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打假新规则人员是看产品类别还是执行标准

职业打假人状告蒙牛:把调制乳当成牛奶卖|蒙牛|调制乳|牛奶_新浪财经_新浪网
职业打假人状告蒙牛:把调制乳当成牛奶卖
  蒙牛把调制乳当成牛奶卖?90%消费者不知真相
  核心提示:买牛奶时,大多数消费者可能只认“××牛奶”,消费者可能不知道,“××牛奶”或许仅是调制乳。
  职业打假人叶光将蒙牛等多家乳制品厂商告上法庭
图为南坪某超市内,蒙牛未来星儿童成长牛奶很显眼。(图片来源:重庆晚报)
  买牛奶时,大多数消费者可能只认“××牛奶”,消费者可能不知道,“××牛奶”或许仅是调制乳。
  重庆职业打假人叶光称,蒙牛集团生产的“未来星儿童成长牛奶”的产品与包装标签标示名称不相符,涉嫌欺骗消费者。13日,叶光向当地法院递交了诉讼状,江北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叶光要求蒙牛退还一箱“未来星儿童成长牛奶”的货款46.8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近500元。除了蒙牛,叶光起诉的本土牛奶品牌于今天下午开庭审理。
  90%消费者不知真相
  叶光称,蒙牛集团生产的“未来星儿童成长牛奶” 名称虽然好听,实际是打着牛奶的旗号吸引消费者。此外,蒙牛集团生产的“新养道珍养牛奶”“奶特牌香蕉牛奶”和“奶特牌香草口味牛奶”等产品,同样存在着这个问题。
  昨日,重庆晚报记者走访了市内多家大型超市,看到上述几款产品整齐地摆放在货架上,其包装和图片色彩鲜明,品牌名称“××牛奶”的字体很大,也很显眼,吸引了不少市民前来选购。
  南岸弹子石超市的工作人员称,这些牛奶产品,销量都非常不错,深受小朋友和年轻人喜爱。家住南岸区云满庭B区的李先生的女儿盈盈四岁,很喜欢喝“蒙牛未来星儿童成长牛奶”,但李先生并不知道这些标识为“牛奶”的产品,是不是牛奶。
  重庆晚报记者在超市随机询问了二十名各个年龄层的消费者,仅有两人表示知道这些标识为“××牛奶”的产品是添加了其他物质的,并不是纯牛奶。
  “牛奶”实为“调制乳”?
  重庆晚报记者在超市内多个品牌的多个系列产品包装盒上看到,其标注的执行标准均为“GB25191”。 叶光说,“执行的标准是GB25191,却在产品包装的主要展示面标注‘××牛奶’,显然这是违法的。”
  “GB25191”标准与“××牛奶”标签有何矛盾呢?叶光说,只有采用“生牛(羊)乳为原料”不添加任何物质的才能称之为国家标准的“牛奶”。这些产品包装上标出的执行标准是“GB25191”,也就是“调制乳”,并不是牛奶。
  根据法律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5191)适用于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调制乳。叶光强调,“牛奶”和“调制乳”两种产品的质量是完全不同的,一个依据国家标准是“纯”,另一个是已添加了食品添加剂,其性质截然不同。
  在包装盒的侧面,蒙牛集团用小字写的“产品类型”一栏中,明确写着“全脂调制乳”。
  其他三款产品标签也有问题?
  叶光说,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的规定,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法律规定一种食品只能有一个国家标准,且是强制性标准。一种食品不能生产时用一个标准、包装上的标注标签又用另一个标准。”叶光说,蒙牛的上述三款产品实际上是以调制乳国家标准生产的产品,却采取牛奶国家标准标注标签。
  叶光介绍,卫生部就《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问答时,专门指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也就是说,这些实质为调制乳的产品,不应该是“××牛奶”,而应是“××调制乳”。
  随后,重庆晚报记者拨打了蒙牛官网上的电话和叶光购买该产品的江北区某大型连锁超市电话,均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蒙牛集团:属业内普遍现象
  对于叶光的诉讼,蒙牛集团相关负责人在电话中说:“我们这几个产品还不完全在用复原乳生产的标准规定范围内,属比较尴尬的地带,这是行业的一个普遍现象。该人士解释称,“食品标准名称”不同于“食品名称”,“食品标准名称”是指食品生产时所预知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的名称,而“食品名称”是指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两者概念也不同。该人士承认,调制乳就是上述三款产品(“新养道珍养牛奶”“奶特牌香蕉牛奶”和“奶特牌香草口味牛奶”)的标准名称,而不是食品的名称。“不过,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其中一个或等效的名称”。该人士强调,调制乳的标准只是对使用乳粉生产调制乳做了规定―――是复原乳或是复原奶,并没有对这类标准所生产的其他产品的食品名称做规定。 据羊城晚报
  是不是纯牛奶仔细看包装
  1、看产品标准代号
  产品标准代号为GB19645的是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的液体产品。即为鲜牛(羊)乳(奶)
  产品标准代号为GB25190的是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灭菌后制成的液体产品。产品即为纯牛(羊)乳(奶)。
  产品标准代号为GB25191的以不低于80%的生牛(羊)乳或复原乳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采用适当的杀菌等工艺制成的液体产品。
  2、看包装侧面的产品种类和产品类型
  纯牛奶产品一般会标注为全脂灭菌全牛乳。调制乳产品一般会标注为全脂调制乳。
  3、看产品配料表
  纯牛奶产品配料是生牛乳,不加其他的成分。调制乳产品的配料除了需要生牛乳之外,会添加其他的成分,比如白砂糖、维生素、食用香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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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质监局关于2013年昌吉州质监系统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利剑行动的通知
昌吉州质监局关于2013年昌吉州质监系统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利剑行动的通知
索引号:13-000122
发布时间: 16:50:41来源:昌吉州政府【字体:小
  1.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3月28日、10月28日之前报送至州局
  2.减少农业生产损失计算公式:
  减少农业生产损失=假劣产品货值+用于农业生产将带来的
  ____地、州、市质监局通报外省(区、市)农资质量
  违法案件线索统计表
  填表单位:&&&&&&&&&&&&&&&&&&&&填表日期:2013年月 日
  案件线索发现地
  (**市**县)
  产品名称
  产品类别
  标称生产企业详细地址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涉嫌违法情况
  填表说明:1.本表在全年农资打假工作总结中报送;
  2.产品类别:(1)化肥;(2)农膜;(3)滴灌带;(4)农药;(5)农膜;(6)农机;(7)农机配件。
  农资打假下乡免费检测统计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2013年 月 日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检测结果
  参与现场免费检查工作的,乡、镇政府农资质量监督员姓名
  填表说明:产品类别填写“农药、化肥、农膜、滴灌带、农机”等。
  大 案 要 案报告 表
  填报单位:&&&&&&&&&&&&&&&&&&&&&&&&&&报告编号:
  案件名称(案由)
  案件发生地点
  涉案产(商)品名称
  现场查获涉案物品数量
  本案涉案物品总数量
  涉案物品生产商所在地址
  涉案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
  涉案货值(万元)
  销售额(万元)
  是否产生严重后果
  是否获证(包括质量认证和3c认证证书)产品
  是否已移送
  是否已判刑
  本案是否通报其他地区、部门
  对本案涉案物品的处理
  基本案情简述:
  查处情况:
  目前案件进展情况:。
  备注:
  填表说明:
  一次查获农资违法案件,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或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化肥达到400吨以上的,应在查获违法产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直接报告州局,同时一并向当地政府报告。
  附表5&&&&&&&&&&&&&&&&&&&&&&&&&&&&&&&&&&&
  农资打假宣传情况
  填表单位:&&&&&&&&&&&&&&&&&&&&&&&&&&&&&&&&&&&&&&&&&&&&&&&&&填表日期:2013年 月 日
  节目时间(省级以上媒体)
  节目名称(省级以上媒体)
  附表6&&&&&&&&&&&&&&&&&&&&&&&&&&&&&&&
  农资打假案件公布情况
  填表单位:&&&&&&&&&&&&&&&&&&&&&&&&&&&&&&&&&&&&&&&&&&&&&&填表日期:2013年 月 日
  案件公布时间
  案件名称
  农资质量监督员情况一览表
  填报时间:2013年&&&月&&&日
  相应的乡镇政府及各级人大、政协名称及电子邮箱地址
  乡镇政府及各级人大、政协
  农资质量监督员名单
  “监督员”所在的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
  “监督员”所在单位领导(&&&)
  机构名称
  电子邮箱地址
  手机、座机、
  手机、座机
  手机、座机
  Xx乡政府
  Xx镇政府
  填报人:&&&&&&&&&&&&&&&&&&审核人(处科室领导):&&&&&&&&&&审批人(局领导):
  农资打假信息员网络情况一览表
  填报时间:2013年&&&月&&&日
  相应的自治区农资销售主渠道经营网点,协会商会、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等
  自治区农资销售主渠道经营网点,协会商会、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等农
  资打假信息员名单
  “信息员”所在的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
  “信息员”所在单位领导(&&&)
  机构名称
  电子邮箱地址
  手机、座机
  手机、座机
  手机、座机
  填报人:&&&&&&&&&&&&&&&&&&&审核人(处科室领导):&&&&&&&&&&&&&审批人(局领导):
  质监局负责案件协查的联络员情况一览表&&&&&&&&&&&&&&&&&&&&&&&&&&&&&&&&&&&&&&&&&&&&&&&&&&&&&&&&&&&&&&&&&&&&&&&&&&&&&填报单位:&&&&&&&&&&&&&&&&&&&&&&&&&&&&&&&&&&&&&&&填报时间:2013年&&&月&&&日
  负责案件协查的管理机构名称及电子邮箱地址
  负责案件协查的地、州、市、际联络员名单
  “联络员”所在的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
  “联络员”所在单位领导(分管局长)
  电子邮箱地址
  手机、座机、传真
  手机、座机
  手机、座机
  填报人:&&&&&&&&&&&&&&&&&&&审核人(处科室领导):&&&&&&&&&&审批人(局领导):
  附件10
  辖区内农资生产企业整治档案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
  产品名称
  生产单位名称
  生产厂地址
  所属地区
  自备逐批出厂检验
  条件否?
  去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今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取生产许
  去年及今年有否被处罚
  每种产
  合格或
  合格或
  合格或
  合格或
  已取得
  品均以
  不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
  未取得
  县域为
  单位划
  填表人:&&&&&&&&&&&&&&&&&&审核人:&&&&&&&&&&&&&&&&&&&&&&&&&审批人:
  附件11
  2013年农资质量安全风险排查问题整治落实情况分析汇总表
  填报单位:&&&&&&&&&&&&&&&&&&&&&&&&&&&&&&&&&&&&&&&&&&&&&&&&&&时间:2013年&月&日
  排查领域
  通过对本年度整治工作分析发现的当前影响农资质量的主要问题(产品质量领域潜规则、产品风险、制假趋势)
  采取的整治措施
  整治效果
  下一步工作安排
  滴灌带
  填报人:&&&&&&&&&&&&&&&&&&&&审核人(处科室领导):&&&&&&&&&&&审批人(局领导):
  附件12
  2013年农资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情况分析汇总表
  排查整治
  (家)
  排查出
  风险隐患问题
  (个)
  查处案件(件)
  查处货值(万)
  查处企业(家)
  吊(注)销企业资质证书(张)
  (起)
  统检合格率
  已整改落实,风险排查出的问题(个)
  2012年
  2013年
  2012年
  2013年
  许可证
  3C认证
  滴灌带
  农机配件
  填报单位:&&&&&&&&&&&&&&&&&&&&&&&&&&&&&&&&&&&&&&&&&&&&&&&&&&时间:2013年&月&日
  填报人:&&&&&&&&&&&&&&&&&&&审核人(处科室领导):&&&&&&&&&&&审批人(局领导):
  附表13
  2013年农资打假绩效考核表
  考核单位:&&&&&&被考核单位:&&&&&&填表日期:2013年&&月&&日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备&&&&&注
  农资大案要案查办情况。15分
  向州局报送农资大案要案2起以上或移送公安案件。
  实得分:
  各县市局报送1起以上大案要案。稽查队报送2起以上。大案要案以销售额5万以上或货值15万以上为标准。
  农资案件协查情况
  向外省市通报农资案件线索1起以上。
  实得分:
  各县市局、稽查队通报案件名单需报总局,请认真填写。
  农资打假下乡情况
  为农民免费检测样品10批次以上,得满分;
  阜康、吉木萨尔、木垒免费检测样品不得少于3批。其余县市局均不得少于10批。
  免费检测名单报总局,请认真填写。
  “农资打假利剑行动”情况15分
  组织一次农资案件查处行动、组织一次农资案件评析会。在总结中体现。
  实得分:
  各县市局
  农资打假宣传情况
  省级以上媒体宣传农资打假工作2篇以上。
  各县市局、稽查队
  农资打假案件公开情况
  向社会公开农资打假案件1起以上。
  实得分:
  各县市局、稽查队
  农资打假专项工作分析、研究及创新情况(5分)
  对农资打假工作开展分析和研究,在方法上、制度上有创新。可在总结中展现。
  实得分:
  各县市局、稽查队
  农资打假工作信息报送情况(15分)
  春季农资打假总结和全年农资打假总结报送及时,内容符合要求,所需数据完整准确。
  实得分:
  各县市局、稽查队重庆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违反《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产品,涉刑法140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嫌举报材料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质监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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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质监信箱[
发布单位:
来信内容:
重庆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违反《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产品,涉刑法140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嫌举报材料
重庆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违反《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产品,涉刑法140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嫌举报材料
O. 引言
在国家执法打假专家、原重庆市质监局局长吕长富老前辈亲冒矢石,率领重庆质监系统执法打假人员,查处重庆市璧山县混凝土搅拌站以“阴阳配合比”方式制售劣质不合格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先进事迹的感召下,本人为全力支援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的执法打假行动,以彻底铲除不合格混凝土产品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危害,特实施此次实名举报。
一. 确定产品合格与否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注:
这是法律对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的强制性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方式免除或减轻自己的此项法定义务。
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是法律对产品质量最基本的要求,直接关系到产品使用者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生产者违反这一质量保证义务的,将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生产者要保证其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首先应当在产品设计上保证安全、可靠。产品设计是保证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基本环节。
其次,在产品制造方面保证符合规定的要求。制造是实现设计的过程,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制造上的缺陷往往是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主要原因。
另外,在产品标识方面还要保证清晰、完整。对涉及产品使用安全的事项,应当有完整的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志,并且标注清晰、准确,以提醒人们注意。
生产者要保证其生产的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必须使其产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对尚未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生产者必须按照保证其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法定要求,通过制定企业标准等措施,保证其产品具备应有的安全性能。
――《人大法工委质量法释义》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注:
产品应当具有使用性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是在产品标准、合同、规范、图样和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使用性能。
另一方面是隐含需要的使用性能。这里所讲的隐含需要是指消费者对产品使用性能的合理期望,通常是被人们公认的、不言而喻的、不必作出规定的使用性能方面的要求。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本法对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所规定的又一法定义务。
――《人大法工委质量法释义》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注: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这是法律对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所规定的明示担保义务。
所谓产品质量的明示担保,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对产品质量性能的一种明示的自我声明或者陈述,由生产者根据事实自愿作出,多见于生产者证明产品符合某一标准、某些状态要求的产品说明、实物样品、广告宣传中。
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是表明产品质量符合自身标注的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指标,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则以该项明示的产品标准作为依据。
当然,生产者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不得与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
――《人大法工委质量法释义》
3.人大法工委《产品质量法》释义对产品质量“合格”判据的解释
作为合格产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符合生产者自行制定的产品质量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但该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不得与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抵触,并应保证产品具备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
对在产品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产品质量标准的,或者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了所采用产品标准的,或者生产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了产品的质量状况的,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或质量状况。
二. 与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有关的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 强制性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2. 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50476
三. 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由《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注:预拌商品混凝土显然不是建筑工程,而是符合“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规定的产品。
2.人大立法系统对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管辖的认定
各地方人大系统管关于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的规定见表1。
各地方人大系统管关于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的规定
表1
省区名称 法规名称 发布机关 条款号 内
西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
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
日起施行 省人大
常委会 第 四 条
第 二 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物价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计量、价格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苏 江苏省散装
水泥促进条例
日起施行 省人大
常委会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质量和计量管理的违法行为。

江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
发展和应用条例
日起施行 省人大
常委会 第十五条
第 三 款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

徽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
发展和应用条例
日起施行 省人大
常委会 第三十三条
第 二 款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抽查。
黑龙江 黑龙江省促进
散装水泥发展条例
日起施行 省人大
常委会 第二十五条
第 二 款   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督。

建 福建省促进散装
水泥发展条例
日起施 省人大
常委会 第 五 条
第 二 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销售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不合格、计量不准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南 云南省促进散装水泥
发展和应用条例
日起施行 省人大
常委会 第二十二条
第 二 款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计量、价格的监督管理。

川 四川省促进散装
水泥发展条例初稿
第 十 条
第 二 款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中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质量的监督。
广
西 促进散装水泥
发展条例草案
第 四 条
第 二 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计量、价格的监督管理。

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散装水泥产业促进条例(送审稿)
第二十八条
第 二 款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中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质量的监督。

南 河南省发展散装
水泥管理规定
日起施行 省政府 第 四 条
第 四 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规定,确保产品质量。

海 青海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
日起施行 省政府 第二十三条
第 二 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质量和计量管理的行为。
广
东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
发展和应用规定
日起施行 省政府 第 三 条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相关工作。

同 大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
日起施行 省人大
常委会 第 十 条
第 二 款
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完善跟踪监督,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
口 海口市商品混凝土
管理办法
日起施行 市政府 第二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的商品混凝土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由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企业予以处罚。

北 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
日起施行 省人大
常委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显然不属于安装活动。
5.《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之《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分为二级、三级。二级资质标准:商品混凝土年产量10万立方米以上,产品质量合格。
6.依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建筑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都规定预拌商品混凝土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管辖的产品。
7.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监管技术监督部门责无旁贷,否则将面对刑法397条玩忽职守罪的检控。
四. 重庆市有关混凝土产品不符合“合格产品”的法定要求的违法事实
(一)有混凝土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规定违法事实:
1.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3.0.3条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的规定:
――未按照专业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7.2.3条“混凝土中氯化物和碱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设计的要求。”的规定,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碱含量和氯离子含量,并形成混凝土中氯化物、碱的总含量计算书;
――未按照专业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7.3.1条“混凝土应按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的规定,进行配合比设计。有关企业至今不具备最基本的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试验设备如碳化性能试验箱、混凝土早期抗裂试验仪器等,就是明证;
――未按照专业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7.3.1条“混凝土应按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的规定,按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7.5.4条“在配合比试配和调整时,控制混凝土绝热温升不宜大于50℃。”的要求,检验混凝土绝热温升并确认符合要求。有关企业根本没有绝热温升试验仪器就是铁证;
――未按照专业验收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6.4.4条“最小水泥用量宜为300kg/m3。”的规定进行用于人防工程的混凝提配合比设计并组织生产;
――未按照专业验收规范《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4.1.7条“水泥用量不宜小于260kg/m3”的规定,进行地下结构防水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地下结构防水混凝土实际水泥用量普遍少于规定的要求。
2.不符合《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第3.1.1条强制性条文“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规定。”和 第5.2.1条强制性条文“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未对砂、石、粉煤灰、矿渣粉、水泥等质量状况变动剧烈的原材料放射性进行逐批检验并确认符合要求。
3.不符合《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第4.2.2条强制性条文“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的规定。未检测大体积混凝土用水泥的水化热并确认符合要求。
注:大体积混凝土是指用于最小几何尺寸大于等于1m的结构的混凝土。
4.不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第6.2.5条强制性条文“对混凝土耐久性有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应进行相关耐久性试验验证。”的规定。未对用于一般大气二氧化碳腐蚀环境中混凝土抗碳化腐蚀性能进行试验验证,并依据《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确认其符合一般民用建筑50年使用寿命的要求。
(二)有关混凝土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规定:
重庆地区降雨pH平均值低于4.5,仅4.1左右,为重度酸雨区。具备耐酸雨腐蚀性能是在重庆地区出售使用的预拌混凝土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依据《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的规定,和酸雨频繁接触的露天混凝土结构环境类别为酸雨型大气污染类化学腐蚀环境,环境作用等级V―E。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的规定,用于环境作用等级V―E的耐酸雨腐蚀混凝土,其最大水胶比为0.36。
有关混凝土企业出售的用于露天结构的混凝土的水胶比多大于规定的要求,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三)有关混凝土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
有关搅拌站以阴阳配合比(阳配合比――对外公开的提供给施工企业的混凝土配合比,一般水泥用量较高,水泥的品牌与质量较好;阴配合比――隐蔽的实际生产用的混凝土配合比,一般水泥用量较少,水泥品牌与质量较差。)形式实施的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制售伪劣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 有关企业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定性
1.违法行为定性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混凝土产品质量的依法合格评定
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要求,为不合格品。
3.违法行为的定型
有关企业均未明示产品存在瑕疵,且均对外出具了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因此符合“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法律要件。
六. 两年法律追溯期内违法违规经营收入额估算
以每个搅拌站年产销不合格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20万立方米计,每立方米混凝土平均价格以300元计算,每个企业每年生产销售不合格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6000万元。
两年法律追诉期内每个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1.2亿元。
七. 涉案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行政责任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由于有关企业数十年如一日,生产销售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产品,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危害深远,理所应当依法从重从严惩处如下:
――处以三倍罚款,约3.6亿/站;
――没收两年违法所得,约1.2亿/站;
――函告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 涉案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应由人民法院追究涉案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九. 涉案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民事侵权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十.举报人诉求
1. 依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受理本案并书面回复本人。
2. 依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的规定,依法在15日内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3. 依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在60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90天)并书面回复信访人的规定,依法办理该信访事项并书面回复本人。
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5. 依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九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在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规追究行政责任后,将全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 对查实的已经用于建设工程的不合格混凝土产品,函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依法处理。
7. 根据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一次性奖励本人最高奖励金额30万元。
河北省秦皇岛市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站
贾文学
身份证:080416
电话:
邮件:
重庆市制售不合格混凝土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企业资质
1 汪泉混凝土公司
外资 2级
2 永川三环混凝土公司
股份制 3级
3 重庆飞强混凝土土有限公司
股份制 暂3级
4 荣昌恒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股份制 暂3级
5 南川市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
股份制 暂3级
6 合川思居沙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制
7 合川纬骏混凝土有限公司
股份制 暂3级
8 江津市龙祥混凝土公司
股份制 暂3级
9 天助混凝土搅拌公司
股份制 暂3级
10 永川天昊混凝土有限公司
股份制 暂3级
11 永川三环混凝土公司
股份制 3级
12 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
股份制 暂3级
13 涪陵大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股份制 暂3级
14 涪陵乐达混凝土公司
股份制 3级
15 万州奥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私营 3级
16 富皇水泥公司搅拌站
股份制 暂3级
17 重庆市神舟混凝土公司
18 市东土实业有限公司
股份制 暂3级
19 渝路沥青混凝土公司搅拌站
股份制 暂3级
20 长荣混凝土公司
私营 暂3级
21 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
股份制
22 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私营 3级
23 富丰水泥公司搅拌站
股份制 暂3级
24 江北特种建材公司三圣搅拌站
私营 3级
25 广厦一建(集团)混凝土供应中心
股份制 暂3级
26 华夏建工混凝土公司
股份制 暂3级
27 松龙混凝土公司
股份制 暂3级
28 同舟实业公司搅拌站
股份制 3级
29 汪泉混凝土公司
外资 2级
30 庆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股份制 2级
31 万士乐混凝土公司
32 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
股份制 3级
33 三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制 3级
34 易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制 2级
35 三建公司商品混凝土供应公司
国营 2级
36 陵盾建安公司搅拌站
37 鑫益成混凝土公司
股份制
38 固立混凝土公司
股份制 暂3级
39 乾泷建设有限公司
股份制 暂3级
40 志达欣建材有限公司
股份制 3级
41 住宅建设公司预搅拌混泥土站
国营 3级
42 二建公司混凝土供应公司
国营 2级
43 拉瑞永固混凝土公司
外资+台资 暂3级
44 中冠混凝土有限公司
私营 3级
45 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股份制 3级
46 重钢建设公司混凝土公司
3级
47 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
私营 2级
48 十八冶混凝土公司
国营 2级
49 丹龙开发公司搅拌站
50 华谊混凝土公司
股份制 暂3级
51 慧江混凝土公司
股份制 3级
52 巨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私营 3级
53 中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股份制 暂3级
54 交通部航务二公司搅拌站
股份制 3级
55 泰宏混凝土有限公司
股份制 暂3级
56 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级
57 重庆桥梁工程总公司预拌混凝土厂
3级
58 新兴栈(重庆)建材有限公司
外资 暂3级
59 欣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股份制 3级
60 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台资 2级
61 华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股份制 2级
62 中天大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 2级
63 四建公司商品混凝土供应分公司
国营 2级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你好,现就你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1、根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从你提供的举报材料反映,你非用户或消费者,此事属于对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属于产品质量申诉,不适用《产品质量申请处理办法》进行受理和处置。
2、从你举报材料反映的内容看,并未提出重庆市混凝土搅拌企业的违法证据及事实,仅为怀疑及推测。相关区县质监局经过初步核查,根据你现有的举报材料无事实依据对立案查处。
3、你举报材料中反映的重庆市混凝土搅拌企业生产销售伪劣混凝土的情况,达不到《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认定有功的标准并对你给予奖励。
4、商品混凝土已作为我局2014年度重点监管产品,纳入我局监督抽检计划,我局已开展相应的监督抽查和专项执法。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五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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