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碰撞后全责方交强险 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如何赔付?如:无责方车定损2362元,拖车费150元,全责方车定

常见机动车商业保险不予理赔的原因有哪些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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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机动车商业保险不予理赔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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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全责 交强险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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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福鼎市游某驾驶闽J50561(闽J065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沈海线83KM+200M处追尾碰撞及刮擦由赖某驾驶的闽E51552号重型厢式货车和由谢某驾驶的闽B00733号重型厢式货车,结果导致游某自身受伤、车辆损坏、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鉴定: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赖某、谢某不负事故责任。游某受伤住院226天,医疗费57977元,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出险后,游某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游某商业险213439元。当游某向赖某闽E51552号重型厢式货车所投保的太平洋财保公司和谢某闽B00733号重型厢式货车所投保的大地财保公司要求承担交强险赔偿义务时发生争议,引起诉讼。焦点是:两保险公司是否本案适格的被告;在原告游某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两保险公司是在两份交强险限额内按责任大小比例分担赔偿责任还是平均承担赔偿责任。D市法院判决,两保险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并判令两被告在判决生效5日内各赔付原告游某无责任伤残赔偿金11000元、医疗费用1000元。
&&&【处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的性质理解上。所谓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险种,其特征就是不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为依据,只要致人损害就得依法赔偿。而商业险正相反,是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为依据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但两个险种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是不矛盾的,各自依法依约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律规定外不得相互抵免。本案受害人游某投保的商业险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商业保险合同规定赔付买单。但在第三者强制险中如何赔付买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76条第1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伤害赔偿承担的是法定义务,故两保险公司是法定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直接作为被告主体是适格的。在多个车辆致人损害场合,由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担的责任不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为依据,所以各家保险公司在法定限额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交强险互碰互陪原则;
&&&尽管交强险已经实施了一年多,很多司机仍对车辆互碰互赔原则不太清楚
&&&“我被人给追尾了,我还要赔给对方400元钱。”这听起来不太对劲儿,其实这正是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的处理原则。
&&&前不久,司机老赵开车被人给追尾了,本来想管对方要点儿赔偿私了完事,可让他想不到的是,本应负全责的对方,下了车反而向他索要400元钱,而且经过保险公司的核定,老赵也确实赔给对方400元钱,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财险理赔部相关人士说,尽管交强险已经实施了一年多,但很多司机都对车辆互碰互赔原则不清楚,以为让别人撞了,就只能认倒霉。不少人宁愿私了,也不愿意经过保险公司,获取自己应得的赔偿。他说,事实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双方应实行互赔原则,即使负全责的一方也可以获取对方的理赔。&
&&&焦点一 一方无责和一方全责
&&&如果两辆车互碰,一方全责、一方无责,无责方机动车首先要在保险公司规定的限额内承担全责方机动车(车辆、车上人员、车上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虽然老赵被人追尾了,但他首先需要承担肇事方的损失,这个限额保险公司规定为400元。
&&&相反,全责方机动车交强险也需要分项赔偿无责方机动车(车辆、车上人员、车上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A、B两车互碰造成双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1000元),B车无责(损失15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A车交强险赔付B车1500元,B车交强险赔付A车400元。
&&&焦点二 双方均有责任如何赔偿
&&&另外一种常见的现象是:双方机动车都有责任,这种情况下,双方交强险均在分项赔偿限额内,要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车辆、车上人员、车上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A、B两车互碰造成双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3000元),B车次责(损失15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A车交强险赔付B车1500元,B车交强险赔付A车2000元。
&&&焦点三 一方全责与其他方无责
&&&高架桥上,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一连串的车追尾,怎么理赔?
&&&这种情况适用于多辆机动车互碰,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情况。如果所有无责方的总损失小于全责方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时,可简化计算如下: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对各无责方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再互相赔偿。
&&&例: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3000元),B车无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则赔付结果为:A车交强险赔付B车600元,赔付C车800元,B车、C车交强险分别赔付A车: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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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况:
日,余某驾驶晋H1挂,行驶到208线441KM+800M处时,与对面驶来的贾某驾驶的晋H2挂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余某、贾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队勘验现场,认定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无责任。
经双方协调同意,由余某赔偿贾某车辆修理费35000元,赔偿贾某受伤各项损失、补偿5000元,赔偿贾某本次事故的施救等杂项费用9000元;余某自己的各项损失自负。按照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余某共赔偿贾某计49000元。
余某的晋H1挂在R保险公司承保,贾某的晋H2挂在Y公司承保。双方均承保了交强险和商业车损、车上人员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形成的损失,经保险公司审核如下:晋H19831修理费30798元,施救费400元;晋H20540修理费27808元,施救费400元;余某医疗费7618.52元,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补偿金7332元,共计14950.52元;贾某医疗费1409.2元。
现在拿到的资料是,R公司已经赔付完毕。理赔结果没有按照调解的内容,而是按照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和商业险条款约定,对余某的车损即晋H19831的损失核减了交强险应赔的无责赔付金额200元(按主挂车各100元)后赔付并进行了交强险代赔偿,而对余某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则核减了交强险应赔的无责赔付金额且没有代赔,赔偿结果为医疗费核减2000元(主、挂各1000元)后赔偿5618.52元;护理费、误工费、残补费应核减主、挂各10000元,超过实际损失,因此未进行赔付。
&&& 目前的问题在Y公司,按交强险条例及条款,上述案例应按照无责赔付的规定,主、挂车各赔偿余某的医疗费1000元,护理费、误工费、残补费总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主挂车各分摊3666元。但是,按照交警调解结果,显示余某的损失自负,也就是说Y公司的被保险人贾某并未承担损失,如赔偿贾某则有不当得利之嫌。而R公司却又扣减了交强险应赔的部分,也就是说,余某的一部分损失,如Y公司不赔,将自己承担,这又明显有悖于交强险的立法原理。
那么,这种案子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呢?作为被保险人,类似赔案的处理应注意什么呢?
案例解析:
此案形成自相矛盾的核心原因是,事故当事人双方的调解结果与我国当前实施的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冲突。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颁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现行的交强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为了简化手续,保险行业协会在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中推出了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程序,明确规定:“对于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有责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由有责方承保公司在单独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赔。代赔偿限额为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在各有责方之间平均分配。”“无责代赔仅适用于车辆损失部分的赔偿,对于人员伤亡部分不进行代赔。”“对于人员伤亡损失,有责方保险公司原则上不予代赔,仍应由无责方被保险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向其承保公司索赔。”
因为无论是否有责,第三者的损失首先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予以赔付,因此在商业险中,无论是车损、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责任险,为了避免重复赔付,在除外责任中均约定: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此,按照以上的相关规定,虽然贾某无责,但仍应在其无责限额内按财产、医疗费、死亡伤残分项承担余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由于贾某所驾车辆为主、挂车,按照规定分别在其限额内承担责任,因此贾某的无责赔偿应在两个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从财产损失来看,无责赔付应为两个100元,实际损失超过200元,赔偿金额应为200元,由于余某的保险公司可以代赔,因此贾某的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从医疗费来看,实际费用为7618.52元,超过两个无责医疗费限额2000元,因此赔偿金额应为2000元。从死亡伤残费用来看,实际损失计为7332元,而两个无责限额达22000元,因此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为7332元,主、挂车项下各3666元。因此,正常情况下,贾某的承保公司Y公司应当在主车晋H20540项下赔付无责赔款4666元,在挂车晋H9858挂项下赔付无责赔款4666元,二者合计9332元。
现在的问题是,由于事故双方当事人不懂得交强险的赔付机制,调解方交警队也疏于提醒,双方还是按照道交法前的办法,完全按照责任大小承担了双方损失。R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商业三者险的除外责任约定,代赔了财产无责赔款,但扣减了医疗费和死亡伤残的赔偿,本也无错。而Y公司却从双方调解书中看到被保险人贾某并没有承担任何损失,如果就此向被保险人贾某支付无责赔偿金9332元,贾某岂不是因事故不当得利了吗?
这种情况下,可以由两种处理办法:一种是双方修改调解书,重新按照道交法和交强险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解,然后贾某支付余某无责赔偿金,Y公司再依据新的调解书支付贾某赔款。此法繁琐,不可取;第二种是稍加变通,按照保险法和交强险条例中有关可以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规定,由贾某出据授权书,由受害人余某直接向Y公司索赔,同时复印相关R公司的理赔资料,以证实理应由交强险承担的无责赔偿金额已扣减,然后Y公司直接向余某支付赔偿金,这样就补足了余某赔偿的差额,也避免了贾某的不当得利。
事实上,在Y保险公司的指导下,上述案例就是按照第二种方法处理的,手续简便而合理,弥补了调解书的疏漏。
处理和索赔技巧
上述事故现实中十分多见。为了帮大家解决好这一类事故的理赔问题,特总结如下:
1、要熟知目前我国法律当前对于无责赔付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调解。要改变以前无责则不赔的旧观念,在调解中进行更为合理的赔付。全责方要争取自己的权利,依据法律要求无责方在其限额内承担本方车上人员或车外其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损失。无责方也要主动地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不要认为调解时不赔偿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如果调解书达成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一旦全责方明白了法律规定完全可以再次主张自己的权利,甚至双方闹上法庭。而且,如果达成的赔偿协议与法律规定相悖,还会给后面的保险理赔带来两难的境地,因为保险公司赔偿不是完全按照调解书来赔偿的,而是必须符合法律和条款的约定。
2、明白相关法律法规和交强险条款关于无责赔付的金额上限,不多赔,不少赔。现行法律中,对财产损失,由于实行交强险无责赔付的简化机制,因此对于投保了交强险的车主来讲,可以完全不予理会。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车主来讲,需要自己承担的金额为100元。超过此限额以上的部分,法律规定完全论责赔付,因此无责方不再承担任何赔偿。对于人员伤亡中的医疗费,包括住院伙食补助、后续医疗费和营养费等,交强险的无责赔付限额为1000元,此限额内无责方应全额赔付;对于人员伤亡中的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交强险的无责赔付限额为11000元,此限额内无责方应全额赔付。对于超过人员伤亡无责任限额以上的部分,法律的规定是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由于它是一个可以浮动的范围,因此双方保险公司一般会根据双方的调解结果或判决结果来决定在商业险三者险中是否赔付或扣减。
3、一旦发生调解结果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导致保险公司的赔偿与调解不一致的问题时,当事人双方要积极沟通协商,并主动与各自的保险公司联系,尽量使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因为保险公司赔偿不到位的原因主要是调解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就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双方与交警队联系,重新出具调解协议,使调解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从而方便保险公司按章赔付;第二种是积极与无责方的保险公司协调,不再重新签订调解协议,而是出具全责方保险公司的赔付资料,首先确认全责方赔付时扣减了无责应赔的部分,然后由无责方出具允许受害人索赔的授权书,由受害人直接索赔,赔款直接由受害人领取,这样也就补足了全责方扣减的部分,从而使问题得到较为简化的解决。实践中,第二种办法更为有效可行,但必须争取到无责方保险公司的支持,客户可据有关规定据理力争。
4、对于无保险的情况,虽然不涉及保险理赔,但当事人双方也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别是全责方,如果在调解时不主张自己的权益,到后面又因对方无交强险和商业险得不到赔偿的话,维护自己的权益就要大费周折,甚至不得不诉诸法律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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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碰对方车辆负全部责任。对方有商业三者合交强险。我的车辆定损后为6000元。保险公司能赔付多少
对方车辆三者商业险有不计免赔。6000元修车费我是不能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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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修车就好,定不上6000,但是人家车主肯定也要埋怨你不通知他们,保险公司只能根据你出险时的外观照片给你定损,虽然这钱你可以找对方车主要,对方保险公司给你定的6000有个前提,你就把车先修了,那你就麻烦了,如果通知了,你一分钱不花,你车辆维修拆检时有没有通知对方保险公司,那你放心,肯定会有一些出入的,给钱也不痛快或者不给;如果没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去给你定损
如果是对方的责任,你就不用管其它的,由对方的保险公司来处理了,6000块钱全是他赔了
对方责任,你没有责任你对方100元,这个由保险公司自己去扣,你不用管。保险公司赔多少你也不用管,车修好后叫对方老交钱就行。
赔付6000元啊。因为对方全责,应该由他全部承担。
可以,你不用掏钱
你必须得6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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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内容介绍
【日期: 】【来源:】&【作者:】 【字体:
一、“互碰自赔”的涵义和出台背景
什么是“互碰自赔”?
&&& “互碰自赔”,简单说就是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
&&& “互碰自赔”处理机制,是保险行业在今年2月推出“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和“重大人伤事故提前结案处理机制”等的基础上,为配合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更好地发挥交强险的功能和作用而联合推出的又一项全国性交强险快速理赔机制。&&
&&& 举例:甲乙两车相撞,都有交强险,甲投保A保险公司,乙投保B保险公司。都有责任、只有车损、损失都不超2000元。
互碰自赔前
互碰自赔后
双方约时间,在都可以的时间内
自己的时间自己来作主
甲、乙先共同到A公司查勘定损
甲到A公司查勘定损
甲、乙再共同到B公司查勘定损
乙到B公司查勘定损
修理车辆和索赔
甲乙各自修车后,各自支付自车修理费用
甲乙各自修车后,各自支付自车修理费用
甲、乙相互结清费用,交换修车发票
甲、乙直接向各自的保险公司索赔
再向各自保险公司索赔
在没有实行“互碰自赔”之前,两车发生碰撞后,如果双方都有责任,各方保险公司要对事故对方的车辆进行定损,本方车主垫付对方车辆的修车款项后,再向本方保险公司索赔,理赔流程和手续较为复杂。而如果按“互碰自赔”方式处理,2000元以下的小额案件,各事故方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定损索赔,从而减少了往返奔波于两家保险公司的情况,能够体会到更加方便、快捷的理赔服务。例如,同一起两车互碰,双方车辆轻微受损的案件,实行互碰自赔方式前后理赔流程的不同之处可通过以下图示说明:
“互碰自赔”-――方便!
就近查勘,各找各的保险公司定损;
节省时间,不再往返各方保险公司;
只付自车,不再互相结付对方费用;
自主索赔,不再看对方和他人脸色。
二、“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什么情况可以“互碰自赔”?
&&& 必须同时满足:“多车互碰、有交强险、只有车损、不超2000、都有责任、各方同意”,就可以“互碰自赔”:
&&& 1.多车互碰:两车或多车互碰;
&&& 2.有交强险:事故各方都有交强险(还未到期);
&&& 3.只有车损:事故只导致各方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
&&& 4.不超2000:各方车损都不超过2000元。
&&& 5.都有责任:交警裁定或事故各方自行协商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
&&& 6.各方同意: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
温馨提示:
&&& 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单方事故、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事故,以及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范围的: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都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要按一般的理赔方式处理。
如何“互碰自赔” ?
1.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
&&& 各方车主要立即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
2.现场处理
&&& 按照出险地有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通知交警处理;或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3.查勘、定损
&&& 根据保险公司的提示到指定地点进行查勘、定损。
&&& 符合“互碰自赔”的,各方车主凭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等单证,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 需要提交的索赔单证有:
&&& (1)索赔申请书
&&& (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事故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 (3)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
&&& (4)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
&&& (5)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互碰自赔”请注意
1.及时报案
&&& 发生事故后,要及时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
&&& 报案时请注意:
&&& 要向保险公司说明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情况。
2.遵守出险当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
&&& 应由交通警察处理的要向交通警察报案;
&&& 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如实、详细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注意记录并核对事故对方的车辆号牌号码、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名称或保单号等信息。
温馨提示:
&&& (1)《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简称《协议书》),以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格式为准。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交强险的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事故责任等内容,并共同签名。
&&& (2)可以通过风挡玻璃右上角黏贴的“强制保险标志”查看交强险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名称、保单号码以及保险有效期。
3.特殊情况及时报警
&&& 事故任何一方如果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没有有效交强险等情况的,请及时通知交警处理。
几点说明:
(一)、为什么当事人“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情况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
&&&&对于“一方全责、一方无责”,不涉及人员伤亡的轻微交通事故,保险行业先期已经推出了“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无责代赔,即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对事故双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赔付,对于本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全责方车损,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
&&& “无责代赔”的实行,不仅省去了无责方在没有事故责任的情况下还要向自己保险公司索赔的麻烦,而且也减少了全责方往返无责方保险公司的路途之苦。
&&& 而“互碰自赔”是在“无责代赔”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于双方事故中的各方均有责的事故进一步简化理赔流程和手续的升级版服务模式。
(二)、如果当事人双方难以判断损失是否在2000元以下怎么办
1.就近查勘
&&& 如果事故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时不能判断各方损失是否在2000元以下,可以就近共同到任何一方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
&&& 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定损。
&&& 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各方保险公司参与处理。
2.一方保险公司认定,其他公司无条件认可
&&& 经一方保险公司查勘后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未参与查勘的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不得要求当事人按原有流程处理。
3.行业集中定损的,共同到就近定损中心查勘定损
&&& 出险地建立了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的,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定损中心进行查勘、定损,可以方便事故的处理。
(三)、互碰自赔实施后,如何防范个别不法人员钻空子骗赔?
&&& 保险行业在为客户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将加强骗赔风险的防范,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 1.信息共享、比对校验
&&& 保险公司将按“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案件的相关出险、赔付数据及时上传到行业共享的交强险信息平台。包括双方事故车辆号牌号码、出险时间、出险地点、责任划分、交强险赔款金额等。交强险信息平台对于上传的信息进行比对校验,对于无法比对的数据或比对发现不符的数据会向保险公司进行提示。
&&& 2.查验痕迹、重点复勘
&&& 为了保护诚信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不法分子虚构保险事故骗赔,保险公司将加强对事故真实性的勘查,发现痕迹不符或存在疑问的,将对各方车辆进行复勘,核实事故情况。
&&& 3.联合公检法,严打骗赔者
&&& 保险行业会联合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加大骗赔案件的处罚力度。伪造现场、虚构事故的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为什么互碰自赔的金额要限制在2000元以内?
&&& 1.交强险有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最高2000元;
&&& 2.交强险强制保,上路行驶的车辆都要有;而商业车险自主保,发生碰撞的车辆不一定都有商业险。因此超过2000元的损失不好“自赔”;
&&& 3.交强险采用“无过错”赔偿方式;商业车险按照“按责赔偿”方式,两种赔偿方式不同,商业车险不好“自赔”。
&&& &“互碰自赔”是建立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基础上的交强险快速理赔机制。首先,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2000元,采用的是“无过错”的赔偿方式;商业保险是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进行补偿,是“按责赔偿”的方式。其次,各地商业车险的投保率相差很大,难以在全国“一刀切”。
&&& 但是对于商业车险投保率较高的地区,鼓励试点扩大“互碰自赔”的适用范围。
(五)、被保险机动车异地出险(北京投保的车辆在河北出险。)是否适用"互碰自赔?
&&& 适用。
&&& 被保险机动车在异地出险,也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具体操作程序按出险地保险行业协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办理。
&&& 例如,北京投保的车辆开到河北,与一河北车辆发生碰撞,双方在向保险公司报案的同时,应向当地交通警察报案,由交通警察参与处理事故。双方车辆损失都在2000元以内的,可以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凭交通警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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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折腾了几年,就是涉及财产赔偿部分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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