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私车公用补贴办法如何补贴公家及个人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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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汽车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标题: 关于企业自有应征消费税车辆用于企业经营所发生的汽车油费及修理费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
请问企业自有应征消费税车辆用于企业经营所发生的汽车油费及修理费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第十条和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企业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同时在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下是两个地方文件规定汽油费及修理费的进项是可以抵扣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问题回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修理费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综上所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企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购入时其本身的进项税额。而其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修理费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所以,在私车公用中汽车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
二、汽车发生的哪些费用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它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的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资产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真实性、相关性及合理性方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究竟哪些费用可以扣除,哪些不可以扣除?笔者总结如下:
1、企业真实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应由车主承担的汽车本身的支出如: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经双方协商可以在租赁费用进行体现)
公司租赁的车发生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属于经营租赁的,纳税人可根据双方合同和真实合法凭据,车辆发生的修理费用可在税前扣除。车辆的养路费、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河北国税2011汇算文件
十六、企业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能否扣除
企业租用个人的车辆,须与个人签订租赁协议,如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由企业负担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北京某文化公司私车公用未按规定扣税案
检查组经过认真分析,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
1、与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主管进行约谈了解相关经营情况;
2、检查该单位的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
(二)实施检查
1、认真审核会计资料,整理涉税疑点
检查人员根据评估报告,结合该企业申报缴款信息,认真审核该企业的会计资料,重点核查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及发票使用情况,整理涉税疑点。
2、制定询问提纲,认定涉税疑点
检查组根据查账情况,结合核心征管系统和发票税控系统相关查询数据,制定了详细的询问提纲,设想了有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通过对该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主管进行询问,确认涉税疑点。
在一系列事实证据面前,该企业负责人对检查人员叙述了企业的经营情况,承认有私车公用给员工报销的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经检查,该单位2008年12月报销本公司职工个人车辆加油费、修理费、保险费和车船税10326.24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90.25元、2008年12月报销非本公司个人机票722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44元。
同时,该纳税人2008年报销本公司职工个人车辆保险费、车船税和修理费8276.24元,报销非本公司个人机票7220元,由于财务人员对有关政策不清楚,未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496.24元。
四、处理意见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十条(八)项规定,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15496.2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该纳税人应补缴2008年企业所得税2082.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交纳的2008年企业所得税2082.60元加收滞纳金339.4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纳税人2008年支付加油费、机票、修理费、保险费和车船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934.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议对该纳税人处以未扣缴个人所得税2934.25元百分之五十罚款1467.13元。
五、案件分析
(一)私车公用涉税问题需引起关注
从该案查出的问题来看,目前为了节约经营成本,不少企业存在私车公用的情况。虽然目前国家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一般来说,私车公用是比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规定来执行。
按照该文件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因使用私人车辆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私人车主支付的相关费用,均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企业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我市目前针对私车公用问题采取的政策
目前不少地方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号)第三条就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
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
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工作建议
1、发挥稽查征管的互动作用
在此案例中,如果就账论账,存在的问题很容易被忽略,检查人员通过深入细致的检查,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行为,透视出日常征管的问题所在,真正发挥“以查促管”的职能作用,对征管部门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2、进一步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从稽查角度来讲,在日常检查过程中不能完全依赖企业会给税务机关提供全面、真实的资料,要善于发现疑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倡诚信纳税,加大对汲税案件的惩处力度。
3、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
在说服教育的同时,要把法律的严肃性宣传到位,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打消个别人想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此外还应发动群众参与监督,使税务机关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案件线索,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三、员工因“私车公用”或其它原因取得交通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4月份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提到,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00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在《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重申,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税发[1999]58号文还明确,“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但目前,广东、北京、上海等省市都未有制订相关的标准,这其中可能有公交车改革推行不顺的原因。
根据京地税个[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广东省地税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号)文件中将制订标准的责任推给了地方:公务用车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可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但目前广东只有珠海、中山等少数城市推出了公交车改革方案,制定了补贴标准,而广州、深圳等市到目前为止未有政策出台。
北京地税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号)中提到:“对因公务用车给予的个人补贴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适时再予以明确。对实施或准备实施这一改革方案的单位,其纳税办法,可由区县局将相关的资料上报市局后单独研究予以定酌。”但到目前为止北京地税也没出台具体的标准。
上海也未有公交车改革的方案,没有制定“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由于没有具体标准参考,各地地方税务机关通常都会要求将员工个人取得的用车补贴与工资合并,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有关地方政府部门不制定补贴标准而导致纳税人多纳个人所得税,真是无奈。
辽地税发〔2009〕7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一、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径报省局备案。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在省内因公务而实际发生的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三年公车平均支出额的75%以下。
三、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单位因租用个人车辆(含本单位职工)而支付的车辆租赁费,由于个人车辆的使用权已经归单位所有。因此,单位向个人支付的车辆租赁费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三、关于私车公用的几点建议:
1、公司与车主应签订租赁合同。
若无偿使用会引起税企业争议,税务机关很有可能会核定其租金并要求纳税
2、在租赁合同中列明用途及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
以此证明费用的相关性,减少不必要的税企争议
3、租赁费支出和承担的费用应取得发票。
4、汽车自身的修理费、保险费等应由车主承担的费用尽量不列入租赁合同中,如车主有要求可在租赁费用中协商体现。
5.建立严格的私车公用登记表,登记出行里程数,出发的、目的地、为企业办理的具体事项、当时油价,车辆单位油耗,再报销。以证明系为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支出;
6.企业可以使用中石化加油卡充值方式,即为私车公用出行提供燃料,取得发票抬头为公司名义的进项发票可抵扣进项,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7.燃料领用协议中应约定处理企业事项应采用绿色公交出行,个人自行决定用私人汽车并领用燃料而不报销绿色公交出行费用等、以及车主未购买保险等产生的风险由个人承担。
四、车主的涉税问题
1、车主取得车辆租赁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又根据国税发[号第七第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包括租赁服务。所以,车主租赁汽车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2、如果车主是自然人,企业是否应代扣代缴营业税?
1)车主为外藉个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车主为本国个人:由车主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没法定有代扣代缴义务。
3、如果车主是自然人,企业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不管是外藉个人还是中国居民只要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自然人车主取得汽车租赁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所得的企业代扣代缴。
4、租赁双方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印花税的纳税人不光是单位还包括个人。又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汽车等财产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书立双方应就租赁合同金额按0.1%进行贴花,缴纳印花税。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在解决公车私用的同时,专家考虑过最基层普遍存在的私车公用问题了吗?现在最需要车补的不是领导干部,而是经常“跑腿儿”的基层公务员,如果做公交取个文件就得半天,打车比开自己的车还贵好几倍,开自己的私家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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