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经营人取得本行业准入资格格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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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改革司负责人就《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实施一周年答记者问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2月颁布,5月正式实施,迄今实施已一年。《条例》是我国特许经营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商业特许经营的发展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也成为推动中国特许经营领域变革和发展的外在动力。近日,商业改革发展司负责人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对中国的特许经营市场有哪些影响?   一是社会各界对特许经营的关注度增加。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型流通方式,在我国存在和发展的时间较短,社会各界对其在提高企业组织化程度、吸纳民间资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的作用认识不足。《条例》实施以后,随着宣传力度的加大和培训工作的逐步开展,社会各界对特许经营的关注度增加,认知度逐步提高,使特许经营领域成为国内外投资者较为关注的市场。   二是特许企业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条例》实施前,我国特许经营市场秩序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如特许人不具备条件就进行招募加盟商,没有注册商标或经营不到一年就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披露信息不规范等。《条例》实施以来,特许企业对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等方面进行整改和完善,同时认真履行《条例》要求的备案义务。截至目前,已经有超过300家特许企业完成了备案工作,覆盖了全国绝大多数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三是广大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条例》规定了特许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必须具有经营资源和“两店一年”的基本条件,同时规定了特许人必须履行的信息披露、按期备案等相关法律义务,这些规定使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更加透明化、公开化,使特许企业接受广大投资者的监督,有效地保护了广大投资者利益。   四是商务部门依法管理的水平得以提高。商务部2007年相继出台了与《条例》相配套的两个部门规章,保证了《条例》的贯彻落实;组织了全国商务系统近200人次的培训,强化了职权法定、依法行政的理念;积极探索现场备案和网上备案相结合的备案模式,及时发布备案信息,着力构建“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   二、商务部在《条例》实施以来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制订并出台两个配套部门规章。根据《条例》要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于日以商务部令的形式颁布,对备案的程序及方式、备案所需文件资料、备案时间和信息披露内容、范围、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开发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条例》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为此,商务部组织开发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具备备案、投诉、公告和查询等多方面功能,并于5月1日正式开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简化了备案程序、规范了备案过程,提高了备案效率,同时建立起对备案人完整的信息档案,加强了对特许经营的动态监管。   (三)开展对特许人的备案及咨询工作。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系统开通后,商务部开始正式接受特许人备案。截至2008年4月底,据不完全统计收到咨询电话近万个,上门咨询人员近千人。从2007年5月接受备案以来,无论是跨省经营企业还是省内经营企业的数量都不断增长。   (四)开展特许经营培训工作。为提高各地商务部门和企业对《条例》和两个办法的认识,2007年9月-11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三期商业特许经营培训班,共培训学员195人,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和140个地级市商务部门,部分省市的连锁经营协会和企业有关人员参加了培训。   三、《条例》所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是什么?   《条例》是我国特许经营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我们在认真总结国内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和采纳了国外的有益做法,确立了一系列新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了特许人的资质条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二,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第三,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三方面的条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硬件”来证明特许人的模式成熟或者相对成熟,可以作为特许的资源或条件,同时在一定范围以内起到示范作用,便于其他经营者较为直观地了解特许人的品牌、经营模式、经营状况等。   二是备案制度。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在相关制度设计中,我们既考虑了以行政管理方式配合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的规范和管理,促进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又考虑到充分发挥当事人合同合意原则的作用,促进二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基于这一考虑,《条例》确定了事后备案的监管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有助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资源和分布等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另一方面,有助于帮助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同时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备案制度的确定,是政府部门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也是新形势下对行业管理方式的积极探索。   三是信息披露制度。从国外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规范特许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关键在于规范特许人的行为。因此,《条例》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突出了对被特许人的保护。《条例》中要求的全面完整的信息披露、独立的财务审计、不充分及虚假披露信息的法定赔偿等,构成了中国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这使得特许经营活动公开化、透明化,保障了被特许人的知情权,使被特许人可以在充分、准确了解特许人的真实情况下,基于其独立与客观的判断,做出投资选择。   四是处罚制度。《条例》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例如:对特许人不具备相应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违反有关行为规范以及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等违法行为,均规定了罚责。从《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种类看,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事后协商解决的问题,仅作了必要的司法救济途径的指导。   五是举报制度和公告制度。《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同时要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上述制度的规定,旨在通过包括社会监督在内的不同方式促使特许人合法经营、规范经营。   四、商业特许经营企业不备案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自日开始受理跨省经营的特许经营企业备案。我们对未备案的企业进行了分析,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企业对《条例》不了解。由于《条例》实施只有一年的时间,一些企业对《条例》不了解,所以虽然有的企业具备备案条件,且已经开展了特许经营活动,但尚未按《条例》要求进行备案。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引导这些企业尽快履行备案义务。   第二,有些企业已经开展了特许经营活动,但由于《条例》与原来的《办法》相比,对特许经营企业的要求更高,如“两店一年”、“需要拥有经营资源、成熟的经营模式等”条件,所以暂不具备备案条件的企业,正在不断地创造条件或进行整改,有的企业已经积极和备案机关进行了沟通。对于这类企业,我们将给予积极指导,帮助其完成备案。   第三,还有少数企业原来具备备案条件,并且过去曾经开展了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由于自身或其他的原因,现在或以后不打算再从事特许经营,故不需要申请备案。   当然也不排除有一些企业缺乏法律意识,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备案对企业没有任何影响,故意不履行备案义务,这类企业将面临以下问题:   第一,受到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备案是《条例》所规定的管理性的强制规范,《条例》明确规定 ,特许人未按条例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对特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尽管备案从性质上说,是一个事后的告知性行为,但是根据《条例》的规定,这种告知包含了部分对于特许人资格确认的内容,同时由于备案实行网上公告制度,即根据《条例》规定,只要通过备案的企业都会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告,通过备案对被特许人的加盟决策起到一定的积极引导作用。与此相对,如果已经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在号以后还没有备案,投资人将会对特许人的招商资格和特许经营能力产生质疑。   第三,会增加经营风险,降低诚信度。随着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不履行备案义务的企业将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关注,特别是因不备案遭受行政处罚后,可能影响到企业开设分公司的批准或影响年检注册,同时会增加败诉的可能性。   五、为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商务部下一步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目前,《条例》实施已近一年,特许经营市场秩序逐步规范,政府部门的依法管理水平也不断提高。为保证《条例》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务部将不断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逐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一)加快相关配套办法的制定。《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特许经营立法的重要成果。为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必须进一步制定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和部门规章,为依法行政和转变职能奠定制度基础。   (二)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一是严格按照《条例》履行职责,牢固树立权力法定和程序法定的原则,尽快制定《商业特许经营处罚程序规定》,完善行政处罚工作制度。二是要研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同时,做好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配合。三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和公正执法。   (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的认知度,积极营造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环境。同时,利用《条例》出台一周年的机会,以各种方式,如研讨会、专题文章、现场会等,加大对特许经营基础业务和《条例》主要内容的宣传,推动《条例》及所确立的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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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就《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实施一年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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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2月颁布,5月正式实施,迄今实施已一年。《条例》是我国特许经营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商业特许经营的发展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也成为推动中国特许经营领域变革和发展的外在动力。近日,商业改革发展司负责人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对中国的特许经营市场有哪些影响?
    一是社会各界对特许经营的关注度增加。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型流通方式,在我国存在和发展的时间较短,社会各界对其在提高企业组织化程度、吸纳民间资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的作用认识不足。《条例》实施以后,随着宣传力度的加大和培训工作的逐步开展,社会各界对特许经营的关注度增加,认知度逐步提高,使特许经营领域成为国内外投资者较为关注的市场。
    二是特许企业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条例》实施前,我国特许经营市场秩序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如特许人不具备条件就进行招募加盟商,没有注册商标或经营不到一年就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披露信息不规范等。《条例》实施以来,特许企业对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等方面进行整改和完善,同时认真履行《条例》要求的备案义务。截至目前,已经有超过300家特许企业完成了备案工作,覆盖了全国绝大多数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三是广大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条例》规定了特许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必须具有经营资源和“两店一年”的基本条件,同时规定了特许人必须履行的信息披露、按期备案等相关法律义务,这些规定使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更加透明化、公开化,使特许企业接受广大投资者的监督,有效地保护了广大投资者利益。
    四是商务部门依法管理的水平得以提高。商务部2007年相继出台了与《条例》相配套的两个部门规章,保证了《条例》的贯彻落实;组织了全国商务系统近200人次的培训,强化了职权法定、依法行政的理念;积极探索现场备案和网上备案相结合的备案模式,及时发布备案信息,着力构建“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
    二、商务部在《条例》实施以来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制订并出台两个配套部门规章。根据《条例》要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于日以商务部令的形式颁布,对备案的程序及方式、备案所需文件资料、备案时间和信息披露内容、范围、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开发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条例》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为此,商务部组织开发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具备备案、投诉、公告和查询等多方面功能,并于5月1日正式开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简化了备案程序、规范了备案过程,提高了备案效率,同时建立起对备案人完整的信息档案,加强了对特许经营的动态监管。
    (三)开展对特许人的备案及咨询工作。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系统开通后,商务部开始正式接受特许人备案。截至2008年4月底,据不完全统计收到咨询电话近万个,上门咨询人员近千人。从2007年5月接受备案以来,无论是跨省经营企业还是省内经营企业的数量都不断增长。
    (四)开展特许经营培训工作。为提高各地商务部门和企业对《条例》和两个办法的认识,2007年9月-11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三期商业特许经营培训班,共培训学员195人,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和140个地级市商务部门,部分省市的连锁经营协会和企业有关人员参加了培训。
    三、《条例》所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是什么?
    《条例》是我国特许经营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我们在认真总结国内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和采纳了国外的有益做法,确立了一系列新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了特许人的资质条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二,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第三,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三方面的条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硬件”来证明特许人的模式成熟或者相对成熟,可以作为特许的资源或条件,同时在一定范围以内起到示范作用,便于其他经营者较为直观地了解特许人的品牌、经营模式、经营状况等。
    二是备案制度。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在相关制度设计中,我们既考虑了以行政管理方式配合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的规范和管理,促进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又考虑到充分发挥当事人合同合意原则的作用,促进二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基于这一考虑,《条例》确定了事后备案的监管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有助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资源和分布等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另一方面,有助于帮助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同时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备案制度的确定,是政府部门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也是新形势下对行业管理方式的积极探索。
    三是信息披露制度。从国外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规范特许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关键在于规范特许人的行为。因此,《条例》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突出了对被特许人的保护。《条例》中要求的全面完整的信息披露、独立的财务审计、不充分及虚假披露信息的法定赔偿等,构成了中国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这使得特许经营活动公开化、透明化,保障了被特许人的知情权,使被特许人可以在充分、准确了解特许人的真实情况下,基于其独立与客观的判断,做出投资选择。
    四是处罚制度。《条例》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例如:对特许人不具备相应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违反有关行为规范以及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等违法行为,均规定了罚责。从《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种类看,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事后协商解决的问题,仅作了必要的司法救济途径的指导。
    五是举报制度和公告制度。《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同时要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上述制度的规定,旨在通过包括社会监督在内的不同方式促使特许人合法经营、规范经营。
    四、商业特许经营企业不备案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自日开始受理跨省经营的特许经营企业备案。我们对未备案的企业进行了分析,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企业对《条例》不了解。由于《条例》实施只有一年的时间,一些企业对《条例》不了解,所以虽然有的企业具备备案条件,且已经开展了特许经营活动,但尚未按《条例》要求进行备案。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引导这些企业尽快履行备案义务。
    第二,有些企业已经开展了特许经营活动,但由于《条例》与原来的《办法》相比,对特许经营企业的要求更高,如“两店一年”、“需要拥有经营资源、成熟的经营模式等”条件,所以暂不具备备案条件的企业,正在不断地创造条件或进行整改,有的企业已经积极和备案机关进行了沟通。对于这类企业,我们将给予积极指导,帮助其完成备案。
    第三,还有少数企业原来具备备案条件,并且过去曾经开展了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由于自身或其他的原因,现在或以后不打算再从事特许经营,故不需要申请备案。
    当然也不排除有一些企业缺乏法律意识,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备案对企业没有任何影响,故意不履行备案义务,这类企业将面临以下问题:
    第一,受到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备案是《条例》所规定的管理性的强制规范,《条例》明确规定 ,特许人未按条例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对特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尽管备案从性质上说,是一个事后的告知性行为,但是根据《条例》的规定,这种告知包含了部分对于特许人资格确认的内容,同时由于备案实行网上公告制度,即根据《条例》规定,只要通过备案的企业都会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告,通过备案对被特许人的加盟决策起到一定的积极引导作用。与此相对,如果已经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在号以后还没有备案,投资人将会对特许人的招商资格和特许经营能力产生质疑。
    第三,会增加经营风险,降低诚信度。随着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不履行备案义务的企业将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关注,特别是因不备案遭受行政处罚后,可能影响到企业开设分公司的批准或影响年检注册,同时会增加败诉的可能性。
    五、为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商务部下一步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目前,《条例》实施已近一年,特许经营市场秩序逐步规范,政府部门的依法管理水平也不断提高。为保证《条例》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务部将不断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逐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一)加快相关配套办法的制定。《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特许经营立法的重要成果。为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必须进一步制定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和部门规章,为依法行政和转变职能奠定制度基础。
    (二)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一是严格按照《条例》履行职责,牢固树立权力法定和程序法定的原则,尽快制定《商业特许经营处罚程序规定》,完善行政处罚工作制度。二是要研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同时,做好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配合。三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和公正执法。
    (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的认知度,积极营造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环境。同时,利用《条例》出台一周年的机会,以各种方式,如研讨会、专题文章、现场会等,加大对特许经营基础业务和《条例》主要内容的宣传,推动《条例》及所确立的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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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就《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日开始实施。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目前,社会公众对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还比较陌生,您能不能介绍一下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   答:商业特许经营,一般简称为特许经营,有时也叫特许加盟。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从特许经营的概念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有四个基本要素:   一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特许经营也就无从谈起。   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   三是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特许经营是一种高度系统化、组织化的营销方式,统一的经营模式是其核心要求之一,也是保证服务的规范性、一致性以及维护品牌形象的需要。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四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被特许人经许可使用这些经营资源也是为了开展经营活动,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支付费用的种类、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问:如您所指出的,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针对这一特点,《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有什么考虑?   答: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适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如何通过行政法规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是制定《条例》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为此,我们确立了两方面的总体思路:   一是必须把握好行政权力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程度,处理好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行政干预的关系。相关制度设计既要切实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的规范和管理,促进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又要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民事法律原则,不限制当事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民事权利,避免因行政干预过度而妨碍特许经营的发展。   二是根据国外的有益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只要特许人的行为规范了,就基本上可以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因此,规范特许经营活动,关键在于规范特许人的行为。   按照上述总体思路,《条例》主要规定了规范和管理特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具有管理性质的一些制度、措施和要求,并通过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保证其落实;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事后协商解决的问题,仅作了必要的重申、强调。同时,《条例》所规定的制度、措施和要求,主要是针对特许人的行为所作出的规范。   问:当前,特许经营活动中存在什么问题?《条例》提出了哪些有针对性的制度和措施?   答:由于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一个特许人往往有为数较多的被特许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潜藏着较大的风险,容易成为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手段,加上我国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社会公众对特许经营的了解不够充分,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一些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具备相应的条件;特许经营活动不规范,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特别是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特许经营名义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等。针对这些问题,借鉴国外的做法,《条例》主要确立了五个方面的制度:   一是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二,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第三,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三方面的条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同时,直营店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便于其他经营者从直营店的经营中较为直观地了解特许人的品牌、经营模式、经营状况等。   二是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对于保证被特许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投资决策,防止上当受骗,非常关键。因此,有特许经营立法的国家,都把信息披露作为核心制度。《条例》借鉴国际通行作法,专设“信息披露”一章,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并明确规定了特许人应当提供的信息内容。《条例》还对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遗漏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由于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许可,但又需要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维护市场秩序。为了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数量等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也为了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同时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规定了备案的程序以及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后,应当予以备案,通知特许人,并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和及时更新。   四是对规范特许经营合同作出了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是明确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特许经营活动在实践中出现的不少问题和纠纷,与特许经营合同不够规范有直接关系。为此,《条例》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第一,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并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第二,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第三,除被特许人同意的情况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五是规定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条例》针对特许经营活动本身的特点以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对特许人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比如,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特许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等。对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条例》也作了相应规定,主要是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问: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得以遵守的重要保证,《条例》在这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保证各项制度切实得以落实,《条例》对特许人不具备相应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违反有关行为规范以及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等违法行为,均规定了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从《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种类看,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条例》针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特点,规定对特许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予以公告,通过社会舆论和市场的压力,促使特许人依法办事,改正违法行为。   此外,特许经营活动经常会涉及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而《条例》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则主要是违反管理性要求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民事法律对民事责任的承担都有规定,特许经营活动中的民事责任问题应当通过民事法律来解决。因此,《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对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规定。   问:在《条例》施行前有不少特许人已经在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对这部分特许人,《条例》的规定是否适用?   答: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无论是《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还是《条例》施行后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均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于《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的备案问题,《条例》作出了特殊规定,即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规定对上述特许人不适用《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两店一年”的规定。这样处理,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也尽量减少了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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