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合同工待遇在合同期间发生重大疾病怎么处理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2】
&&&&【提要】法律知识管理 :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2】
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储蓄工作的;&&&&(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工作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十八条 由于用人单位经营困难或撤并机构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依法裁减人员。&&&&第十九条 储蓄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因工负伤并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储蓄合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储蓄工作,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符合法定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5-10级的,或不符合法定退休、退职条件的应解除劳动关系。&&&&第二十一条 储蓄合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储蓄合同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储蓄合同工在该情形结束之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一)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二)经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及为尚未结案的案件当事人的。第四章
劳动报酬&&&&第二十四条 储蓄合同工的劳动报酬根据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实行绩效工资。&&&&农业银行保证储蓄合同工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其月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储蓄合同工劳动报酬。第五章
保险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储蓄合同工按照国家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第二十七条 储蓄合同工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及婚丧假。&&&&第二十八条 储蓄合同工因工负伤,其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储蓄合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有关待遇按国家、总行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储蓄合同工因病、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按国家和总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为储蓄合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第三十三条 储蓄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一)违反《劳动法》及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的;&&&&(三)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或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的。&&&&第三十四条 储蓄合同工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学习、培训费用;&&&&(二)对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三)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七章
经济补偿&&&&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储蓄合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解除合同前本人12个月平均收入的1个月收入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一)经用人单位与储蓄合同工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储蓄合同工不能胜任储蓄工作或综合考核不合格的。&&&&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储蓄合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解除合同前本人12个月平均收入的1个月收入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工作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第三十七条 储蓄合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储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收入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当发给不低于6个月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储蓄合同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储蓄合同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第八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第三十八条 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在发生争议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组)提出口头或书面调解申请,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组)应予受理,并应在30日内结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可在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十九条 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无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四十条 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经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由所在行的人事部门负责。&&&&第四十二条 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文件。&&&&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下发后,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制度、规定,双方也应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提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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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工龄该怎样计算?
关于工龄的规定始见于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即“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总的工龄也叫累计工作年限。而本企业工龄即连续工龄,也叫本企业工作年限,指工人或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
可以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的情况大致如下:
1.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2.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3.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4.留职停薪期间留用察看期间计入本企业工龄。
因此,有些合同制工人在单位上干了几年后离开了一段时间,最近又回来继续工作,像这种情况,他们的累计工作年限应包括离开单位前的工作年限,从继续工作时间开始计算连续工龄。
上说,辞职后既代表劳动关系的解除,从新入职代表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工龄不能连续计算,最新工龄应从新入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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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员工都可以算工龄,现在劳动法里不允许有临时工的说法。你的合同就是你的正式员工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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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03年进入某单位工作,至今已十一年多,之前的几年未签订合同,后面几年陆陆续续签订了合同,是一年一签,今年4月签订的合同,到2015年3月底到期。但现在面临被辞退,请问会得到怎样的补偿?单位承诺是一年一个月工资,我想问一下,工作了十一年,在这次一年一签的合同未到期情况下被辞退,其他有什么补偿?谢谢,急盼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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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因为业务需要,已经结束嘉兴项目,新项目地在杭州,想调动员工到杭州工作,员工本人不同意,合同规定工作地点是项目地。公司决定辞退他找新的可用员工。这样可以辞退吗?需要补偿或是提前1个月通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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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当时着急聘用我,我是在上一个公司匆忙离职,并被扣了半月工资后来到新公司的,可第三天公司说我不能胜任现在工作,要我离职。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需要采集一些什么样的证据?
我和爱人在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做临时工,负责保洁和夜间值班工作已经13年,由于是亲属介绍过去的,所以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保险及其他福利。每月领取工资也是以现金的方式领取,没有工资条。该单位也没有专门的保洁工作服。所以想请问各位专家一下,如果事业单位将我们辞退的话,我能为自己争取到多少权益呢?(注:如果真要触及到事业单位那些人的利益,估计没有人愿意出来为我母亲做工作证明的。)
和公司签了3年合同,我日入职,今天(日)公司突然说要辞退我,让我干完3月份4月不用来了,承诺补偿我4月份一个月的工资,请问这样合理吗?我是否能争取更多权益? 补充一点,我们是十三薪,在去年即2013年底我拿过13薪,所以请问我的赔偿金是按13个月的平均工资索取还是按照合同约定的税前工资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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