涧西区人民政府养老中心工作人员是是财政拨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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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关于市区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
  批转关于市区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市区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月十日
  关于市区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 1999]34 号)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办[ 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我市市区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原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也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是指于 2003 年 7 月 1 日以后进入经苏州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军队转业军官除外)。有新进人员的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个人,须按照我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按规定由单位缴纳费用的部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安排;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列入预算和自有资金列支。
  二、原来在机关或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且按规定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编人员,流动到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规定仍不在机关事业参保范围之内,不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上述人员今后如进入企业或自谋职业人员需要参加养老保险的,可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 2002]9 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三、对事业单位在 2003 年 7 月 1 日以后聘用的原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满十年的新进人员,实行“占编不进编、协议工资制”的管理新机制。即由用人单位参照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办[ 号)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编外聘用手续,签订编外聘用合同,实行编外聘用管理,并按规定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协议工资标准应根据本单位所聘岗位同工同酬的原则协商确定,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其退休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
  四、驻苏部、省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苏州市人事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主办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苏州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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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文  号:财社字[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局、民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的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含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和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7省(直辖市)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中央企业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所需资金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以及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上述资金,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某地区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补助资金分配数=某地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月标准×30%×某地区1999年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月平均人数×6个月(二)某地区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补助资金分配数=某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月标准×30%×1999年6月底某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数×1.2倍×6个月(三)某地区调整企业离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补助资金分配数=全国月人均补助标准×某地区1998年末参加统筹的企业离休退休人数×6个月三、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和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资金,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与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一并分别在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中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第1904款)、“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中的“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第1703款)、“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中的“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第1901款)科目中列支。
  四、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和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资金,已经考虑了有关地区的资金需求情况。各地财政、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情况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确定具体支付标准,对资金筹集和发放工作做出周密细致的安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在日前将资金按提高后的标准足额发放到各类保障对象手中(包括补发7、8两个月增加的部分),发放标准、金额和保障对象名单要张榜公布。
  五、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仍应坚持进中心、签协议的原则。对符合条件而尚未进中心,或虽已进入中心但尚未签订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尽快组织并督促他们进中心、签协议,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要直接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再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
  首钢外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做好首钢外埠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1号)的规定,切实将这些企业的下岗职工纳入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对中央直属企业中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各地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的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下级的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不得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办理拨款手续。用于本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资金,全部由同级财政从国库拨付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要在日前将本地区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的数量、标准、筹集和分配情况,分别报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民政部。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地区,需在每季度末将中央财政拨付资金的分配和落实情况(包括分地区数、拨款文件、预算拨款单编号)作为其中数,单独报送,并抄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八、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上述各项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和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资金,不得用于解决欠发等问题。对违规使用资金以及资金筹措不力、拨付不及时的地区,将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九、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今年四季度,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对中央财政拨付地方的资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民政部也要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各地资金的落实、发放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十、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努力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通力合作,切实把中央12号文件的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备案。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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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财政拔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
国家机关财政拔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
09-08-21 &匿名提问 发布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第23号)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l998年1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拔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险。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位为被保险人建立补充保险。    第四条 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    第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 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七条  杜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滞纳金;    (五)地方财政拨款;    (六)社会捐赠;    (七)其他收入。    第九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部份计入个人帐户,其余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所有。    第十条 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帐户积累的情况决定。单位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上级杜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部份,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    第十一条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财税法规规定列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缴。    第十二条 单位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托收单向单位扣缴,任何单位不得拒付。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缴。    第十三条 欠缴养老保险费、又没有能力补缴的单位,可用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缴。    第十四条 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单位必须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养老保险费应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    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养老保险责任。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二)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    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份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120。    基础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养老金每年7月调整,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退休时每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标准、养老金的调整以及来源按前条规定执行。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体计发办法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九条  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一次性养老津贴,同时, 终结养老保险夫系。一次性老年津贴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条 日前(不含本日)已经离退休的被保险人,保持原养老金水平,统一按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调整。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退休前出境定居,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被保险人退休后出境定居,由社会保险部门继续支付养老金。    被保险人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社会保险部门接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第四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利息全部转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 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三十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保险申报手续;单位变更、终止或人员增减、变动时, 必须在十五日内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部门必须为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时必须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实行全额征收、全额拨付,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在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前,各市(地级及地级以上的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 下同)按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省、市社会保险部门上缴调剂金,用于对养老金发放困难地区和企业进行调剂。各地应上缴的调剂金,由省或市杜会保险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扣缴,各地不得拒付。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组织,由人民政府代表、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三方等额组成,依法对养老保险行政执法与基金管理、使用进行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级社会保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和会计、统计及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部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向单位和被保险人公布养老金发放情况,提供个人帐户有关信息和杜会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单位必须向被保险人如实公布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被保险人和工会组织有权监督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监督杜会保险部门按规定发放养老金。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部门有权对单位和被保险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及养老金发放等有关情况进行稽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 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全部存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或未按规定向被保险人计发养老金的。    (二)擅自更改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
   (三)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    (四)违反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擅自增加或减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拖欠被保险人养老金的,应将拖欠期间的利息连同本金一起补发。    第三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挪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的,应责令其改正,并由其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可由社会保险部门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欠缴养老保险费,瞒损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仍未如数缴纳者,社会保险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单位拒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部问责令其限期参加,并追缴其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之日起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仍不执行者,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由社会保险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被保险人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领取条件时,应立即向社会保险部门报告。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单位与被保险人之间因社会养老保险事项发生争议,依照劳动争议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者被保险人对社会保险部门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请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或者被保险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社会保险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社会养老保险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由省社会保险部门直接管理;驻其他市、县的,可委托所在市的社会保险部门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市、县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制订。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由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除特指补充保险的条款外均为法定基本养老保险条款。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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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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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政策
1、什么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为了保障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人员)及人事档案挂靠在人才、劳务等中介机构的流动人员在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国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并提供社会性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2、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有何规定?
根据《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合肥市政府令第124号〕的规定:
(1)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2)经市、区人事部门批准实行全员聘用制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经市、区人事部门鉴证聘用并经相应人事部门批准,与编制内工作人员执行同一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
(3)符合上述条件的退(离)休、退职人员;
(4)原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人事档案委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含市教育人才市场)代理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因触犯刑法被开除公职的人员除外)。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分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个部分。单位缴费基数为参保单位上月在职人员的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当月核定的档案工资总额。 
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如何构成的?
日后事业单位工资主要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四个部分。
日前事业单位工资主要包括:①职务工资;②津贴(即活工资部分);③职务补贴;④岗位补贴:⑤保留津补贴;⑥其它津补贴,⑦特殊岗位津贴(包括中小学教职工、护士职务工资的10%津贴,盲聋哑学校教师职务工资15%的津贴,教护龄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市容环卫津贴,县以下科技人员实行的岗位浮动津贴(即浮动工资),国家和省规定享受工改后保留的各种津贴〕,⑧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其它收入。
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合政办[2007]2号文件规定: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机关合同制工人,单位为33%,个人为3%;
(2)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为31%,个人为3%;
(3)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管理的劳务人才中介机构(含教育人才市场)符合条件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缴费费率为34%(包含单位缴费部分31%和个人缴费部分3%,其中3%记入个人帐户);
(4)参保单位实行整体人事代理的,执行单位参保费率。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合同制工人,单位费率为33%,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费率为31%,个人缴费费率为3%。
6、哪些参保单位需要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
参保单位退(离)休、退职人数与在职人数的比例超过30%时,需加征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调剂金的计算办法:
(1)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为:调剂金=(退离休、退职人数÷在职人数-30%)×本单位月缴费基数×33%;
(2)机关合同制工人为:调剂金=(享受养老金人数÷参保人数-30%)×本单位月缴费基数×33%;
(3)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为:调剂金=(退离休、退职人数÷在职人数-30%)×本单位月缴费基数×31%。
7、怎样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
(1)单位参保后,如有人员、待遇等情况变动,于每月1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承办机构每月10日前按规定对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进行核、结算,并出具缴费通知单,由参保单位在25日至月底前到经办机构或委托承办机构领取缴费通知单,然后到所在辖区的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2)参保单位在职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8、参保单位如何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缓缴手续?
根据《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合肥市政府令第124号〕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坚持“不免、不减”的原则。对于确无能力而要求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暂缓缴纳,缓缴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缓缴期结束后与次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并缴纳、足额补齐。
9、参保单位逾期不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如何处理?
对于参保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所属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金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对缴费单位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相关地税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单位、个人以非法手段多领、冒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如何处理?
单位、个人以非法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除追回侵占基金外,还要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需具备哪些条件?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可申请办理退休。对于从事特殊工种、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申请提前退休和女专家需延长工作年限等情况,按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1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项目有哪些?
基本养老保险金一律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月直接拨付到享受养老金待遇的退(离)休、退职人员个人养老金帐户。目前支付项目有:
(1)基本养老金;
(2)按国家、省、市规定发放的保留津补贴、职务补贴、生活补贴;
(3)对受奖、实行计划生育等人员的提高退休费部分;
(4)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
13、退(离)休人员的哪些费用不在基本养老保险金列支范围?
在国家没有统一政策前,退(离)休人员医疗费、特需费、电话费、交通费、护理费、高龄补助费等不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列支范围。
14、退(离)休职工如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列支范围外的费用
在国家没有统一政策前,职工按原渠道向原单位发放相关费用。
15、退(离、职)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是如何构成的?
在国家没有统一政策前,保持退(离)休人员的生活待遇不变,以退(离)休费总额确定其养老金待遇。
即:(1)基本退(离)休费、退职生活费;
(2)按国家、省、市规定发放的保留津补贴、职务补贴、生活补贴;
(3)对受奖、实行计划生育等人员的提高退休费部分。
16、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的标准是多少?
丧葬费标准为2000元;抚恤金标准为革命烈士40个月、因公牺牲20个月、病故或其他正常死亡10个月〔以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部分(含教护龄人员10%工资)为标准〕。
17、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如何领取丧葬费、抚恤金?
(1)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申领人需持医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经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经办科室审核后,按有关支付待遇,一次性发放至单位,由申领人到死亡人员生前托管单位领取;
(2)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抚恤金不直接发放至个人帐户,必须经单位代发。
18、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人员是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要按照其在职工资基数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
19、什么是单位补充养老险保险?
由参保单位根据自身经济条件,为改善和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待遇而设立的。根据我市实际,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具体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10%。
20、什么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由参保职工自愿参加,额度不限。
21、办理了单位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的职工如何领取相关待遇?
单位补充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保险费的本息归个人所有,当办理退(离)休手续后,由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一次性付给本人,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分期支付。参保人员死亡的,可依法继承。
2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如何进行管理的?
依据《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合肥市政府(2006)第124号令〕的规定:
(1)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2)市地税部门征收的养老保险费要按时划转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3)养老保险费的错征退费在养老保险支出户中办理。
(4)养老保险基金存入专户后,开户行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计息并将利息纳入基金。
(5)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9]20号)执行。
(6)实行统筹基金超支预警制度。当统筹基金出现超常支出时,市机关事业管理中心要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报,并认真分析原因,按照基金筹集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23、如何对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进行管理?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据实计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并按银行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同时随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所得利息计入个人帐户。
24、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参保人事代理人员从规定参保时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不得少于15年,少于15年的应补足15年,不愿意补足15年的,社保部门将个人账户部分一次返还给本人,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25、 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的起始时间是否相同?
不相同。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的起始时间为日,也就是说日前参加工作的从日起补缴,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的起始时间为日,也就是说日前参加工作的,从日起补缴,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缴费基数都是以补缴之月的档案工资为基数。
26、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哪些亲属可享受遗属待遇?
(1)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抚养对象,确无工作或经济来源,可享受遗属待遇;
(2)享受遗属待遇对象主要包括:父母(岳父母)、夫妻、子女(养子女)。
27、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与第66号,存在哪些方面的区别?
(1)参保对象有所不同:
市政府令第66号的参保对象主要是以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聘用制人员为主,市政府令第124号把全额事业单位列为主要参保对象;
(2)缴费费率有所调整:市政府令第66号的单位缴费实行“双基数”,费率为20%-30%之间,个人缴费费率为3%,市政府令第124号的缴费费率规定全额事业单位为33%,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为31%,个人为3%;
(3)征缴方式有所不同:市政府令第66号的征缴方式为按季度结算;市政府令第124号的缴费方式为按月全收全付。
(4)增加了单位养老保险调剂金:市政府令第124号虽对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但为保持收支费额趋于平衡,对参保单位退(离)休、退职人数的比例超过30%时,均要加征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
(5)养老金发放方式有所不同:市政府令第66号规定,退(离)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单位代发;市政府令第124号规定,退(离)休人员的养老金由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28企业职工转入事业单位后如何续接养老保险?
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首先由调入单位与个人分别补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应缴保险费的差额部分[(核定的本人事业单位最新档案工资-本人在企业历年缴费基数的平均数)×相应的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相应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启动之月至职工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之月的月数];参保人员退休时在事业单位的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必须由调入单位和个人以其享受养老金待遇前一个月的在职工资为基数分别补足15年,方可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
29,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保,养老保险费如何计算?
(1)二OO七年一月一日前辞职、辞退的人员、包括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合同制工人,可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1998)第66号令规定的缴费起始时间从1998年9月起补缴保险费;日后按合肥市人民政府(2006)第124号令标准执行。
(2)二00七年一月一日以后辞职、辞退的人员,其中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仍按上款执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合同制工人,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2006)第124号令规定的缴费起始时间从2007年1月起补缴保险费。
30、新参保单位如何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申报登记?
填写〈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带编制册、机关事业单位登记证(正、副本)、成立批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单位公章、开户银行及账号、财政统发工资表、退(离)休人员退休审批表、批复等原件、复印件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相关科室申报登记。
31、社保部门对参保单位主要审核哪些材料?
主要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相关表格是否符合标准,单位性质,单位津贴比例,参保人数,待遇、缴费基数,缴费比例,退(离、职)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等。
32、如何为退(离、职)休人员办理养老金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退休审批权限办理了退休审批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养老金标准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享受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参保单位要带行政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徽商银行合肥科技支行[杏花公园东大门]为其办理个人养老金账户。社保经办机构将按月直接为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
(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
1、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间如何界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的实施意见》,以日为截止时期,改制后的单位退出事业单位序列,不再进行事业单位的年检登记。
2、改制转企事业单位的原退(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何变化?是否执行国家、省、市新出台的事业单位调资政策?
根据《合肥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中职工分流有关问题的试行办法》(合人发[号)、《关于贯彻执行合人发[号文件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职工分流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合人发[号)的文件精神,改制转企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日前的退(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持原待遇不变,并执行国家、省、市新出台的事业单位调资政策,由社保机构审核发放。
3、改制转企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原退(离)休人员如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列支范围外的费用?
根据《合肥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中职工分流有关问题的试行办法》(合人发[号)、《关于贯彻执行合人发[号文件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职工分流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合人发[号)的文件精神,可以由改制后的单位按规定的原渠道支付,改制后单位不存在的可由改制单位从资产置换资金按改制方案确定的数额预提15年一次性交纳给社保机构代发。
4、改制转企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原退(离)休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单位部分?
以日时的退(离)休费作为基数计提10年单位缴纳部分,退(离)休费调整部分以年增资150元计提10年即8250元,以上两项费用都由改制资金支付,一次性交社保机构。
5、改制转企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需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合肥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中职工分流有关问题的试行办法》(合人发[号)、《关于贯彻执行合人发[号文件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职工分流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合人发[号)的文件精神,从日止,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周年内且工龄满20周年;或工作年限满30周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人事局审批,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提前退休日期为日。
6、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基数如何确定?
原则上以 日的本人档案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基数。2003年、2004年的历次增资(按退休人员标准执行)若计入正式退休时的退休费,则也需计入计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法定退休年龄后的退休费调整部分以年增资150元计提10年即8250元,以上两项费用都由改制资金支付,一次性提交社保机构。
7、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如何确定?是否执行国家、省、市新出台的事业单位调资政策?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基本生活费由改制转企单位从资产置换资金中按核定的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为基数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一次性缴纳后,由其代发;若无力全额支付的单位,可采取协议支付办法,协议工资标准应不低于本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其间不执行国家、省、市新出台的事业单位调资政策。
8、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如何确定?是否执行国家、省、市新出台的事业单位调资政策?由哪个部门核定?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养老金以办理提前退休时核定的标准执行;其后执行国家、省、市新出台的事业单位调资政策;由社保机构核定。
9、改制转企事业单位符合按工人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女干部如何重新核定退休费标准?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的女干部符合按工人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合人发[号文件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职工分流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合人发[号)的文件精神,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人事局审批,其退休费按事业单位同等条件工人标准重新核定,具体办法为: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套入高级工岗位工资标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正科以上行政管理人员套入中级工岗位工资标准;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科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套入普工岗位工资标准。
10、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分流职工的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分流职工的养老保险可根据自愿原则,可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养老保险。
11、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分流职工如何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接续?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分流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由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转至人才、劳务中介机构代办。
12、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分流职工选择接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退休待遇的标准如何确定?由哪个部门进行审批?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分流职工选择接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退休待遇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政策办理,由社保机构审核,人才、劳务中介机构办理。
13、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分流职工如何办理企业养老保险的接续?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分流职工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到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再进行企业养老保险的续接;其在转企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14、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分流职工选择接续企业养老保险后,退休待遇的标准是什么?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分流职工选择接续企业养老保险后,其退休待遇按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标准执行。
(三)人才、劳务中介机构人事代理人员参保
1、哪些中介机构能够代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部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含市教育人才市场)能够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
2、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根据《关于委托市人才、劳务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号)规定:
(1)实行整体人事代理的参保单位,必须是经政府编制部门批准并通过年审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且参保人员必须是在编或合肥市人事局合人发[号文件所规定的编外聘用人员(除临时聘用人员外);
(2)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流动人员,必须是存档前在合肥市所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岗位上的人员;
(3)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转入企业养老保险。
3、整体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应到哪个部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整体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单位,直接到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养老保险业务。
4、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费率是多少?
根据《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合肥市政府(2006)第124号令〕及《关于委托市人才、劳务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号)规定,中介机构代理的并参加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档案工资并以此为基数缴费。费率从日起调整为34%,其中3%计入个人账户。今后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人员的缴费起始时间有何规定?
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视同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起始时间为日。请参阅第25条。
6、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如何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
由中介机构按照本人档案工资基数及缴费费率计算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打印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由经办人员到所属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地税部门的缴费数据返回中介机构后,中介机构为其登记个人账户。
7、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参保人员是否建立个人账户?
建立。中介机构负责为人事代理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以3%计入。
8、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参保后中断缴费如何处理?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根据《关于委托市人才、劳务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号)规定,原则上不允许中断缴费。若发生中断,或不能按时缴纳的,再次缴费时,必须先补齐中断期间应缴费数额及利息、滞纳金,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若确实无力缴费而中断的,其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标准也相应下调。文件规定缴费年限虽满15年,但在缴费年限内中断缴纳应缴保险费的,在按退休、退职费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下调其养老金标准。下调比例=[累计欠缴保险费月数/(已缴保险费月数+累计欠缴保险费月数)]×100%。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
9、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如何补缴?
根据《关于委托市人才、劳务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号)规定,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按本人自愿原则补缴,补缴时限为法定退休年龄前,补缴基数按本人办理补缴手续时的档案工资计算,应补缴保险费金额=档案工资×缴费比例34%×应补缴累计月数+累计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利率计算)+滞纳金。
10、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低实际缴费年龄未满15年而又未补缴的,其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低实际缴费年龄未满15年而又未补缴的,由社保机构一次性将其养老保险费的(3%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返还给个人,其保险关系自此终止。
11、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如何办理保险关系的转出?
由本人向受托中介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由中介机构填写《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审批表》一式四份,到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二科办理关系转移手续,由综合科转出个人账户基金。
12、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如何办理保险关系的转入?
由中介机构提供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财政基金专户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本人到原参保地办理转出手续。个人账户基金到达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财政基金专户后,由中介机构办理核对续保手续。
13、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人员因死亡、出国定居等特殊原因而退保的,如何办理?
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人员因死亡、出国定居等特殊原因而退保的,由本人或亲属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中介机构提出申请,中介机构填写《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保险费退缴审批表》一式四份,并附证明材料报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个人账户部分退给本人或继承人。
14、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经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备案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0年的55周岁)],先由个人提出申请,中介机构具体办理退休手续,经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即可按核准待遇享受养老金。
15、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退休后养老金待遇标准是什么?
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退休后养老金待遇标准按照《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合肥市政府(2006)第124号令〕的规定办理,即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发标准,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每月按时转入个人开设的养老金帐户。
16、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的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由谁负责?
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人员的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由受托的人才、劳务中介机构负责。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办 版权所有
单位地址: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
(可乘坐129路、166路公交车到“市政务办公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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