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保局局发放企业投保人的医疗保险金每月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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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及解答(2012年)
1、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运用保险方式处置劳动者面临的特定社会风险,为其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劳动收入时提供基本收入保障的法定保险制度。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什么不同?
答:①实施目的不同。社会保险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时的基本保障,不以赢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以利润为目的;
②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商业保险是遵循“契约自由”原则,由企业和个人自愿投保;
③实施主体和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
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其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来经营管理的,被保险人可以是符合承保条件的任何人;
④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是最基本的,
其水平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保障程度较低;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少,只要符合投保条件并有一定的缴费能力,被保险人可以获得高水平的保障。 &&&&3、社会保险的内容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养老保险
1、什么是养老保险?
答: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它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2、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单位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批准成立批文等复印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审批后,填报年度缴费花名册,提供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投保时间、缴费基数、参加工作时间)。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免冠1寸相片2张,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3、参保单位和个人如何缴纳保费?
企业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并按20%的比例缴费;企业职工按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体工商户户主为从业人员缴纳12%,从业人员缴纳8%,由户主代扣代缴。
参保单位每月1日前必须将参保人员增减变化(如:参保人员死亡、调出、调入、退休、解除劳动关系等资料)报社保局审核,每月15日前凭征收部门审核开具征集单到社保局1号窗口或遵义市商业银行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携带缴费手册,到遵义市商业银行或社保局按半年交或一年交方式缴纳,中断补缴的按补缴年度的最高基数档补缴。
4、工作跨省变动后,养老保险关系能转移接续吗?
答:可以,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5、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在退休(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予以继承;参保人员退休(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后死亡的,死亡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完毕的,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也予以继承,同时按贵州省规定发放丧葬补助费。
6、城镇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上人员如何参保?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7、农村户口可以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吗?
答:可以的。之所以分设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是考虑到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的收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会高出农村养老保险,但在缴费能力具备的情况下农村户口也可以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8、参保人员重复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不得在同一统筹地区或跨统筹地区重复参保,退休时只能享受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己重复参保的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重复参保,但缴费不在同一时段的参保人员的多个个人账户合并为一个个人账户。
(2)在同一时段内重复缴费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保留一个个人账户,其余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的缴费部分不予退还。
(3)对己重复领取二份以上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发一份基本养老金并保留相应的个人账户,多领的予以追回。其余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的缴费部分不予以退还。
9、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基金时,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中自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本息。办理时由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出接收证明,单位或个人持调令(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到所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10、领取养老金人员及领取遗属生活费的遗属为什么要实行生存年审制度?如何办理?
答:为核实领取养老金人员及遗属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和杜绝养老基金的流失,每年3-5月实行一年一次的领取养老金人员及遗属的年审工作,要求本地居住的领取养老金人员及遗属持身份证、退休证、户口到居住地的居委会进行年审,异地的待年审人员将居住地派出所证明、居委会证明寄给参保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年审,若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年审的人员,将停发其养老金待遇,待核实其生存后再补发。
11、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是什么?
答:(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死亡参保人员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3)死亡参保人员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死亡参保人员子女未满18周岁的;(5)死亡参保人员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死亡参保人员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死亡参保人员父母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12、哪些情况不能领取供养生活费?
答:(1)参保人员死亡时,当时未达到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以后达到供养条件的,不能发放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2)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如:①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②就业或参军的;③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④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⑤死亡的;⑥有其他收入,如集体企业参保领取退休养老金。不再享受该项生活补助费。
13、参保人员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后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1)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计息。在服刑及劳动教养期间已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退还企业和个人。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及劳动教养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满释放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前的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国家有关工龄计算的规定处理。
(2)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的不享受基本养老金。
(3)参保人员被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可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14、军队退役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军队退役人员到企业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原军龄不作视同缴费年限。
15、领取丧葬抚恤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企业参保离退休(含灵活就业人员)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在结算死亡待遇,应向社保机构提供火化证明原件(非火化地区由当地民政局或派出所出具非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若殡葬单位或派出所收取死亡火化证明原件的可用复印件,由收取原件单位签署“与原件相同”并加盖公章有效,并说明用复印件原因。
三、医疗保险
(一)参保缴费部份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遵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职工(含退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谋职业者、城镇失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用人单位应在多少时间内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30天内,应当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新录用或调入人员30天内,必须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3、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参加养老保险有关证明及身份证或户口薄在居住地经办机构登记参保。
4、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哪些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应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参保申请书(注明成立时间、单位性质、参保时间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劳动用工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5、参保单位发生变更时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参保单位发生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及等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证明;3、社会保险登记表;4、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在当月内填报《遵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表。
6、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时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结清应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并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提交注销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同时填写《遵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注销登记表》,并按《破产法》及有关规定清偿基本医疗保险费,缴回社会保险登记表。
7、参保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凭有关部门的文件和参保单位申请,到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办理,缴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表,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表。
8、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低于遵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以遵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遵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遵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封顶,单位缴费基数上不封顶。
参保单位缴费比例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9、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以遵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基数的6%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只缴纳在职职工单位缴费部份,个人缴费部分不缴纳)。
10、医疗保险费征收期怎么确定?
参保单位按月征收,征收期为每月1至15日;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征收,征收期为每年第一季度。
11、未按时缴费要承担什么后果?
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2个月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单位参保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2、单位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怎么办?
参保单位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不计征滞纳金。
13、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要承担哪些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对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责任人,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4、大额医疗基金是如何构成的?
按照在职职工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0.5%加上从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中每月划入的2元建立大额医疗基金。
15、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如何换算?
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转入居民医疗保险的,2007年10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视同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7年10月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不计作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新参保计算,其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能计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IC卡及个人账户部份
16、什么是医疗保险IC卡?
医疗保险IC卡是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发放的,记载有本人姓名、性别、医疗保险号码、个人帐户储存余额等基本信息的一种身份识别卡。
17、IC卡遗失后怎么办?如何补办?
IC卡遗失后,应持有效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院、药店)申请挂失。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办。
18、代他人申请IC补办有何规定?
需在挂失七天后,持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和参保人有效身份证、医保手册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办。
19、IC卡损坏后应如何申请更换?
持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损坏IC卡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更换。
20、医疗保险手册遗失或损坏后应如何申请补办或更换?
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籍证明、近期小二寸免冠像片一张,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办。
21、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构成?
在职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大额医疗基金2元后,余下金额全部记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从单位缴费中按本人养老金(退休费)的2%减去划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2元后)划入个人帐户。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单位缴费的16%划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按养老金(退休费)乘以6%的20%划入个人帐户。
即: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缴费基数×2%-2)+(缴费基数×6%×16%)
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养老金或退休费×2%-2)+(养老金或退休费×6%×20%)
22、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退休医疗待遇前后的个人帐户构成?
享受退休医疗待遇前按缴纳医疗保险费的16%(扣除划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2元后)划入个人帐户。
享受退休医疗待遇后按养老金的2%(扣除划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2元后)加上养老金乘以6%的20%划入个人帐户。
即:享受退休医疗待遇前个人帐户=(缴费基数×6%×16%-2)
享受退休医疗待遇后个人帐户=(养老金×2%-2)+(养老金×6%×20%)
23、个人账户如何使用?
答: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本人住院自付部份、门诊医疗、药店购药费用。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时,可直接刷卡支付基本医疗费用。IC卡上的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普通门诊费由个人自理。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年终结息后全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可以继承。
24、哪些情况可以以现金方式返还个人帐户?
参保人员转入居民医疗保险、转出遵义市辖区参保人员,一次性返还个人账户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的,办理完注销登记后,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返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划入统筹基金;异地安置人员。每半年退一次个人账户,时间为每年的元月和七月。
(三)医疗就医及待遇部份
&25、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何时开始享受待遇?
整体新参保的单位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及单位零星参保职工(不含军转干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工作调动人员),参保缴费后设置90日等待期,期满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2个月后需续保的,应当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补缴的保险费不划个人帐户,不享受医疗待遇,且设定90日待遇享受等待期。
26、职工缴费达到什么条件后可以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的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到领取养老金时,连续缴费满15年的,凭身份证和退休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的退休手续后,方能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须一次性补齐15年或继续按年度缴满15年后,方能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次性补缴时,缴费基数按实施补缴时的标准执行。
27、参保人员在遵义市范围内如何就医?
从2010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遵义市所有定点医院凭个人IC卡、医保手册均可住院就医。不再需要各县、区(市)医院和经办机构的转诊转院批准。
28、转出统筹地区(遵义市地域)外就医如何办理?报
销标准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即可。急诊可先转院,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往统筹区域外的遵义市确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政策规定报销,转往统筹区域外的非遵义市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医疗机构等级相应降低报销比例10%。
&29、参保人员如何办理住院?如何报销费用?
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住院时,持入院通知单、IC卡及本人医保手册到住院医保窗口办理入院登记手续,交付一定的预付金。出院时凭IC卡结算,住院起付标准金及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份自付现金,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
30、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起付标准金以上至统筹基金单次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内的费用,扣除全自费、乙类自付后,分医院级别按以下标准报销:
医疗机构等级
个人自付比例
乡(镇)、社区
即:报销金额=(总费用-起付线-乙类自付-全自费)×报销比例
3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起付线)怎么确定?
乡级医院由80元下调为50元、县级医院由300元调整为100至300元(根据上年度医院住院均次费用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确定),市级和省级医院不变,仍为市级医院400元、省级医院450元。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患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须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全年只设置一次起付标准(含治疗未终结需跨年度继续治疗的)。
32、大额医疗基金的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每次住院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上的费用,扣除全自费、乙类自付后,由大额医疗基金支付92%、个人自付8%。大额医疗基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25万元。
33、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可享受多少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大额医疗基金合计最多支付29万元(含门诊)。
34、慢性特殊病病种有哪些?月定额标准是多少?报销比例是多少?
慢性特殊病病种和月定额标准为:高血压(伴靶器官损害)150元、冠心病200元、脑梗塞后遗症300元、脑出血后遗症300元、癲痫300元、结核病(活动期)100元、糖尿病300元、精神病400元、甲亢100元、帕金森氏病300元、类风湿性关节炎2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400元、慢性肾病400元。
在定额范围内符合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口服药物(糖尿病人使用胰岛素除外)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80%。
&35、如何申报门诊慢性特殊病?
申报门诊慢特病的参保人员,可到全市任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管理部门领取《遵义市城镇职工门诊慢特病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同时提供二级或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的与申报疾病相关的6个月内的诊断依据(包括住院病历、病案首页、检查、化验报告书、疾病证明书等),精神病须提供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相关诊断依据。参保人员提供的资料齐全、符合诊断标准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管理部门不分申报人员的参保地即时办理。
36、认定为慢性特殊病的参保人员如何就医购药?如何报销?
认定为慢性特殊病的参保人员需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医院执业医师诊治并开具处方,每次处方只能开具一个月用量。凭处方和IC卡可在任何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购买。
慢性特殊病的参保人员只需向医院或药店缴纳个人承担的20%,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80%由经办机构与医院或药店结算。
37、门诊特殊检查报销范围有哪些?报销比例是多少?
下列七种门诊特殊检查费可报销50%。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2、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
3、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
4、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5、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
6、彩色多普勒仪
7、医疗直线加速器进行的检查
38、哪些特殊病门诊费用可报销?报销比例多少?
患有下列疾病,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专家组确定并按专家组提出的具体治疗方案(限定药品、剂量、疗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和药品目录的,按对应的相关比例报销。
门诊特殊病种
中、晚期恶性肿瘤
放化疗、镇痛
肾功能衰竭(包括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
抗排异、相关的医学检查化验费
抗排异、相关的医学检查化验费
抗排异、相关的医学检查化验费
心脏换瓣术
抗凝用药、相关的医学检查化验费
39、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有那些?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
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性病、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②《贵州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贵州省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贵州省医疗保险住院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如:挂号费、体检费、院内外会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各种美容、健美、整容、矫正手术、减肥、司法鉴定、弱视及近视眼矫正术、就诊(转)交通费、救护车费、水电费、住院陪护费、空调费等以及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等。&&& ③在非定点药店和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未在经办机构备案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急救和因公出差除外)。& &&40、异地安置和转外就医医保病人住院的床位费标准是多少?
省级医院20元∕日,市级医院14元∕日,县级医院12元∕日,乡(镇)社区医院8元∕日。
41、在外地住院后报销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疾病证明书、转诊、转院申批表、医保手册首页复印件、住院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费用汇总清单、长期和临时医嘱复印件。
42、门诊进行泌尿系统结石碎石手术、白内障人工晶体植入术如何报销?
在门诊进行泌尿系统结石碎石手术、白内障人工晶体植入术,符合诊疗目录和药品目录的费用,不扣起付标准金,扣除全自费和乙类自付费用后按住院标准报销。
43、参保人员同时参加了两种以上政府主导的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同时参加了两种以上政府主导的医疗保险,其医疗费报销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44、此次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在待遇方面有哪些提高?
(1)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提高到29万元;
(2)住院起付标准金(门槛费),从原来的县级医院300元,调整到现在的100-300元不等,乡(镇)、社区医院从原来的80元调整到现在的50元;
(3)参保人员住院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对比如下:
医疗机构等级
乡(镇)、社区
(4)器官移植术后抗异药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从原来的70%提高到80%。肝移植术及术后抗排异药物也纳入了报销范围;
(5)参保人员住院,乙类自付比例从原来的20%降低为10%
(6)将13种门诊慢性特殊病纳入到统筹基金支付,报销比例为80%;
(7)将乙肝、丙肝等特殊疾病在门诊治疗纳入到了支付范围,报销比例为80%;
(8)对门诊进行泌尿系统结石碎手术、白内障人工晶体植入术纳入统筹支付,按住院的同等级别医院报销,并不扣起付标准金;
(9)中、晚期恶性肿瘤在门诊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在门诊透析治疗的药品(包括使用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及诊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诊疗、药品目录的,纳入了大额医疗基金支付范围,报销比例为92%,并不扣住院起付标准金;
(10)参保人员在乡(镇)、社区医疗机构的门诊留观纳入了基本医疗门诊统筹范围,按住院标准报销。
四、工伤保险
1、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
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抚恤等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2、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答:用人单位申请参保时,需填报(同时报盘)《工伤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工伤保险职工信息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企业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其他有关的证件和资料。参保单位行业风险类别和缴费费率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工伤保险待业风险分类表》由社保局确定。
3、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为:职工工资总额乘以费率,本市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按行业风险程度分为0.6%、1.2%、2.0%三个档次。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4、工伤认定由哪里负责?
答:在我区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科室社保科受理。
5、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需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由省级卫生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
而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认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由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部门的病历和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属于下列情况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提交公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相关的处理证明;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市级相应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5)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还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有关证明等材料;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7、做出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多少天?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以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从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全部备齐之日算起,60天内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亲属)和所在单位。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8、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9、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0、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职工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 11、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 答: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2、供养亲属怎样进行待遇资格审核?
单位凭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填写《供养亲属资格核定表》,并提供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供养亲属的待遇资格审核。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13、哪些情况下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或具有享受抚恤的遗属)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与具备相应的条件和应尽相应的义务相对应的。当丧失了享受的条件或不履行义务的时候,也就失去了享受的权利。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以下情形:
(1)停工留薪期满停止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
(2)享受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了一定的年龄或就业,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
(3)享受抚恤的工亡职工的亲属死亡,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条件的;
(4)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不履行工伤保险的义务,停止支付原待遇;
(5)工伤职工拒绝治疗的,停止支付原待遇;
(6)工伤职工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在收监执行的,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停止支付原待遇,对于在劳动教养或监外执行期间属于未被收监,可继续享受原待遇。
14、按照遵市人社通[号规定,从2012年1月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
五、失业保险
1、什么是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2、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参加失业保险?
答: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二条规定: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3、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答:申报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应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表》,自备盘拷取有关参保的统一表册,并准备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上述表册和资料填写、准备完毕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业务。
4、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及收缴标准是怎样的?
答:企业单位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基数调整每自然年度进行一次,每年1月至12月执行同一基数。其中单位缴2%,个人缴纳1%。
5、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可以给予补贴(只拨给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不支付给个人)。
6、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答:根据《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拿到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后,应当到当地规定的失业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之后,就可以到原所在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要携带以下证明材料:①本人身份证明;②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③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④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手续后的10日内,经办机构就会告知审核结果。符合条件的,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再凭单证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7、如何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答: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8、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生活补助的标准?
答:根据《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挪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作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所在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连续工作每满期1年支付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的计算期限,对农民合同制工人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9、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根据《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0、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如何计算?
答:根据《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建立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建立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城乡建设步伐的迫切需要,是解决广大农民最关注、最迫切的养老问题的重大惠民工程。这对于缩小城乡差别,加快城乡建设,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办理的简称。是由政府主办、财政补贴并最终由政府兜底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它不同于商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是指我国城乡居民参保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后,在年老不能从事生产劳动时,从国家和社会取得帮助,享受养老金,以保障基本生活所需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三、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答:凡属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如何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答:符合参保条件且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每年6月30日前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并由经办部门为参保人员代办《银行存折》作为缴费凭证。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分为100元至1000元、1200元、1600元共十二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一次性缴纳,其后每年均可重新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标准依据国家、省、市政策和居民人均收入等情况适时调整。
六、如何变更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参保人员每年1-3月可到所属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变更个人缴费档次,并持经办部门代开的《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银行预存费用,从每年4月开始由银行向社保经办机构按年代扣代缴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银行代扣代缴情况为参保缴费人员划入个人帐户并计息。
七、什么叫中断缴费?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到每年12月10日,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当年即为中断缴费。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但补缴时段不享受政府补贴。
八、不同年龄段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政策上有无区别?
答:不同年龄段的参保人员,适用的政策有区别。以制度启动时间为准,分为以下三种类别:
1、45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参保
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当年选择申报的缴费档次必须在当年内缴清费用。逐年缴费(或隔年缴费),年满60周岁且缴费满15年开始领取养老金。
2、45至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参保
从制度启动之年起开始参保缴费,按年缴费,缴费至年满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本人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到15年,但其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3、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参保
制度启动时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其户籍上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均已参保,本人可以不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选择缴费档次进行补缴,补缴年限可选择1—15年,需一次性缴清。但其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补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待遇高于不缴费直接领取的养老金。
九、什么是个人帐户?
答: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缴费人员设置的终身养老保险记帐帐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等组成。相当于参保人的个人存款户,由社保机构代为保管,本金及利息均归个人所有。个人帐户除规定情形外,不能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十、政府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一是中央财政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支付全额基础养老金55元,区政府补助5元,合计60元;二是每年按时缴费的参保人员,由政府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给予补贴,由省、市、区财政各负担10元;三是地方财政对参保人选择档次400元/年(含400元/年)以上的,每提高一个档次,依次递增5元补贴。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可以跨年度补缴,但政府不予补贴;四是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从次年起,凡缴费每超过一年,增加基础养老金每月2元。
十一、制度实施后,在2012年7月1日前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愿参加缴费,等到年满60周岁时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吗?
答:不可以。《实施方案》中明文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达到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十二、哪些人员可叠加享受养老待遇?
答:凡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并参保的人员,如同时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社会优抚等人员待遇条件,政府给予相应缴费补贴,可同时叠加享受待遇。
十三、什么是重度残疾人?怎样缴费?
答: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区人民政府按照其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的50%为其缴费;对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区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其全额缴费。
十四、如何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答: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在达到60周岁的当月,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等材料,到户籍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从办理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
十五、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标准是多少?
答:已年满60 周岁的以上条件的,可按月领取60元基础养老金。自愿缴费的,每月领取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55元,区政府每人每月补助5元)。参保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从次年起,凡缴费每超过一年,增加基础养老金每月2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月(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即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十六、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后,未满60周岁,怎么办?
&&& 答:第一种办法:不再缴费,待年满60周岁时,再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第二种办法:继续按年缴费,缴费至年满60周岁时,再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
十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是否可以调整?
答: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十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是否可以退还?
&&& 1.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个人账户(除政府补贴外)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参保人未达到领取条件死亡的,将个人账户(除政府补贴外)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参保人员出国(境)的,将个人账户(除政府补贴外)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十九、参保人员户籍发生变化,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将户籍转到其他县(市、区)的,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将其参保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继续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将户籍地转到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的,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帐户由社保机构暂封存,个人帐户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待户籍转入地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后再行转移。
领取养老金人员将户籍转到其他县(市、区)的,仍由原参保地继续发放养老金。
二十、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注意哪些事项?
&& 答:领取养老金人员应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持本人身份证和《领取证》到乡镇(街道)劳保所进行一次生存状况审查。对未按规定审查的人员暂停支付养老金,待审查后再予恢复,领取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申报的,不予支付丧葬补助费并依法追回多领取的养老金。
& 二十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无能力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是否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答:可以。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如无能力继续缴费的,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60周岁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决定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计算发放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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