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的养老保险新政策由谁承担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工伤后续治疗费由谁承担?
[导读]:在职期间,职工因工伤或者工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因其过错给职工造成了经济损失,全部治疗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
社保&全面保障
免费获取保险计划
为您人生全面&体检&
给谁投保:
出生年月: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selected="true"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工伤,治疗中止后仍需继续治疗,劳动关系终止后此项费用由谁承担呢?这需要分明具体情况,主要有在职和离职两种不同结果。
  在职期间,职工因工伤或者工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因其过错给职工造成了经济损失,全部治疗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
  关于职工离职后的工伤后续治疗费用问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伤残等级在五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职工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届满时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就没有为职工继续缴纳费的义务,职工也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了。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何谓&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目前尚无对此作出具体解释,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是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对职工需要医治所花费的一种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终止后,工伤后续治疗费用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法律界人士现存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无须承担工伤后续治疗费。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职工自愿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种医疗费用的概略补偿,工伤职工可能有后续治疗可能不存在后续治疗,如果有后续治疗,该医疗补助应可以填补治疗损失了。是否终止劳动关系取决于职工自己,职工应当预见到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和治疗费所需费用,自愿终止劳动关系是对自身后续医疗支出的一种风险承担,根据民事活动的公平合理原则,用人单位无须再承担工伤职工的后续治疗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工伤职工受伤是在工作期间受伤,所发生的治疗费用是发生工伤后的延续治疗,后续治疗费用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定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待遇。
  第三种意见认为,工伤职工后续治疗费用的承担以超出医疗补助部分为限,如果工伤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足以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的,应由用人单位就超出医疗补助金的范围的部分予以承担。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有获得救济赔偿的权利,治疗工伤是劳动者恢复身体健康和延续劳动能力的必经过程,劳动者是服务企业生产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劳动者不应为此承担任何经济责任。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将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已经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不再是企业的单方责任,而是已经属于全社会的责任,该法实施后工伤职工离职后的后续治疗费用,如果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得不到支付,劳动者应可就超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部分要求用人单位承担。
保单账户价值*0.09
保单账户价值
18周岁前:已交保险费,18周岁后(含):100000
18周岁前:已交保险费,18周岁后(含):100000
已交保险费
300000+累积红利保额
保险费的105%*、现金价值和200000的最大者
所交保险费*1.05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合理的医疗费用-100
18周岁前:已交保险费,18周岁后(含):200000
18周岁前:已交保险费,18周岁后(含):200000
已交保险费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4000元×施行手术的等级对应的比例
更多精彩尽在社会保险频道
的更多内容
本周精彩推荐
·昆仑旅游意外险产品推荐
·江苏保障居民收入倍增计划
·上海出台中医药改革,便民、利民
·被保险人隐瞒病史“出事”会遭拒
·广州少儿医保绑定率最低
·返还型健康险退市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设立异地
·想给父亲买一款重疾保险保额20
·疾病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区别
·个人如何缴纳医保?
·徐州促进居民医保工作规范、高效
·如何报销医疗费用
·想买重病和商业医疗保险
·尽快领取医保卡
·北京医保四大骗保招数
·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劳动关系虽已解除工伤事故后续治疗费照付
·晏庆海诉请48万后续治疗费
·工伤后续治疗费用由谁承担?
·工伤康复政策问题解答
·工伤后续治疗费用
·超龄养老保险应由谁承担?
·工伤职工后续医疗费有着落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导读]: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责任有谁承担。企业非法用工、单位变更、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职工被借调期间、企业破产,在这些特殊情况下,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该有谁承担呢?本文将为您一一解释。
社保&全面保障
免费获取保险计划
为您人生全面&体检&
给谁投保:
出生年月: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selected="true"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一)非法用工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单位变更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三)承包经营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四)借调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a)破产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五)职工下落不明者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首期保险费*10%(首次),14090元(以后)
元(首次),元(以后)
5,000,000元
特定重疾(轻症)保障
保险费的105%*、现金价值和240000的最大者
所交保险费*1.05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18周岁前:已交保险费,18周岁后(含):300000
18周岁前:已交保险费,18周岁后(含):300000
已交保险费
所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更多精彩尽在社会保险频道
的更多内容
本周精彩推荐
·千禧理财两全保险 国寿新推分红
需按实际情况投资
·金玉满堂两全保险(万能型)介绍
·保险公司分红对比 与储蓄对比有
·民生“鑫葵花劳保卡”——医保、
·分红保险优点多多 四大原因助其
·年轻人,该学会养老投资了!
·早年规划养老,拥有富足老年生活
·生命伙伴鑫希望两全保险 为你的
·太平福禄双至理赔案例
·政策性农险费率和保额调整 明年
·分红险与万能险有什么区别?
·CPI指数走高,分红险继续走好
·保险业积极应对“梅花”
·境外留学人员最高可获50万美元
·职工借调期间工伤保险责任由哪方单位承担?
·工伤后续治疗费用由谁承担?
·原单位应承担职工借调期间工伤保险责任
·超龄养老保险应由谁承担?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
·员工被借调期间受工伤,工伤保险谁负责?
·工伤后续治疗费由谁承担?
·工伤保险待遇及其相关责任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已有天涯账号?
这里是所提的问题,您需要登录才能参与回答。
"天涯问答"是天涯社区旗下的问题分享平台。在这里您可以提问,回答感兴趣的问题,分享知识和经历,无论您在何时何地上线都可以访问,此平台完全免费,而且注册非常简单。
女职工休产假工资由谁来发
女职工休产假工资由谁来发? &#160;生育保险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09-09-21 &匿名提问 发布
产假属于法定假日,不影响工资、职务晋级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方面,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国务院第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另一种是实行了生育保险统筹,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则根据劳动部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你如果是北京的,可以参考《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对于产假国家政策有详细规定: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您在私营单位上班,看来他们仅仅是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待遇(不少于90天),给您支付工资的。如何解决?一.您要看一看您们地区有没有自己的补充规定;二.超90天部分如果可取,可以考虑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向单位提出申请,不知您单位是如何规定的。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由工作单位发放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目前全国性法律法规还未规定哺乳假,但有哺乳期的说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行政法规)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该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有特殊照顾,但没说要休假,哺乳期不等于哺乳假,哺乳期内哺乳时间是有特殊规定的,必须保证。相关规章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三十分钟”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行政法规)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可以,但是按照《上海市女职工保护办法》第16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女职工哺乳假的成立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是女职工本人产后上班有困难并且本人所从事的岗位允许阶段性离开;其次是女职工本人有请哺乳假的要求,提出申请;最后是单位同意准假。 这是上海市的,具体还要根据你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工资不变。有法律保护!1个多月吧。具体你看看劳动法
根据劳动法相配套的其它规定,哺乳假是指每天上午和下午女性各有半个小时的喂奶时间,所以你根本不需要向单位提出请假要求,而只是向直接上司打招呼&从明天开始早上上班晚来半小时,请不要打我的迟到!&,如他不相信你让他向人事部门咨询就行了,用不着你去找规定给他看.但下午的假如何办?如果你的家就在单位附近按此办法进行,如果中午回不去,一是让家人将小孩带到单位喂奶,二是将下午的半小时与上午的半小时合并使用,就是每天上班晚到一小时.工资待遇不受影响,该拿多少拿多少,扣了就是违法.但有个问题,你的工作或工种是做什么的?据我所知,银行支行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起来就没问题,只是基层做柜的同志就有点麻烦,因为早上按公示的开门时间必须开门,否则客户要投诉.所以各单位执行又必须灵活,比如将整个哺乳期的时间换算成多少天,一并在休产假时休完.这也是一个办法.总之,在这此问题上,你也要站在领导的角度去换位思考,多想几种方案,供领导决定采纳,让他觉得合情合理,让双方都满意或接受就行了.万不可以反正国家有规定,我不管单位人员上班调不调得过来,我每天必须享受这个假,结果必然相反,效果不好.
这个问题要分三个部分来讲:一、产假: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二、关于有不满1周岁婴儿需要哺乳的有关规定:根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九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三、关于维权问题: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四、我的建议:从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看出,你提出的问题是有法律依据的。但由于现在企业大部分已经改制成股份制,各企业在执行上会有自己不同的处理方式。加上现在企业基本是一个罗卜一个坑,即使正常产假后回到企业,也很难再回到原工作岗位。因此,我建议:如果没必要,尽量与企业保持良好关系。尽量与企业商量解决问题,使自己能有个合理哺乳时间。非万不得已,不要提出劳动仲裁。即使你能赢得官司,但很可能失去工作!
国家强制性规定:《劳动法》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8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没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各地根据各自不同情况,制定了不尽相同的地方政策,以上海为例: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当然有保护.现在很多单位都找各种借口不让,简直是对我们女同胞的歧视.
有关哺乳的规定,可以分为三类:1、就全国范围,在产假之外没有哺乳假的规定,只有哺乳时间的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2、个别地区在产假之外有哺乳假的规定如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1)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2)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3、另外,一些地方对哺乳时间进行了比较详细宽松的规定如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法律咨询师
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按照生育保险规定,公司应按正常的工资发放,申报生育保险后,一次性营养补助和一次性补贴是支付给产妇,生育津贴是发放给单位的。至于津贴和工资的差额,工资低于津贴的,按实际工资支付,工资高于津贴的,由单位自行解决高出的部份。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工伤四级职工的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由谁承担?_百度知道
工伤四级职工的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由谁承担?
工伤4级残废赔偿多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我是国营企业工伤职工(4级伤残),单位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我退出工作岗位后,只为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该由谁承担,难道叫我一个残疾人承担吗?请各位高人指点一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等级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四)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对于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需要个人承担的比例你要缴纳,其他的由单位来进行缴纳,单位缴纳应该缴纳的你可以要求单位进行缴纳,单位是不能逃避缴纳责任的。
其他类似问题
失业保险的相关知识
其他2条回答
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政府应该有残联··建议咨询··
首先,你伤残是不是在你们单位因公受伤的??再者,据我所说,有些地方有地方政策,单位都有残疾人指标的,把你的残疾证拿去税务上用,好像可以抵不少的税钱吧(反正单位可以少交税钱样)或者你可以上你们当地的劳动保障网上查一下吧,或去当地社保局问一下···我们单位曾出现过这种工伤,保险照交,医药费照报,工资一分不少的领取··呵呵··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养老保险查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