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包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低于 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低于

2020年沈阳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沈阳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从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应当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2019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2019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2019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满2019年及其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  失业保险金必须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凭医疗费票据,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每人每月不超过本人月领取失业保险金10%的医疗补助金。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经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给予不超过医疗费60%的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每年领取的医疗补助金最多不超过本人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倍。  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一次性发给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不低于本人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0%。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待遇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按照上年度征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所需费用比照同类专业培训费标准,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职业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享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求职登记、职业咨询、职业介绍等项服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服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业介绍机构予以补贴。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省规定的标准对职业介绍机构予以补贴。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月生活补助的标准等同用人单位为其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补助金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1年且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年的,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个人或用人单位成建制跨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失业人员跨市转移的,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保险金转入迁入地,由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发放。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名单,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其档案及相关的材料由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管理。管理办法和所需费用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缴纳失业保险费和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和省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义乌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义乌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具体为多少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吧!
  日前,义乌市将失业人员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按企业最低月工资的70%确定上调至按75%。这意味着从今年7月起,义乌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每人每月917元提高至每人每月983元。同时,相应提高以失业保险金为计发基数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今年1月起,义乌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失业保险金标准随之从每人每月812元提高至每人每月917元,这次提高比例,是义乌市今年的再一次提高。
  随着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的'加大,企业领导层及员工的参保意识不断提高,今年以来,义乌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领取失业金人次再创历史新高,至6月底,参保人数达145709人,净增7114人,领取失业金6275人次,同比净增2071人次。
  为切实保障这些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加大对失业人员的保障力度,义乌市劳动部门经过统筹考虑和严密测算,提请市政府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比例标准。此次比例标准的提高,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物价上涨造成的下岗失业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现状。
  延伸阅读:义乌市失业保险费率再下调
  6月1日从市财税局获悉,为进一步减轻我市企业负担,从2017年5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即6月申报期开始,我市企业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1%降为0.5%,个人费率仍按0.5%执行。
  据了解,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已第三次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从2%下调到0.5%,个人费率由1%下调到0.5%,单位和个人合计费率由原3%下调到1%。同时这也意味着,我市连续十年开启社保减征模式,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大力优化实体经济环境、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导向和坚强决心。
  此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文件精神,我市将对2014年—2016年度的首次上规模企业,申报期为2017年6月且费款所属期为2017年5月的企业缴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实行减征。对2016年度首次上规模企业的2016年1—10月企业应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2016年11月1日起已暂停征收)实行50%幅度减免,对优惠属期内未享受过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性减免的,以及优惠属期或减免幅度不足的,按“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的原则给予补足,相关企业可在2017年6月底前向主管地税分局办理优惠登记和退库。值得一提的是,对优惠属期内已享受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项目政策性减免,且减免幅度不低于50%的,我市将不再减免。
  浙江失业保险费率“三连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今天下午发布消息说,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近日决定,将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1%进一步下降为0.5%,个人费率0.5%保持不变。降费率期限从2017年5月1日起到2018年12月31日。
  经浙江省测算,此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后,2017将为该省用人单位减轻负担17亿元,2018年将减负31亿元。
  据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获悉,此次降费是浙江省近年来第三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该省在2015年1月,失业保险费率第一次降低,从3%降为2%,即单位为1.5%,个人0.5%,为全省用人单位和职工减负34亿元。第二、三次降低为阶段性下降,执行期限至2018年底,主要为减轻企业负担,个人费率不变,单位费率在2016年5月先下降为1%,此次进一步下降为0.5%。
  据统计,到2016年底,浙江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1317万人,同比增加56.75万人,增长4.5%。失业保险基金支出68.7亿元,其中,防失业、促就业支出37.45亿元,占54.5%,增长7.74%。
  在去产能工作中,浙江省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及时发放稳定岗位补贴,从源头上稳定就业。2016年,该省共发放稳定岗位补贴10亿元,增长167%,惠及企业4.68万家,增长100.8%,涉及职工239万人,增长181%。
  浙江省三部门明确指出,各地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当地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不足部分再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和当地财政按规定补贴。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支撑能力下降至24个月以下的,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可继续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浙江省有关部门下发通知说。【义乌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相关文章: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10-24昆明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03-16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参考10-2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10-23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介绍10-2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10-21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标准10-21有关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10-18重庆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报告09-30广东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指南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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