阀,其特征在于,当所说的密封位于所说的第一位置时所说的可容纳液体区域的容积大于所说的密封在所说的第二位置时的容积。  9、根据权利要求8中所说的医用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的所述第二段包括一个第一局部和一个第二局部,在密封受压时第一局部膨胀而第二局部缩小,所说的第一局部膨胀的大小使可容纳液体区域增大的量大于所说第二局部的所说缩小使所说可容纳液体区域减少的量。  10、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说的医用阀,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包括一个限定所说的内腔的壁结构,所述密封包括一个弹性密封,在一个医疗设备的输出端插入所说的开口时所述弹性密封相应地移动进入受压状态并在所说的输出端移走时恢复到减压状态,所说的密封在减压状态时具有适于阻塞液流通过所说腔邻近所说开口部分的一段,且所说密封段紧靠在所说开口附近的所说壁结构上以密封所说的开口,在受压状态下所说的密封段被医疗设备的输出端由所说的开口推出并进入所说的腔,密封具有一个空心的内部并在所说的密封段内包括一个小孔,该小孔在支撑状态下是打开的而在所说的减压状态下被所说开口保持关闭;还包括一个液体腔,它包括所说的空心内部的至少一部分并至少部分地设置在所说的腔内;和一个流动控制部件,该部件可逆地在所说的减压状态使所说的液体腔缩小并在所说的受压状态使所说的液体腔膨胀。  11、根据权利要求10中所说的医用阀,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流动控制部件包括所说的密封的一部分。  12、根据权利要求10中所说的医用阀,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以将所说的密封偏压到所说的减压状态的装置。  13、根据权利要求12中所说的医用阀,其特征在于,所说的装置包括一个弹簧。  14、根据权利要求4中所说的医用阀,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偏压装置包括一对交叉部件。  15、根据权利要求10中所说的医用阀,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壁结构是可移动的且所说的液体腔部分地包括由所说壁结构所限定的所说腔。  16、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说的医用阀,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还包括一个适于接纳另一个医疗设备的入口,所述入口在所述密封在其第一或第二位置时都能通过所述腔与所述出口液体连通。  17、根据权利要求3中所说的医用阀,其特征在于,所述螺纹部分的位置靠近所述近端。  18、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说的医用阀,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带有可移动壁的下室和一用于排出空气的小孔。  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8-30行载明:本发明提供了一个正向流动阀,该阀可方便地用于一个导管和另一个医疗设备之间,并以该阀使液体在设备和导管(和体内使用该导管的患者)之间流动。说明书第3页第16-17行载明:在拆卸医疗设备时可导致产生由阀到导管端部的正向流动。  日和日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原告委托向被告南海百合公司发出警告信,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本专利权的行为。南海百合公司于日予以答复称其产品未落入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为证明被告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销售、被告南海百合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而提交的(2008)京求是内民证字第3577号《公证书》载明,原告于日,在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购买了“艾贝尔”一次性无菌输液接头(无针III型)五十个。该公证书后附出库单一张,收费票据一张。实物外包装上注明:“ABLE·艾贝尔一次性无菌输液接头(无针III型)”,“佛山市南海百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两被告对此均不持异议。原告还提交了其从食品药品监督局网站上下载的“日准产批件发布通知”和“日出口批件发布通知”,在“日准产批件发布通知”中显示:序号10,申请号为“准06-0193”,品名为“一次性无菌输液接头”,生产单位为“佛山市南海百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日出口批件发布通知”中显示:序号6,受理号为“出”,中文名称为“一次性无菌输液接头”,申请单位为“佛山市南海百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南海百合公司对此不持异议,但表示不清楚该两批件所涉产品是否就是被控侵权产品。  原告为证明被告南海百合公司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而提交的(2008)京求是内民证字第3750号《公证书》显示,输入“http://”网址,进入“百合科技”首页,点击“产品展示”,出现“无菌直型输液接头[定购]”,点击“无针直型输液接头[定购]”出现该无针直型输液接头的放大图片。被告南海百合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两被告的使用行为,原告推测,被告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会将被控侵权产品用在患者身上,因此必然使用了被控侵权产品;而被告南海百合公司在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过程中亦必然会使用被控侵权产品。  被告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为证明其主要购买原告的产品,提交了其购买原告“可来福”产品的发票共5张,显示单价均为约41元,销货单位名称均为北京龙胜世创科贸有限公司,原告认可该公司为其销售商。另被告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为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提交了其购买被告南海百合公司“艾贝尔”产品的发票共1张,显示单价为38元。  关于权利要求1、3-5、17-18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被告南海百合公司认为,由于本身不应与本身连通,因此“所述阀”不应指“医用阀”,从而不知道“所述阀”是指哪个阀。原告认为,“所述阀”指的就是“医用阀”,该阀控制液体在一个医疗设备和一个导管的导管头部之间的流动,并控制液体与阀液体连通。  关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所说的腔包括一个在所说的密封在所说的第一位置时对所说的出口开放的第一液体腔,和一个在所说的密封在所说的第二位置时对所说的出口开放的较小的第二液体腔,从而在所述主体内的腔的变化在所述出口的方向产生一个正向液体流动”是否为功能性限定,被告南海百合公司认为,权利要求中没有具体限定液体腔的结构,仅限定在第一位置时的第一液体腔变为在第二位置时较小的第二液体腔以产生正向的液体流动,只要能实现该变化的功能,至于什么结构在所不问,因此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上述技术特征为功能性限定。功能性限定虽然可以写入权利要求中,但是应以具体实施方式来确定其保护范围,而本专利所有实施例的液体腔都是从密封内部穿过,且除实施例11和14外都是通过密封体内的液体腔的变化来实现上述功能,因此在本专利所有实施例中液体穿过密封内部而不会流入密封的外部。原告认为,权利要求1中虽未具体限定液体腔的结构,以及液体腔和密封的关系,但其是上位概念。实施例11和14由于液体腔并非完全由密封体来限定,因此其中液体腔并非从密封内部穿过,但认可在所有实施例中液体都要经过密封内部。认可“小”为功能性限定,并表示认可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以具体实施方式来确定其保护范围。  将原告本专利与被控“艾贝尔”一次性无菌输液接头(无针III型)侵权产品实物比较,被告南海百合公司认为由于不能从文字上判断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因而不能进行比对。经本院查明,情况如下:  两者都具有:医用阀,用以控制液体在一个医疗设备和一个导管的导管头部之间的流动与阀液体连通,包括一个主体,主体具有一个带有一个适于和导管头部液体连通的出口的腔和一个适于接受医疗设备的开口,以及一个位于主体内的密封,密封在其一个第一位置和一个第二位置之间移动,在第一位置时允许液体通过主体流动,在第二位置密封阻塞了液体通过主体的流动,腔包括一个在密封在第一位置时对出口开放的第一液体腔,和一个在密封在第二位置时对出口开放的较小的第二液体腔,从而在主体内的腔的变化在出口的方向产生一个正向液体流动,主体还包括至少一个在外侧表面上的螺纹部分。主体具有一个近端和一个远端,其中在医疗设备通过开口插入时,密封在主体内向着远端移动到第一位置。阀包括偏压装置用以将密封偏压到第二位置。偏压装置包括一个弹簧。螺纹部分的位置靠近所述近端。阀包括一带有可移动壁的下室和一用于排出空气的小孔。  被告南海百合公司认可被控侵权产品的密封由第一位置移动至第二位置时,液体腔的体积变小,可以产生正向压力,防止液体回流。关于其与本专利的区别,被告南海百合公司提出被控侵权产品的液体腔在密封体外,密封是实心的,液体不可能穿过密封的内部,原告对此并无异议。  被告南海百合公司提交了1、专利号为US5439451A,名称为“无帽医用止回阀”,授权公告日期为日的美国专利及其部分中文译文,以此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现有技术,并提交了2、机械工业出版社1984年12月出版的“机械工业知识丛书 阀门”以解释“止回阀”,在其第58页载明:“止回阀过去曾称作逆止阀或单向阀。它的作用是防止管路中介质的倒流。”原告认为止回阀是阻止回流,不会使液体产生正向流动。  原告提出其主张50万元索赔的理由是,被告南海百合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单价为38元,比原告便宜3元,推测其年销售量为10万只。经本院询问,被告南海百合公司表示不清楚被控侵权产品产量情况。  上述事实有ZL号发明专利说明书,(2008)京求是内民证字第3577号《公证书》及出库单、收费票据和实物,(2008)京求是内民证字第3750号《公证书》,“日准产批件发布通知”,“日出口批件发布通知”,“可来福”产品发票,“艾贝尔”产品发票,US5439451A号美国专利译文,“机械工业知识丛书 阀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中ICU医学有限公司于日从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购买南海百合公司制造的“艾贝尔”一次性无菌输液接头(无针III型),因此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日施行的《专利法》施行之前,故应适用日施行的《专利法》。  依照第第一款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首先,关于1、3-5、17-18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其提供了一个正向流动阀,连接在一个医疗设备和一个导管之间,可使液体在该医疗设备和导管之间流动,在医疗设备被拆卸时可使液体由阀到导管端部正向流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可以理解,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一种医用阀,用以控制液体在一个医疗设备和一个导管的导管头部之间的流动与所述阀液体连通”中的“所述阀”指的就是“医用阀”,该医用阀连接一个医疗设备和一个导管,作为它们之间的连通通道,控制液体在医疗设备和导管头部之间的流动。因此,对于被告南海百合公司主张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进而无法确定权利要求3-5、17-18的保护范围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所说的腔包括一个在所说的密封在所说的第一位置时对所说的出口开放的第一液体腔,和一个在所说的密封在所说的第二位置时对所说的出口开放的较小的第二液体腔,从而在所述主体内的腔的变化在所述出口的方向产生一个正向液体流动”是否包括功能性限定。  本院认为,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密封、第一液体腔和第二液体腔的具体结构,亦没有限定密封与第一液体腔或者第二液体腔的位置关系,仅限定密封在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间移动,当密封由第一位置移动至第二位置,腔由第一液体腔变为较小的第二液体腔,这种腔由第一液体腔变为较小的第二液体腔的变化属于功能变化,而非结构变化,正向液体流动是这种功能变化最终产生的效果。  第三,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本专利的保护范围的问题。  本院认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不应当按照其字面含义解释为涵盖了能够实现该功能的所有方式,而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而说明书描述了14个实施例,在所有的实施例中密封均具有一个从中穿过的通道,该通道至少以其部分限定了腔,从而实现当密封由第一位置移动至第二位置,腔由第一液体腔变为较小的第二液体腔的功能,达到产生正向液体流动的效果。而被控侵权产品的密封为实心的,并不具有从中穿过的通道,亦不参与限定腔,并非与上述本专利为实现其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相同或者相等同的技术特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同时由于权利要求3-5、17-18均直接或者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必然不会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3-5、17-18的保护范围,原告指控两被告侵犯其专利权的事实并不存在,本院对其相应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原告ICU医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第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ICU医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原告ICU医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ICU医学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被告佛山市南海百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1&&&&
页面功能:
〖〗&& 〖〗
 -  -  - 
Copyright &  by
all rights reserved
知识产权律师网 & 版权所有: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 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专利具体实施方式,安装过程一样,但是有好几种使用方法,使用过程可以用实施例1,2,3,表示吗_百度知道
专利具体实施方式,安装过程一样,但是有好几种使用方法,使用过程可以用实施例1,2,3,表示吗
使用过程可以用实施例1,安装过程一样,但是有好几种使用方法专利具体实施方式,3,2
提问者采纳
只是感觉有点没有必要,如果你的技术方案就是使用过程的话,如果你的技术方案是结构的话,只是有多种使用的方式.但是如果你的技术方案是结构的;3来表述.具体实施方式,只有一种表现形态,交代几种使用的方式,实际上还是只有一个实施例,是指你的技术方案的具体表现形式;2&#92,有多种表现形态,可以用实施例1&#92,只不过你可以在实施例描述完成之后,这是没有问题的,而且也是推荐的你这样想也没有错,那就完全对了.不过
其他类似问题
专利的相关知识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回答者: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发明专利侵权案例,相似方法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和原则(案
该如何正确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最高人民法,
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与认定 7.诉前临时禁令措施 8.侵权责任的承担及有关程序规定 9.侵权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原则 主讲专家:张晓都 上海市高级人民庭审判长 9月18日 (星期日) 08:30-11:30 发明和实用新型复审程序审查实务及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实例(附答案)____非考题,,
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法律推定规则:如果专利权人的专利方法所制造的产品是新产品,而在前面介绍路灯侵权案例中,马路上的行人是否会认为被控侵权路灯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与涉案外观设计
浅谈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前,
禁止反悔与等同原则主张并存时,如何判定专利侵权(案例详解) 4.不同当事人分段加工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用方法定义、用途限定的产品发明的专利保护(案例详解) 5.相似方法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和原则(案例详解) 6.专利法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新问题研究,
( 3 )甲的发明专利权自何日起生效?其 20 年的保护期限从何日起计算? ( 4 )指出甲对乙公司提起诉讼的具体诉讼( 8 )丁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专利侵权?并说明理由。 ( 9 )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退还 20 万元的专利侵权赔偿金的主张是否
日本公司起诉中国公司地板专利侵权案件尘埃,
但却会在专利登记薄副本上反映出来,但在实务中一些专利权人却没有提供,一些司法机关对此也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4、在专利权已转让给他人后,原专利权人仍提起侵权诉讼,这种案例,在实务中也曾发生过。因此被告应提供该专利的登
关于举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资产评估及科技,
上海新星圆珠笔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1999 年北京高院审理的王秀岩、王荣丽诉北京森陌科工贸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2000 年北京高院审理的深圳创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马希光诉美国康柏电脑公司侵犯专利纠纷案; 2005 年北京高院审理的解文武
[转载]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的证据运用,
12:48:14 阅读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裁判要旨 正确地解释权利要求是判定专利侵权的基础。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销售的水烟筒侵犯其享有的专利权。听说。艾格尔公司以现有技术抗辩,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形成空腔,而是一个吸烟孔,与现有技术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问题和赔偿责任 12-20,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上被称为“所有用途原则”。而对于方法发明专利而言,“使用”是指为这就是所谓的改劣发明。中外的司法实践表明,被控侵权产品质量低劣,效果不如专利技术方案的好,可以作为专利侵权成立的
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如何举证,
专利公告文本能够明确地反映专利保护的范围,对于侵权事实有直接的证明力。 5、专利年费收据,能够证明专利持续有效。其实被告提出权利抗辩时,通常是对原告的主体资格、专利权的权属、专利权的效力等方面进行抗辩。 专利侵权诉讼通常是由专利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下一篇:没有了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郑州行业推荐律师
法律知识频道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家发明专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