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只能本人才能挪用的取定期存款要本人吗 并只能用于工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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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和社会稳定,中国人民制定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 一三年六月七日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三条 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四条 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实行监督,支付机构应当配合。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
  第七条 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资产不得低于 2000 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银行仅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该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 1000 亿元。
  (二)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
  (三)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和网点分布能够满足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需要,并具有与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
  (四)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第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并且只能选择一家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第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的一个境内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备付金协议应当约定支付机构从备付金银行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以及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双方应当承担的偿付责任和相关偿付方式。
  备付金协议对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的责任约定不明的,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优先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及支付业务的连续性,不得因争议影响客户正当权益。
  第十条 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应当自备付金协议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备付金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至少一个自有资金账户。
  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与自有资金账户分户管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二条 备付金存管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机构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十三条 备付金收付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十四条 备付金汇缴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银行应当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将备付金汇缴账户内的资金全额划转至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将客户备付金直接退回至原资金转出账户。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出具其— 5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备付金协议。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应当标明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
  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
  支付机构以前款规定的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将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备付金收付账户内的客户备付金转存至支付机构在同一开户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视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支付机构通过备付金收付账户转存的非活期存款,存放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非活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的,应退回至原转存的备付金账户。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支付机构名义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自身的名义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书面告知该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并于拟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全额转入承接账户后,办理销户手续。
  支付机构拟撤销部分备付金存管账户的,承接账户为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拟撤销备付金收付账户的,承接账户为备付金存管账户;拟撤销备付金汇缴账户的,承接账户为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拟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并撤销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的,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备付金存管银行以及承接账户信息等事项。变更前的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于资金划转结清当日,撤销支付机构在该行开立的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中,说明备付金银行账户撤销事项,并根据批复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合作银行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当日分别书面告知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起 5 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起 2 个工作日内,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妥善保管备付金银行账户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提前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每月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日终余额合计数,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日终余额合计数的 50%。
  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只能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办理客户委托的跨行付款业务,以及调整不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头寸。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不得跨行划转至备付金存管银行之外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七条 不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之间不得办理客户备付金的划转。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办理,再从其备付金存管账户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风险准备金按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少于 4 家(含)时,计提比例为 10%。支付机构增加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的,计提比例动态提高。
  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与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划转至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结转至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因办理客户备付金划转产生的手续费费用,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因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
  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等涉及的自有资金账户,应当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自有资金账户中确定,且一家支付机构只能确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自自有资金账户确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支付机构拟变更自有资金账户的,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原因、变更后的自有资金账户、变更时间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备付金协议约定向备付金银行提交支付指令,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备付金银行应当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支付机构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备付金银行有权拒绝执行支付机构未按约定发送的支付指令。
  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机制,逐日核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保存核对记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实施非现场监管以及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相关交易、会计处理和档案资料,要求支付机构对其客户备付金等相关项目进行外部专项审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统计监测、核对校验制度,组织建设相关系统。
  第三十六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监督管理支付机构实缴货币资本与
  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放比例、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账户中存放客户备付金以外资金的,可以在计算前款规定的比例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扣减。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支付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适当调整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比例:
  (一)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能够被备付金银行实时监测;
  (二)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能够逐日逐笔核对客户备付金交易明细;
  (三)支付机构能通过备付金银行为客户提供备付金信息查询;
  (四)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规范、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措施有效,以及能够主动配合备付金银行监督、备付金银行对其业务合规性评价较高。
  第三十九条 备付金银行应当与支付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核对账务,发现客户备付金异常的,应当立即督促支付机构纠正,并立即报告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付金银行法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第四十条 备付金银行与支付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备付金银行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各类信息、材料时,还应当抄送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十一条 备付金银行应当于每年第一个季度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上年度与其合作的所有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专项报告,包括备付金存放、归集、使用、年终余额以及对支付机构业务合规性评价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或备付金银行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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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存款遭银行挪用 或违规流向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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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千万存款遭银行挪用&或违规流向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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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正打算去门口拉条幅,讨还血汗钱!”储户王先生情绪激动地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目前银行承诺的偿还期限已经一拖再拖,要回资金仍旧是遥遥无期,他只能通过这种方式向银行申诉了。  最近一个月以来,储户王先生和刘小姐频繁地往返于西安和大连之间,为的是要回不翼而飞的4500万元存款。了解案情的相关人士透露,储户的存款可能被用于放高利贷了,但是资金链的断裂导致存款无法按期回归银行,银行方面正在积极追讨当中。  业内人士担心,随着银根收紧,民间借贷问题爆发,是否会让风险传递到银行层面?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日前警告,未来要坚持“隔离风险”、“疏堵结合”,综合治理民间借贷。他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之间设立严格的“防火墙”,严防风险向银行体系转移。  □本报记者&张朝晖  千万存款离奇失踪  今年8月中上旬,刘小姐和王先生的朋友A先生,希望他们将4500万元资金以活期存款的方式存入某股份制银行在大连的一家支行,存期为1个月。  A先生告诉他们,该银行行长和他是大学同学,关系很好。最近上级部门将对该支行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但令该行行长发愁的是,该行的存款规模距离达标还有一定差距,需要短期内拆入一笔资金。  A先生既然开口,凭着他们多年的交情以及生意上的往来,刘小姐和王先生感到无法拒绝,分别拿出2000万元和2500万元的资金进行支援。  王先生回忆说,当时A先生给他们出示了银行开具的存款邀请函。邀请函非常正式,其中写道,该行欢迎银行存款人,该行需要一亿或者更多存款,欢迎存款人或介绍其他存款人前来开户存款,存款人的存款只作为正常存款使用,资金保证安全。  “后面是该支行行长亲笔的签名。”王先生说道,都说资金进了银行就是进了箱,而且又有正规的存款邀请函,他们对此深信不疑,根本没想到钻进了一个圈套。  在A先生的陪同下,王先生和刘小姐在该支行开立了个人存款账户,将总共4500万元资金打入到他们在该支行的账户名下。  未曾想到的是,他们的噩梦就此开始了。  王先生回忆,他和刘小姐到该支行后,先是开立一张活期存折,并在存折下面挂了一张借记卡。然后按照正常的步骤,将存款和卡分别设立了六位数的密码。他从银行返回宾馆,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将2500万元资金打入到该支行新开立的银行账户中。  然后,王先生再次来到银行,打印的对账单中清晰地显示王先生2500万元的资金已经入账。在回到西安后,王先生有一次去银行办业务时却惊讶地发现2500万元资金已经不翼而飞。刘小姐也是同样的遭遇。对账单显示,他们的资金在入账之后不久就莫名其妙地从账户中消失了,账户中仅留下了10元钱。  经过查询,资金通过卡卡转账的方式转入到了陌生人X先生的个人账户。“而此前,我和刘小姐均未和此君打过交道。”  预感到大事不妙,王先生立即联系A先生,希望他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并将资金重新入账。  而朋友A先生在咨询了该支行行长后,给出的答复是,由于资金被用作购买产品,存款被转入到分行的资金池中,由分行统一管理,所以在个人账户中反映的是存款转出。  “他言之凿凿地保证,资金非常安全,1个月到期后,资金自然会转回到个人账户中。”王先生虽然将信将疑,但钱已经存到银行,也只能等待期满。  但是最坏的情况还是出现了,1个月期满后,王先生发现,其个人账户内仅有从外行转入到账的300万元,而刘小姐的账户中有将近500万元。  王先生感到事态严重。显然,资金被银行违规挪用,且由于种种原因现在已经无法回收。  为了要回自己的钱,他和刘小姐不得不踏上了要款维权之路。没想到的是,银行方面的态度格外强硬。“不仅我们的正当要求无法满足,甚至该行的行长对我们也是避而不见。一连几天,刘小姐都去银行讨还资金,但银行以妨碍正常经营为由,叫保安强行将她带离银行。”王先生说。  交涉无果,王先生和刘小姐只能求助于当地公安机关,希望通过司法来帮助他们追讨存款。  中国证券报记者目前掌握的最新情况是,在刘小姐坚持不懈的维权努力和公安机关的介入下,银行终于陆续将追回的资金转入刘小姐的账户中。现在刘小姐的2000万元基本到账,但王先生除了初次转回的300万元,余下的2200万元存款仍旧在遥遥无期的等待中。&
(责任编辑:许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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