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属有关开发区住建局,滨海开发区、峡山开发区建设交通局,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现将《潍坊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坊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强化信用约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管体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潍坊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共享、应用及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后,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的机构(含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应当以服务质量、行业自律、行业监管的信息为重点,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平台。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建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和信息发布。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评价。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价周期,次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评价结果,评价结果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至下一评价周期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组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对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评价可作为信用信息的评价参考依据。
第八条基础信息由机构基础信息和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组成。
机构基础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含加盟品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机构备案情况、员工总人数、从业人员持证情况、分支机构(加盟店)数量、经营场所信息公示情况、服务对象评价、经营业绩、合同履约情况和信用承诺等。
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学历学位、从业机构名称、从业时间及经历、执业资格、服务对象评价、业绩等。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相关负责人个人信用信息同时记入机构信用信息。
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用信息,记入本机构信用信息。
第十条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优良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获得市级及以上国家机关、住建领域行业组织表彰、奖励的;
(二)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策提出重大建议、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做出重大贡献,被市级及以上住建部门、住建领域行业组织认可、采纳的;
(三)参与住建领域行业和团体标准起草、科研成果创新、相关试点等工作,获得市级及以上住建部门、住建领域行业组织认定,并已在行业广泛推行的;
(四)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
(五)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建部门认定可记录的其他优良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违反本行业规范、公约的;
(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三)对抗或拒不服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和行政处罚的;
(五)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查实涉黑涉恶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以及可以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九)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建部门认定可记录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的采集依据:
(一)基础信息通过房地产经纪管理服务平台归集;
(二)优良信用信息采集依据为县级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通报表彰、奖励文件;
(三)不良信用信息和严重不良信用信息采集依据为:已生效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住建部门或相关部门的通报处理决定;县级及以上行业自律惩戒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媒体公开披露并经核实的机构和项目信息;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三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坚持“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已提供或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信用信息的提供人和申报人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和申报失效。
第十四条基础信息的采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房地产经纪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录入本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优良信用信息的采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优良信用信息产生后登录房地产经纪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填报,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当将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网信、税务、法院、人民银行等部门提供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及本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和业务监管过程中确认的不良信用信息录入房地产经纪管理服务平台。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可通过网上信箱、投诉举报等方式,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向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反映,经核实后,属于不良信用信息的予以采集。
县市区住建部门录入不良信用信息时,应当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上传至房地产经纪管理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不良信用信息实行告知制度。县市区住建部门通过房地产经纪管理服务平台,将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机构端并进行告知。经纪机构对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认可。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情况进行核查;经查证异议属实的,予以修正。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推行一人一卡一号,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开展经纪业务时,应当佩戴信息卡。信息卡包含机构名称、从业人员姓名、从业编号、职业资格、二维码等内容,实行全市统一样式、统一编号,以便社会公众监督和查询。
第十九条对跨县市区经营的本市注册机构及从业人员,由经营场所所在地住建部门负责采集相关的信用信息,并将信用评价情况推送至其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
对异地来潍从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经营业务所在地住建部门备案,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经营业务所在地住建部门负责采集,市住建部门将年度信用评价情况通报至其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信用记分制。
信用记分=信用基础分+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
信用基础分为100分。同一信用信息计算加、减分时只计算最高加分项和最高减分项,不重复计分。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计分,按照本办法附件《潍坊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优良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1)、《潍坊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2)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一)AAA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不低于130分,且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二)AA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不低于110分,且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三)A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不低于100分,且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30分。
(四)B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不低于80分,且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40分。
(五)C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达不到B级标准的。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单独进行信用评价,其扣分情况同时计入机构总部。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实行“黑名单”制,通过公告、网站、媒体等渠道在全市范围内公布,并推送至潍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联合惩戒范畴。
第二十五条任何信用等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一)未按规定办理经纪机构备案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被住建部门督促限期整改仍未到位的;
(二)拒不接受行政检查,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或生效司法判决的;
(三)因经纪机构原因,对于信访、投诉处理数量居高不下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打击、报复举报客户的;
(四)被业务主管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3次及以上或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五)在经营活动中,因经纪机构原因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为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楼盘提供代理服务的;
(七)提供虚假信用信息或资料,影响信用评价客观真实性的;
(八)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九)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十)机构从业人员发生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
(十一)其他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机构直接列入“黑名单”:
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被行政处罚的;
2.拒不接受行政检查,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或生效司法判决的;
3.因个人原因,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打击、报复客户的;
4.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违反相关法规,一年内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6.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7.参与打架斗殴,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查实涉黑涉恶的;
8.其他被审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直接列入“黑名单”行为的,将其从“黑名单”中移出。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行信用档案管理制,县市区住建部门将其信用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聘用经纪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九条信用评价为AAA级的机构,实行激励机制。
(一)全市通报表扬,列入潍坊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名单库;
(二)优先推荐参加评先树优;
(三)优先向市场监管、税务、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推荐,列入重点支持对象;
(四)住建部门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中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
第三十条信用评价为AA级机构,实行扶持机制。
(一)全市通报表扬,列入潍坊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名单库;
(二)优先推荐参加评先树优;
(三)优先向市场监管、税务、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推荐,列入重点支持对象。
第三十一条信用评价为A级机构,列入潍坊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名单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常监管。
第三十二条信用评价为B级机构,实行限制机制。
(一)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提高日常检查频次;
(二)不得参加表彰、评先、评优活动;
(三)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须到当地住建部门说明情况并提报限期整改方案;
(四)责成经纪机构针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限制其从事各类房地产经纪服务,已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暂停机构网签资格;
(五)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第三十三条信用评价为C级机构,实行惩戒机制。
(一)不得参加表彰、评先、评优活动;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须到当地住建部门说明情况并提报限期整改方案;
(三)责成经纪机构针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限制其从事各类房地产经纪服务,已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暂停机构网签资格;
(四)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向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通报信用情况;
(五)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相关负责人和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相关个人到其他经纪机构入职的,该经纪机构评定为C级机构。
第三十四条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做好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入档和推送工作。市住建部门建立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通报信用信息的采集情况。
第三十六条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潍坊市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管理办法》(潍建发〔2019〕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潍坊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优良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2.潍坊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年度内网签备案成交房屋面积 |
每成交5000平方米加1分,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比例计分 |
机构(含分支)房地产经纪人登记1人以上,每增加1人加5分 |
|
机构(含分支)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登记2人以上,每增加1人加2分 |
|
按照规范要求填报相关信息 |
及时、如实完整填报信用基础信息和优良信息,3分/次 |
及时、如实填报统计信息,2分/次 |
|
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
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人民政府表彰的,5分/项 |
获得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4分/项 |
|
获得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3分/项 |
|
获得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2分/项 |
|
相关行业协会表彰奖励或主流官方媒体宣传报道 |
获得国家级行业组织表彰奖励或国家级主流官方媒体宣传报道的,3分/项 |
获得省级行业组织表彰奖励或省级主流官方媒体宣传报道的,2分/项 |
|
获得市级行业组织表彰奖励或市级主流官方媒体宣传报道的,1分/项 |
|
提出重大建议、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做出重大贡献 |
被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住建领域行业组织认可、采纳,3分/项 |
参与住建领域行业和团体标准起草、科研成果创新、相关试点等工作 |
被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住建领域行业组织认定,并已在行业广泛推广,3分/项 |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 |
受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机构通报表扬或表彰,2分/项 |
参加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行业竞赛并获奖的,被聘为县级以上经纪行业专家的,2分/项 |
|
被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记录的,1分/项 |
备注:我市存量房网签备案相关办法出台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经纪机构各等级信用评价最低分值,分别降低10分(即AAA级不低于120分,AA级不低于100分,A级不低于90分,B级不低于70分);其他规定事项不变。
刘宏伟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刑事,离婚,继承,劳动仲裁,土地征收,医 疗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领域。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并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能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而达到服务的满意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西青厉害的房产合同律师电话2022已更新(今日/咨询)北京京迪刘宏伟律师,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出租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核对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的不动产权属证明,实地查看住房。从业人员应当持卡实名从业,并在其提供服务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签字注明从业信息卡号。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
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十三条市(区)县人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十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本市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条本市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鼓励通过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实施。
西青厉害的房产合同律师电话2022已更新(今日/咨询),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章法律责任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规定条件的家庭。条市县人民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章业主及业主大。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章保障方。
西青厉害的房产合同律师电话2022已更新(今日/咨询),(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逾期不改的,处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十九条住房租赁企业以自有住房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西青厉害的房产合同律师电话2022已更新(今日/咨询),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出租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核对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的不动产权属证明,实地查看住房。从业人员应当持卡实名从业,并在其提供服务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签字注明从业信息卡号。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原标题:20德清01 : 2020年德清县恒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人董事会承诺其 二、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期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期债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本期债券《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
(一)债券名称:2020年德清县恒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
(二)发行总额:本期债券计划发行额为.cn)查阅或在
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
三、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认购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的机构投资者须持有中
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联系,凭加盖其公章的
四、参与本期债券发行、登记和托管的各方,均须遵循《企业债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
二、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部分的具体发行网点见附
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者和二级市场的购
一、投资者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
二、接受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签署的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
三、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部分将申
五、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的合法
六、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
(五)债权代理人同意债务转让,并承诺将按照原定条款和条件
七、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偿债资金
八、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作出的有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1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
当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
(二)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
(一)本期债券的本金在2023年至2027年分期兑付,自本期债
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日为2023年至2027年每年的1月16日(如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德清县恒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11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城乡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公建基础设施及其配 截至2018年末,发行人总资产1,540,
(二)投资者也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内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互联网网址所登载的其他内容并不作为《2020年德清县恒 如对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年德清县恒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合并利润表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亏损以“-”号 2.少数股东损益(净亏损以“-”号填列)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合并现金流量表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担保人2018年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 担保人2018年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担保人2018年经审计的合并现金流量表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买商品、接收劳务支付的现金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回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五、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