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贯彻执行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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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焊割气专业委员会&&&&&源自:未知&&&&&时间:&&&&&浏览量:300
交运发〔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公布,自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办法》,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大力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各地道路运输企业积极运用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仅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有力地促进了道路运输管理方式和发展方式的转变。
&&&&《办法》在总结近年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经验基础上,全面系统地规范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为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是指导动态监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当前,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是督促企业完善监控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监控行为,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二是通过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手段,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有利于政府各监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三是通过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和系统平台的安装和使用行为,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动态监控系统对车辆运营过程的监督作用,有效防范车辆超速行驶和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和理解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贯彻实施《办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
&&&&道路运输企业是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企业自建监控平台或使用社会化监控平台,都要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建设或使用社会化的监控平台,建立健全动态监控制度,规范和细化操作环节,明确岗位职责。按照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并对监控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按要求上传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接受管理部门监管平台的监管,接收相关信息。“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必须全部纳入企业监控和政府监管平台。要尽快实现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与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凡车辆、驾驶人员等信息能够从运政系统中直接获取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要求运输经营者再重复填报。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加强对卫星定位装置和监控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技术保障,保持系统设备完好,确保卫星定位装置与监控平台、监控平台与联网联控系统或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畅通,实现车辆运行期间的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营运驾驶员违法行为,规范驾驶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要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对所属班线客运车辆运行线路进行实地考察,根据道路限速和实际路况合理设置车辆行驶速度限值,实现系统平台向驾驶员自动提醒。对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及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安排运输任务前,要检查卫星定位装置及连接情况,不能有效接入系统的,不得安排运输任务。
&&&&三、严格落实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协作,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办法》实施前,重点检查运输企业是否按照《办法》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监控平台等;《办法》实施后,重点排查平台接入及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证车载终端完好适用、平台连接畅通、驾驶员违法行为能够得到提醒、警告、处理,依法查处违反《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发生事故后,相关部门要及时调取道路运输企业或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封存的事故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对于没有落实动态监控制度而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道路运输企业、服务商及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机制,落实逐级考核制度,通过检查监控平台的数据记录进行量化分析、考核,其考核结果应纳入企业信誉质量考核范畴,并与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直接挂钩。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卫星定位装置厂家及产品,不得要求重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指定提供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的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不得要求服务商层层备案。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申请将政府监管平台建设、运营与维护费用应申请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运输经营者收取服务费用。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中心)要按照《办法》要求,完善车载终端和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制度,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和系统平台动态核查机制与公告退出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产品检用一致性抽查。凡是发现与符合性审查不一致的产品,从公告目录中撤销。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各地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合理设置过渡期
&&&&对在《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各地应合理制订安装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于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前期已接入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要抓紧从原系统中转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及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要在出厂前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自日起,没有在出厂前安装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自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要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于日前,要具备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监控平台并有效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各地规定的期限早于日的,按照当地规定期限执行。
&&&&日前,对违反本《办法》的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运输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暂不实施处罚。
&&&&五、做好宣贯工作
&&&&一是要精心组织。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切实可行的宣贯方案,制定宣贯培训计划;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客运车辆上的车载视频,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是要突出重点。各地要针对不同的对象,突出重点人员和内容,分类组织宣贯,确保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对于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动态监控人员,要把《办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关于动态监控的各项要求作为学习宣传的重点内容,增强贯彻执行《办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于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相关的执法人员,要突出《办法》中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处罚规定等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三是分层培训。交通运输部将在近期牵头组织专题培训班,集中对省级管理部门及部分运输企业负责人进行宣贯培训。同时,交通运输部委托通信中心作为技术支持单位开展相关服务,重点针对卫星定位装置的生产企业和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开展《办法》的宣贯活动,各地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根据实际,广泛开展对其他各类人员的宣贯及培训工作,确保各级有关管理部门、道路运输企业的相关人员都能够熟悉或了解《办法》的内容和要求。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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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交运发〔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此文章仅供VIP会员浏览,请登陆浏览全文在线数据库收录50万篇法律法规、裁判文书,可提供全文检索等多种组合检索方式,同时有会员收藏、自定义首页等个性功能。VIP会员服务费:960元/年,98元/月,5元/天。现在注册,网上付款,实时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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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三厅局关于转发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交运输字〔2014〕31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监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并下发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是提高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执法水平、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实现道路运输安全发展的重要信息化手段,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科技支撑。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将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增强贯彻落实《办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为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妥推进,确保《办法》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联合监管,健全合作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协同合作和资源共享机制。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应向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开放平台并依申请提供平台帐号,设置对应权限。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据平台数据开展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定期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加强农村客运车辆的动态监督管理。  三、严格市场准入,落实工作要求  (一)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车辆)和参照执行的农村客运车辆,应选择使用已通过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且经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备案的企业监控平台,接入道路运输车辆政府监管平台并纳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管理。自日起,对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新增“两客一危”车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二)自日起,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以车辆行驶证记录为准)或半挂牵引车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直接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日前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为其服务的平台运营商应按照《办法》要求接入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日起,对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新增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所有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应在日前全部安装到位。  (三)省内提供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平台运营商,应当向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备案,接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和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应制定平台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已备案平台运营商名称、联系方式、服务格式条款和服务承诺,供道路运输企业选择,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要求平台运营商在本辖区内重复备案。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每年应组织对备案平台运营商进行考核,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平台运营商考核结果。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时,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如企业拥有多个《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则上应当到车籍所在地的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不需多次备案。  除自建监控平台外,各道路运输企业应从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备案的平台运营商中择优选择平台运营商为其提供动态监控技术服务。为确保动态监控责任有效落实,运输企业应对其所属车辆进行集中监控,其中每个“两客一危”运输企业车辆原则上应集中接入一家平台营运商,50辆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的货物运输企业原则上选择不超过两家平台运营商为其服务。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的货物运输经营者可选择使用平台运营商提供的监控平台或者直接使用全国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要保障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动态监管专项工作经费。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要建立健全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和考核机制,建立考核通报制度。  四、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道路运输企业既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办法》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车辆运行实时在线,科学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制,强化动态监控统计分析,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处罚到位。  五、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宣贯工作  各地要按照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宣贯方案和培训计划,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车载视频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要迅速组织由相关管理部门、运输企业管理人员等参加的《办法》宣贯培训班。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要加强对各地宣贯培训班师资的指导培训。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安监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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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的通知
辽交运发[号
各市交通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局,绥中县交通局、运输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昌图县交通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年第5号令,以下简称),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为贯彻落实有关要求,三部门又联合下发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和《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市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
  的颁布实施,有利于督促运输企业完善车辆监控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监控行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形成监管合力;有利于全面规范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系统平台的安装和使用行为,更好地发挥监控系统作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各级交通、公安和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领会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切实抓好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建设,强化联动监管措施,切实解决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水平,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部分全文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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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来源:每日科技网  作者:8月1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除了“两客一危”车辆(注:即大客车、旅游包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外,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载货汽车(12吨及以上)也都要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需要使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监控平台以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以便对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监控和管理。
《办法》的实施对国内正在起步的车联网、北斗导航产业而言,蕴藏着产业发展的大好良机。
《办法》解读
《办法》规定,到2015年,重中型货运车辆动态监管装置安装使用率达95%,建成道路货运公共平台。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公共平台。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公共平台。
在《办法》实施前已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需要在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同时,《办法》还特别强调,客运、危险货运企业及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监控人员,监控员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员需实时分析和处理车辆的行驶动态信息,同时根据设置的超速行驶和疲劳行驶的限值,及时提醒驾驶员并将其相关违法行为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这些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泉州交管部门负责人表示,运输车辆如果未按要求安装卫星导航系统,或装了却无法在联网联控系统中显示的,运管机构可以不予发放或不审验《道路运输证》;企业方面如果不建设监管平台、未按规定配足监控员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我省在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方面可以说是走在全国前列,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全省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货运输车辆都已在日前安装了符合规定的卫星定位装置,且已接入省、市监控平台和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从目前的运营情况来看,这类“两客一危”车辆上的动态监管效果非常明显。
运输企业成本上涨
但与“两客一危”车辆大多有法人单位管理的情况不同,货车行业非常分散,绝大多数是个体经营者。个体运营货车、客车大部分采用挂靠方式。有些货运、客运企业挂靠车辆疏于管理,甚至车辆发生重大安全交通事故,发生5人、10人伤亡事故有的运输企业都不知道。另外,对驾驶人的管理也处于失控状态,只负责收车辆的挂靠费,对车辆、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管理跟不上。还有一些运输企业的车辆终端损坏后没有及时维修,还有一些驾驶员因为不希望有监控,会人为破坏。
可以说,在这部分运输群体中推广动态监管难度颇高。首先就是成本的问题。记者在泉州城东一货运集散点采访一家小型物流企业时,该企业的负责人表示,如果安装了GPS系统,的确可以实现对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对车辆的安全运营、提升企业运营效率确实有一定帮助。“但如果每辆车都装配GPS,成本费用确实有点高。现在物流业的各种费用支出很高,我们也就是赚点辛苦钱。再装这些设备,成本负担还是有点大。”这位负责人表示,如果国家能在强制要求运输企业安装监控系统的同时予以一定的补助,必然可以更有效推动这一政策的实施。
由于运输车辆基数过多,为每辆车提供补助显然不太现实。但为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三部委联合发布了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提出针对货运车辆分散、重安装、轻使用的特点,进一步加强系统的维护和考核,制订动态监控系统维护和考核的办法,加强下一步实行逐级考核通报的制度。对平台的在线率、车辆上网在线率都要进行考核。从《办法》开始实施到日的最后关卡,有近一年半的过渡期,在强制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前期,监督部门势必会加强相关监管力度。
车联网蓄势待发
一方面是部分运输企业为安装动态监管系统的成本提升烦恼,另一方却是车联网系统提供厂商欢欣鼓舞。
“它的背后蕴藏着车联网产业发展的新机遇。”泉州中信卫星通信有限公司是我省卫星导航业务的先行者之一,《办法》的实施使中信卫星的执行总裁杨嵩岩看到了庞大的商机。他表示,《办法》从政策层面上推动了车联网相关产业的发展。除了直接给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销售市场外,其后序的数据整合、服务市场对车联网提供商而言才是更大的机遇。运营车辆启用动态监管系统后,将产生庞大的数据资源,在整合数据基础上,可对运输车辆实现更多的物流服务,例如提供就近货源地址减少物流成本、合理调度运输车降低返空率等,“仅以减少返空率为例,现在国外货车返空率仅为10%,而我国则为30%,只要通过合理调度,把返空率降低5~10个百分点,就会产生上千亿元的产值。”
《办法》的实施也为北斗系统的推广带来了利好。虽然《办法》未明确卫星定位装置必须是北斗终端,但作为本国主导的卫星定位系统,国家在其推广上还是会带有一定的偏向性。“北斗前期的推广遇阻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成本较高,但如果市场容量扩大,企业实现了规模化生产,北斗的成本完全可以降下来。我们对其在中国市场的推广还是抱有很大信心的。”泉州市微波通信研究院的负责人表示,微研院建立以来,就将北斗导航、车联网技术作为研究重点,目前已推出了多款产品。借助《办法》实施的东风,他们将加速运输车辆北斗系统的研发,以抢占市场先机。
据了解,我市已有不少企业已将北斗导航作为未来发展的重点方向,比如中信卫星就与国内北斗卫星通信技术权威院校——国防科技大学进行深层次的产学研合作,并在我省率先推出了运用于营运车辆的北斗卫星定位管理系统,目前该系统已投入我省土方车管理应用中。 关键词:北斗导航 车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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