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是否可以异地经营销售?

律师加盟热线:400-678-6088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正文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外地使用合法吗?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外地使用合法吗?
提问者:wl5436***时间: 13:57:11地点:3个回答
可以的 国家实施的是许可制度 只要有危化证,哪里用都可以,因为我是做这个的 您可以打电话咨询
你好,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管问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管适用属地监管原则,也就是谁批准谁负责,所以是不能在外地使用的,因为你是本地许可的,在外地不能受到有效监管。
您好!根据我国现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在实务的操作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外地使用是合法的。
答:一、首先到当地工商所进行核名登记;二、到工商行政审批大厅递交申请。三、条件:1、...
已帮助: 人
答:登陆所在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以北京为例: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首页>办...
已帮助: 人
答:提交申请材料的规定如下:1、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
已帮助: 人
答:一、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是向县级商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审查——出具批复——...
已帮助: 人
答: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及提供的资料如...
已帮助: 人
其他类似咨询
答: 您好:在法律上没有风险。但在隐私保护上您应该尽量注意,避免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些信
答: 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给他交代一些必要的细节问题,
同时到公安机
答: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六个
答: 你好,由交警认定事故责任,以事故责任书为准。具体认定办法如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答: 你好,根据刑法规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以危险驾
法律百科专题
热门知识推荐
最新咨询回复
回答:你好,个人认为不可以。
回答:对于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卫计局控告查处,工资方面应当向人社局控告。
回答:这是集资诈骗,建议尽快报警求助,挽回损失。
回答: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回答:会的,达到2000就构成盗窃罪。。。。
回答:你好,如果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死者家属可以上法院起诉。
回答:现在退保,退不了。
回答:未成年人吗??????
回答:根据具体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进行分析。属于劳动关系的话申请工伤认定,
回答:先申请取保受审吧
回答:可以的,有转账记录的。
回答:你好,及时和平台沟通要求其取消。建议不要轻易泄露有关身份的证件。
回答:你好,可以报警处理。。。
回答:离婚的案件法院当然会判决了。
回答:这个一般是会的,不过通知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就是律师这个是必须的程序,其他的
回答:你的问题是什么?
回答:你好,看公司章程规定。
回答:你好,看是否构成犯罪?由检察院根据时间起诉。如果只是民事,看被害人家属
回答:建议做法医鉴定,然后再决定怎么走下一步。
回答:涉及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警。属于民事纠纷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回答:你好,骗子,不要相信。
回答:可以办理社保移转手续到新单位续交社保
回答:你好,协议离婚需要离婚协议书。
回答:在路口掉头时被一辆直行公交车撞上!报警
回答:你好,一般,醉驾只能处罚司机本人,个人认为交警部门扣车的行为不当。就交警
回答: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法定退还彩礼的事由,所以是需要退还彩礼的。
回答:只要不报案就没事。报案了有可能被处罚。
回答:一般情况下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梁静飞律师
为您推荐地区及工商税务专业律师、优质工商税务法律咨询、优质工商税务法律知识等内容,如果有法律纠纷寻求帮助,可以在线!
地区律师:
热门城市律师:
山西律师:
工商税务专业律师:
工商税务法律咨询:已解决问题
企业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该在哪里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提问时间: 04:30:49
我公司注册地在四川,经营地在内蒙,应该在哪里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浏览次数:8659
该答案已经被保护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br/&&br/& & 可以看到规定的意思是:港口仓储危化品虽然属于危化品的仓储经营活动,但由于已经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所以不再重复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br/&&br/& 那么对于交通运输部已经明确了港口生产安全是自己的工作,且《安全生产法》也明确了港口安全生产是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安监总局如果再次要求港口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就不适合简政放权方面的新要求了,才会将港口排除在外。不需要的 你们属于工贸行业 工贸行业国家安监总局已经发文 自愿去创建 但是危险化学品行业必须要@_@安全生产标准化并非是所有企业都要办理的,主要涉及的行业有电力行业,交通运输,工贸行业,危化行业,非煤矿山,建筑行业,烟花爆竹,煤矿安全等行业,一般小微型企业属于建议创建,而生产施工作业具有较大安全危险性的行业是必须做的,比方危化行业,煤矿,建筑,烟花爆竹等,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出现,导致我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推进过程延缓。餐饮管理;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市场调查;销售厨房用具、日用品、电子产品;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礼仪服务;会议服务;销售食品。&br/&&br/&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br/&&br/&   二.商贸型企业经营范围参考  1. 百货(日用百货、服装服饰、皮革制品、鞋帽、洗涤用品、化妆品、护肤用品、摄影器材、玩具、音响设备及器材)  2. 文化办公用品(纸制品)  3. 包装材料  4. 工艺品(工艺礼品、金银首饰)  5. 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  6. 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自行车、钢丝绳、阀门、管道配件、轴承、电线电缆)  7. 电子产品、通讯器材(除卫星天线)、通信设备、通讯设备(除卫星天线)、仪器仪表。
答案创立者
以企业身份回答&
快速解决你的电商难题
店铺优化排查提升2倍流量
擅长&nbsp 店铺优化
您可能有同感的问题新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都有哪些适用范围?办理需要准备哪些条件?
一、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属于许可范围;2、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不属于许可范围;3、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不属于许可范围;4、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不属于许可范围。
二、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内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新设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新设申请:(1)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被注销的;(3)变更经营地的;(4)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5)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6)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7)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其实现在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相比之前流程好办许多,但那只是在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反正,如果您有不懂的地方都可以问我,随时恭候。电话:王女士同微信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台路145号云台大厦2102室网址:www.xlbss.cnhttp://www.tuzikuaifu.com/gszc_sh/304.html?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一键安装官方客户端
重大事件及时推送 阅读更流畅
http://dingyue.nosdn.127.net/l1V5ORqAJ3QIfllpvpbb7qJc5PkwwpGxq4nyqgeAoOCv69.png一般危险化学品只经营不储存,许可证会好办吗?_百度知道
一般危险化学品只经营不储存,许可证会好办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0条,自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  (五)许可范围;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  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一般危险化学品只经营不储存,在县区级安监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涉及到有一项是易制爆化学品的,必须到设区的市级安监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若有剧毒品的经营,必项分级审查,省市自治区级安监局颁发甲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检查员、从业人员都要经过安全培训机构的专业资格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核准;
经过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合格;
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
必备的消防器材;
从业人员的保险证明。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好办理,去安监局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何种异地经营需要另行办照?
何种异地经营需要另行办照?
本文刊于《中国工商报》日A3法律实务版:
&&&&案情:
&&&&案例1:A省甲公司持有A省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煤炭经营许可证,到B省C市购煤销往A省电厂。甲公司在B省C市以其公司名义开设了账户,有专门办公场所并设专人负责。
&&&&案例2:乙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在E省多个固定场所设立销售中转、分拨站,中转、分拨站以分公司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问题:
&&&&1.甲公司在B省C市的购煤行为是否属于无照经营?
&&&&2.乙公司在E省的中转、分拨产品行为是否属于无照经营?
&&&&分析:
&&&&1.如何界定经营行为?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企业在其住所外设立场所或机构从事何种活动属于违法经营。
&&&&根据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和完善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为派出公司在华相关业务提供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业务。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揽货并接受订舱、开设经营性账户收取运费或经营性收费、签发其公司海运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代表其境外公司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在我国境内开具其境外公司票据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参照这一规定,笔者认为,企业所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从事的非经营活动应当仅限于与本企业业务相关的咨询和宣传、联络客户、了解市场以及为本企业内部机构和人员提供联络等辅助服务,以及其他与营利性交易无直接关系的一般性事务。承揽业务、签订本企业营业项目的交易合同(包括本企业产品销售合同、原材料燃料和设备采购合同、营业商品采购合同等),及其履约行为(包括收购、接收营业商品,收购、接收原材料燃料和设备供货商交付的货物,直接向用户、消费者及下一级经销商供应、拨付营业商品,收取客户交付的货款或者服务费),均应认定为经营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甲公司异地购煤并销回本地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乙公司向买方中转、分拨产品的行为也是经营行为。
&&&&2.何种异地经营需要办理登记?
&&&&根据《行政许可法》、《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的规定,以及国家工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到异地开展经营,不一定要在异地另行办理营业执照。
&&&&国家工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分支机构含义界定的答复》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同时,国家工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企业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因此,笔者认为,公司在其住所之外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场所或经营机构,无论是以本公司的名义,还是以其他名义开展经营活动,都应办理分公司登记。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在其住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或经营机构,如果符合有关分支机构界定条件,应办理分支机构营业登记。如果该经营场所或机构以所隶属企业法人的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且该场所或机构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外,应当视为分支机构并办理营业登记。如果该场所或机构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以所隶属企业法人名义对外经营,但该场所或机构有自己的名称,应当视为分支机构,按分支机构进行规范办理营业登记。如果该场所或机构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以所隶属企业法人名义对外经营,且该场所或机构没有自己的名称,应由其隶属的企业法人办理增设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
江西省抚州市工商局&&黄璞琳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