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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告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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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写《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
  (4)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转制企业减免税实行一次审批的办法,但在减免税期间,主管税务机关要对转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股权比例进行年检核室.认不到抓定比例的,应取消其减免税资格。
  (5)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转制科研机构要将上述免税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问题。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基础设施建设减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文件规定,对青藏铁路公司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从事临时管理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标的施工企业、加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各类区域优惠减免:
  1.西部大开发减免
  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 73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1〕第202号),明确了&西部地区&的范围,以及主要优惠条款,并自2001年起执行。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力I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经省级人民政淆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兔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音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2005年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号)基础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12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了西部大开发的减免税审批条件:
  (1)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必须是位于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
  (2)必须是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才可享受优惠,单纯承揽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3)能够提供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
  (4)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②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③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文件。
  (5)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②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6)民族自治地方定期减免税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2.西气东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文件规定,对西气东输管道运营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东北老工业基地减免
  财税[[号文件中,只有税基优惠,没有减免税优惠,此行暂不填列。
  4.民族自治区域减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加以照顾和鼓励,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5.老少边穷减免
  根据财税字[号文件规定,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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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明细表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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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结构及表间的逻辑关系  本附表按“免税所得”、“减免税额”和“抵免所得税额”三部分分别填报,其中,“免税所得”填报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免税项目所得;“减免税额”填报包括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或备案的各类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国产设备投资额按规定在本年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将本表的“免税所得”合计数填入主表第18行“免税所得”,其最大金额不得超过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将本表“减免税”合计数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合计数填入主表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  主表与本表的关系  1.“一、免税所得合计”=主表18行。  2.“二、减免税额合计”+“三、抵免所得税额”=主表29行。  二、填报要求  (一)免税所得部分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免予征税的所得额。在免税所得额的确认计算过程中,要注意“收入”和“所得”的区别。如国债利息所得、免税的补贴收入、免税的基金、收费或附加、以及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类;而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以及其他免税所得等属于收入扣减成本费用以后的所得额。  1.国债利息所得  税法对投资国债的规定与其他债券相比有优惠政策,即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也称国债的持有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国债的处置收益应计入应税所得。  企业会计核算时,将国债的全部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但税收处理时,应将国债的利息收入作为投资的持有收益,即填入附表三第4列的有关数据,才能作为免税所得予以抵减,填入附表七的第1行;而将国债的经营所得(处置收益),即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交割单上列明的应付利息以外的资本利得,作为投资的转让所得和损失,即填入附表三第10列有关数据,不作为免税的国债利息所得。  2.免税的补贴收入  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或按国家法定的补助定额并按期限给予的定额补贴,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关企业“有指定用途的”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目前主要有:  (1)财税[[2000]第025号文件规定的,自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税[[2002]第070号文件规定的,自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财税[2005]第033缉弗光煌叱号癸铜含扩号文件规定的,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  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资金应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凡改变用途的,则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一定期限的专项补贴项目有:  依据财税[[文件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补贴收入的规定上基本相同,对属于免税的补贴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补贴收入的,税法必须按收付实现制原则在实际收到年度确认免税的补贴收入。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在会计处理上增值税与营业税、消费税也有区别:  (1)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2)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虽然未增加收入,但冲减的当期扣除项目中的税金及附加,其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结果影响是一致的。  此外,在会计实务中还有部分退还税款的项目,并不作为补贴收入核算。如:  (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己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了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收到的出口产品增值税退税,应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同样,对收到的先征后返的所得税,依据财会〔2001] 43号文件规定,应冲减“所得税”科目,也不得作为补贴收入处理。  汇缴申报时,纳税人应按当年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将其中符合免税条件的补贴收入填入本表“免税所得合计”的第2行。  3.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  “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附加或收费”填报企业已计入本年的销售(营业)收入,按税法规定予以免税的基金、附加和收费,不包括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附加和收费。  依据财税字[997)第022号文件精神,在具体执行中把握两条原则,一是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二是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作为免税收入,也不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字[[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1997]33号)  此外,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中用作社会福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利彩票用于其他用途的其他发行收入,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1]第745号)。  5. 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仅指从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分回的股红、股利的部分,即投资的持有收益,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才能作为免税所得抵免应纳税所得额:  一是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一致的;  二是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但被投资企业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享受定期减税、免税优惠的。  除上述以外其他投资的持有收益以及投资的处置收益,不得作为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在汇缴申报时,要依据附表三第4列的有关数据分析填报。  5,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  “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所得;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等。  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开发及其相关收入,比照技术转让执行;上述所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国税函[1996]第256号)。  在税收处理上,要求企业的技术交易所得与其他经营所得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应将当年实现的属于免税的技术性收入,扣除对应的成本费用(包括直接耗用的材料、人员工资、折旧等直接费用、以及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免税所得。企事业单位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低于30万元的,据实抵扣;超过30万元的,只抵扣30万元的免税所得,超过部分不得作为免税所得。  6、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  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是指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所得,包括: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研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  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凡申请享受“三废”等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号),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的原经贸委(原经委、原计经委,以下简称地级经贸委)等设立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抄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认定委员会通过的认定结论,对认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单位,(产品、项自)发给认定证书。  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主管机关根据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  享受“三废”等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可以是企业(分厂、车间)的全部所得,也可以是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所得。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一计算盈亏:二是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三是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在税收处理上,要求企业的“三废”等资源综合利用所得与其他生产经营所得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7、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  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所得免税范围,主要包括三部分:  一是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符合规定范围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在财税字[1997]第049号列举单内的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自2001年1月l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号)。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  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有农口企事业一单位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8.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免税  9.其他免税所得  其他免税所得是指企业除上述己列明免税所得以外的,按税收规定可以免税的其他所得。如国家对环保设备(产品)给予鼓励和扶持的政策,根据国经贸资源[号文件规定,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可参照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号)执行。  (二)减免税额部分  减免税填报包括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和备案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具体按所列明细分项填报。本表“减免税”合计数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于主表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  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进步  1.高新技术开发区  根据财税字[94]第001号的文件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巧%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02]第070号文中,对此做了修订,对执行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改按执行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  在税收管理上,依据国税发〔号文件的规定,取消了该审批项目,凡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经营的内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人应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均可自主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着重做好以下审查的重点工作: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核发放;  (2)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认定条件,是否有真正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  (3)是否符合新办企业的有关规定条件;  (4)纳税人的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是否均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地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实际生产经营地部分在区内,另一部分在区外的,享受优惠政策的区内经营部分是否能够单独设立账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或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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