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补充一级资本6222开头是什么银行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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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指导意见(全文)
《指导意见》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补充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监管要求和路线图,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
为拓宽商业银行一级资本补充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申请条件和发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优先股作为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指导意见》简化了优先股发行涉及的资本补充、章程修订等行政许可事项。同时,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注重平衡优先股和普通股两类股东利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补充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监管要求和路线图,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4]12号
为规范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提升商业银行资本质量,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 13)46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o}年第1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符合国务院、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银监会关于募集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向银监会提出发行申请,申请文件包括:(一)优先股发行申请;(二)优先股发行方案;(三)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四)股东大会决议;(五)资本规划;(六)最近三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七)发行人律师土具的合规性法律意见书;(八)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涉及的资本补充、章程修改等行政许可事项,由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一次性予以受理、审查并决定。
三、商业银行取得银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向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证监会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进行核准。非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要求,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四、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应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 12)56号)规定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应在发行合约中明确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商业银行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充分考虑优先股股东的权益。商业银行决定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应在付息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商业银行行使赎回权,应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七、商业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即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按合约约定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应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转换价格和转换数量的确定方式,由发行人和投资者在发行合约中约定。商业银行设置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股东大会应就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包括转换价格的确定方式,并履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商业银行披露定期报告时,应专门披露优先股强制转换情况。商业银行发生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情形时,应当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并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还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除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优先股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商业银行应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银监发〔2013〕33号)的相关规定,公开披露优先股的相关信息。
编辑:一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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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资本又叫一级资本(Tier 1 capital)和产权资本,是指和,它是的构成部分,至少要占的50%,不得低于兑现总额的4%。
的,包括和。
核心资本的来源包括发行、提高等方式。
核心资本是可以永久使用和支配的,其构成如下:
(1)。是指已发行并完全缴足的和永久性,这是永久的。包括、、、外商资本
(6)储务账户
(7)。包括、保留利润、 普通准备金和的增值等。
=(核心资本/总额)×100%
《巴塞尔协议3》中规定,签署国要求达到8%即银行的最低资本限额为银行的8%,达到6%即核心资本不能低于的6%。
由于核心资本的严重,核心资本的所有者必然要求享有,要求在总利润中获得比自己的投资份额更大比例的:因为作为核心资本的所有者,明白自己所拥有的资本的价值,他必然要求在中拥有更大的分享份额,利用自己的地位和优势,核心资本所有者可以以退出或者寻求其它资本合作进行威胁,直到非核心资本投资者满足自己的要求。如果核心资本所有者的最优要求得不到市场的满足,他会逐步降低自己的要求,直至找到愿意以他的条件进行合作的非核心资本所有者,得到次优的要求满足。为保证核心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得到实现,相应的制度安排必须保证核心资本所有者在中的主导地位——控制和重要。
是中增值环节最大的资本,是企业所有资本的核心,在企业所有资本中起着火车头和发动机的作用。如果把看作一个细胞,那么这个细胞的核子就是,其它资本都同绕着核心资本来运作,服从并服务于核心资本的需要。在企业成立以后,是构筑未来的基础。
补充核心资本是提高抗能力的最根本手段:监管层并未放松发行的条件,而次级债计入额度直接和核心资本相关,这说明核心资本越高,发行次级债补充的空间也越大,所以补充核心资本是商业银行提高的最根本手段。这也是核心资本充裕的城商行几乎不受此新规影响的原因所在。而我们也认为7%的已经成为了实际的CCAR标准。
对的最终影响体现在杠杆倍数降低,但长期 并不必然降低:经过我们估算,保持当前10%的标准不变,计入的比例由50%下降到25%,将使行业的最大杠杆倍数由 27倍左右降至23 倍左右,杠杆的下降将导致长期ROE 水平降低。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大力发展不消耗的以及发展消耗资本较低的可以有效提升,长期ROE水平并不必然随着的降低而降低。此外银行的调节空间还是很大的,因此降低风险也是提升充足率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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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建议
作者:唐 斌 江志流
&&&&&&& 随着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持续加强,资本补充愈发成为全球银行业的常态性工作,对于仍处较快发展阶段的中国银行业来说尤其如此。然而,尚不发达的中国资本市场无法满足国内银行业持续补充资本的需求。因此,在保证核心资本数量、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发展债务融资,创新债务资本工具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Basel Ⅲ为创设
&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做了制度安排
&&&&&&& 2010年发布的巴塞尔协议Ⅲ确定了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的新标准。在资本定义方面,将监管资本从两类(即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分别建立了严格的合格标准,以提高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从而为创设&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做了制度安排。此外,巴塞尔委员会与各国监管部门、大型银行均积极研究提升系统重要性银行各类资本工具损失吸收能力的具体方案,包括:各类非普通股资本工具通过强制核销或转换为普通股等机制吸收损失、发行应急资本和自救债券以降低破产概率的可行性等。目前,欧美市场上已出现多家大型银行发行应急资本债券(或类似应急资本债券)进行资本融资的成功案例。比如荷兰合作银行、瑞士信贷、澳新银行等。
&&&&&&& 2011年5月,银监会印发《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明确将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确定更加严格的资本监管新标准,根据监管资本的分类将资本充足率要求调整为三个指标,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充足率指标的进一步细化及标准的提高将加大国内银行业持续资本补充的压力。
&&&&&&& 对照资本工具与监管资本对应关系可以发现,我国已有明确的与核心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对应的资本工具,但尚无与其他一级资本要求对应的资本工具,如无此类工具的创新,则相当于我国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提高到了8.5%,比现行要求提高了1.5个百分点。因此,创设与&非核心&的一级资本对应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是十分必要的,可以使资本监管的要求在资本工具上得到落实。
资本工具的层级
应与其吸收损失的能力相适应
&&&&&&& 吸收损失是银行资本的核心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在银行清算条件下吸收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工具功能是为普通债权人和存款人提供保护的,因此,只要资本工具受偿顺序位于普通债务之后都可以视为具有吸收损失的功能。二是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吸收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工具功能体现为随时可以用来弥补银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损失。由于更强调&随时弥补损失&,从这个角度来看,普通股以及留存收益的质量要显著优于债务资本工具。
&&&&&&& 由于本轮金融危机前对不同资本工具功能界定不清晰,随着资本工具的创新,资本结构日益复杂化,结构化的混合债务资本工具在总资本中的占比不断提高,虽然资本充足率水平有所提高,但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反而是下降了。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对资本的定义和构成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改,以切实提高银行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健性,包括:进一步确定一级资本包括的所有资本工具都能够无条件地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吸收损失,二级资本工具仅能够在银行清算条件下吸收损失;恢复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在监管资本中的主导地位,并引入严格、统一的扣减项目,确保普通股资本质量;对普通股、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分别建立严格的合格标准,以提高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 在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认定上,巴塞尔委员会认为该类工具的合格标准应有助于银行避免违约和技术破产,并能够持续地吸收损失,为此应满足以下标准:受偿顺序列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务以后;受偿顺序列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务以后;若附带回购期权必须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且发行5年后方可由发行人主动行权;偿付本金必须得到监管当局事前批准;银行对收益支付具备完全自主权;收益支付必须通过可分配项目实施且不得免税;若资本工具被分类为负债,可用转股或本金减记的方式吸收损失&&(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2年第3期)
作者单位:兴业银行
(责任编辑 许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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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指导意见发布
作者:顾鑫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 中证网讯 证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指导意见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和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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