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未存入银行,长期适合放在办公室的花

我是四川科远集团(国有独资企业)总经理(局级待遇)侯志辉,2008年4月我从运输部调到科远集团,刚好遇到集团第二次股权改制,集团机关人员全部从集团退股重新成立绵阳科远天友餐饮公司。他们都是用退股的钱重新入股,我就自己掏了6万元入股,当时认购25万,其余19万从集团借款验资并注册。入股协议、章程我都签了字。19万元记成借款。后来工商业登记注册成立。2009年8月因某种原因餐饮公司解散。解散时,我行使了25万元的表决权。但是清算时我主动要求财务只按照6万元入股款退钱。其余19万元让财务直接退还集团。  请问:  我没有最终获利,这还算挪用公款吗?是否会受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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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科远集团是绵阳中物院下属企业,2008年我获得抗震救灾先进个人,如果处分,能否功过相抵。
  其实我没有想占有这笔钱,还要被处分吗?
  补充一点:当验资后,我也表达过不想入那么多了,但是经办人员都说已经验资并注册,我也就没有管,一直没有书面申明,也没有还款。这次退款,我没有领那19万的本金和收益。
  我认为: 你作为国有企业总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资金罪”。
刑法规定: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议你赶紧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或支队)投案自首!    非专业人士意见。
  你认为呢
  个人觉得,结果虽然就你所说的你本意不是那个意思,但在这件事的过程当中你已经在挪用了,不是吗?就像楼上所说的,在短时间里你也没为你那挪用的行动来证明你的本意呀,而且一用就用了16个月。
  即使你当初“借款”时打了借条,即使你没有领取那19万元投资的分红,也不会影响公安经侦部门、检察院、法院对你挪用资金行为的认定。    司法机关会认为: 你是企业老总,有挪用资金的便利条件,所谓的“借款”,本质上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你没有领取那19万元投资的分红受益,不代表你当初没有这个动机。正是因为这个动机,你才挪用了本单位的巨额资金。    至于你曾获得抗震救灾先进个人荣誉证书,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立功”,不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之情节,应该是一种量刑时的酌情情节。    我再次提醒你:不要抱侥幸心理,赶紧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记住:是公安局经侦大队。别到纪委去,以免影响自首的认定。  自首是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你自首,是有可能判三年缓刑的。    非专业人士意见。
  1、因为你所在的是国有企业,所以你的行为涉嫌挪用公款罪,且数额较大,量刑标准在五年以上.但因为你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本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合将其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能认为属于挪归公用,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公款l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对于这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但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但数额巨大的全部归还了,法律没有规定是否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司法实践当然还是从轻处罚。    
  更正:  你涉嫌的行为是数额巨大。
  但他没有偿还利息哦,获利很明显的说,由于这19万造成其他更严重的就不知道了
  哦,我搞错了。楼主是国有企业的老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不是“挪用资金罪”。    建议楼主赶紧到检察院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楼主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情节严重”之情形。  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解释”中有这么一句:“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也就是说,法院可对楼主从轻处罚,但刑期不会低于五年,假如楼主不自首的话。    所以,楼主应该迅速到检察院反贪局自首。
  你现在可多举证 减轻处罚 自守 再请个好律师辩护哈
  明显属于挪用公款。最好服毒自杀,免得被羞辱。
  补充一点:当验资后,我也表达过不想入那么多了,但是经办人员都说已经验资并注册,我也就没有管,一直没有书面申明,也没有还款。这次退款,我没有领那19万的本金和收益。尽管我不是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是高管,但这次解散餐饮公司是我策划并主持的,觉得这事夜长梦多,早点了断好。  这可以算自动中止犯罪吗
      作者:加密粉刺 回复日期: 03:35:18 
    但他没有偿还利息哦,获利很明显的说,由于这19万造成其他更严重的就不知道了  _____19万元的本金和利息我都没有最终领取,全部退还集团了。难道还要算牟利行为
  我最后很愤怒,操持解散了餐饮公司。早日了解,早日解脱。
  给你一个党内警告吧
  作者:hzh200910 回复日期: 17:10:58   19万元的本金和利息我都没有最终领取,全部退还集团了。难道还要算牟利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 你挪用公款19万元入股,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进行营利活动”比“归个人使用”要严重。“归个人使用”有三个月的期限,而“进行营利活动”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即使你只挪用十天半月就全部归还了,也构成挪用公款罪。何况你挪用了十六个月。    你挪用的公款及收益已全部归还了,应该可以从轻处罚(从轻,不是减轻)。假如这19万公款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判决前不能退还,那刑期就不是五年以上了。刑法规定: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果我哥哥是纪委书记,应该没有事情的,哎。。。。,他刚调走,郁闷死了
  今天得到确切消息,我没有问题了
  感谢大家的热心解答
  跑跑关系,县委领导说了不搞,检察院就不会搞,如果实在没有办法了,在检察院找你之前要主动去投案,如实交代问题,先争取搞个取保候审,然后主动把赃款退了,最后在检察院搞个不诉!
  谢谢金涛律师,我说没事就是没事了,请你相信政府,相信党,相信作为局级干部的国企干部。  我没有获利,没有牟利,也没有造成国家损失,,为了防止事情恶化,我也解散了这个套住我的餐饮公司,我没有领取那不属于我的19万元及利息,我怕谁。  谢谢你的热心肠。
  谢谢死在你的左边,我哥原来就在纪委,头头脑脑我们都熟,关系倒不用跑。关键是我没有谋取非法利益,也没有领取那19万元及收益,所以最后我没有事。
  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我内心是坦荡的。
  搞法律的思维如果过于僵化,一定会有很多冤案。我一点责任没有,这么多人说我有牢狱之灾,简直吓死人!
  中物院纪委、四川省科学城检察院不认为我这行为违法犯罪,我怕什么呢。我确实没有牟利的意图也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这是我内心坦荡的基础。
  今天我把背后告我状的那几位职工全调走了,其中一位下岗。看他们还来干扰工作和诽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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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懂尊重领导,意图让领导坐牢的,都没有好下场!
  楼主,问题虽然解决了,劝你还是低调点哦。
  谢谢顾金焰律师提醒。 那些意图置我于囹圄的职工,我也没有怎么打击报复,仅仅是让其中不称职的调离了,本来想开除一两个,后来也就是只让他们下岗或调离,一个财务主管在这件事情中把关不严,免了他的职,扣三年绩效工资;办公室主任因为没有协调好这件事情,自然也就免职了。集团其它财务人员全部调离了。仅此而已。
  从单位利益角度,那些背后告状的职工,按常理肯定开除。我也没有这样做。只是对办理这件事情中有问题的财务主管、办公室主任中层干部进行了免职处理;对于老说这件事情帐务处理不符合规矩、做不了帐、办不了的财务人员肯定要调离,我是集团总经理,财务人员不听话,我怎么开展工作。换了财务人员,新来的财务人员和财务主管就找了合理合法的依据处理得很好(只退6万元及收益;那19万元直接由餐饮公司退还集团);可见这件事情本就没有问题,他们是故意挑刺,不服从领导。这对于一个组织而言十分不利,人员调整,应当有利集团发展。个人出于公心办事,经得起推敲的。再次谢谢你提醒。
  财务主管问题:在我入股的时候没有把关,提醒不能从集团转账入股,不就没有麻烦了。  办公室主任问题:在验资并工商注册后,我说不入股了,要他处理,他推脱说办不了;竟然还建议我申请转让股份以转让款退还集团做平帐或者把股份转让给集团。作为办公室主任这种事情办不了,不能为领导分忧,还出这种馊主意,肯定应该免职。
  财务主管把关不严、办公室主任协调能力差,这就是他们被免职的理由,我觉得各方面都说得过去。  至于那几个背后告状的人,调走已经算对他们很客气了。
  单听你说的:主观上你犯罪的意图不明显,而是轻听轻信,客观上你还是犯罪了。后期你又采取了非常有效的措施,从立法的基本意义上讲,是可以免除你的刑事责任的。事实上组织和法律机关说你没事了,也是基于这层意义上来的。所以还是劝你低调,并且从此受教训。但你还是要清楚地认识到,你并不是没有犯罪,而是情节轻微,且有效地中止了。犯罪中止的可以比较既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有心为善,虽善不偿;无心为恶,虽恶不罚。
  谢谢H新兵班长H。
  我还是自认为没有犯罪
  不要自我安慰。仅仅因为你跟检察院领导关系好、跟纪委领导认识而已。纸包不住火的
  原来的纪委书记确实是你哥,但是现在的不是呀
  如果处理得当,是可以摆平。但是不能太过招摇。打击报复的面不能太宽。
  厅局级干部,这几年下马的也不少。你一个局级待遇挪用公款凭一点关系网摆平了还唧唧歪歪,迟早会死定的!
  挪公款19万入股,够你脱层皮的。估计是等你受贿、贪污的事情一起算总账吧。
  作者:加密粉刺 回复日期: 03:35:18        但他没有偿还利息哦,获利很明显的说,由于这19万造成其他更严重的就不知道了    _____19万元的本金和利息我都没有最终领取,全部退还集团了。难道还要算牟利行为  -----------------------------------------  -----------------------------------------      最终19万的利息是怎么处理的,转来转去还到你手上,那你就麻烦了。    财会出了那么大问题,如果严格审计,什么总裁总经理估计都是九死一生的,直接关系的追究。。。。。。    如果是我检查你,就不是利息那么简单了,呵呵
  复仇贴????????
  像你这种情况 肯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的认定不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牟利的动机,只要求你有挪用的行为即可
要不就成为贪污了
  19万元我全部没拿,凭什么说我有问题。只是解散餐饮公司部符合公司法规定而已。我事先解散公司后餐饮公司股东会,现场拿钱签字。但是大部分股东都签了名,我也无所谓。
  补充一点:19万元的收益我也没有要。让他们去告吧,我怕谁?如果我有问题,全国的厅局级干部基本都有问题。  我入股的公司解散并注销了,挪用了又怎么样?!
  19万元我全部没拿,凭什么说我有问题。只是解散餐饮公司不符合公司法规定而已。我是先解散公司后开餐饮公司股东会,让股东现场拿钱签字。大部分股东都签了名,解散决议应该为事后授权。  
  狗日的,几个下岗职工又开始写匿名信了。他门不知道举报信都会转过来给我看的。让他们穷折腾去。
  越折腾我睡得越踏实!
  假文凭
假博士泛烂官场 广东省江门市卫生局局长毛炯,2003年9月到市卫生局任局长后,用小金库的公款,购买假博士文凭,为自己脸上贴金。
目前,中国政坛,假文凭,假论文,抄袭论文泛烂,上至大学校长,下至找工作的民工,互相欺骗。江苏省苏州市市长公示文凭为大专,他本人也是江苏省党校的研究生,以原始文凭示人,可见市长品德高尚,高风亮节。而毛炯任局长后,利用手中职权购买假博士文凭,贪污受贿,巧设陷阱,整人害人,制造矛盾和动乱,霸占下属的女朋友,逼死男下属,江门市中医院原院长助理李文辉晚上十二点在院办公室上?
  哥们,低调点
  我估计楼主是固意这么写的,  你怎么就不构成犯罪?  一个小小的纪委书记算什么东西,能大过国法?  犯罪要看主观恶性,象你所说的,没有得利,又主动中止了,完全可以不以犯罪处罚。但并不是有什么关系就可以了,,,,,,
  H新兵班长H ,谢谢!  本来我打算获利的,只是举报的信太多,我就没有获利。主观的东西还不是我说了算,呵呵
  hwfjy,我当集团老总以来,调门都是这样的。
  LZ在玩大家吗?
  楼主既然你可以公开身份的在天涯上发问,为何就不请一个优秀的律师进行专业的法律咨询,全权代理呢?
  有种被欺骗的感觉,下回看帖一定要看到最后再发言,楼主是个BT!
  侯志辉的行为应该属于挪用公款。  首先,四川科远集团(国有独资企业)是国有独资企业,侯志辉一是国有独资企业职工,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其次,公司总经理是全面负责公司业务以及管理的,长期借款给个人应不是公司总经理的职权。侯志辉用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擅自自行决定借款给自己,应属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  第三,侯志辉把钱用于入股,系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  
  只要有人追究,挪用公款是肯定了。    至于功过相抵,没听说过,在审判中会有减轻、从轻情节,未成年了、退赃了、主动自首了、重大立功表现了(一般是揭发同伙,您这看着难有这条)。    还是自首吧
  我来随便逛逛瞧瞧,不要再说他这个鸟人了。我发言后受到了他的威胁。
  mysteriousshadow,我不用律师,律师的关系没有我的硬
  区区19万都要挪用  说明LZ的犯罪阈值很低  一定还有问题没有暴露  
  baidu   
  crocodile915,不要血口喷人。 小心告你毁谤。好歹我也是中央直属单位的下属企业,尽管不算什么重要人物,好歹也算厅局级干部,收拾你这种小混混还是有办法的!
  看了楼主发言,对你说话的风格很不赞同。    目前看不到mysteriousshadow说了什么找关系之类的话,他只是建议你找专业人士咨询,你来这里不就是咨询的吗?莫非你吃饱了撑的?  说到关系,多少落马的高官都找了高官,你比陈希同如何?比成克杰如何?他们都请了律师,莫非你如果进了号子还可以很硬吗?笑话
  另外顺便说一句,你这种情况应该不算。上面说的,话糙理不糙。
  lz这号人就是双规前硬气,双规后大小便失禁的类型。
  企业内部问题,应该很容易协调的,如果有错误也属于制度方面的管理规定存在漏洞,不能把这个也列入刑事问责。
  和法盲坚决斗争,希望你注意文明
  从头看到这儿,觉得LZ挺有意思的。真得看不出是个什么厅局级的干部,不知你是那儿出了问题,大概是心理抗压能力太差了吧,个人修养就别说了。事情没有结论时象个“孙子”,事情解决了马上成了老子,真是活脱脱个什么来着——咱们老祖宗给的定义——小人!!!    你不用急着骂人,也别以为在空中别人都看不到你,我看在这的所有人都能闻到你散发出的一种非人类所有的气味——那叫一个臭,都能看到你印在屏幕上异人类的德行——那叫一个丑。    不是有心想损你,但是实在看不下去了。暂且不说你有没有犯事,也许明天班你又人五人六的,但请别把人当傻瓜,别把天涯当厕所。    不管LZ出于什么动机,可见你的人品真够劣质的!!!    唉。。。。如果你真得是个国家干部,不能不说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失败。所以我怎么都不会相信你是一吃官饭的“干部”哟。一定是个假的,因为我们看到的官们即使上了法庭都不会乱咬的。
  我觉得这就是一个举报贴,真正的老候要倒霉
  天天高兴jin_000,你没有资格做这种评价
  侯老板说他哥哥是纪委书记,如果是真的,应该不会有问题。
  另类举报帖,呵呵。
  今天,那个侯志辉又在威胁我了,说要我注意自己的前途云云,威胁说要追究我的责任!
  哈哈,楼上的,这楼主明显跟侯志辉有仇的嘛
  有可能!但是为什么这样做呢?如果不是事实,岂不是。。。
  侯志辉的问题,你们不要再说了,好不好?!
  免除刑罚并不是说你没有违法!  前面各位的分析并非完全错误。之所以你最终没有获刑与大家的分析相差甚远,个中的缘由只有你自己知道,侯总经理!
  /ReadNews.asp?NewsID=2129
  为人不可太猖狂!!!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即使你当初“借款”时打了借条,即使你没有领取那19万元投资的分红,也不会影响公安经侦部门、检察院、法院对你挪用资金行为的认定。        司法机关会认为: 你是企业老总,有挪用资金的便利条件,所谓的“借款”,本质上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你没有领取那19万元投资的分红受益,不代表你当初没有这个动机。正是因为这个动机,你才挪用了本单位的巨额资金。        至于你曾获得抗震救灾先进个人荣誉证书,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立功”,不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之情节,应该是一种量刑时的酌情情节。        我再次提醒你:不要抱侥幸心理,赶紧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记住:是公安局经侦大队。别到纪委去,以免影响自首的认定。    自首是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你自首,是有可能判三年缓刑的。        非专业人士意见。  ============================  纠正一下这位先生的错误,自首的效力是及于犯罪分子所在的单位以及相关单位的,如果向纪委部门如实供述所犯行为,是能够构成自首的。     
  作者:hzh200910 回复日期: 20:27:30 
    19万元我全部没拿,凭什么说我有问题。只是解散餐饮公司不符合公司法规定而已。我是先解散公司后开餐饮公司股东会,让股东现场拿钱签字。大部分股东都签了名,解散决议应该为事后授权。  作者:hzh200910 回复日期: 20:25:36 
    补充一点:19万元的收益我也没有要。让他们去告吧,我怕谁?如果我有问题,全国的厅局级干部基本都有问题。    我入股的公司解散并注销了,挪用了又怎么样?!  =====================================================  天不藏奸!!!嚣张一时不代表能嚣张一世!!  再牛你能牛过陈/良/宇?
  我也好心提醒你:不要抱侥幸心理,赶紧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记住:是公安局经侦大队。   自首是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你自首,很有可能判一年---三年缓刑的。楼上的朋友的话是应该要相信的,否则到公安局立案时就后悔莫及悔之晚矣.        
  很有创意的打击贴,候志辉的代言人所撰写的作品,伪装的不是很好.后期语言过激,容易暴露真实身份啊.当到厅局级干部的当事人说话水平就不是这种档次的了.想必楼主没在官场混过,也没有当过正职吧.呵呵..水平有待提高..你要知道一点.当事人都是低调的,尤其是在没事之后也不会在网上再大肆宣传.对不起,我没有上你的当.而且从文章的事情头尾来看也只是有部分人眼红了某经理有门路赚钱.而且利用了企业的钱心理不服而已..这种事情是会受到处理,但已经算是小事情啦.更何况事情还没有发展起来就已经中止了,所以这个官你们拉不下马,如真按你所说.我到觉得这个官可用,第一,警惕性高.第二,胆小,第三,没做恶,只是想开店做生意,多赚一份钱,并没有危害到群众.
  楼上说得不错。有道理,代表了天下大部分目前面上还算清廉的官员的心理。
  这也是侯志辉之流可以升官发财的根本原因
  很有创意的打击贴,候志辉的代言人所撰写的作品,伪装的不是很好.后期语言过激,容易暴露真实身份啊.当到厅局级干部的当事人说话水平就不是这种档次的了.想必楼主没在官场混过,也没有当过正职吧.呵呵..水平有待提高..你要知道一点.当事人都是低调的,尤其是在没事之后也不会在网上再大肆宣传.对不起,我没有上你的当.而且从文章的事情头尾来看也只是有部分人眼红了某经理有门路赚钱.而且利用了企业的钱心理不服而已..这种事情是会受到处理,但已经算是小事情啦.更何况事情还没有发展起来就已经中止了,所以这个官你们拉不下马,如真按你所说.我到觉得这个官可用,第一,警惕性高.第二,胆小,第三,没做恶,只是想开店做生意,多赚一份钱,并没有危害到群众.  
  未读消息 站内消息 天涯聊聊记录 留言板 教你识破“天涯中奖”的诈骗信息 发消息
    消息1?   发送者:hzh200910 日期: 22:40:00 [回复]   建议你的少放屁!      ======================================  官老爷站短我    您嫌四川的土皇帝做得不过瘾?    堂堂一个“四川科远集团(国有独资企业)总经理(局级待遇)”就这等素质?且不说作为一个领导人应海纳百川,不尊重别人就算了,说话还如此之脏。     好了,怕您!行否?    ==========================================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祝您早日进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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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私自存入银行取息案件的认定
  所谓挪用公款私自存入银行取息案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后,再将被挪用的公款以个人名义存人银行,进而获取利息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挪用公款后,再利用该公款获取利息的犯罪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获取了利息,并不影响对该行为的认定。
  3、此类案件应按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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