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医保,被人殴打对方赔了报销医药费会计分录,还能不能找社保单位报销.

用人单位迟缴社保 医药费不能用医保报销怎么办?
来源:文汇报编辑:
摘要:用人单位迟缴社保,导致患癌劳动者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医药费。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部分医疗费。
用人单位迟缴,导致患癌劳动者无法享受报销医药费。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属于内的部分医疗费。
2011年2月,年近半百的王女士进入上海某家具有限公司做销售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不料,2012年10月因乳腺癌住院。然而,家具公司是在日才开始为王女士缴纳社保并补缴11月的的。
原因是,王女士曾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了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此后已在家具公司上班的王女士又申请变更为&无业&,领取金,直到日才将就业状态改为&就业&。
王女士认为,公司迟缴社保费导致其相应医疗费无法报销,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家具公司支付日至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9839元。家具公司则称,劳动合同签订后,王女士为获取非法利益,迟迟未登记状态变更,客观上导致家具公司无法为其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保费,故医疗费无法报销的原因在王女士,不应转嫁家具公司承担。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家具公司应向王女士支付日至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7334元。家具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家具公司不支付医疗费。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家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根据规定,在职待遇起算时间为开始缴纳费的次月15日。王女士于在职期间向有关部门领取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的失业金,该行为明显违反相关规定,无权要求家具公司承担日至下一个待遇起算时间前一天,即日的医疗费。
然而,当2012年11月,王女士未再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家具公司就应当为其缴纳该月社保费,但家具公司未及时缴纳,导致王女士无法从12月15日起享受社保,故应当承担日至日期间发生的、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7334元。二审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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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给付:5万-50万可选
身故保险金:10万元-5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1万元
紧急转院:5万元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个人随身财产: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遗失,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
满期生存金:1万元-5万元
初中教育金:2,000元-99万元
疾病身故:1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3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35万元
紧急转院:50万元
意外保障/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发生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进入火车车厢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期间发生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
飞机意外:40万元
火车意外: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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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重大疾病程度,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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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单位没有为我购买社保和医保现在我病了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赔偿?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8月1日我应聘到东旭餐饮有限公司指派的东莞松山湖上班,工作内容是在食堂为员工充值和买票,做现金帐等事务。每天早上六点二十开始上班,晚上经常加班到九十点,而且是从1号连续上到11号都没有休息,(8月10日中午我头晕目眩,无法站起来上班。我还努力去向经理请假,好不容易找人代了一餐的充值卖餐票工作)。因8月12日食堂因修理烟囱才放假一天回到深圳去了龙华医院看病,花了四百多块钱全是自费。可是公司以没有人接替为由还不让我走、又让我继续工作到16日,直到有新人来交接清楚了我才得以辞工。
辞工回到深圳后我发现公司没有给我购买社保,病了看的医药费得自理。8月22日我头晕再次发作,打电话问公司为什么没有购买医保,公司招聘人员邓某却打电话过来把我大骂了一顿,我气愤不已决定讨个公道。
我于日进入行政单位工作至今,单位一直未与我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缴纳社保、医保、失业保险等费用,现在单位要求我与另一家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才能继续留在该单位工作,而我又不想与这家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我该怎么办?如果单位以此理由辞退我,我能要求单位给予我什么补偿?我要通过那些程序来维护我的权益
我于日进入一家公司工作至今,单位一直未与我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缴纳社保、医保、失业保险等费用,现在单位要求我与另一家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才能继续留在该单位工作,而我又不想与这家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我该怎么办?如果我现在离开该单位(或者是单位以此理由辞退我)我能要求单位给予我什么补偿?我要通过那些程序来维护我的权益?
我阿姨做环卫工人十多年,是一名临时工,现在单位说给他们购买社保,并补缴之前十几年的社保,但是费用(包括利息)全部要个人承担,她单位环卫局属于事业单位,都不知道这种做法是合理还是不合理,也不知道该怎样做。 她个人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工资条发,工资直接入卡。
老板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一年多,无社保,现在被解聘,我可以要求什么赔偿? 赔偿双倍工资是以什么为基准,个人平均工资还是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解除补偿金又是以什么为基准?
您好!我来现在的单位4个月了,现在因为我经常请假的关系,单位要求我离职,但是因为工作开始我们双方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跟我提起有试用期的事情,我想咨询一下,现在这样的情况我可以要求单位给我补偿保险和一个月的工资吗?或者这样的情况我可以提出什么样的赔偿要求?
谢谢您在百忙之中解答我的疑问。
各位尊敬的律师,我日进入公司并签订3年劳动合同,本月20多号人事叫我续签,我便续签了交上去,但我应持有的那份没有返回。29日,公司以岗位工作不饱和为由不再与我续签合同,我是否应该要求公司赔偿每年一个月即3个月的所得工资?另外,我的社保于2010年1月才开始购买,原因是刚进公司时,公司要求个人自己购买,但是我是外地户口不能个人购买,以至于我在2009年12月生育时的全部费用都由自己承担,没能享受到生育保险报销及公司的任何补贴,请问我是否要求公司补偿?...
职工购买了城乡居民医保,在单位递交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申请,请问这种情况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申请有法律效力吗?而这申请书应该写明什么内容?
家中被盗,丢失现金和相机等,至今破案,物业公司提供监控录相,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2011年4月我与厂家协商代理其品牌在我市,但是今年厂家却找了另一家经销商在我市里开了店,在那家开业前一天,电话告知我不让我做了,这样算违约吗,他们是否有责任!注明:前期做的时候我多次催促厂家签合同但是都被其推脱忙而没签成!
律师,您好,我现在在一家建筑单位上班,因为是刚毕业单位说半年后才给签合同,现在已经过了10个月了还没签,公司管理很不正规,什么都没有文件性的,工资好像也比面试谈的低,我现在想辞职,能要回大概四个月的社保什么的吗查看: 1172|回复: 6
问安乡社保局分管医保的部门:个人每年买居民医保后,住院医药费是怎么报销
本帖最后由
19:10 编辑
个人每年自己买居民医保后,其住院医药费是按什么比例报销的?
& & 你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已收悉,先根据相关政策回复如下:
& &如果您是参加的我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将按以下几点标准进行报销。
一、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实行首诊制
& & 参保人员在参保时必须选择一家首诊医疗机构。首诊医疗机构是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居民个人参保时在一个年度内自愿选择的就诊医院,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时首先选择在首诊医院就诊。
二、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按有关规定除去不予报销项目范围和高值医用耗材的费用后按以下标准报销:
医院级别& & & & 自负起付线(元)& & & & 报销比例& & & & 住院全年累计最高报销金额(元)
一级医院& & & && && &&&0& & & && && && && && && &&&90%& & & && && && && && && &&&12万元
二级医院& & & & & & & && && && && && && && && && & 80%& & & &
三级医院& & & & & & & && && && && && && && && && & 70%& & & &
三、转外住院病人医疗费用报销
& &&&参保人员选择的首诊医院实行首诊制的(人民医院、中医院、第三人民医院),因病情需要转外诊治的申报、审批、报销手续一律到首诊医院办理。参保人员选择的首诊医院未实行首诊制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治的,应按逐级转诊的原则,需要转诊到县内其它定点医院的,由首诊医院提出申请,报县医疗保险处登记备案。需转县外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报县医疗保险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出。转诊只能转往县医保处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
参保人员在转诊医院发生的住院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医保证、身份证、转诊审批表、疾病诊断证明书、现金发票、费用总清单报销。医院实行首诊制的,到首诊医院审核报销;医院未实行首诊制的,到县医保处审核报销。
因病情需要经审批转往县外住院的费用,按县内住院报销比例的80%报销,在常德市范围内的转诊,视同同一统筹区,不得下调标准后报销费用。急诊抢救病人在3个工作日内向首诊医院报告,出院后凭急诊、抢救资料到首诊医院办理费用报销手续。参保居民未达到转诊条件自行转诊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按正常报销水平的60%报销。
特此回复,如还有疑问,请直接咨询服务电话:4338538。
安乡县医疗保险处
问安乡社保局分管医保的部门:有单位的职工每年买居民医保后,住院医药费是怎么报销
& &请 问:有单位的职工 ,个人每年自己买居民医保后,其住院医药费是按什么比例报销的?
没有搞懂意思呀。有单位买了医保,然后再在社区或者村里另外买份无论城镇还是农村医保,是不是重复买的医保哦?如果这样的话,是不许可的吧。
没有搞懂意思呀。有单位买了医保,然后再在社区或者村里另外买份无论城镇还是农村医保,是不是重复买的医保 ...
谢谢关注& & 我是问,一是 有单位而单位又没给个人交医保,自己再去按居民标准交。再一种情况是,单位交了,本人不准备参加单位交,自己个人在社区按居民标准再去交的一些报销规定
谢谢关注& & 我是问,一是 有单位而单位又没给个人交医保,自己再去按居民标准交。再一种 ...
你好,我不是专业人事,按现在你说的第一种情况,应该按城镇居民医保或者农村居民医保报销,看他以什么身份参加的哪类医保为准;第二种情况,自己不愿意按单位员工身份交呀,职工身份现在有医保,还可以单位单位工会组织的补充医保,两项合计报销可以达到80%左右呢。实在不愿意,也不晓的怎么办,帮你同问。
Powered by答:您好。12333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和政策咨询、投诉服务电话。请直接拨打.同时您提出的网站无法登录问题也可直接咨询12333.谢谢。
问:[小伙子]
答:您好,不可以注销。谢谢!
问:[小伙子]
答:您好,不可以注销。谢谢!
问:[万树根]
答:您好,都是灵活人员缴费,没有区别。谢谢!
问:[韩小玲]
答:您好,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系统没有联网,您在深圳缴纳的社保,江西是查不到的。建议您到深圳社保局查询。谢谢!
问:[吴梦婷]
答:您好。请问您咨询什么档次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答:您好,您没有参加生育保险。
答:您好,请您拨打12333. 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谢谢!
问:[外地转入]
答:您好,建议您咨询贵溪市社保局,省社保中心无法查询,谢谢!
答:您好,建议您使用你的身份证找回密码。谢谢!
问:[张革君]
答:您好,那麻烦您咨询一下东莞社保有没有转出。谢谢!
问:[李书智]
答:您好,转出流程不一样,请您咨询广东社会保险局,如何办理转出业务。谢谢!
问:[史丽云]
答:您好,本人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到省社保中心办理补卡业务,即可,谢谢!
问:[肖香梅]
答:您好,省社保中心不接受个人参保,建议您去您母亲的户籍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办理。谢谢!
问:[叶中越]
答:您好,可以。
问:[杜文盛]
答:您好,不能补开发票。但是没有关系,如果您有缴纳费用,我们系统会有记录。
问:[邓金伟]
答:您好,由于各个地市的转移流程不一样。 请您咨询广东社保局,如何办理转移业务。如果以后不打算在江西退休,建议您把江西缴纳的社保转走。谢谢!
问:[kevinzeng007]
答:您好,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省社保中心,可开具缴费证明,即可转走。个人部分不能取出。谢谢
问:[涂文宇]
答:您好,是可以合并的。医保也可以合并。谢谢!
问:[黄国泉]
答:您好,请问您在哪个社保局缴纳的,请问你社保编码是多少号码。谢谢!我的位置: >
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不能在侵权损害赔偿中扣减
时间:日&&|&&作者:(律师)李永&&|&&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报销,侵权损害赔偿&&|&&浏览:6534
社会医疗保险从其根本目的上来说是为了保障公民在患病时能够得到医疗救治,而不是为了减轻有过错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医保是为保护弱者而不是为了袒护有过错的强者,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受害人向社保部门报销医疗费后再向相关赔偿义务人行使医疗费的赔付请求权,受害人通过社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的行为亦没有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亦没有理由因受害人向社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而予以减轻。
一、《》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金不应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主要理由在于以下三点:1、人身保险目的不在减轻加害人责任;2、人身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合同之债的关系,后者是侵权之债的关系。二者产生的基础不同,不属于同一原因,故没有因果关系,不应适用损益相抵;3、人的健康本来就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是无价的,不能和有价的财产损失填补原则相混淆。
二、社会医疗保险从其根本目的上来说是为了保障公民在患病时能够得到医疗救治,而不是为了减轻有过错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医保是为保护弱者而不是为了袒护有过错的强者,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受害人向社保部门报销医疗费后再向相关赔偿义务人行使医疗费的赔付请求权,受害人通过社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的行为亦没有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亦没有理由因受害人向社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而予以减轻。
相关法律意见
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18:患方主张的医疗费已在单位或社保单位报销的部分,能否计入赔偿数额
答:参照《》第五十条的规定,医疗费属于的项目。司法实务中,医疗机构提出患方医疗费已在其所在单位或社保单位报销的部分不能赔偿的抗辩,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应支持。因为患方报销医疗费是患方与所在单位或社保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医疗机构无关。即使患者所在单位或社保单位为患者报销了医疗费,也是患者所在单位或社保单位与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影响患者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的权利。
参考文章之一――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应否在侵权损害赔偿中扣减
基本案情:日16时42分许,在容桂风华路路段,叶某驾驶粤X/39007号小车与步行的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的,双方负同等责任。陈某受伤后先在顺德区桂洲医院住院治疗,后转到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为,为此支付元,其中有3万多的医疗费由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陈某起诉至法院。叶某辩称已由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不应再予赔偿。
争议焦点:赔偿义务人关于医疗费的赔偿义务是否因受害人通过社保部门报销而应当予以减轻。
审判情况:一审认为虽然陈某有部分医药费提交了社保部门进行报销,但现在法律不禁止受害人取得社保后再向侵权人索偿,故陈某已在社保部门报销的医药费无需扣减,遂判决叶某按比错比例承担陈某的全部医疗费。叶某不服上诉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的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项目中不应得到重复赔偿。二审认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通过社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后能否再向相关赔偿义务人请求全额支付医疗费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受害人与侵权人、社保部门建立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交通事故受害人基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医疗费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基于我国目前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向社保部门主张报销医疗费则属于社会法调整的范畴,二者属于不同部门法调整的范畴;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受害人向社保部门报销医疗费后再向相关赔偿义务人行使医疗费的赔付请求权,受害人通过社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的行为亦没有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亦没有理由因受害人向社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而予以减轻。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受害人通过社保部门报销的医疗费能否在损害赔偿中扣减,涉及到民法中的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又称为损益同销原则,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原则。损益相抵作为损害赔偿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罗马法上即已存在,现为各国所承认。我国法律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均承认该原则。本案焦点在于侵权案件中保险金是否应在损害赔偿金中扣除,即是否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为此,必须对损益相抵原则的适用进行分析。
关于损益相抵原则的适用。通说认为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方可适用:1、须有侵权行为之债的成立。2、须受害人受有利益。这是适用损益相抵的必备条件,如被害人没有受有利益,则无适用的余地。3、须有构成损害赔偿之债的损害事实与所得利益间的因果关系。此处的因果关系是指利益与损害于同一相当原因而发生。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即构成损益相抵。通说认为,法官在诉讼中可依职权径行适用,不以当事人主张为要件。因此,法官可依据查明核实的证据,只要符合损益相抵的构成要件,可以直接适用该原则处理案件。
关于保险金是否适用损益相抵。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依此规定,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或受益人取得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金后,不影响其向致害人另行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可见,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金不应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主要理由在于以下二点:1、人身保险目的不在减轻加害人责任。保险赔偿的目的在于将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分散于社会,不在于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2、人身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合同之债的关系,后者是侵权之债的关系。二者产生的基础不同,不属于同一原因,故没有因果关系,不应适用损益相抵。
就本案而言,陈某系省雁北监狱退休干警,湖南雁北监狱所有干警、职工均在湖南省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参加了医疗保险,可以对其意外、大病医疗费用进行核报。陈某因本案的交通事故而受伤,发生的医疗费依法应由侵权人赔偿,同时基于医疗保险关系,亦可取得社会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金,由此而产生损害赔偿与医疗保险金是否重复的问题。陈某参加的虽为社会医疗保险,但其本质仍为人身保险,按照前述的理由,社会保险机构对于医疗保险的支付与本案的侵权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是分别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不是同一原因,陈某的损害与其在社会保险机构所得的利益之间没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不符合损益相抵的原则。因此,本案的上诉人叶某要求在其赔偿范围内扣减陈某通过医疗保险报销所得的医疗费,缺乏法律依据。而且,现行法律并无规定社会保险机构对受害人进行赔付后,享有对致害人追偿的权利,若在损害赔偿中扣减受害人的医疗保险金,无疑是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与社会保险之目的不符。综上,本案一、二审法院明确医疗保险金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是合理的。
谢某被王某雇请拆旧建新房,在拆墙的过程中,不慎受伤,花去医药费等6千余元。谢因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了50%的药费,后谢某认为其是被王雇请才受伤的,应由王承担全部医疗损失等费用。王某抗辩谢某称经医保报销的部分不予赔偿。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一种意见认为谢某的请求不能支持。因为人身损害赔偿是赔偿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具有填补性质。原告的一部分医药费从医保得到报销,已减轻被害人的损失,已减轻部分不能再要求被告承担。否则其得到双重赔偿,与填补性相悖。
另一种意见认为谢某的请求可以支持。理由是: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因病致贫、返贫现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合作医疗保险是政府的惠农政策,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是当事人积极向应政府号召的行为,其保险费的交纳由政府补贴和个人自愿支付相结合。补偿模式“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充分体现互助共济、以大病统筹为原则。严格意义讲原告不是因病而就医,而是因伤就医,医保报销的药费与侵权行为中发生的药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因为医保报销了原告部分药费就抵销侵权人的责任。2、人的健康本来就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是无价的,不能和有价的财产损失填补原则相混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假如医保报销部分不能向雇主追偿的话,雇主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没有承担,减轻了雇主赔偿责任,其行为的后果与受到的责任追究与上述解释不相符。本案谢某在履行中无过错,所以应由王某承担全部医疗损失等费用,含已报销部分。
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值得一提的是合作医疗保险具有政府惠民的救济性质,有关部门在报销制度上应严格把关,落到实处,如不符合报销条件的医药费报销了应当退回。
朱艳红省市人民法院
, 王婉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日晚,原告王某做家务时摔了一跤,感觉腰部不舒服。到某医院检查,诊断为:“腰5椎弓峡部裂、腰5椎体I度滑脱”,于日入住被告某医院骨科住院治疗。被告某医院于日为原告王某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植骨术”,支出医疗费用约15000元,其中某某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支付4000元,原告王某自己支付现金11000元。
术后原告王某感觉身体不适,到被告某医院进行检查,拍片示:腰5椎体滑脱,内固定术改变,内固定一枚螺钉松动滑脱。原告王某再次入住被告某医院骨科治疗,在连硬麻下行“返修术+植骨融合术”。被告某医院为原告王某免除了第二次手术的钢板费及部分手术费。此次共计住院治疗51天,支出医疗费9916.09元,其中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支付6637.83元,原告王某自己现金支付3278.26元。术后,原告王某左足无知觉不能活动,右肢、右脚麻木,经神经营养治疗和高压氧治疗,左踝仍不能活动。
后路内固定翻修术”,术中探查发现“左S1椎弓根螺钉穿破椎弓根皮质与S1神经根外膜卷入”,日原告王某出院。此次住院治疗26天,支出医疗费用13528.41元,其中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支付10171.61元,原告王某现金支付1160.87元。日原告王某再次到鼓楼医院复诊,医生结论是由于多次植骨手术原因,造成术后愈合障碍。另原告王某在未住院期间拍片、购药支出1104元,其中某某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1068.7元,原告王某现金支付35.3元。
被告某医院申请鉴定。某某市医学会分析意见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原告对此鉴定结论不服,申请江苏省医学会进行鉴定。该医学会分析意见认为:1、医方在诊疗过程中,诊断腰5椎体滑脱症正确,有手术指征,采用椎弓根固定加植骨融合方法符合治疗原则;2、医方第一次手术后内固定在位,术后螺钉松动与螺钉植入深度不够有关,第二次行翻修手术致神经根损伤与螺钉位置不当有关,患者目前双足功能障碍与医方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事故,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8万余元。
处理本案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医疗费中应扣除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和医保报销的费用。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应当从赔偿款中扣除,但是原告参加医保报销的医疗费不应当扣除,医疗保险系原告应当享有的福利,并不能因此而减轻被告某医院的责任。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赔偿金额,因《条例》在赔偿标准和数额上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对于患者死亡的,《条例》只规定了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以事故发生地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的最长年限为6年,无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我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此项就涉及到患者一方的重大利益。其次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项目均不同于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适用本市的有关标准进行赔偿,而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适用本省的有关标准进行赔偿损失,这对贫困地方的受害者者更为不利。审判实践中,在确定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时,可适用《》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时,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同时考虑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制定出来的专门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规定,该《解释》对指导法院的具体审判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完全可以适用,也应当适用,故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对于《条例》没有规定的赔偿项目,可参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另外,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科学发展水平、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以此,才能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医疗事故受害者的医疗费中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已报销的部份是否可要求被告再进行赔付,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辨称对于原告医疗费中医保已报销的部份医疗费不予赔偿。根据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患病、负伤;这表明医疗保险是职工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不因第三者的侵权行为而丧失。如果因为受害人参加社会保险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无论是从法理还是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都说不通。社会医疗保险从其根本目的上来说是为了保障公民在患病时能够得到医疗救治,而不是为了减轻有过错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医保是为保护弱者而不是为了袒护有过错的强者,医疗纠纷中可适用双赔,对于受害者享受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的部份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作者: [河南-信阳]专长: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律所:河南国胜律师事务所33047积分 | 帮助12997人 | 193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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