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就业6年了,请病假6个后,11月份参加商场大盘点数,盘点费没有,合法吗

惠民政策大盘点
寒冬腊月送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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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成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确,在我市参保、符合产业政策、合法经营的企业,当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暂时无力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时,可持经信部门认定证明,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经市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后,可缓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含大病互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
原标题:惠民政策大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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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1.就业失业登记证。《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城乡劳动者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申领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各项就业扶持政策。2.职业培训补贴。成都市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关于印发成都市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市的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含需要在我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开展职业培训的,可享受800-3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3.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和就业援助。《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成都市鼓励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政策》明确,具有成都市户籍,按照《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进行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在户籍所在的社区进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认定,享受就业扶持和就业援助政策。4.962110就业援助电话。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就业援助962110工作的通知》明确,具有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就业愿望、有劳动能力,可拨打热线电话962110进行就业援助登记,由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就近上门服务,承诺就业困难人员不挑不选两个工作日上岗或岗前培训,并对打进热线电话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跟踪回访。5.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成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确,成都市域内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单位部分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含大病互助)和失业保险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并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6.创业园区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成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被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可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最长24个月的贴息支持。7.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成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确,市域内初创小型微型企业持经信部门认定证明,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缓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含大病互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可延长至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的第12个月。8.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成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确,在我市参保、符合产业政策、合法经营的企业,当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暂时无力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时,可持经信部门认定证明,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经市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后,可缓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含大病互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9.职业介绍补贴。成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确,市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面向本市城乡求职人员和进入我市务工的外来求职人员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并实现稳定就业的,按就业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10.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成都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原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的70%。11.公益性岗位(含就业援助基地)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成都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原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安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在街道(乡镇)、社区(村)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公益性岗位上安置毕业未满5年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用工协议,参加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按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12.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与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毕业5年内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首次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可按项目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按项目再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域内首次创办的企业,录用城乡劳动者(含非本市户籍)就业、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向所在区(市)县就业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奖励资金,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13.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企业新录用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市域内小微型企业吸纳2013年度或2014年度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招用企业不超过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市域内企业(单位)与新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培训合格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和取得证书的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1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期限由最长6个月延长到最长12个月,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基本生活补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按每人800元的标准向所在高校提出求职补贴申请。15.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成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100%的贴息支持。其贷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养老保险】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四川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缴纳。其中,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和的20%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的8%缴纳;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20%,可选择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60%、80%、100%四个缴费基数之一申报本人的缴费基数。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成都市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及代缴标准的通知》规定,户籍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农村居民,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中:农村居民在当地政府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30%、40%、50%确定的具体档次中选择一档作为缴费基数,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按12%费率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按10%费率按年或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按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或50%作为缴费基数,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按12%费率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按10%费率按年或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明确,从2013年起,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不超过2年进行调整。4.城乡居民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成都市社保局《关于我市城乡居民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符合《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参保范围、被征地农民接续养老保险以及参加其他涉农类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向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的成都农商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专项用于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5.耕保基金补贴缴纳养老保险。《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我市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可用耕地保护基金用于养老保险补贴。扣除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后,农民所获得的耕地保护补贴首先用于其购买养老保险。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职参保人员丧葬抚恤待遇。四川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日起,社保经办机构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后,再按国家规定执行。【医疗保险】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明确,单位参保人员以所在单位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9.5%(单位7.5%,职工2%)的费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可选择统账结合方式(以上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9.5%)或住院统筹方式(以上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4%)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参保人员年龄按比例支付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确,本市城乡居民每人每年分别按照中小学生及儿童(大学生)、成年人确定的筹资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根据筹资标准和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上年度成都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3.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及配套文件明确,单位参保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由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个体参保人员以上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城乡居民以上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可自愿选择1%或0.5%。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按照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不超40万元,其中选择0.5%缴费基数的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不超过20万元。4.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困难人员住院医疗补助。《成都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困难人员住院医疗补助办法》明确,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入院前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因患恶性肿瘤进行放、化疗,患慢性肾功能衰竭进行血透或腹透,器官移植术后治疗,或经核定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符合相关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可申请住院医疗补助。补助标准为一个自然年度累计不超过10000元。5.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肾移植困难人员住院医疗救助。原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肾移植困难人员实施住院医疗救助的通知》明确,具有成都市常住户籍,且参加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入院前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不含补缴),申请救助时上一年度家庭年收入在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肾移植手术患者,或具有成都市常住户籍,且参加我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经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确定的特殊困难肾移植手术患者,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肾移植困难人员住院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一个自然年度累计不超过40000元。6.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可选择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符合门诊统筹诊疗和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60%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累计不超过200元(不含一般诊疗费),参保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就医。7.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成都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开展提高城乡儿童先心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关于转发四川省儿童白血病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本市0-14周岁(含14周岁)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儿童,患有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的先天性心脏病,在我市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民政救助按规定予以报销、补助。8.犬伤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成都市人社局《关于将犬伤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明确,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犬伤患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在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有犬伤处置资格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疾病防疫机构发生伤口处置、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含疫苗费)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每人份不超过200元的标准限额支付。9.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成都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明确,从日起,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期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报销,报销水平总体不低于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费用的50%,最高可达90%、且报销总额不设封顶线。【生育保险】1.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及配套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本人不缴费;个体参保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顺产2000元,剖宫产3000元,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女职工生育津贴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个体人员以生育前12个月本人日均缴费工资计发。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为:顺产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2.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办法。《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规定,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解决。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妊娠期间门诊产前常规检查定额补助、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分娩期间新生儿护理费、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妊娠期间门诊产前常规检查定额补助每人400元,分娩期间新生儿护理费每人100元。住院分娩定额补助为: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40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600元。【工伤保险】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原成都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费率档次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所属行业类别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1.2%、2%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在1年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津贴、配置辅助器具、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旧伤复发治疗、因工死亡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工资、住院期间生活护理、五至六级伤残津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2.老工伤人员。成都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用人单位依法参加成都市工伤保险后,参加工伤保险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符合当时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且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工伤保险关系的老工伤职工,可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前的老工伤人员不补缴工伤保险费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日以后的老工伤人员在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项目范围内后续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项目的老工伤人员应当享受的其它工伤保险待遇。3.工伤康复。《成都市工伤职工康复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凡纳入成都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可向市医保局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工伤康复价值的,可在我市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失业保险】1.本市户籍劳动者。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本市户籍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从日起,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1%、单位该类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缴费标准参加失业保险。在用人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失业后,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日前已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其参保年限与日以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2.农民工。成都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明确,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从日起,按照农民工本人工资收入的1%、用人单位农民工本人工资收入总额的2%的缴费标准参加失业保险。在用人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失业后,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日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镇职工方式为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农民工未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后,农民工的前后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期限合并计算。【职业能力建设】1.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成都市人社局《关于建设成都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意见》明确,年,在全市范围内建设2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市政府对每个获批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一次性经费补助。2.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成都市人社局《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年,在全市建成30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获批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主要用于购置实训设备、完善培训基础设施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1.积极扶持创业。成都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志愿者工作的意见》明确,通过政府支持、社会募集等方式筹集“一村一大”创业扶持资金,为“一村一大”创业富民提供借贷、担保、贴息、补助等支持。整合农业、科技、扶贫等有关部门的项目资源,发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智力优势,为“一村一大”创业富民提供项目论证、技术指导和市场信息等服务。2.鼓励留村任职。成都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志愿者工作的意见》明确,引导和支持优秀“一村一大”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加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担任村“两委”干部。担任村“两委”副职及以上职务的“一村一大”,保留“一村一大”工作、生活补贴,同时可享受同级村干部补贴。任满1个服务期、当选村“两委”副职及以上职务、考核称职以上的“一村一大”,可参加面向优秀村干部的乡镇公务员定向考录,录用比例一般应达到从优秀村干部中定向考录乡镇公务员总数的70%以上。任满2个服务期、当选并担任村“两委”副职及以上职务满一届、考核称职以上的,经市(县)批准,可采取考核择优的方式聘用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继续留村工作。3.完善招考制度。成都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志愿者工作的意见》明确,在区(市)县、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优先聘用“一村一大”。除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专业限制的岗位之外,其余公开招聘岗位应拿出当次公开招聘岗位数量的30%左右专门招聘“一村一大”。“一村一大”应聘我市事业单位时,服务期满且考核称职的,每一个服务期,笔试总成绩(指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科目笔试按比例折合后的笔试成绩)加4分。符合其他加分规定的,按就高但不累加的原则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选调生主要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一村一大”及其他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考,经过2年,面向“一村一大”录用选调生的比例一般应达到当年选调生录用计划的70%以上,逐步实现选调生工作与“一村一大”工作并轨。4.拓宽发展渠道。成都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志愿者工作的意见》明确,建立择优推介制度,引导服务期满的“一村一大”通过人力资源市场自主择业,市、市(县)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举办一次以上“一村一大”专场招聘会。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一村一大”,经市(县)组织、人社部门推荐,可转聘为街道社区工作人员、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员或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工作人员。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一村一大”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专业技术人才引进】1.“成都人才计划”项目资助。《“成都人才计划”青年项目和海外短期项目实施办法》、《“成都人才计划”顶尖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实施办法》明确,顶尖创新创业团队入选者给予500万元资助,“成都人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享受每人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成都人才计划”海外短期项目入选者享受每人5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经费资助。2.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待遇。《成都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明确,引进到企业工作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每人给予100万元补助,并凭《成都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证书》,享受居留和出入境、特约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特定生活待遇。3.吸引留学人员来蓉创业服务。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吸引留学人员来蓉创业服务政策的实施意见》明确,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留学人员,可申请“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重点项目10-20万元、优秀项目5-10万元、启动项目2-5万元),创业资助资金(一等20万元、二等10万元、三等5万元);来蓉短期服务、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可申请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每人3万元);在我市市属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或在市工商和区(市)县工商分局登记、在市国税和地税系统纳税的企业工作(含自主创业)3年以上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可申购政府专门为留学人员提供的限价商品住房一套。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可申购1辆免税国产轿车;随归未成年子女可就近入学,报考省(市)属大中专院校、本市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时,可按归侨子女政策予以照顾;未入外国籍、取得国(境)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可免于参加全市统一考试并不受事业单位编制限制,由用人单位考核后直接办理接收手续。4.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明确,引进到企业工作的急需高层次人才,3年内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的安家补贴,并可申请参照个人所得税地税部分金额发放的财政奖励。5.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入户。成都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试行)》明确,在我市中心城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在郊区(市)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的,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并在我市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外人员,可在本人产权房屋、单位集体户、亲友处办理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办理随迁或投靠。6.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成都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局等15个部门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配套文件的通知》明确,来蓉工作的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长江学者计划、天府学者计划入选者,以及经省、市级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同层次优秀人才,其子女按就近入学原则,在我市范围内可一次性选择任一中小学校(含省、市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以及九年义务教育示范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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